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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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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在国家档案馆

第一修正案修正案I)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也是权利法案的一部分。该修正案禁止制定任何法律关于建立宗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干涉和平集会权或禁止向政府请愿以 redress grievances

最初,第一修正案仅适用于国会颁布的法律。然而,从吉特洛诉纽约州开始,Template:Ussc,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每个,包括任何地方政府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 redress grievances 的权利。

反对批准宪法的原因部分是宪法缺乏对公民自由的充分保障。为了提供这些保障,第一修正案(以及其余的权利法案)于 1789 年 9 月 25 日提交各州批准,并于 1791 年 12 月 15 日获得通过。

宗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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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条款是“[t]he First Amendment provision that prohibits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from establishing an official religion, or from favoring or disfavoring one view of religion over another."[1]

最初,第一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当第一修正案获得批准时,许多州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国教,其中一些州在 19 世纪初期仍然存在。

随后,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1947)建立条款(即使其适用于各州)纳入宪法。然而,直到 20 世纪中后期,最高法院才开始以一种限制州政府促进宗教的方式来解释建立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在基里亚斯·乔尔村学区教育委员会诉格鲁梅特案Template:Ussc,大法官大卫·索特为多数派撰写意见,认为“政府不应该偏袒任何一种宗教,也不应该偏袒宗教或非宗教."[2]

分离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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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弗森 用了总统 托马斯·杰斐逊 的信件中提到的“政教分离”墙的隐喻。这一原则早已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确立,始于 1879 年的雷诺兹诉美国 一案,当时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自由的范围时回顾了早期共和国的历史。首席大法官 莫里森·韦特 咨询了历史学家 乔治·班克罗夫特,并详细讨论了 詹姆斯·麦迪逊(他起草了第一修正案)的《反对宗教税收的备忘录》,麦迪逊使用了“巨大屏障”的隐喻。[3]

大法官 雨果·布莱克 以法院的名义引用了杰斐逊的言论,并得出结论:“政府必须在各种宗教和无宗教之间保持中立:它不能促进、认可或资助宗教或宗教机构。”[4] 法院多次以多数票(但并非一致票)的方式确认了这一原则。沃伦·诺德在《上帝真的有影响力吗?》中,将反对意见的总体趋势描述为对第一修正案的弱化解读;反对意见往往“不太关心建立宗教的危险,也不太关心保护宗教自由权利,特别是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5]

埃弗森案本身开始,该案允许新泽西州的学校董事会为私立学校的交通提供资金,法院一直在使用各种测试来确定何时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墙。埃弗森案确定了建立宗教的测试标准,即当向宗教提供援助时,但该案认为交通是合理的,因为对儿童的利益更为重要。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的学校祈祷案中(英格尔诉维塔莱阿宾顿镇学区诉谢姆普),援助似乎无关紧要;法院裁定,一个合法的行为既可以服务于世俗目的,又不会主要支持宗教。在沃兹诉税务委员会一案中,法院裁定,一个合法的行为不能使政府与宗教纠缠在一起;在柠檬诉库兹曼一案中,将这些观点结合起来,宣布如果一项行为满足以下条件,则不构成建立宗教:

  1. 该法律(或做法)具有世俗目的;
  2. 其主要或首要效果既不促进也不抑制宗教;以及
  3. 它不会助长政府与宗教之间过度的纠缠。

这个柠檬测试 遭到大法官和法律学者的批评,但它仍然是法院执行建立条款的主要手段。[6]阿戈斯蒂尼诉费尔顿 一案中,柠檬测试中的纠缠条款被降级为仅仅是确定所质疑法律或做法的影响的一个因素。[7]泽尔曼诉西蒙斯-哈里斯一案中,法院的意见考虑了世俗目的和缺乏主要影响;一份附议意见认为这两个案件都将纠缠视为主要目的测试的一部分。[8]

调解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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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调解主义者认为建立条款禁止国会或任何州宣布官方宗教或偏袒一种宗教,但他们认为法律不必剥夺道德和历史才能被宣布为合宪。[9] 因此,他们只选择性地使用柠檬测试,认为 道格拉斯大法官佐拉赫诉克劳森一案中的说法是正确的,即“我们是一个信仰宗教的民族,我们的制度预设了最高存在”。模板:Ussc[9][10]

因此,对于许多保守派 来说,建立条款仅仅是防止建立国教,而不是防止公开承认上帝 并“制定鼓励一般宗教信仰的政策,这些信仰不偏袒任何特定教派,并且符合世俗政府的目标”。[11][12]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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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伯特诉维尔纳一案中,最高法院要求各州在拒绝迁就宗教动机行为时,必须满足“严格审查”标准。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拒绝迁就。该案件涉及阿黛尔·谢伯特,她因拒绝在星期六工作而被南卡罗来纳州拒绝失业救济金,而这违反了她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信仰。在威斯康星州诉约德一案中,法院裁定,即使一项法律“表面上是中立的”,但“过分地加重宗教实践的负担”,且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那么该法律将违宪。

就业部门诉史密斯一案中,对令人信服理由的必要性有所缩减,该案认为,对于一项不针对特定宗教实践的法律,宗教自由条款不要求这种理由。在卢库米·巴巴卢·阿耶教会诉希拉利亚市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希拉利亚市通过了一项禁止仪式性屠宰的条例,而仪式性屠宰是圣徒教的中心实践,同时为某些做法(如犹太教的屠宰)提供例外。由于该条例不是“普遍适用的”,法院裁定,该条例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但它没有提供,因此被宣布为违宪。

1993 年,国会通过了宗教自由恢复法(RFRA),该法试图恢复在谢伯特案和约德案中适用的令人信服理由要求。在博恩市诉弗洛雷斯一案中,法院以“虽然国会可以执行最高法院对宪法权利的解释,但国会不能将其自身的解释强加于各州和地方政府”为由,推翻了该法案中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提供超出第一修正案要求的保护条款。根据法院在冈萨雷斯诉 UDV 一案中的裁决,RFRA 仍然适用于联邦法律,因此这些法律仍然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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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政府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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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 世纪之前,最高法院从未对任何关于言论自由条款的联邦法律的宪法性做出裁决。最高法院从未对 1798 年的《外侨及煽动叛乱法》做出裁决,该法案的言论条款于 1801 年失效。[13] 该法的最主要批评者,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根据第一修正案以及其他宪法条款(例如第十修正案)论证了该法案的违宪性。[14] 回顾起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例模板:Ussc的判决理由承认,“尽管煽动叛乱法从未在本法院受到考验,但对该法案有效性的攻击在历史法庭上已经取得了胜利”。[15]

1917 年的《间谍法》对任何导致或企图导致“美国军队或海军力量中的不服从、不忠、兵变或拒不服役”的人处以最高二十年的监禁。根据该法案,有两千多人被定罪。一位电影制作人因在一部关于美国革命电影中对英国士兵的刻画损害了美国盟友英国的诚信,而被判处十年监禁。[16] 1918 年的《煽动叛乱法》更进一步,将对政府进行“不忠诚的”、“诽谤的”或“辱骂的”言论定为刑事犯罪。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查尔斯·申克,时任社会主义党的总书记,在搜查社会主义党总部时发现了一本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后,被发现违反了《间谍法》而被判有罪。这本书包含一项日期为 1917 年 8 月 13 日的决议,要求印制 15,000 份传单并邮寄给通过免役委员会的人。[17] 这些传单的内容暗示了对征兵的强烈反对,将应征入伍者比作罪犯,并敦促潜在的应征者“不要屈服于恐吓”。[18] 申克对他的定罪提出上诉,该上诉案作为《申克诉美国案模板:Ussc送达最高法院。申克认为,《间谍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最高法院一致驳回了申克的上诉,并维持了他的定罪。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代表法院解释说,“在每一起案件中,问题在于所使用的词语是否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并且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至于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危险,即它们会带来国会拥有权利阻止的实质性弊端”。[19]

《申克案》的“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测试在《德布斯诉美国案模板:Ussc中得到了阐述。1918 年 6 月 16 日,政治活动家尤金·V·德布斯俄亥俄州坎顿发表了一篇演讲,该演讲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它的发展以及它最终成功的预言”。[20] 德布斯自豪地谈到他的“最忠诚的同志们正在为工人阶级付出代价——这些同志是瓦根克内希特、贝克和鲁滕贝格,他们被判犯有帮助和教唆他人拒服兵役的罪行”。[21] 此外,几个小时前,德布斯对 1917 年 4 月在圣路易斯通过的《反战宣言和计划》表示赞同,该计划主张“通过示威、群众请愿以及他们权力范围内所有其他手段,对战争进行持续的、积极的、公开的反对”。[22] 在他发表演讲后,德布斯被控违反《间谍法》并被判有罪。在维持对德布斯定罪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尽管他没有说出任何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危险”的言论,但从语境来看,他的演讲具有“妨碍征兵服务的自然倾向和可能产生的影响”。[22]

本杰明·吉特洛因在《左翼宣言》中被发现主张“通过武力、暴力和非法手段推翻和颠覆有组织政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出版和传播一份名为《革命时代》的激进报纸主张类似的观点,而被判犯有煽动叛乱罪。[23] 在最高法院进行辩护时,吉特洛认为,“该法案在审判法院的解释和适用中,对仅仅发出‘学说’的言论进行惩罚,无论这种‘学说’是否具有煽动性,而不考虑其发出的情况或其非法后果的可能性。”[24] 虽然承认“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但他坚持认为,“它只能在‘其行使与某种实质性弊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受到限制”。[24] 由于该法案没有考虑编写违规文献的具体情况,因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驳回了吉特洛的理由。大法官爱德华·桑福德代表多数意见宣布,“煽动以非法手段推翻有组织政府的言论,构成了足够的实质性弊端的危险,使其惩罚属于立法自由裁量的范围……这类言论,就其本质而言,对公共和平和国家安全构成危险”。[25]吉特洛诉纽约案模板:Ussc极大地扩展了《申克案》和《德布斯案》,但确立了法院的普遍意见,即第一修正案被十四修正案所吸收,适用于各州。[26]

1940 年,国会颁布了《史密斯法》,该法案将“通过武力或暴力主张推翻或摧毁美国任何政府”定为非法。[27] 该法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打击共产主义领导人的工具。在尤金·丹尼斯因根据《史密斯法》第二条试图在美国组织共产主义政党而被定罪后,他申请了 certiorari,最高法院批准了该申请。[28] 在丹尼斯诉美国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以 6-2 的投票结果维持了该法的合法性(大法官汤姆·C·克拉克因其担任总检察长期间曾下令起诉,因此没有参与投票)。首席大法官弗雷德·M·文森明确依赖了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小说的“明示且现实的危险”测试,该测试由 Learned Hand 进行了修改:“在每种情况下 [法院] 必须询问‘邪恶’的严重程度,减去其发生的可能性,是否足以证明这种侵犯言论自由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29] 显然,文森暗示,明示且现实的危险并没有暗示“政府在采取行动之前,必须等到政变即将执行,计划已经制定,信号即将发出。”[30]

丹尼斯案从未被最高法院明确推翻,但其在第一修正案法学中的相关性已因后续裁决而大幅降低。在丹尼斯案六年后,最高法院改变了对《史密斯法》的解释。在亚茨诉美国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的目的是“主张行动,而不是思想”。[31] 倡导抽象理论仍然受到保护,而明确煽动武力推翻政府的言论则根据《史密斯法》受到惩罚。

在越南战争期间,法院对政府公开批评的立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尽管法院在奥布莱恩诉美国案中维持了一项禁止伪造、毁损或销毁征兵卡的法律,Template:Ussc,因为担心焚烧征兵卡会干扰征兵制度的“平稳和高效运行”,[32][33] 但在次年,法院发布了其在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中的裁决,Template:Ussc,明确推翻了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Template:Ussc(一个妇女因协助共产党而被监禁的案件)。[34] 现在最高法院用广泛的术语提到了公开谈论暴力行动和革命的权利

[我们的] 决定已经形成了这样一项原则,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宪法保障不允许州政府禁止或禁止倡导使用武力或违反法律,除非这种倡导是针对煽动或产生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并且很可能煽动或引起这种行为。[35]

勃兰登堡案抛弃了在申克案中提出的“明示且现实的危险”测试,并进一步削弱了丹尼斯案。[36] 在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裁决,在洛杉矶县法院大楼的走廊里穿着印有“操你妈的征兵”字样的夹克不被视为可惩罚的。

政治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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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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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洛杉矶市的一项条例,该条例将分发匿名传单定为犯罪。在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将分发匿名竞选材料定为犯罪。然而,在米斯诉基恩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 1938 年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根据该法,几部加拿大电影被定义为“政治宣传”,要求其赞助商进行身份识别。

竞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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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确认了部分内容的合宪性,同时宣布了部分内容的违宪性,即 1971 年联邦选举活动法和相关法律。这些法律限制了可以向政治运动提供的金钱捐款以及候选人的支出。最高法院认为,对竞选捐款的限制“服务于维护选举进程完整性的基本政府利益,而不会直接侵犯个人公民和候选人参与政治辩论和讨论的权利”。[37]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支出限制,它认为支出限制“对政治言论的数量施加了实质性限制”。[38]

当最高法院决定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时,对竞选资金的进一步规则进行了审查,Template:Ussc。该案的中心是 2002 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这是一项联邦法律,对竞选资金施加了新的限制。最高法院维持了禁止国家政党筹集软钱以及私人组织使用软钱资助与选举相关的某些广告的条款。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支出选择”规则,该规则要求政党要么为其所有候选人进行协调支出,要么允许候选人独立支出,但不能两者兼而有之,他们一致认为“这对政党进行无限独立支出的权利施加了违宪的负担”。[39] 最高法院还裁决,禁止未成年人进行政治捐款的规定违宪,援引了廷克诉得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

在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星州生命权案中,551 U.S. 449 (2007),最高法院维持了对 2002 年法律中关于初选、党团会议或选举前不久进行的广告条款的“适用范围”挑战。

在戴维斯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554 U.S. 724 (2008),最高法院宣布《两党竞选改革法》的“百万富翁修正案”条款违宪。最高法院认为,为自筹资金候选人(花费至少 350,000 美元自己的资金)的对手放宽《两党竞选改革法》的限制,违反了自筹资金候选人的言论自由。

公民联合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558 U.S. ___ (2010),最高法院裁定,BCRA 对公司工会的选举宣传施加的联邦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最高法院推翻了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Template:Ussc,该案曾维持一项州法律,该法律禁止公司使用公司资金支持或反对选举中的候选人,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或第十四修正案。最高法院还推翻了麦康奈尔案中维持 BCRA 下类似限制的那部分内容。[40]

国旗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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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抗议形式的国旗亵渎这一有争议性问题首次在斯特里特诉纽约州案Template:Ussc中提交到最高法院。在听到关于詹姆斯·梅雷迪思被谋杀的错误报道后,西德尼·斯特里特焚烧了一面48 星美国国旗。当被警察询问时,他回答说:“是的,那是我的旗帜;我把它烧掉了。如果他们让梅雷迪思遭到这种待遇,我们就不用美国国旗了。”[41]斯特里特被捕,并被指控违反纽约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将“公开毁损、涂污、亵渎或蔑视、践踏或以言行方式蔑视任何美国国旗”定为犯罪。[42]斯特里特向最高法院上诉,认为该法律“过于宽泛,无论表面上还是在适用上都是如此”,该法律的措辞“含糊不清”,没有“明确界定其禁止的行为”,并且该法律违宪地惩罚了毁坏美国国旗的行为,而斯特里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表达”。[43]在 5:4 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依据斯特龙伯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Template:Ussc发现,由于纽约州法律中将针对国旗的“言论”定为犯罪的条款违反宪法,而审判没有充分证明斯特里特只是根据尚未被认定违反宪法的条款被定罪,因此定罪违反宪法。然而,最高法院“抵制了以更广泛的范围来裁决此案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的诱惑”,并将焚烧国旗的合宪性问题置之不理。[44]

关于焚烧国旗法规的歧义在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mplate:Ussc中被消除。在那起案件中,格雷戈里·李·约翰逊参加了在1984 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举行的一次示威活动。在示威活动期间,约翰逊将煤油浇到一面美国国旗上并将其点燃,同时高喊反美口号。约翰逊立即被捕,并被指控违反德克萨斯州的一项禁止破坏受尊崇物品的法律。他被判有罪,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以 2000 美元的罚款。1989 年,他的上诉案被提交到最高法院。约翰逊辩称,德克萨斯州的法律对象征性言论施加了违宪的内容限制。最高法院同意,并在 5:4 的投票中推翻了约翰逊的定罪。大法官威廉·J·布伦南二世断言,“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政府不得仅仅因为社会发现某种观点令人反感或令人不快就禁止表达该观点”。[45]许多国会议员批评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一项谴责最高法院的决议。[46]国会通过了一项联邦法律,禁止焚烧国旗,但最高法院在美国诉艾希曼案Template:Ussc中也将其推翻。人们曾多次尝试修改宪法,以允许国会禁止亵渎国旗。自 1995 年以来,国旗亵渎修正案始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所需的足够票数,但在参议院却未能获得通过。2000 年,参议院以 63 票对 37 票的投票结果赞成该修正案,但差 4 票未达到所需的 2/3 多数票。2006 年,又一次尝试差 1 票未能获得通过。

言论自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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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言论自由区”。

言论自由区是公共场所中为政治活动家行使言论自由权而预留的区域,作为对通常称为“TPM”或“时间、地点、方式”的言论管制的一种行使。言论自由区由特勤局设立,他们会勘察总统将要经过或发言的附近地点。官员可能会针对那些展示标语的人,并在活动之前和期间将他们护送到言论自由区。拒绝前往言论自由区的抗议者可能会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非法侵入扰乱秩序拒捕罪。2003 年,一项鲜为人知的联邦法律被提出,该法律指出,“故意和明知地进入或留在总统或其他受特勤局保护的人员暂时访问的建筑物或场地的任何已张贴、警戒或其他受限区域”是犯罪。[47][48]

商业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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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言论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盈利目的而进行的言论。与政治言论不同,最高法院没有赋予商业言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为了在诉讼目的上有效地将商业言论与其他类型的言论区分开来,最高法院使用了一份包含四个特征的清单:[49]

  1. 内容“仅仅是提出商业交易”。
  2. 内容可以被视为广告。
  3. 内容涉及特定产品。
  4. 传播者出于经济动机传播这种言论。

单独来说,每个特征都无法得出某一实例的言论是商业言论的结论;但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结合……为……得出结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即该[言论]应被正确地认定为商业言论”。[50]

最高法院在瓦伦丁诉克雷斯滕森案Template:Ussc中维持了纽约市一项禁止“在街道上分发商业和业务广告资料”的法令。[51]罗伯茨大法官代表一致意见的最高法院解释说

本法院明确地认为,街道是行使传播信息和散布意见自由的适当场所,尽管各州和市政府可以在公共利益中适当监管这种特权,但它们不得 unduly burden 或禁止这种特权在它们的公共道路上的使用。我们同样明确的是,宪法并未对政府在纯商业广告方面施加此类限制。[52]

弗吉尼亚州药剂师委员会诉弗吉尼亚州公民消费者委员会案Template:Ussc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瓦伦丁案,并裁定商业言论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个州是否可以完全压制关于完全合法活动的公认真实信息的传播,因为担心这些信息会对其传播者和接收者产生影响……我们得出结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53]

奥拉利克诉俄亥俄州律师协会一案中,模板:Ussc,法院裁定,商业言论不像其他类型的言论那样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我们并没有抛弃商业交易言论与其他类型言论之间的“常识”区分。要求对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给予相同的宪法保护,可能会导致对[第一]修正案对后一种言论的保障力量的稀释,仅仅通过一种平衡的过程。[54]

中央哈德逊燃气电力公司诉公共事业委员会一案中,模板:Ussc,法院澄清了政府在证明其有理由管制商业言论之前需要进行的分析。

  1. 这种表达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合法?误导?欺诈?
  2. 政府声称的利益是否重大?
  3. 该规定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声称的利益?
  4. 该规定是否比为实现该利益所必需的范围更广?

六年后,最高法院在波萨达斯波多黎各公司诉波多黎各旅游公司一案中,模板:Ussc,确认了波多黎各最高法院的结论,即波多黎各1948年机会游戏法,包括其下的条例,并非表面上违宪。波萨达斯中央哈德逊的宽松解释很快在44 酒类商店公司诉罗德岛一案中受到限制,模板:Ussc,当时法院宣布了罗德岛禁止发布酒类价格的法案无效。

学校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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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克诉得梅因独立社区学区一案中,模板:Ussc,最高法院将言论自由权扩展到在校学生。此案涉及几名学生因戴黑臂章抗议越南战争而受到处罚。最高法院裁定,学校不能限制不会造成学校活动过度中断的象征性言论。法官艾布·福塔斯写道:

学校不能成为极权主义的据点。学校官员对学生没有绝对的权力。学生……拥有国家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正如他们自己必须尊重他们对国家的义务一样。

然而,自 1969 年以来,最高法院对廷克案的解释提出了一些限制。在贝塞尔学区诉弗雷泽一案中,模板:Ussc,法院裁定,学生可以在学校集会中因其带有性暗示的言论而受到惩罚,并且在哈泽尔伍德诉库尔迈尔一案中,模板:Ussc,法院发现,校报享有的第一修正案保护更少,并且可以受到学校审查。最近,在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一案中,模板:Ussc,法院裁定,学校可以根据第一修正案限制学生在学校赞助的活动(即使是校外活动)中的言论,如果学生鼓吹“非法毒品使用”。

联邦政府和各州长期以来一直被允许限制淫秽色情。虽然最高法院通常拒绝给予淫秽任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色情几乎不受管制。然而,淫秽和色情的确切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了变化。

在 1896 年决定罗森诉美国时,最高法院采用了与著名的英国案件Regina v. Hicklin [1868] L. R. 3 Q. B. 360 中阐明的淫秽标准相同的标准。 希克林标准将材料定义为淫秽的,如果它倾向于“败坏或腐蚀那些思想容易受到这种不道德影响的人,以及这类出版物可能会落入他们手中”。[55]罗斯诉美国一案中,模板:Ussc,法院裁定希克林标准不合适。相反,罗斯对淫秽的测试是“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区标准,材料的主旨,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迎合了低俗的兴趣”。[56]

法官波特·斯图尔特雅各贝利斯诉俄亥俄一案中,模板:Ussc,著名地指出,虽然他无法准确地定义色情,但“我看到的时候就知道”。[57]

当法院决定米勒诉加州时,罗斯测试被扩展了,模板:Ussc。根据米勒测试,如果一个作品

(a)...‘普通人,根据当代社区标准’会发现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迎合了低俗的兴趣……(b)...作品以公然令人反感的方式描述或描绘了相关州法律明确定义的性行为,并且 (c)...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58]

请注意,无论材料是否迎合了低俗的兴趣,“社区”标准(而非国家标准)都被应用;因此,材料可能在一个地方被认为是淫秽的,但在另一个地方却不是。但是,国家标准适用于无论材料是否有价值。 儿童色情不适用米勒测试,正如最高法院在纽约诉费伯一案中决定的那样,模板:Ussc。法院认为,政府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利益至关重要。[59]

法律可能不会禁止个人在家中拥有淫秽物品。在斯坦利诉佐治亚州案中,Template:Ussc,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写道:“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任何意义,那就是一个州无权告诉坐在自己房子里的一个人,他可以读什么书,可以看什么电影。”[60]然而,政府阻止淫秽物品的邮寄或销售并不违宪,尽管这些物品可能只在私人场合观看。阿什克罗夫特诉言论自由联盟Template:Ussc,进一步维护了这些权利,宣布1996年《儿童色情制品预防法》无效,认为该法“[禁止]未描绘真实儿童的儿童色情制品……”,过于宽泛,违反第一修正案。[61]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写道:“当政府试图控制思想或为其法律寻求不可接受的最终目的辩护时,第一修正案的自由最容易受到威胁。思考的权利是自由的开端,必须保护言论免受政府的干预,因为言论是思想的开端。”[62]

美国诉威廉姆斯案中,553 U.S. 285 (2008),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维持了2003年《保护法案》。最高法院裁定,禁止提供和获取儿童色情制品的提议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即使根据该法案被指控的人并未持有儿童色情制品。[63]

诽谤、中伤和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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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和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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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对诽谤言论或出版物(中伤和诽谤)的追责,源于英国普通法。在美国法学发展的最初200年里,诽谤法的基本内容仍然类似于革命时期英国存在的法律。一本1898年的美国诽谤法教科书,对诽谤和中伤的定义与布莱克斯通和科克给出的定义几乎相同。中伤诉讼要求:[64]

  1. 可诉的言论,例如那些暗示受害人:犯有某种罪行,患有传染病或心理疾病,由于道德缺陷或无法履行职责而 unfit for public office,或在职业、贸易或商业中缺乏诚信;
  2. 指控必须是虚假的;
  3. 指控必须口头或书面地传达给第三方;
  4. 言论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在国会中发表的言论;以及
  5. 指控必须出于恶意。

诽谤诉讼要求与中伤诉讼相同的五个要点,只是它特别涉及诽谤性陈述的发表。[65]对于某些刑事诽谤指控,例如煽动性诽谤,陈述的真伪无关紧要,因为这些法律旨在维护公众对政府的支持,而陈述的真实性只会更彻底地削弱公众支持。[66]相反,诽谤特别强调发表的结果。诽谤性出版物往往会“贬低和损害他人”或“使他受到轻蔑、憎恨或嘲笑”。[65]

对普通法下的诽谤可能与新的共和政体形式不兼容的担忧,导致早期的美国法院在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危险或冒犯性文字……[是]维护和平与良好秩序、政府和宗教的必要条件,这是公民自由的唯一坚实基础”的论点,以及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outweighs 对可能写下的内容的恐惧的论点之间苦苦挣扎。[66]因此,在第一修正案批准后的头两个世纪里,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的裁决。Template:Ussc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诽谤法。该案件重新定义了维持诽谤诉讼所需的“恶意”类型。普通法中的恶意是指“恶意”或“邪恶”。现在,公职人员想要维持针对侵权者的民事诉讼,需要用“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实际恶意。该案件涉及发表在纽约时报上的一则广告,该广告指出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的官员在压制民权运动期间的非裔美国人的抗议活动中采取了暴力行为。蒙哥马利警察局长L. B. 沙利文起诉《时报》诽谤,声称这则广告损害了他的名誉。最高法院一致推翻了对《时报》的500,000美元判决。布伦南大法官建议,只有在出版商“实际恶意”地发表了相关陈述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才能起诉诽谤——“知道它是假的或对它是真是假漠不关心”。[67]

虽然实际恶意标准适用于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68]但在费城报社诉赫普斯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发现,关于个人而言,第一修正案“并不一定强迫在普通法领域至少某些特征方面发生任何改变”。[69]邓与布拉德斯特里公司诉格林莫斯建筑公司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裁定,“鉴于与公众利益无关的言论的宪法价值降低了……国家利益充分支持对推定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即使没有证明‘实际恶意’。”[70]尽管各州之间存在差异,但个人通常只需要证明被告的疏忽。

格林贝尔合作出版协会诉布雷斯勒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裁定,一篇引用城市议会会议参观者的话的《格林贝尔新闻评论》文章,该参观者将布雷斯勒在与城市谈判中的强硬立场描述为“勒索”,并非诽谤,因为没有人会相信有人声称布雷斯勒犯下了勒索罪,并且该说法本质上是夸张(即,明显是意见)。

最高法院在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中裁定,Template:Ussc,意见不能被认为是诽谤。因此,例如,暗示某人是糟糕的律师是允许的,但错误地声称该律师不了解法律是不允许的:前者构成价值观的陈述,而后者则是声称事实的陈述。

最近,在米尔科维奇诉洛林日报公司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放弃了在格茨案中宣布的“意见”保护。米尔科维奇案中的法院特别裁定,对于标为“意见”的陈述,不存在普遍适用的诽谤法例外,而是该陈述必须是可证伪的(可证伪的),才能成为诽谤诉讼的主题。

《花花公子》杂志诉法尔维尔Template:Ussc,将“实际恶意”标准扩展到在保护模仿的裁决中提出的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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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第一修正案仅适用于直接的政府审查。对诽谤诉讼的保护承认,需要国家的力量来执行私人之间关于诽谤判决。因此,最高法院对诽谤诉讼的审查有时被认为是美国法学中远离严格的国家行为要求,并应用第一修正案原则在私人行为者援引国家权力时的更广泛趋势的一部分。

同样,诺尔-彭宁顿原则是一项法律规则,该规则通常禁止将反托拉斯法应用于竞争者在公共机构面前发表的言论:垄断者可以自由地前往市议会,鼓励拒绝其竞争者的建筑许可证,而不会受到谢尔曼法责任。越来越多的,这项原则被应用于反托拉斯之外的诉讼,包括针对故意干预商业关系的州级民事侵权诉讼和SLAPP 诉讼

州宪法提供与美国宪法相似的言论自由保护。在加州等少数几个州,州宪法被解释为提供比第一修正案更全面的保护。最高法院允许各州扩展此类增强保护,最显著的是在普鲁尼亚德购物中心诉罗宾斯模板:Ussc。在那个案件中,法院一致裁决,虽然第一修正案可能允许私人财产所有者禁止政治发言者和请愿者进入,但加州被允许限制其财产相当于传统公共论坛(通常是购物中心和杂货店)的财产所有者执行其私人财产权利来排除此类个人。大法官雷恩奎斯特为多数意见撰写,驳斥了上诉人关于普通法对财产免于侵犯的保护的论点,写道,这种解释“将代表着回归洛赫纳诉纽约模板:Ussc,当时普通法的权利也被认为不受修改... [它] 将冻结普通法,因为它已被法院构建,也许是在其 19 世纪的发展阶段”。[71] 然而,法院仍然坚持认为,购物中心可以对“表达活动的合理限制”实施“合理的限制”。[72] 随后,新泽西科罗拉多州马萨诸塞州波多黎各法院采用了这项原则;[73][74] 加州法院一再重申它。 [75]

美国最高法院从未将第一修正案解释为具有同样的权力来改变私人财产权,或提供任何其他保护以防止纯粹的私人行为。在考虑私人权威人物(如父母或雇主)时,第一修正案不提供任何保护。私人权威人物可以保留审查其下属言论或基于言论进行歧视的权利,而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所有人都可以自行解雇他们的雇员,...出于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甚至出于道德上错误的理由,而不会因此构成法律上的错误”。[76] 具体而言,关于雇员言论自由,一些法院案件阐明了第一修正案私人雇佣关系之间的界限。

科尔布诉雷声公司案中,574 N.E.2d 370, 410 Mass. 581 (1991),雷声公司在收到关于劳伦斯·科尔布参与反核扩散非盈利组织(称为国家安全委员会 (CNS))的公开活动以及他主张减少国防开支的投诉后,解雇了劳伦斯·科尔布。1986 年 2 月 26 日,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篇文章,描述了科尔布在前一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的讲话,称其“对增加国防开支持批评态度”。在文章发表后,一些军方官员“表达了他们对科尔布言论的不满”。[77] 尽管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了一封撤回信,但雷声公司在继续收到“海军、空军和武装部队委员会的反对意见”后,解雇了科尔布的职位。 [78] 在裁决科尔布关于不当解雇的索赔时,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发现“没有公共政策禁止雇主解雇一名无效的随意雇员”。他根据《州民权法案》提出的索赔也被驳回。在确认下级法院驳回的决定时,大法官艾布拉姆斯写道:“虽然科尔布有权公开谈论公共事务,他也有权表达雷声公司不同意的观点,但他没有权以雷声公司的代价这样做”。[79]

在类似的案件中,德雷克诉夏延报社案,891 P.2d 80 (1995),凯里·德雷克和凯利·弗洛雷斯,夏延报社的编辑人员,因为拒绝佩戴一个敦促对编辑部门的工会化投“反对票”的纽扣而被解雇。 [80] 德雷克和弗洛雷斯提起诉讼,声称管理层参与了“违反公共政策的报复性解雇,违反了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契约,以及违反了雇佣合同”。[80] 德雷克和弗洛雷斯辩称,“怀俄明宪法第一条第 20 节中提到的言论权代表着重要的公共政策”,而报纸“在解雇[他们]的雇佣关系时违反了[它],因为他们行使了言论自由[.]”。[81] 在审查法院判例时,怀俄明州最高法院得出结论,“在工作时间内,在雇主场所,由于行使自由言论权,拒绝遵循雇主的合法指示而解雇随意雇员,不会违反公共政策”。[81] 关于德雷克和弗洛雷斯关于违反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契约的索赔,法院发现没有“报纸关于他们只因有理由而解雇的明确承诺”。[82]

然而,科尔布案和德雷克案的先例并没有证明私人雇主缺乏言论自由保护,而仅仅是这种保护的局限性。在科尔布案和德雷克案中,公共政策都被提到是一个可能的诉讼理由。自从彼得曼诉国际卡车司机兄弟会案,344 P.2d 25 (Cal.App. 1959)以来,法院已经认识到随意解雇的公共政策例外。在那个案件中,加州上诉法院认为,“允许雇主解雇雇员(无论是指定期限还是不指定期限),理由是该雇员拒绝作伪证,而作伪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这将是对国家利益的公然违反,违反了公共政策和健全的道德”。[83]

一些司法管辖区,法院已根据公共政策原则将一些言论保护扩展到政治活动。在Novosel诉全国公司案中,Template:West,法院发现了一些对私营部门员工言论自由的公共政策保护,并写道:“[84]保护雇员的政治表达自由似乎与履行陪审团职责或提出工伤赔偿索赔一样重要。”法院认为“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允许对违法解雇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解雇侵犯了重大且公认的公共政策”。[85]然而,随后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拒绝了第三巡回法院的理由,“认为你不能在宪法条款下声称违法解雇,除非你能证明存在国家行为”,而当雇主是私人企业时,这是不可能的。[86]

强制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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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期,强制服用精神药物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开始显现。在罗杰斯诉奥金案中,Template:West约瑟夫·L·陶罗法官代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发现

产生思想或拒绝产生思想的权利与罗诉韦德案中受保护的生育或堕胎权利一样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思想的传播。这种受保护的传播权预设了产生思想的能力。因此,从实际角度来看,产生思想的能力是我们珍视的传播权利的基础,并有权获得同等的宪法保护。[87]

他继续争辩说,“无论宪法赋予我们的政府什么权力,强制性精神控制都不在其中”。[87]两年后在雷尼诉克莱恩案中,Template:West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回避了原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论点,认为“最好参照英格拉姆诉赖特案中确定的个人安全权”,这是一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案例,来分析强制服用精神药物的宪法意义。[88]

罪犯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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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州,存在着禁止被定罪罪犯为牟利出版回忆录“山姆之子法”。这些法律是对大卫·伯科维茨撰写关于自己犯下的谋杀案回忆录的出版邀约作出的回应。最高法院在西蒙与舒斯特诉犯罪受害者委员会案中,Template:Ussc,判定纽约州的一项此类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定罪罪犯出版回忆录。相反,它规定了从书籍中获得的所有利润都要存入托管账户一段时间。托管账户的利息用于资助纽约州犯罪受害者委员会——该组织支付犯罪受害者的医疗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州的类似法律仍未受到挑战。

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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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维尔诉格里芬市案中,Template:Ussc,休斯首席大法官将新闻界定义为“任何提供信息和观点传播载体的出版物”。[89]与言论自由一样,新闻自由也受到诽谤法的限制。

布兰茨堡诉海耶斯案中,Template:Ussc,法院裁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赋予记者拒绝大陪审团传票的权利。本案所决定的问题是,记者是否可以基于认为出庭作证会“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理由拒绝“出庭并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90]5比4的裁决结果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未提供此类保护。

对新闻界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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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保留对报纸征税的权利,就像他们可以对其他商业产品征税一样。然而,通常情况下,专门针对报纸的税收被认定为违宪。在格罗赞诉美国报业公司案中,Template:Ussc,法院宣布州对报纸广告收入征收的税收无效。同样,一些给予新闻界优惠待遇的税收也被宣布无效。例如,在阿肯色州作家项目诉拉格兰德案中,Template:Ussc,法院宣布了阿肯色州一项免除“宗教、专业、商业和体育期刊”征税的法律无效,因为该法律相当于对报纸内容进行监管。

莱瑟斯诉梅德洛克案中,Template:Ussc,最高法院裁定,州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媒体进行不同的对待,例如对有线电视征税,而不对报纸征税。法院认为,“对发言者(即使是新闻界成员)进行差异化征税不会触及宪法第一修正案,除非该税收针对特定思想,或存在压制特定思想的危险”。[91]

内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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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很少对基于内容的新闻监管表示任何同情。在《迈阿密先驱报出版公司诉托尼洛案》中,最高法院一致否决了一项州法律,该法律要求报纸在批评政治候选人时必须刊登他们的回应。该州声称,该法律是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的责任制而通过的。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而不是责任,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因此裁定政府不得强迫报纸刊登其不愿刊登的内容。

然而,最高法院在各种案件中都维持了对电视和广播基于内容的监管。由于非有线电视和广播电台的频率有限,政府将它们许可给不同的公司。但是,最高法院裁定,稀缺问题不允许提出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政府可以限制广播公司,但只能以内容中立的方式。

在《联邦通信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通信委员会限制广播中使用“淫秽”材料的权力。

请愿和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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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权是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的回声,该法案在“七位主教案”后指出,“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所有因请愿而被拘禁和起诉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包括向政府三个部门提出请愿: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92] 最高法院认为,“申诉”的解释应广泛:它不仅包括公众向政府申诉传统意义上的申诉,还包括代表私人利益寻求个人利益的请愿。[93] 尽管如此,在过去,国会直接限制了请愿权。在1790年代,国会通过了《外国人法案和煽动法案》,惩罚联邦党人的反对者;最高法院从未对此事进行裁决。1835年,众议院通过了“禁言规则”,禁止废奴主义者请愿,要求结束奴隶制。最高法院没有审理与该规则相关的案件,该规则于1844年被废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请愿废除煽动和间谍法的人受到惩罚;同样,最高法院也未对此事进行裁决。

集会权最初与请愿权有所区别。在《美国诉克鲁克斯汉克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人民和平集会,为了向国会请愿申诉,或为了与国家政府的权力或职责有关的任何其他事情,是国民公民权的属性,因此,受美国宪法保护和保障”。[94] 韦特大法官在法院的意见书中谨慎地将和平集会权作为二级权利,而请愿权被认为是一级权利。然而,后来的案例对这些区别的关注较少。[citation needed]

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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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结社自由没有被明确地写入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最高法院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裁定,结社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罗伯茨诉美国青年商会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协会不得以与该组织的表达无关的理由排除任何人。然而,在《赫尔利诉波士顿爱尔兰裔美国同性恋、女同性恋和双性恋团体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某人的存在会影响该组织宣传特定观点的能力,该组织可以将其排除在成员资格之外。同样,在《美国童子军诉戴尔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新泽西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迫使美国童子军接纳一名公开的同性恋成员,是对童子军结社自由的违宪限制。

国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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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些条款源于英国权利法案和其他英国法律。然而,英国权利法案没有包含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许多保护措施。例如,虽然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但英国权利法案只保护了“议会言论自由和辩论或程序”。[95]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一份法国革命文件,在国会提出权利法案前几周通过,它包含了一些类似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例如,它建议“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说话、写作和印刷”。[96]

1987年制定的菲律宾宪法第3条第4节和第5节分别包含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和宗教的相同措辞。[97] 这些短语也可以在1973年[98] 和1935年[99] 的菲律宾宪法中找到。所有三部宪法都在“原则”部分中包含“政教分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句话,呼应了“杰斐逊的著名短语”。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言论自由的限制,但其他权利宣言有时会这样做。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允许在“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利益、预防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保护声誉或他人权利、防止泄露机密信息或维护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公正”的情况下进行限制。[100] 同样,印度宪法允许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以服务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体面或道德”。[101]

第一修正案是宗教自由的首批保障之一:无论是英国权利法案,还是法国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宣言,都没有类似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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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Constitution of India, art. 19, cl. 2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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