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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 FYLSE/刑事程序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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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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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前八条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各州。两个例外是陪审团起诉权和合理保释权。

第四修正案 - 搜索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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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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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第四修正案的申诉,首先必须有政府行为。

Paula,另一名警官,在街上发现了 D,以攻击和殴打罪逮捕了他并搜查了他...
—F06Q6
(警官)用拔出的手枪(枪口朝下)靠近 D。他解释了靠近的原因,铐住了 D,并打开了公文包。
—F04Q1

起诉资格 - 合理的隐私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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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必须具有起诉资格才能挑战政府行为,即被告对被扣押的物品或被搜查的地方有合理的隐私期望。

警官)搜查了他,在他的口袋里发现了可卡因。
—F06Q6

合理怀疑和有效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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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警官有进行搜查的合理怀疑,并且搜查得到有效逮捕令的支持,否则搜查是不合理的。

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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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逮捕后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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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可以在合法拘留逮捕后搜查嫌疑人。

D 殴打了警官 O)第二天,由于 O 对 D 的精确描述,P,另一名警官,在街上发现了 D,以攻击和殴打罪逮捕了他(有合理怀疑的逮捕令合法逮捕)并搜查了他...
—F06Q6
警官)用拔出的手枪(枪口朝下)靠近 D。他解释了靠近的原因,铐住了 D,并打开了公文包。公文包里只有银行抢劫案中使用的标记货币。
—F04Q1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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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要求司机在继续行驶前短暂下车。警官解释了程序并问道:“请你下车好吗?” 认为自己别无选择,Dan 说,“好吧。” Dan 下车后()。
—J12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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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当 Dan 驾车时,他在酒驾检查站被一名警官拦下,警官拦下了所有车辆,并要求司机在继续行驶前短暂下车。警官解释了程序并问道:“请你下车好吗?” 认为自己别无选择,Dan 说,“好吧。” Dan 下车后,
—J12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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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登记搜查是在逮捕后进行的,并且符合警局的常规做法,就是有效的。最高法院已经裁定,例行登记搜查等行政搜查是为了安全和确保嫌疑人个人物品不会丢失而进行的,不受第四修正案的约束。如果是这样,搜查不需要合理怀疑,也不需要合理的怀疑。

警官 Ottis 以持有赃物(即枪支)的罪名逮捕了 Don。在登记搜查期间,另一名警官在 Don 的口袋里发现了可卡因。
—J10Q5
拦截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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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拦截和搜身允许警官在有合理的怀疑嫌疑人可能携带武器和危险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合理的怀疑需要更多证据,而不是午餐,而是需要一组可以表达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有犯罪活动正在进行。

警官 Otis 拍了拍 Don 的衣服,找到了枪,没收了枪,然后释放了 Don。
—J10Q5
扣押易消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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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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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是,为了使检查站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出于除警察调查犯罪活动以外的目的。非歧视性检查站通常检查所有通过的人,或者其他平等的规则,例如每三个通过的人检查一个。

在回家途中,Don 必须经过一个警察检查站来检查是否有违禁品。
—J10Q5
第二天,当他在开车时,Dan 被一名警官在酒驾检查站拦下,警官在检查站拦下了所有车辆,并要求司机下车短暂离开,然后继续行驶。
—J12Q6

第五修正案反自证罪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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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享有第五修正案反自证罪特权,包括在被告未放弃其律师权利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律师。此权利在发生任何羁押中警察讯问时生效。

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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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证罪权利仅适用于刑事案件,最高法院裁定,它也可能在民事、行政和立法程序中被主张。该权利几乎适用于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大陪审团听证会、初步调查、审前动议、发现程序和审判本身。

州法律规定,煽动斗狗或明知收费而参加斗狗均属重罪。Dispatch 报社记者 Ruth,Dispatch 是该市唯一的报纸,以顾客身份假装参加了一场有组织的斗狗,并支付了入场费。她用隐蔽的相机拍摄了 30 多张该事件的照片。后来,她在 Dispatch 上发表了一篇关于该事件的文章,没有透露任何其他在场人员的姓名,但配了一张她拍摄的照片,照片中两只狗正在进行血腥的致命搏斗。随后,市警察询问 Ruth 是否知道参加非法斗狗人员的姓名,并要求提供她所有未发表的照片,以便尝试识别斗狗组织者和参加者。在 Dispatch 报社的支持下,Ruth 断然拒绝了警察的要求。
—J00Q4

羁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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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理智的人会认为他不能自由离开时,被告即处于羁押状态。

(警察 Paula 以殴打罪逮捕了 Deft。)
—F06Q6
他解释了其接近的原因,戴上手铐,打开了公文包。公文包里只有银行抢劫案中拿到的标记钞票。警官对 Dave 说:“我知道你是抢劫银行的人。霰弹枪在哪里?” Dave 随后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里藏了霰弹枪,说道:“我一直都知道我会被抓到。
—F04Q1

只要警察发表可能引出不利陈述的言论,就构成讯问。

Paula 没有对他(被告)进行讯问。但是,在为 Deft 指定律师之前,Paula 将他安排到了排队认人中。
—F06Q6
他解释了其接近的原因,戴上手铐,打开了公文包。公文包里只有银行抢劫案中拿到的标记钞票。警官对 Dave 说:“我知道你是抢劫银行的人。霰弹枪在哪里?” Dave 随后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里藏了霰弹枪,说道:“我一直都知道我会被抓到。”
—F04Q1

具有证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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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言论内容不具有证词性质,因为他没有表达自己的想法、意见、观察或知识,这些都是证人会做的事情。

然而,他已申请允许朗读一篇由法官选择的报纸文章,
—F04Q1
警官对 Dave 说:“我知道你是抢劫银行的人。霰弹枪在哪里?” Dave 随后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里藏了霰弹枪,说道:“我一直都知道我会被抓到。”
—F04Q1

非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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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 被指控犯有抢劫罪。他选择在审判中不作证。然而,他已申请允许朗读一篇由法官选择的报纸文章,无需宣誓作证或接受交叉盘问,以证明他没有口音。
—F04Q1

放弃第五修正案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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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明知、自愿、并理智地放弃了其权利,则放弃米兰达权利是有效的。

第二天,Paula 对没有律师的 Deft 做了适当的米兰达警告,获得了放弃,并对他进行了讯问。他承认打了 Oscar。
—F06Q6

米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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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修正案的保护要求,在对任何处于政府官员羁押中的人员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向他们提供米兰达警告。在获得任何可能被用于法庭对抗该人的陈述之前,必须放弃米兰达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和获得律师的权利。米兰达权利并非特定于罪行的。如果一个人合理地认为自己不能自由离开,则该人处于羁押状态。讯问的定义是指可能引出不利陈述的行为或言论。

米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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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权利保护免受胁迫供认。

米兰达权利的公共安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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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由于紧急情况的需要,法院允许警官在没有给出米兰达警告的情况下询问嫌疑人武器的位置。

警官对 Dave 说:“我知道你是抢劫银行的人。霰弹枪在哪里?” Dave 随后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里藏了霰弹枪,说道:“我一直都知道我会被抓到。”
—F06Q6

第六修正案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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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享有第六修正案律师权利,该权利在被告被指控犯罪后生效。被告的第六修正案律师权利适用于所有指控后的程序。

Deft 随后被指控犯有殴打警察罪和持有可卡因罪。此后,他被提审。
—F06Q6
Don 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
—F03Q3

排队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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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权在起诉/提审后诉讼的所有关键阶段获得律师。虽然法院裁定,根据第六修正案,排队认人属于“关键阶段”,但此律师权利不适用于照片认人,照片认人不被视为对抗性程序。

但是,在为 Deft 指定律师之前,Paula 将他安排到了排队认人中。Oscar 指认 Deft 是他的袭击者。Deft 随后被指控犯有殴打警察罪和持有可卡因罪。
—F06Q6
当 Wes 和一名警官走进法院时,他遇到了 Don 和他的律师。在警官没有提出任何要求的情况下,Wes 告诉警官他认出 Don 是凶手。Don 的律师被告知 Wes 对警官的陈述、陈述的背景以及警官在审判中预期的证词,即 Wes 以这种方式认出了 Don。
—F03Q3

第六修正案迅速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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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修正案规定每个被告都有权获得迅速审判。第六修正案通过将其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迅速审判权在指控后生效。被告是否获得了迅速审判取决于对所有情况的综合分析。

2003年1月3日,法院在丹反对的情况下,批准了检察官的要求,将审判延期至2003年9月1日,因为检察官已经安排了度假游轮旅行、全州检察官会议以及一些法律教育课程。2003年9月2日,丹提出动议,要求驳回指控,理由是违反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快速审判权。
—J04Q1

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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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禁止引入违反被告第四、第五和/或第六修正案权利而获得的证据。违反本规则获得的证据在审判中不可采纳,但可用于弹劾。

毒树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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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通过利用非法获取的证据而获得的证据在审判中同样不可采纳(王孙诉美国)。法院并未轻易将毒树果实原则应用于因米兰达违规而产生的证据。

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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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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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来源原则使证据可采纳,因为警察有另一种合法的途径来发现证据。

不可避免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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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的发现原则使证据可采纳,因为警察当局最终会通过调查发现证据。

被告的自由意志干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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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证明唐的自由意志干预行为导致了对可卡因的发现,那么这也有可能导致可卡因的证据可采纳。

污染消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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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能够证明导致污染消退的因素,污染消退原则将承认被不当扣押的证据。

被告的认罪必须是明智的和自愿的。认罪的形式要求法官必须告知被告:(1)最高可能刑期;(2)法定最低刑期;(3)他有权进行陪审团审判;(4)他有权认罪。

在监狱里,唐喝了一些自制的酒。因此,当他与律师一起出庭时,他的言语含糊不清。法院告知唐,如果他放弃审判权,法院将接受他的认罪并让他离开。唐同意并认罪。随后,他提出撤销认罪的动议,但法院驳回了该动议。
—J10Q5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