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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伦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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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涉及政府机构为了监控公民活动而采取的越来越多的行动。这些事件往往试图控制这些公民能够获取某些信息的程度。这些系统由复杂的机制定义,可能包括监控公民之间通过各种通信方式传递的信息。它是当今许多国家的普遍趋势,应用于不同的目的,例如追踪罪犯、追踪用于恐怖袭击的电话,以及许多其他目的。

互联网、系统转换和分析信息的能力等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被视为促成这一趋势的可能平台。通过这种方式,管理人员和政府机构能够监控公民的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这些公民能够获取信息。据估计,自 1993 年以来,互联网监控的程度急剧增加,在 2007 年至 2010 年之间,监控范围增长最快。[1]

监控摄像头、监控系统、RFID 和 Wi-Fi 通常用于交通管制和监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医疗保健和资源跟踪。视频监控摄像头和人脸识别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公共安全。监控还包括窃听、电子邮件记录、数据挖掘和分析以及社交网络分析 [2]。此外,个人的私生活正在被数字眼睛监视! [3]

然而,监控范围根据需要保护的活动或信息的复杂程度以及国家应用的技术进步而有所不同。它通常从主要包括身体胁迫和减少言论自由的低技术系统到具有各种通信平台控制的高级系统。这些复杂的系统通常要求很高,需要实时监控过程,通常需要访问电子邮件地址、手机等。一些国家已经启动了复杂的软件,例如语音识别,旨在扫描和筛选各种平台上的语音对话,以推断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的敏感情绪。[4]

工作场所活动的监控,通过全球定位系统 (GPS)、智能手机和应用程序等技术的进步可以监控在雇主设施外工作的员工的活动;同时,这种形式的员工监控可能会在工作以外侵犯员工隐私。

监控经常被政府用来收集信息,预防任何犯罪,也被用来保护资产。政府还使用这些监控技术来解决犯罪问题。跨国监控用于收集有关任何对国家威胁的信息。许多民权活动家以及民事法律将监控视为侵犯隐私行为。监控可能侵犯人权,也可能侵犯言论自由。世界上所有政府都有自己的大规模监控项目。

监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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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的不同,监控方法也不同。

车辆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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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使用这种监控技术来跟踪嫌疑车辆或其行踪。在这种监控方法中,探员/警官或任何感兴趣的方会将名为“蜂鸣器”的设备连接到车辆上,以便此人不会察觉到该设备。然后他们就可以从远处追踪车辆。在某些情况下,该设备可以隐藏在嫌疑人之后携带的物品中。

空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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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监控可以通过使用飞机和直升机进行。对于这种情况,人们不需要任何搜查令,因为无证空中监控的要求是 [5] : 飞机飞行的海拔高度符合 FAA 规定,飞行以非侵入性的方式进行,并且飞行高度不应低于特定区域的正常高度。空中监控也使用视觉辅助。现在用于空中监控的主要类型视觉辅助包括探照灯、双筒望远镜和前视红外 (FLIR)。

热成像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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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成像设备主要用于警官有理由相信大麻正在房屋、商业场所或其他建筑物内种植的情况。警察可以使用热成像仪扫描建筑物外部,以确定异常热源的存在和位置。

窃听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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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话双方合理地预期隐私,则需要授权才能监听对话。凭借现代技术,警官现在可以听到几乎所有人的谈话。这可以通过音频窃听器、抛物线麦克风、窃听、电子邮件记录和拦截电子通信来实现。

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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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社交媒体服务中,您必须在线注册并同意使用条款。您在社交媒体上的“私人帐户”可能并不那么私密。人们可能认为他们的网站是私人的,但提交的所有内容和信息都是公开的。例如,Facebook 会监控您的每一个动作,并定制付费广告和广告,以便在您的新闻提要中弹出。您在线帐户中发布的所有照片,一旦发布,就不再是您的财产。在媒体发布关于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某事新闻报道的情况下,公众可以在网上分享并发表评论,但不会与此人面对面。社交媒体让您更容易表达关于某事的严重意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极端的意见,而不必承担实际的后果。这意味着您可以在屏幕后面隐藏起来输入一些内容,然后关闭电脑,选择稍后处理它。在某些情况下,社交媒体上的人可以通过无限的共享和反馈来比警方更快地识别出重罪 [6]

其他监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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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不同的监控方法,这些方法技术含量低,甚至不需要技术。其中一些方法包括通过墙壁窃听、透过窗户观察、翻越和穿过围栏观察、缉毒犬、检查垃圾以及检查电话和银行记录。

随着科技使用的增加,监控的威胁也随之增大。众所周知,政府试图监视其公民,然而,直到最近才了解到这种监控的广泛程度。

维基解密的“保险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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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维基解密开始发布名为“保险库 7”的文件[7],这些文件显示,中央情报局一直在使用黑客工具和类似软件来监控公民[8]

最初发布的文件供公众获取,但维基解密决定提供许多特定的文件和黑客工具,以便专注于对“保险库 7”中公布的漏洞易受攻击的特定设备[9]

暗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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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解密的“保险库 7”发布的文件显示,美国情报机构一直在越过许多人以前从未想到的界限。一个例子是“暗物质”的发布,主要围绕着在苹果产品中发现的漏洞。具体而言,人们发现许多 MacBook 产品存在“持久性”感染,无法通过重新安装 Mac OS 来清除,而中央情报局能够持久地感染全新的 iPhone(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感染附近目标从苹果公司获取设备的池子)[9]

棱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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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计划是国家安全局的一个项目,它用来拦截所有非美国居民对美国居民的电话通信,爱德华·斯诺登泄露了这种非法间谍活动。美国公司在这一活动中与政府合作。[10] 关于美国和英国同行监视中国计算机,以及窃听出席 2009 年伦敦二十国集团峰会的政治领导人,还有更多细节。[11]

加州工人米尔娜·阿里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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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亚斯声称,她在名为 Intermex 的汇款服务器的前雇主让她在公司分配的 iPhone 上安装了一个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 24/7 地追踪她的位置。阿里亚斯是 2014 年 2 月至 5 月位于加州贝克斯菲尔德的公司的销售主管。Intermex 要求她下载 Xora 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包含一个 GPS 功能,可在谷歌地图上追踪员工的位置。阿里亚斯声称,使用该应用程序的感觉就像戴着电子脚镣,让她在工作以外感到不舒服。公司建议阿里亚斯 24/7 地开着手机并接听客户电话,但她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卸载了该应用程序。之后,她因不遵守公司政策而被公司解雇。在她的诉讼中,阿里亚斯表示,该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侵犯了她的隐私,并在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下不当解雇了她。“现在她正在起诉她前雇主 Intermex,要求赔偿高达 50 万美元(319070 英镑)”。案件编号:1:15-cv-01101 JLT。[12]

沙博和维西诉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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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已建议成员国避免使用不可预测的大规模数字监控。2016 年,“欧洲人权法院 (ECtHR)”针对沙博和维西诉匈牙利案作出了关于秘密监控的判决。法院认为,匈牙利 2011 年关于秘密监控的法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因为它没有保护免受滥用(基本权利报告 2017)。他们指的是“欧盟法院 (CJEU) 在爱尔兰数字权利案中的判决”。[13] [14]

监控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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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技术的新时代,大规模监控和数据挖掘政策已在全球范围内被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政府利用监控来监视公民的行为带来了两难困境,应该更加重视安全还是个人隐私?支持政府监控的论点通常诉诸于这样一种观点,即采取的措施对于确保强大的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而这些政策对个人隐私的影响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事实上,支持政府监控的最流行的论点之一指出,政府追踪犯罪嫌疑人和恐怖分子的能力有可能阻止恐怖和犯罪行为,并在过程中挽救人命。而传统的执法侧重于在犯罪者违法后识别和惩罚他们,而利用政府监控的美国反恐机构则侧重于在恐怖袭击发生之前阻止它们。从理论上讲,这也将阻止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一开始就计划这些行动,因为在行动之前或之后被抓住会变得太难。为减少个人隐私的措施提供理由的论点是,未能阻止恐怖袭击的代价太高,以至于这些措施不能不被采取[15]。这种理由也可以应用于其他可能被预防的犯罪行为,例如欺诈、逃税以及持有或分发儿童色情制品。其他论点认为,信息收集从长远来看可能是有利的。出于研究目的,收集的信息可以被社会科学家用来帮助更好地了解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16]

根据《爱国者法案》,执法人员可以使用现有工具来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袭击。根据该法案,政府机构可以使用监控技术来针对任何犯罪或恐怖嫌疑人。利用这个机会,该机构可以调查恐怖袭击,而不会向恐怖分子透露消息[17]。通过使用该法案,执法机构可以使用必要的监控信息,并能防止恐怖袭击或在解决刑事案件时获得一些帮助。根据《美国自由法案》,政府可以要求电信公司提供访问通话记录的权限,前提是需要获得外国情报监视法院逐案批准[18]。该法案可以帮助执法机构追踪恐怖分子。

监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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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府的大规模监控行动因其造成的个人隐私侵犯以及对有关普通公民的收集数据的滥用、误用或以公民不舒适的方式使用而受到批评。自从计算机技术的最早阶段开始,一直困扰着公民的一个担忧是,从海量监控和监控数据中收集的数据中会产生一个“老大哥”般的实体。然而,受到最多关注和争论的担忧是这些大规模监控项目带来的个人隐私丧失问题。这些政府项目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收集数据,尽管如此,它们可能能够在正确实施的情况下收集有关私人公民的一切信息。这种政府间谍行为的想法可能会改变公民的行为举止,威胁到民主社会认为是基本的人权[19]。当考虑到收集数据的安全性时,就会出现更多问题。这些信息肯定有可能被怀有恶意意图的黑客访问,他们可能会滥用这些信息或将其出售给有自己意图的人或团体。

通过检查政府监控项目的益处和后果,可以得出结论,政府监控在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从而在恐怖袭击或其他犯罪活动发生之前阻止它们。然而,考虑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人们仍然担心是否需要使用监控方法来完成这些任务,以及是否值得为之付出显著程度的个人隐私损失。

尽管执法机构获得了一些进行监视活动的权限,但基于可疑活动进行监视以及拦截电信可能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即“言论自由” - 第一修正案[20],“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要求任何搜查令必须经过司法批准” - 第四修正案[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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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eberknight, Christopher S.; Chiang, Mung; Poor, Harold Vincent; Wong, Felix. (2010). 网络审查和反审查分类法。Princeton.edu
  2. Moore, A. (2000). 员工监控与计算机技术:评价性监控与隐私。商业伦理季刊,10(3), 697-709. doi:10.2307/3857899
  3. Mitrou, L., Kandias, M., Stavrou, V., & Gritzalis, D. (2014, 4月). 社交媒体画像:全景式监视还是全能式监视工具?。在监视研究网络第六届会议论文集中。
  4. Deibert, R. J. (2003). 黑代码:审查、监控和网络军事化。千年,32(3), 501-530。
  5. 联邦航空管理局条例(2017 年 10 月 27 日)https://www.faa.gov/regulations_policies/regulations/
  6. Kim, J., & Hastak, M. (2018). 社会网络分析:灾后在线社交网络的特征。信息管理国际期刊,38(1), 86-96。Kim, J., & Hastak, M. (2018). 社会网络分析:灾后在线社交网络的特征。信息管理国际期刊,38(1), 86-96。
  7. Vault7 - 主页, 维基解密
  8. Shane Scott, Matthew Rosenberg 和 Andrew W. Lehren, 维基解密发布大量据称的中央情报局黑客文件, 纽约时报, 2017 年 3 月 7 日
  9. a b Vault 7:项目, 维基解密
  10. G. Greenwald, "国家安全局棱镜计划获取苹果、谷歌等公司用户数据" in, Guardian, pp. 1, 2013 年 6 月。
  11. S. Shane, R. Somaiya, "新泄密事件表明英国和美国追踪外交官" in, 纽约时报, pp. 2013 年 6 月
  12. Thurston, J. L. (2015 年 9 月 14 日). ARIAS V. INTERMEX WIRE TR | 案件编号:1:15... | 20150915688. 检索自 https://www.leagle.com/decision/infdco20150915688
  13. Papademetriou, & Theresa. (2016 年 2 月 9 日). 全球法律监控。检索自 http://www.loc.gov/law/foreign-news/article/ehcrhungary-mass-surveillance-activities-by-police-force-violate-the-right-to-privacy-home-and-correspondence/
  14. Conniry, K. (2000). 国家安全、大规模监控和长期战争条件下的公民权利。doi:10.15760/etd.3195
  15. Dragu, Tiberiu (2011). 安全与自由之间是否存在权衡?行政偏见、隐私。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保护措施和恐怖主义预防,105(1), 64-78。
  16. 大规模政府监控的利弊:国家安全局互联网间谍和数据挖掘是否合理?Netivist.org
  17. Lassus, K. J. (2003). 美国爱国者法案:同胞或美国公民自由的敌人?doi:10.21236/ada415311
  18. 国家安全局结束 9/11 时代监控计划”。Npr.org。 https://www.npr.org/sections/thetwo-way/2015/11/29/457779757/nsa-ends-sept-11th-era-surveillance-program
  19. Richards, Neil M. (2013). 监控的危害。哈佛法律评论,126, 1934-1965。
  20. LII 工作人员(2017 年 10 月 10 日)第一修正案。检索自 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first_amendment
  21. LII 工作人员。 (2017 年 10 月 10 日). 第四修正案。检索自 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fourth_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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