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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互联网/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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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Infobox U.S. legislation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是美国 版权 法律,它实施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签署的两项条约。它将生产和传播旨在绕过控制对受版权保护作品访问的措施(通常被称为数字版权管理或DRM)的技术、设备或服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它还将绕过访问控制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无论是否实际侵犯了版权本身。此外,DMCA 加重了在互联网上侵犯版权的处罚。DMCA 于 1998 年 10 月 12 日由美国参议院一致投票通过,并于 1998 年 10 月 28 日由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它修正了美国法典第 17 编,以扩大版权的范围,同时限制在线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方面的责任。

2001 年 5 月 22 日,欧洲联盟通过了版权指令或 EUCD,该指令涉及与 DMCA 相同的一些问题。DMCA 在版权领域的主要创新,即免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中介机构(DMCA 的第二篇)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在欧洲是通过单独的电子商务指令分别解决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遵循。(与美国联邦法律法规不同,欧盟指令的执行通常需要联盟各成员国通过或在各成员国内部通过单独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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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一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实施法,修正了美国版权法,以符合 1996 年 12 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些条约包含两个主要部分。其中一部分包括在美国复制防止法中涵盖的几项条约中涵盖的作品,并赋予了标题其名称。有关该法案这一部分以及该法案下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实施法

第二部分通常被称为 DMCA 反规避条款。这些条款改变了规避复制防止系统(也称为“技术保护措施”)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所有模拟录像机都必须支持 Macrovision(现为Rovi 公司)创建的特定形式的复制防止功能,从而使 Macrovision 在模拟录像机复制防止市场上获得了有效的垄断地位。但是,该法案第 1201(c) 条明确规定,该法案并未改变潜在的实质性版权侵权权利、补救措施或抗辩。该法案包含其他限制和豁免,包括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研究和逆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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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二篇,即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OCILLA”),为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包括ISP)创建了安全港,免除其版权责任,前提是他们遵守并符合某些规定的安全港准则,并在收到版权所有人或版权所有人代理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时,迅速阻止对涉嫌侵权材料的访问(或从其系统中删除此类材料)。OCILLA 还包括一项反通知条款,该条款在收到用户发出的通知时,为 OSP 免除其对用户的责任,这些用户声称涉嫌侵权的材料实际上并不侵权。OCILLA 还规定对 OSP 发出传票,以提供其用户的身份。

第三篇:计算机维护竞争保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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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三篇修改了版权法典第 117 条,以便计算机维修人员在维修计算机时可以进行某些临时、有限的复制。它扭转了MAI Systems Corp. 诉 Peak Computer, Inc. 案,991 F.2d 511 (9th Cir. 1993) 所确立的先例。

第四篇:杂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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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四篇包含各种条款

  • 澄清并补充了版权办公室的职责。
  • 增加了广播商的短暂复制条款,包括某些法定许可
  • 增加了促进远程教育的条款。
  • 增加了协助图书馆保存声音录制唱片(phonorecords)的条款。
  • 增加了关于集体谈判和电影版权转让的条款。

第五章:船体设计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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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五章在13011332 节之间添加了部分,为船体设计增加了特殊保护。船体设计不被认为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因为它们是实用物品,其形式无法与功能完全分离。[1][2]

反规避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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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该法明确规定的安全港和豁免外,美国法典第 17 章第 1201(a)(1) 节 要求国会图书馆馆长发布针对规避访问控制技术的禁令的豁免。当证明访问控制技术对人们进行非侵权使用版权作品的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时,就会授予豁免。

豁免规则每三年修订一次。公众向版权登记官提交豁免提议,经过听证和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后,登记官会提出最终规则,并由馆长颁布。豁免期满三年后,必须重新提交,以便进入下一个规则制定周期。因此,2000 年、2003 年和 2006 年之前规则制定周期中发布的豁免现已失效。

目前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豁免于 2010 年 7 月颁布,包括

  • DVD 上合法制作和获取的电影,并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如果规避仅是为了将电影的短片段纳入新作品以供评论或批评,并且进行规避的人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规避是实现以下情况的使用目的所必需的
    • 大学教授和大学电影与媒体研究生的教育用途;
    • 纪录片制作;
    • 非商业视频。(2010 年的新豁免,类似于之前的教育豁免。)
  • 使无线电话手机能够执行软件应用程序的计算机程序,如果规避是为实现这些应用程序(在合法获得后)与手机上的计算机程序的互操作性而进行的。(2010 年的新豁免。)
  • 固件或软件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使二手无线电话手机能够连接到无线电信网络,如果规避是由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所有者发起的,其唯一目的是连接到无线电信网络,并且网络运营商授权访问网络。(从 2006 年批准的类似豁免修订而来。)
  • 在个人电脑上可访问的视频游戏,受到控制对合法获得作品的访问权限的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如果规避仅是为了善意测试、调查或纠正安全缺陷或漏洞,则规避
    • 安全测试得出的信息主要用于提升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所有者或运营商的安全性;并且
    • 安全测试得出的信息的使用或维护方式不会促进版权侵权或违反适用法律。(2010 年的新豁免。)
  • 受到加密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由于故障或损坏而无法访问,并且已过时。如果加密狗不再生产,或者在商业市场上不再合理地提供更换或维修服务,则该加密狗应被视为过时。(从 2006 年更新的豁免,基于 2003 年批准的类似豁免。)
  • 电子书格式分发的文学作品,如果该作品的所有现有电子书版本(包括授权实体提供的数字文本版本)都包含阻止启用图书朗读功能或阻止屏幕阅读器将文本呈现为专用格式的访问控制。(从 2006 年更新的豁免,基于 2003 年批准的类似豁免。)

版权办公室在 2000 年批准了两个豁免;2003 年批准了四个;2006 年和 2010 年批准了六个。2000 年,办公室豁免了(a)“由过滤软件应用程序阻止的网站列表组成的汇编”(在 2003 年更新,但在 2006 年未更新);以及(b)“受到访问控制机制保护的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由于故障、损坏或过时而无法访问。”(在 2003 年和 2006 年再次修订和限制)。2003 年,“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的文学作品”豁免被限制为“受到加密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由于故障或损坏而无法访问,并且已过时”,并且该豁免在 2006 年和 2010 年都得到了更新。2003 年为电子书文本阅读器提供的豁免在 2006 年和 2010 年都得到了更新。2003 年为过时软件和视频游戏格式提供的豁免在 2006 年得到了更新,但在 2010 年未更新。2000 年的过滤豁免在 2003 年得到了修订和更新,但在 2006 年未更新。2006 年为声音录制提供的豁免允许在一些索尼 CD 上的复制保护系统发现安全漏洞后进行声音录制,但在 2010 年未更新。一项涵盖大学电影或媒体研究系教育图书馆中包含的视听作品的豁免在 2010 年未更新。该豁免被一项针对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 DVD 的豁免取代,如果规避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短片段进行评论或批评,用于教育、纪录片或非营利用途。2006 年为无线电话连接到无线网络提供的豁免在 2010 年进行了修订,以指定二手手机,并要求获得无线网络运营商的授权。2010 年为无线电话引入了另一项豁免,专门针对手机本身的互操作性软件。[3]

链接到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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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包含指向侵权内容链接的网站的法律尚无定论;但是,一些低级法院做出了几个裁决,在一些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反对链接。一种情况是,当网站的所有者已被发布禁令,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内容,然后链接到相同内容以试图规避禁令。另一个领域涉及链接到旨在规避 DRM (数字版权管理) 设备的软件或设备,或来自其唯一目的是通过链接到版权材料来规避版权保护的网站的链接。[4]

在美国,没有出现过网站所有者因链接到版权材料而被认定承担责任的情况,上述狭窄情况除外。

值得注意的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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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lman v. N2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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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7 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中心计算机研究员 Benjamin Edelman 提起诉讼,寻求宣告性判决,以确认他在反向工程被告 N2H2 的审查软件产品时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以防他打算公布调查结果。N2H2 提出驳回动议,法院予以批准。

RealNetworks, Inc. v. DV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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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DVD 复制控制协会 赢得了一项针对RealNetworks 的诉讼,理由是 RealNetworks 违反了版权法,出售其 RealDVD 软件,允许用户复制 DVD 并将其存储在硬盘上。DVD 复制控制协会声称,RealNetworks 违反了 DMCA,因为它绕过了反盗版措施 ARccOS 保护RipGuard,以及违反了 RealNetworks 与 MPAA 的内容扰乱系统许可协议。 [5]

Viacom 公司诉 YouTube 和 Google 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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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13 日,ViacomYouTube 及其母公司 Google 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版权,并要求赔偿超过 10 亿美元的损失。该诉讼在美国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提出。Viacom 声称,这家广受欢迎的视频分享网站参与了“大规模的故意侵犯版权”,因为它提供了据称多达 160,000 个未经授权的 Viacom 娱乐节目片段。Google 的律师表示,他们将依靠 1998 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来免除责任。 [6]

2010 年 6 月 23 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路易斯·斯坦顿判决 YouTube 勝訴。 [7] 法院裁定,YouTube 受 DMCA 的安全港保护。Viacom 表示,他们将尽快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8]

IO Group, Inc. 诉 Veoh Networks, Inc.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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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6 月 23 日,IO Group, Inc. 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 Veoh Networks, Inc. 提起诉讼。 [9] IO Group 指控 Veoh 允许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 Veoh 的在线服务访问 IO Group 拥有的视频超过 40,000 次(日期为 6 月 1 日至 6 月 22 日),从而构成版权侵权。 [10]

Veoh 是一款依靠用户贡献内容的 Flash 视频网站。IO Group 辩称,由于 Veoh 将用户上传的视频 转码 为 Flash 格式,它直接成为侵权者,而且这些材料在他们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使其不符合 DMCA 安全港保护的条件。

审判法官不同意这一论点,他表示:“Veoh 只是建立了一个系统,让软件自动处理用户提交的内容,并将内容转换为用户可以轻松访问的格式。Veoh 从第三方软件设置的一系列默认值中预先选择软件参数……但 Veoh 本身并没有积极参与或监督文件的上传。它也没有在上传完成后预览或选择文件。相反,视频文件是通过一个完全由 Veoh 用户自行启动的自动化过程上传的。”法院批准了 Veoh 的 简易判决 动议,理由是 DMCA,法院认为被告的视频分享网站遵守了该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并有权获得该条款的保护。 [11] 尽管 Veoh 赢得了官司,但它将诉讼归咎于导致其准备申请第 7 章破产以及随后出售给 Qlipso 的原因之一。 [12]

Vernor 诉 Autodesk, Inc.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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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S. Vernor 在回应其 eBay 上的商品列表后,多次收到 DMCA 下架通知,于是他在 2007 年 8 月起诉 Autodesk,声称 Autodesk 滥用 DMCA 并破坏了他出售在车库拍卖会上购买的二手软件的权利。 [13] 2008 年 5 月,华盛顿州的一名联邦地区法官驳回了 Autodesk 的论点,认为该软件的许可协议排除了卖方对 首次销售原则 的权利。 [14] 2010 年 9 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在版权所有人 (1) 规定用户被授予许可证;(2) 严重限制了用户转让软件的能力;以及 (3) 施加了显著的使用限制”的情况下,软件用户是许可证持有者,而不是副本的所有者。 [15]

Lenz 诉环球音乐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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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来自 宾夕法尼亚州加里茨因 的作家兼编辑斯蒂芬妮·伦兹拍摄了一段她 13 个月大的儿子随着“让我们疯狂”跳舞的家庭录像,并将这段 29 秒的视频发布在视频分享网站 YouTube 上。该视频上传四个月后,拥有该歌曲版权的 环球音乐集团 命令 YouTube 删除该视频,以执行《数字千年版权法》。

伦兹立即通知 YouTube,她的视频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并要求恢复视频。YouTube 在六周后(而不是《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的两周)才恢复视频,以便查看环球是否打算起诉伦兹侵权。随后,伦兹在加州起诉环球音乐,要求支付其法律费用,声称环球音乐在命令删除属于该歌曲合理使用的视频时,存在恶意行为。 [16]

2008 年 8 月,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杰里米·福格尔加州圣何塞 裁定,版权所有人不得命令删除在线文件,而没有确定该发布是否属于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0 年 2 月 25 日,福格尔法官发布裁决,驳回了环球提出的几项抗辩,包括伦兹没有遭受损失的抗辩。 [17]

Flava Works Inc. 诉 Gunter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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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lava Works Inc. 诉 Gunter 案中,法院拒绝了被告在 DMCA Template:Uscsub 下获得安全港保护的请求。法院发现,被告知道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且没有阻止未来侵权行为。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初步禁令动议。 [18]

下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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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因让版权所有人难以保护其权利而受到批评。拥有“社区型”侵权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只需下架侵权内容即可免除所有责任。这导致了一种商业模式,即鼓励匿名个人上传版权侵权内容,而网站所有者则通过广告或盗版电子书的销售分成获利。

谷歌 在一份关于新西兰版权法的文件中声称滥用 DMCA,[19] 引用了加州学者 劳拉·奎尔特 和珍妮弗·厄本在 2005 年进行的一项研究的结果,该研究基于 寒蝉效应 信息中心的数据。[20] 谷歌公司表示,针对竞争对手的撤下通知占到谷歌收到的通知的一半以上(57%),超过三分之一(37%)“不是有效的版权主张”。[21]

对模拟视频设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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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复制保护 (ACP) 是由 Rovi 公司(原名 Macrovision)创建的加密技术,旨在阻止用户通过模拟电缆复制内容。当 DVD 通过模拟视频电缆播放并在 VCR 上录制时,Rovi 的 ACP 技术会部分或全部扭曲复制品。[22]

该技术通过在视频信号中添加额外的线来实现。在 NTSC 视频标准中,用户无法看到的空白行(垂直消隐间隔)用于闭路字幕等功能。Rovi 公司利用这些空白行来实现其 ACP 技术。[23]

ACP 的实施受到一些视频爱好者的批评。许多人声称该技术导致 VCR 和模拟视频设备出现信号问题。一些 VCR 错误读取了用于防止复制的加密,无论录制内容是原始内容还是复制内容,都会扭曲视频图像。

DMCA 因强迫所有模拟视频设备制造商支持 Rovi 公司(一家商业公司)的专有复制保护技术而受到批评。[需要引用] 视频设备制造商受法律强制要求支持和实施该公司的专有技术。[需要引用] 这在经济上有利于 Rovi 公司,而被迫实施它的人既没有获得利润,也没有得到补偿。[24]

此外,有些人批评 ACP 的实施侵犯了他们的合理使用权。最近开发的一款名为 Slingbox 的电视流媒体产品使用模拟信号将电视视频传送到移动设备。但是,ACP 使用的加密阻止了模拟传输,导致 Slingbox 无法使用。此外,ACP 阻止了将录制内容用于教育目的。据了解,由于 ACP 的限制,学生无法正确引用和录制有线来源。[25]

对研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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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对全球 密码学 研究界产生了影响,因为可以说任何密码分析研究都违反或可能违反 DMCA。2001 年,俄罗斯程序员 德米特里·斯克利亚罗夫 因涉嫌侵犯 DMCA 而被捕,是该法用于阻止或惩罚反 DRM 措施开发的典型例子。[26] 他在俄罗斯的 ElcomSoft 公司工作期间,开发了“高级电子书处理器”,这是一款允许用户从受限 电子书 中删除使用限制信息的软件应用程序,该活动在俄罗斯和美国都是合法的。[27] 矛盾的是,根据 DMCA,在美国提供此类工具是非法的。斯克利亚罗夫在 DEF CON 演讲后在美国被捕,随后在监狱中度过了近一个月。[28] DMCA 也被认为对合法用户造成了 寒蝉效应,例如 密码分析 的学生(包括著名的例子,普林斯顿大学的教授 爱德华·费尔滕 和学生),[29] 以及像 尼尔斯·弗格森 这样的安全顾问,他拒绝发布有关他在 英特尔 安全计算方案中发现的漏洞的信息,因为他担心在美国旅行时根据 DMCA 被捕。[30]

对创新和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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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个法庭案件中,DMCA 被开源软件项目用来防御涉及删除版权声明的软件转换(即许可证违规)。[31] 即使没有及时的 版权登记,也可以使用这种防御,并可以生成律师费奖励,这使得它成为开源组织的一种有用策略。

改革与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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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正在努力修改该法案。弗吉尼亚州民主党众议员 里克·鲍彻 正在领导其中一项努力,他提出了 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案 (DMCRA)。

与 DMCA 相关的另一个著名法案是 消费者宽带和数字电视推广法案 (CBDTPA),在早期的草案中被称为安全系统和标准认证法案 (SSSCA)。如果该法案通过,它将涉及用于访问数字内容的设备,并且将比 DMCA 更加严格。

在 DMCA 十周年之际,电子前沿基金会 详细记录了反规避条款的有害后果。[32] 他们记录了 DMCA

  1. 压制言论自由,例如它被用于针对俄罗斯程序员 德米特里·斯克利亚罗夫、普林斯顿大学教授 爱德华·费尔滕 和记者;
  2. 危及 合理使用
  3. 阻碍竞争,例如阻止墨盒、车库门开启器等售后市场的竞争,并强制在 iPod 周围设置 封闭式花园[33] 以及
  4. 干扰计算机入侵法。[34]
经济概念
相关美国法律
拟议中的美国立法
相关国际法
拟议中的国际法
DMCA 反规避案
DMCA 损害赔偿案
DMCA 通知与下架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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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U.S.C. 101(将“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定义为“此类作品应包括艺术工艺作品,只要其形式而不是机械或功利方面是相关的;本节中定义的实用物品的设计,应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视为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并且仅在该设计包含绘画、图形或雕塑特征,这些特征可以与该物品的功利方面区分开来,并且能够独立于该物品的功利方面存在时。)
  2. “1997 年船体设计保护法案(H.R. 2696)”,版权登记官玛丽贝斯·彼得斯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提交给司法委员会法院和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的陈述(“该办公室长期以来认为实用物品设计的法律保护存在差距。现有的联邦知识产权法体系没有对这些设计提供适当的和切实可行的保护,而州法在这一领域在很大程度上被先例排除。因此,虽然在创新设计方面可能存在大量投资和创造力,但它们往往可以被无休止地复制。”)。
  3. 参见 美国版权局,2000 年 10 月 27 日,关于豁免控制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规避禁令的规则制定,位于 美国版权局,2003 年 10 月 28 日,关于豁免控制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规避禁令的规则制定,位于 http://www.copyright.gov/1201/2003/index.html ; 美国版权局,2006 年 11 月 27 日,关于豁免控制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规避禁令的规则制定,位于 http://www.copyright.gov/1201/2006/index.html;美国版权局,2010 年 7 月 26 日,关于豁免控制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规避禁令的规则制定,位于 http://www.copyright.gov/1201/.
  4. “链接到侵权内容在美国可能是非法的”. WebTVWire. 2006-09-12. http://www.webtvwire.com/linking-to-infringing-content-is-probably-illegal-in-the-us/. 检索于 2006-10-12. 
  5. Sandoval, Greg (2009-08-11). “RealNetworks 在 RealDVD 案中败诉”. News.cnet.com. 检索于 2011-11-12.
  6. “维亚康姆因 YouTube 剪辑起诉谷歌”. News.cnet.com. 2007-03-13. 检索于 2011-11-12.
  7. 维亚康姆国际公司等诉 YouTube 公司等,案号 07-Civ-2103 (LLS),07-Civ-3582 (LLS) 意见书和命令 (S.D.N.Y. 2010 年 6 月 24 日).
  8. Sandoval, Greg (2010 年 6 月 23 日). "Google 在地标性版权案件中击败 Viacom". cnet news (美国). http://news.cnet.com/8301-31001_3-20008636-261.html. 检索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 
  9. Delaney, Kevin J. (2006 年 6 月 29 日). "Veoh 面临版权诉讼,网络视频的考验".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15154757274993889.html?mod=rss_whats_news_technology. 
  10. Ali, Rafat (2006-06-28). "网络视频的考验?Veoh 面临版权诉讼". paidContent. 检索于 2011-11-12.
  11. 发布日期:2008 年 8 月 27 日 (2008-08-27). "转码不是犯罪,法院在 Veoh 色情案件中裁决". TechCrunch. 检索于 2011-11-12.
  12. [1] [失效链接]
  13. Cheng, Jacqui (2007-09-13). "Autodesk 在援引 DMCA 阻止 eBay 转售后被起诉 1000 万美元". Arstechnica.com. 检索于 2011-11-12.
  14. Lee, Timothy B. (2008-05-23). "法院痛斥 Autodesk,确认出售二手软件的权利". Arstechnica.com. 检索于 2011-11-12.
  15. Anderson, Nate (2010-09-10). "不,你并不拥有它:法院维持 EULA,威胁数字转售". Arstechnica.com. 检索于 2011-11-12.
  16. Egelko, Bob. "女子可以就 YouTube 影片下架提起诉讼". 旧金山纪事报.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c/a/2008/08/20/MNU412FKRL.DTL. 检索于 2008-08-25. 
  17. "http://thepriorart.typepad.com/the_prior_art/files/Lenz.2.25.order.pdf"
  18. Grady, John F. (2011 年 7 月 27 日). "备忘录意见" (PDF). 法院裁决支持原告的初步禁令动议. 检索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
  19. Carolyn Dalton 和 Antoine Aubert (2009 年 3 月 6 日). "Google 关于 TCF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版权行为准则草案的意见书" (PDF). 检索于 2009-10-14.
  20. Laura Quilter 和 Jennifer Urban (2005). "有效流程还是『寒蝉效应』?数字千年版权法第 512 条下的下架通知 - 摘要报告" (PDF). 检索于 2009-10-14.
  21. "Google 提交文件抨击第 92A 条". 新西兰 PCWorld. 2009-03-16. http://pcworld.co.nz/pcworld/pcw.nsf/feature/93FEDCEF6636CF90CC25757A0072B4B7. 检索于 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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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对俄罗斯国民发出的首个起诉书". Cybercrime.gov. 检索于 2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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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Farhad Manjoo. "Sklyarov: A Huge Sigh of Release". Wired.com.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012-09-17. Retrieved 2011-11-12.
  29. RIAA challenges SDMI attack 2002-01-07, Retrieved on 2007-02-26
  30. Ann Harrison (2001-08-13). "Video crypto standard cracked?". Securityfocus.com. Retrieved 2011-11-12.
  31. "Jacobsen v Katzer: Order Granting in Part and Denying in Part Plaintiff's 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 and Denying Defendants Motion for Partial Summary Judgement" (PDF). Retrieved 20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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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Twelve Years under the DMCA".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2010-03. {{cite web}}: Check date values in: |date= (help)
Litman, Jessica (2000). Digital Copyright. Berlin: Prometheus Books. p. 208. ISBN 1-57392-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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