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伦理/数字盗版
互联网是一个新的全球空间,它连接了网络空间中各种人,并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数字工作空间,通过全球协作和更快的速度实现了更多目标。这对我们的世界产生了连锁反应,更多人的存在正被转移到数字世界,它极大地影响着每个人,因为有如此多的新信息被发布出来。[1] 这也包括法律界,许多新的问题出现,以及关于如何治理这样一个地方以及如何在这里实施法律的困惑。数字世界中出现的问题在伦理上有很多方面,而且越来越难以以伦理的方式解决。企业也希望通过版权法保护其知识产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主要关切,并且与如何解决数字盗版的重大争议话题有关,这是一个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的术语。[2]
数字盗版只是互联网盗版的众多类型之一。根据诺顿,互联网盗版有五种不同的类型:[3]
- 仿冒
- 互联网盗版(数字盗版)
- 最终用户盗版
- 客户端-服务器过度使用
- 硬盘加载
为了真正理解“数字盗版”这个词的含义,首先必须理解构成它的词语。牛津学习词典 (2020) 对盗版的定义如下
" 在海上袭击船只以抢劫的罪行"[4]
或者
" 制作 DVD、计算机程序、书籍等的非法复制品以供出售的行为"[4]
牛津的定义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它将数字盗版的领域限制为仅出售盗版版权材料,即使它们可以免费分享在点对点文件共享平台上。为了理解数字盗版的领域,我们还必须通过开始理解“数字”一词来理解数字世界。牛津再次将数字定义为
" 使用接收和发送信息为一系列 1 和 0 的数字,显示电子信号存在或不存在"[5]
或者
" 与使用计算机技术有关,尤其是互联网"[5]
因此,数字意味着通过计算机技术提供的这种媒介进行通信。这可以帮助我们定义数字盗版的术语,即出于任何原因使用计算机技术提供的媒介未经授权复制版权财产。
互联网改变了世界,并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提供了许多好处,例如能够将以前孤立的区域连接在一起,在一个没有实际地理边界的地方,并且没有法律。许多团体利用互联网收集和分享想法、开展业务甚至提供消费服务。然而,这些好处只有通过将你的一些存在转移到互联网上才能使用。所有这些好处也有阴暗的一面,这是由人们将他们的信仰、观点和怨恨转移到互联网上造成的,与现实世界不同,他们在互联网上拥有感知到的匿名性和没有规则阻止他们。[6] 这吸引了怀有不良意图的人,他们现在可以在这个没有特定地理区域的数字世界中犯罪,这些犯罪会违反他们在现实世界住所中的法律。许多国家都注意到了这个盲点,并且也开始尝试打击网络犯罪的增长。他们已经开始通过将他们的法律迁移到互联网上来做到这一点。这导致了关于谁拥有管辖权以及什么符合犯罪定义的困惑。除了国家之外,企业也希望他们的权利得到承认,并且正在促进实施更好的法律来[7]规范数字世界,有些企业希望通过更强大的版权法来打击一项特殊的犯罪,即数字盗版,即通过复制和转售来窃取他们的产品。但是,这必须与任何寻求监管互联网的机构的伦理实施方法相平衡。
美国版权局将版权定义为
"…一种保护形式,其基础是美国宪法,并由法律授予,用于固定在有形表现媒介中的原创作品的作者。版权涵盖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 [8]
这包括涵盖书籍、电影、歌曲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种媒介的广泛作品。[8] 版权从个人创作符合受保护类别之一的作品的那一刻起就存在。[9] 这使得在相应的办公室进行登记成为可选。但是,如果个人希望就美国作品的版权侵权提起诉讼,则必须在美国版权局正式进行版权登记流程。版权赋予相应的创作者合法理由来捍卫作品的使用、复制和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只保护有形作品,而不保护事实或想法等抽象创作。[8]虽然很难证明某个概念属于某个人,但可以对特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版权保护。了解哪些内容受版权保护,哪些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会使对相关想法的探索变得微妙,围绕版权现行范围以及潜在的滥用和侵权的讨论,只有在考虑适当的作品和术语的情况下才最有意义。版权的设立是为了鼓励人们创作更多原创作品,因为这样就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版权会被滥用或侵犯,这时就需要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考量。
一个普遍的担忧是,版权法和条款限制了知识的传播,这在伦理上令人担忧,因为它会阻碍信息的自由交流和思想的自由表达。美国版权法赋予作品的创作者制作复制品、分发材料、制作衍生作品以及随意表演或展示作品的权利。[10]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明确的许可才能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人认为,需要许可会阻碍公众普遍访问和使用作品,从而阻碍公众对作品的进一步理解。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会导致版权侵权,即未经版权所有者事先许可,复制、分发、公开表演和/或展示作品,以及创作衍生作品。[9]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忽略作品的任何现有版权,而不会侵犯条款,从而消除版权可能在访问材料方面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公众可以根据合理使用条款,在合理范围内,在没有获得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作为版权法的一部分。[11] 合理使用解决了作品可访问性的任何问题,在合理范围内,公众不需要明确的许可就能使用这些材料。
大多数合理使用案例都属于以下两类之一:[12]
- 评论和批评
- 模仿
合理使用允许个人或组织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以便对材料进行评论或批评,这种使用的理由是,公众可以从评论中获得新的见解和知识。例如,从一部小说中引用确切的句子来写一篇关于该书的评论文章。模仿则更进一步,允许复制更多作品的部分,以便创作一个原作品的滑稽版本,例如模仿电影中的场景来创作一个喜剧小品。
合理使用是一种辩护手段;必须存在指控版权侵权的诉讼,才能评估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并符合法律界限。在确定合理使用时,有四个主要考虑因素:[13]
-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 所涉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 使用作品的数量
- 使用后对作品价值的影响
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出于教育或非营利目的也很重要。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赚钱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正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复制作品用于教育等目的则是可以接受的。这与剽窃的概念类似,区别在于道德困境不在于对作品来源撒谎,而在于阻止应得的实体获得应得的报酬。
虽然版权是为了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而设立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版权持有者会试图对超出规定条款的情况提出版权侵权的诉讼。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因为版权滥用会侵犯第三方潜在的合理使用。
“简而言之,版权滥用是指使用版权来获得版权法未授予的排他权利或有限垄断,并且违背公共政策。”[14]
版权滥用是对版权侵权指控的辩护,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90年的Lasercomb America, Inc v, Reynolds案件中。[15] 在该案中,第四巡回法院裁定,原告滥用了软件的版权,因为他们在许可中加入了一项条款,禁止用户创建竞争软件。法院认定,这超出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因此声称侵权是创作者滥用条款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滥用作为一项辩护措施,在软件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因为软件是一种常见的许可产品。版权滥用背后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十分明显,通过垄断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来阻止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是不公正的。
就像任何事情都有其原因一样,每个行为都有其影响,无论是核聚变还是蝴蝶翅膀的运动。这些基本概念在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中都是一样的,无论我们将其应用于哪个世界。数字盗版通过不断影响其所触及的每个部门、领域、组织和个人,使这两个世界都蒙上了一层阴影。由于数字盗版的复杂性以及与不同方面的重叠,理解其影响可能很具有挑战性。因此,所有数字盗版的影响都将被归类或视为社会、安全、经济和法律影响,以便我们能够通过不同的视角来观察这一问题。
许多人可能错误地认为,任何内容创作者,例如他们最喜欢的书籍作者或歌曲歌手,都是版权持有者,也是从他们的作品中获利的人。查尔斯·W·L·希尔在他的论文中对此进行了说明:
“请注意,版权持有者通常不是负责创作知识产权的实体,而是该产权的出版商。”[16]
设想一下,你是个有抱负的作词人和艺术家。你花了一整年时间创作你的第一个合集。你的新合集终于面世,并上市了。你开始赚取微薄的收入。然而,你发现你的作品被未经授权地复制并传播到网络上,而且你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现在,你开始失去你的作品产生的收入。由于这种经济损失,你无法忍受创作第二个合集。此外,你发现有人以更低的价格出售你的音乐。因此,你不仅损失了金钱,而且还有其他人从你的作品中获利,而且这位艺术家还需要工作。
以上例子适用于任何规模,无论是个人还是大型组织,以及音乐产业,数字盗版最终可能对其造成毁灭性打击,这是一个现实的威胁。以音乐产业为例。音乐盗版给唱片业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收入损失,就像商业中的大多数事情一样,这些损失不成比例地影响着音乐产业中的低层员工。这意味着那些通过创作人们喜爱的流行歌曲而赚钱的专业词曲作者,由于预算紧张,往往会失去工作。这也意味着,音乐制作人、录音师和音响技师,以及在“艺术家和曲目”(即 A&R)部门工作的人,即负责为音乐产业注入新鲜血液的人,都将获得更少的资金。因此,仅仅盗版一张音乐专辑,就会影响到所有上述人员,他们会失去从事这种工作的动力,并停止创作或创新新的事物,因为他们由于盗版而开始遭受经济危机,并会寻找其他工作来养家糊口。
总而言之,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软件盗版与恶意软件攻击的发生率有关联。虽然这种关联尚未得到准确的映射,但来自行业来源的证据表明,软件盗版率高的行业也往往会遇到较高的恶意软件感染率。[17]
诸如病毒、蠕虫、木马和间谍软件之类的安全威胁通常旨在利用常见软件产品的漏洞,迫使软件开发人员不断开发补丁和其他修复程序以控制新出现的恶意软件。使用盗版、未经授权软件的人通常无法获取或下载必要的补丁和更新,这些补丁和更新可以确保他们的系统尽可能安全,因此,从长远来看,他们更容易受到攻击。此外,一旦被感染,用户通常被迫向专家求助以修复恶意软件造成的损害,这往往会抵消他们非法获取和使用这些产品所节省的任何资金。
经济影响
[edit | edit source]根据美国贸易办公室的一份报告,在线盗版每年给美国经济造成近 300 亿美元的损失,盗版录音的观看次数超过 2000 亿次。
GIPC 的报告是在与 NERA 经济咨询公司合作发布的,该报告发现,通过流媒体服务完成的盗版现在已经超过了基于下载的盗版,成为盗版录音的主要媒介。80% 的盗版归因于流媒体,而就在几年前,BitTorrent 下载还占了大约 40%。
盗版节目最受欢迎,全球每天的观看次数超过 2300 亿次,其中绝大多数来自美国以外。其中 1260 亿次的观看次数是针对在美国制作的内容。诸如《权力的游戏》等知名电视节目在最后一季之前就努力减少盗版。[18]
法律影响
[edit | edit source]不仅仅是版权所有者受到影响。使用盗版材料的人可能因侵犯版权而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每项侵权行为 150,000 美元。即使没有经济处罚,收到版权所有者发出的停止侵权通知,要求支付侵犯其版权的费用,也是一种不愉快的经历。未经授权复制个人电脑软件以供办公室或家庭使用,或在朋友之间共享软件,是国外和美国最常见的盗版形式。[19]
动机
[edit | edit source]为了更好地了解数字盗版,并最终减少甚至消除它,人们做了许多努力来列出数字盗版的原因。然而,这个清单每次都在变长,这使得问题更加复杂。但是,如果我们相信每个行为(反应)都有一个触发它的动机(刺激),那么我们可以将盗版的原因归类到动机类别中。因此,可以针对每个类别找到解决方案,而不是针对每个类别中的每个原因。
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在他们的研究中将数字盗版称为“SCOURing”。在这项研究中,数字盗版是从偷窃及其相关角度进行考察的。因此,研究人员得出结论,有六个主要的动机类别促使盗版者进行数字盗版(SCOURing)。
合理化
[edit | edit source]他们通过信念来合理化他们非规范的行为,从而为 SCOURing 或行为辩护(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他们解释说,盗版者会用一些说法来开脱他们的行为,比如“这些公司负担得起”或者“被盗版者先欺骗了”。一些盗版者甚至不认为他们在伤害任何人,研究人员将这种感觉归因于数字文件缺乏实体存在;因此,没有受害者被识别出来。
经济
[edit | edit source]研究人员从两个角度介绍了经济动机:偷窃和盈利。那些只是因为不想为数字文件付费而偷窃的人,被认为与商店里的小偷是一样的;不同的技巧和环境,但动机相同。[20]
另一方面,有些人通过出售盗版文件或将盗版作为服务来从盗版中获利。根据这项研究,盗版活动和价格相互交织;当盗版的回报增加时,盗版活动就变得诱人。无论这些盗版者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如果愿意为这些内容和服务付费的人越来越少,盗版活动就会减少;这就是供求规律。
被认为的同伴普及度 (P2P)
[edit | edit source]传播盗版文件是为了建立社交联系(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那些在社交环境中寻求社会认可的人,往往会以一种能让他们获得这种认可的方式行事。我们周围的环境或人会影响我们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不可接受;文化差异就是证明。研究人员指出,在群体中,由于大多数人和环境的影响,人们的信念可能会被消除,比如数字盗版的错误性。交在线朋友与现实生活中交朋友没什么不同;因此,相同的接受标准适用于加入任何在线人群体。
社会规范因文化而异。它们的影响在数字世界中变得更加明显,因为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在互联时正在发展自己的数字规范,以便他们能够相互相处;这解释了为什么有些行为,数字世界的公民除了在数字世界中永远不会做之外,不会去做。发展基于现实世界的数字公民身份和规范可能会减少数字盗版,因为任何行为定义都不会因其实施地点而有所不同(无论在哪个国家进行,偷窃都是一样的)。
经验
[edit | edit source]根据 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 的说法,这一类别涵盖了那些进行任何盗版活动以进行测试或实验,或只是为了打破安全的快感的人。这项研究指出,对于盗版者来说,点对点网络可以被视为这些网络中非法获取内容的宝库。此外,点对点软件和网络的比较也可能导致盗版。[20] 这就像一个人第一次吸烟,只是为了体验一下,但他们不仅影响了自己,还影响了整个行业。
被认为的鲁莽
[edit | edit source]基本上,那些完全无视法律或认为这些法律无关紧要或可笑而犯下盗版罪的人(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由于缺乏对后果的恐惧,法律及其执行力度的缺失或薄弱将破坏反盗版威慑工作。
技术精通
[edit | edit source]根据这项研究,[20] 技术技能在计算机介导的消费中起着重要作用,而那些掌握这些技能并将其用于盗版的人就是技术精通的人。研究人员指出,互联网的使用和网页界面的质量使人们更加精通技术;因此,他们更熟悉和更愿意使用与盗版相关的技术。
道德
[edit | edit source]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盗版已成为许多行业的难题。数字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持有者许可,复制作品并进行非法使用或销售的行为。[21] 数字盗版对电影、音乐和新闻等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数字盗版的伦理问题很难界定,因为它通常被视为无受害者的犯罪。然而,盗版的损失往往由作家、创作者和学者承担。音乐、电影和学术期刊经常在互联网上被下载,而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为了建立一个围绕数字盗版的道德规范,必须确定这种犯罪的受害者。
躲在电脑屏幕后面往往会让人变得更加大胆。这会导致他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与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不同。互联网的匿名性往往让人感觉自己没有那么暴露,因此更有可能参与违法行为。数字盗版是一种入门犯罪,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犯罪。在数字盗版普遍存在的文化中,这表明人们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如果版权法没有得到执行,其他法律也可能得不到执行。这将培养一种不把法律视为最终权威的文化。
“伴随着此类活动的腐败政治经济学削弱了政治权威和合法性,因此盗版助长了腐败的正常化。”[22]
如果任由腐败正常化 unchecked,它将对社会产生无限的影响。
“个人对数字盗版的态度也受到他们认为的利益、风险和习惯的影响。”[23]
人们往往认为盗版的利益很高,而潜在的风险很低,因为盗版往往没有得到适当的监管和惩罚。一旦他们形成了这种盗窃而不受惩罚的模式,它就会成为一种习惯。这种习惯然后延伸到他们可以进行数字盗版的任何东西。它可以从电影扩展到音乐、学术期刊、书籍等等。这些被盗物品的版权持有者得不到他们工作的应得报酬。这导致了数字产品的创作者的经济变化和利润损失。
最终,我们必须团结起来,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社区,建立一个关于数字媒体的可执行法律和道德规范。
“我们必须寻找共同的道德原则,使数字文化成为人类自由和创造力的真正体现。”[24]
如果没有这种改变,我们社会的艺术家和创作者将遭受损失。反过来,社会将错失他们对世界和文化的创意贡献。这将在娱乐、艺术和学术研究领域造成巨大损失。必须确定数字盗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数字盗版侵犯了版权,应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惩罚。为了让人们对他们在数字盗版领域的行动负责,必须执行法律。犯罪的惩罚必须超过违法者的潜在利益。如果没有这种转变,数字盗版将不会被认真对待,因此不会结束。
总的来说,数字盗版是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这个领域应该受到执法部门的巡逻,就像零售店一样。以数字格式在线销售的产品仍然是有价值的商品。它应该被购买,而不是在没有提供任何东西的情况下被盗。为了维护数字媒体的增长和社会对它的使用,内容创作者必须得到他们工作的适当报酬。在道德和法律上,数字盗版都是错误的。展望未来,社会必须优先考虑执法、惩罚和保护参与数字媒体版权和盗版的相关方。
- ↑ Internet Society (2017). 出版商 Chatham House 从 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resources/doc/2017/a-brave-new-world-how-the-internet-affects-societies/ 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检索
- ↑ Feldman, Brian (2019). 盗版回来了。时间 2019 年 6 月 26 日
- ↑ Norton Life Lock (n.d.). 盗版类型。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从:https://www.nortonlifelock.com/about/legal/anti-piracy/types-piracy 检索
- ↑ a b 牛津学习词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从 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us/definition/english/piracy/ 检索
- ↑ a b 牛津学习词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从 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us/definition/english/digital/ 检索
- ↑ Pao, Ellen (2015) 我们应该允许自己在线匿名吗?时代杂志(第 186 卷第 66 页)
- ↑ Christina Pazzanese (2014) 那么,谁拥有互联网?哈佛公报(2014 年 1 月 7 日)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从 https://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14/01/so-who-owns-the-internet/ 检索
- ↑ a b c 一般版权。美国版权局。(n.d)。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从 http://www.wipo.int/about-ip/en/ 检索
- ↑ a b 定义。美国版权局。(n.d)。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从 https://www.copyright.gov/help/faq/faq-definitions.html 检索
- ↑ 信息的道德使用:版权。波特兰大学克拉克图书馆。(n.d)。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从 https://libguides.up.edu/ethicaluse/copyright 检索
- ↑ 信息的道德使用:合理使用。波特兰大学克拉克图书馆。(n.d)。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从 https://libguides.up.edu/ethicaluse/fairuse 检索
- ↑ Stim, Rich (n.d.). "什么是合理使用". 美国公共关系协会. 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检索.
- ↑ Myers, Cayce (n.d.). "道德、版权和公关实践:传播者的道德和法律考量". 美国公共关系协会. 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检索.
- ↑ Zimmerman, Mitchell (1997 年 9 月 19 日). "错误的方式——版权滥用削弱了侵权索赔". 洛杉矶每日司法. https://www.fenwick.com/FenwickDocuments/The_Wrong_Way.pdf.
- ↑ Judge, Kathryn (2004). "重新思考版权滥用". 教职工奖学金. 哥伦比亚法学院:902.
- ↑ Hill, C.W.L. (2007) 数字盗版:原因、后果和战略应对措施。亚太管理杂志 24:9–25。 (DOI 10.1007/s10490-006-9025-0)
- ↑ 商业软件联盟 (2009)。互联网上的软件盗版:对您的安全的威胁。检索自:https://www.wired.com/images_blogs/threatlevel/2009/10/bsareport.pdf
- ↑ 全球创新政策中心 (2019)。美国商会研究表明数字盗版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重大。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检索自:https://www.theglobalipcenter.com/u-s-chamber-study-shows-significant-impact-of-digital-piracy-on-u-s-economy/
- ↑ Patrick Putman (2019)。数字盗版的后果。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检索自:https://www.uscybersecurity.net/digital-piracy/
- ↑ a b c d e f g Shanahan, Kevin & Hyman, Michael (2010)。SCOURing 的动机和促成因素:美国和英国网络盗版研究。商业研究杂志。63. 1095-1102。DOI: 10.1016/j.jbusres.2009.02.026。
- ↑ Ess, C. (2013)。数字媒体伦理。政治学。
- ↑ Lawson, S. (2017)。访问、伦理和盗版。洞察:UKSG 杂志,30(1),25-30。
- ↑ Yoon, C. (2011)。计划行为理论和数字盗版中的伦理理论:一个综合模型。商业伦理杂志,100(3),405-417。
- ↑ Capurro, R. (2009)。数字伦理。在文明与和平全球论坛 (pp.20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