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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网络中立

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网络中立是指倡导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政府不限制消费者访问参与互联网的网络的原则。具体而言,网络中立将阻止对内容、网站、平台、可能连接的设备类型和通信模式的限制。 [1][2][3]

自 2000 年代初以来,网络中立及其相关规则的支持者对宽带提供商利用其“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来屏蔽互联网应用和内容(例如,网站、服务和协议)甚至屏蔽竞争对手的能力表示担忧。(然而,术语“网络中立”直到几年后才流行起来。)旨在强制执行互联网中立性的法规的可能性一直是激烈争论的主题,尤其是在美国。

中立性支持者声称,电信公司试图实施分层服务模式,以控制管道,从而消除竞争,制造人为稀缺,并迫使用户购买他们原本没有竞争力的服务。许多人认为网络中立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维护现有的自由。 [4] 被誉为“互联网之父”的温顿·瑟夫以及互联网协议的共同发明人 蒂姆·伯纳斯-李,万维网的创建者,以及许多其他人,都公开支持网络中立。 [5][6]

网络中立的反对者声称,宽带服务提供商没有计划屏蔽内容或降低网络性能。 [7] 尽管有这种说法,但确实发生过一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Comcast 有意减慢 点对点 (P2P) 通信的案例。 [8] 还有其他公司与这些不干预行为的断言相反,已经开始使用深度包检测来歧视 P2P、FTP 和在线游戏,并实施了类似手机的超额计费系统、免费向电信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以及捆绑服务。 [9] 网络中立的批评者还认为,某些形式的数据歧视,特别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并无问题,实际上非常值得。互联网协议的共同发明人鲍勃·卡恩称网络中立是一个“口号”,并表示他反对建立它,但他承认他反对网络的碎片化,只要它会排斥其他参与者。 [10] 网络中立监管的反对者还认为,解决宽带提供商歧视问题的最佳方案是鼓励这些提供商之间的更多竞争,而目前在许多地区这种竞争是有限的。 [11]

网络中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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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网络中立是指所有互联网流量都应平等对待的原则。 [12] 网络中立的倡导者已经制定了网络中立的不同定义。

绝对无歧视
哥伦比亚法学院 教授 蒂姆·吴:“网络中立最好定义为网络设计原则。这个想法是,一个最有用的公共信息网络力求平等对待所有内容、网站和平台。” [2]
有限的歧视,没有 QoS 分层
美国立法者已经提出了一些法案,这些法案将允许 服务质量 歧视,只要不对更高质量的服务收取特殊费用。 [13]
有限的歧视和分层
这种方法允许对 QoS 收取更高的费用,只要服务合同中没有排他性条款。据 蒂姆·伯纳斯-李 称:“如果我付费以一定的服务质量连接到网络,而你付费以相同或更高的服务质量连接到网络,那么你和我就可以在网络上以该服务质量进行通信。” [1] “我们每个人都付费连接到网络,但没有人可以付费获得对我的独占访问权。” [14]
先到先得
据《印记》杂志报道,卡多佐法学院 教授 苏珊·P·克劳福德“认为,一个中立的互联网必须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转发数据包,而不考虑 服务质量 因素。” [15]

FCC 宽带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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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美国 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发布了《宽带政策声明》(也称为《互联网政策声明》),其中列出了开放互联网的四个原则,[16]“为了鼓励宽带部署并维护和促进公共互联网的开放和互连性,消费者有权:”

  • 访问他们选择的合法互联网内容。
  • 在执法需求的范围内运行他们选择的应用程序并使用他们选择的服务。
  • 连接他们选择的不会损害网络的合法设备。
  • 网络提供商、应用程序和服务提供商以及内容提供商之间的竞争。

这些要点通常总结为“任何合法内容、任何合法应用程序、任何合法设备和任何提供商”。总统 巴拉克·奥巴马2009 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呼吁在宽带基础设施上投资 72 亿美元,并包括开放条款。在 FCC 的听证会上,国家有线电视与电信协会 敦促 FCC 采用其 2005 年《互联网政策声明》中规定的四个标准作为必要的开放性标准。

2008 年,FCC 拍卖了 700 MHz 无线频谱,以预期 DTV 过渡谷歌承诺如果 FCC 要求中标者遵守四个条件,将出价 46 亿美元:[17]

  • 开放应用程序:消费者应该能够下载和使用他们想要的任何软件应用程序、内容或服务;
  • 开放设备:消费者应该能够使用任何他们喜欢的无线网络的移动通信设备;
  • 开放服务:第三方(经销商)应该能够以合理的非歧视性商业条款从 700 MHz 许可证持有人那里批发购买无线服务;
  • 开放网络:第三方,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能够在 700 MHz 许可证持有人的无线网络中任何技术上可行的地方进行互连。

这些条件与 FCC 的《互联网政策声明》大体相似(FCC 的应用程序和内容被合并到一个项目符号中,而增加了一个项目符号,要求第三方提供商批发访问)。FCC 仅为拍卖采用了两项标准,即开放设备和开放应用程序,并且仅将这些条件应用于该频段的全国性 C 区部分。[18]

2009 年 9 月,FCC 主席 朱利叶斯·吉纳乔斯基 提议在其 2005 年《政策声明》的基础上增加两项规则,即 ISP 不得歧视任何内容或应用程序的非歧视原则,以及要求 ISP 向客户公开所有政策的透明度原则。他还认为,无线应与有线提供商受相同的网络中立性约束。[19]

2009 年 10 月,FCC 采取了下一步行动,批准了关于网络中立性问题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20]

2010 年 5 月,在人们认为 FCC 将放弃其执行网络中立性的努力之后,他们宣布将继续斗争。人们认为,在联邦法院推翻该机构针对康卡斯特的命令后,他们将无法执行网络中立性。然而,在委员会主席朱利叶斯·吉纳乔斯基的领导下,FCC 提出将宽带互联网接入提供商重新归类为《通信法》第二章的规定,以迫使提供商遵守与电话网络相同的规则。这项调整旨在防止“在收费、做法、分类、规定、设施或服务方面进行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歧视”。[21]

2010 年 12 月 21 日,FCC 批准了 新规则,禁止 有线电视电话 服务提供商阻止访问竞争对手或某些网站,例如 Netflix。这些规则还包括对无线提供商的一套更有限的义务。这些规则不会阻止 ISP 收取更快访问的更高费用。共和党美国国会 中已宣布计划通过立法扭转这些规则。[22] Verizon 也表示将在法庭上挑战 FCC 的决定,[23] 而 FCC 主席前高级顾问 科林·克劳厄尔 称此类法庭挑战是“不可避免的”。[24]

概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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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性的概念早于当前以互联网为中心的争论,它自电报时代就存在。[25] 1860 年,美国联邦法律(1860 年太平洋电报法)通过以补贴一条电报线路,该法案规定:

从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或从连接到该线路任一端点的任何电报线路收到的信息,应按照其接收顺序公正地传送,但政府的调度应优先...
——一项促进大西洋和太平洋各州之间通过电报进行通信的法案,1860 年 6 月 16 日。[26]

1888 年,阿尔蒙·布朗·斯特劳格 发明了一种 自动电话交换机,以绕过为了获取利润而重新定向呼叫的非中立电话接线员。[25]

2003 年,蒂姆·吴哥伦比亚法学院 的教授,在其论文《网络中立性,宽带歧视》中发表并推广了一项关于网络中立性规则的提议。这篇论文从应用程序之间中立以及数据和 QoS 敏感流量之间中立的角度考虑了网络中立性,并提出了一些可能用于处理这些问题的立法。[27] 在整个 2005 年和 2006 年,网络中立性以及 互联网 的未来由 有线公司消费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进行辩论,尽管直到 2006 年,这个问题几乎完全被媒体忽略。[28]

2010 年 8 月,谷歌Verizon 达成一项协议,双方都反对完全的网络中立。协议中详细说明,应“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阻止用户通过其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发送和接收其选择合法的內容;(2)运行其选择合法的应用程序和使用其选择合法的服务;以及(3)连接其选择合法的设备,只要这些设备不会损害网络或服务、不会助长服务窃取或不会损害其他用户”。他们接着说,无线 ISP(如手机公司)不应被要求为其客户提供中立网络。这一声明的理由是,无线网络仍在发展中。[29]

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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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的支持者包括消费者权益倡导者、在线公司和一些科技公司。[30] 许多主要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公司都是中立的倡导者。 雅虎Vonage[31] eBay亚马逊[32] IAC/InterActiveCorp微软,以及许多其他公司,也已公开支持中立监管。[33] Cogent Communications 是一家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该公司已宣布支持某些网络中立政策。[34] 根据 谷歌 的说法

网络中立是指互联网用户应该控制他们在互联网上查看的内容和使用的应用程序。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按照这一中立原则运作......从根本上说,网络中立就是指平等地访问互联网。在我们看来,不应允许宽带运营商利用其市场力量歧视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或内容。就像电话公司不被允许告诉消费者他们可以给谁打电话或说什么话一样,宽带运营商也不应被允许利用其市场力量来控制在线活动。
——《谷歌用户网络中立指南》[3]

支持网络中立的个人包括 蒂姆·伯纳斯·李[35] 文顿·瑟夫[36][37] 劳伦斯·莱西格罗伯特·W·麦克斯尼[4] 史蒂夫·沃兹尼亚克苏珊·P·克劳福德本·斯科特马文·阿莫里戴维·里德[38] 以及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39][40]

已经出现了一些网络中立利益集团,包括 SaveTheInternet.com,该网站将网络中立描述如下

网络中立意味着没有歧视。网络中立防止互联网提供商根据其来源、所有权或目的地来屏蔽、加速或减慢网络内容......自由开放的互联网带来了任何互联网网站都可以拥有电视或广播电台影响力的革命性可能性。网络中立的丧失将结束这种无与伦比的表达自由机会。
——SaveTheInternet.com 常见问题解答[41]

展望西雅图社区环境法律辩护基金 为社区和城市提供了 模型法律条例,用于实施自由开放的互联网。

网络中立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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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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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的支持者希望制定法律规定,确保 有线电视公司 允许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自由访问有线线路,称为《公共承运协议》,这是 拨号 互联网所采用的模式。他们希望确保有线电视公司不能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屏蔽、中断或过滤互联网内容。[28]

SaveTheInternet.com 指责有线电视和电信公司想要“成为互联网守门人,决定哪些网站速度快或慢,哪些网站根本无法加载”。SaveTheInternet.com 认为,这些公司希望“向内容提供商征税以保证其数据快速交付......歧视自己的搜索引擎、互联网电话服务和流媒体视频Template:Ndash,同时减慢或阻止其竞争对手的速度”。[41] 文顿·瑟夫互联网协议 (IP) 的共同发明者,现任 谷歌 的副总裁兼首席互联网布道师,一直支持在美国引入 网络中立立法,他认为“互联网的设计初衷是没有任何守门人来控制新的内容或服务”。[42] 瑟夫总结说

允许宽带运营商控制人们在网上看到和做的事情,将从根本上破坏使互联网取得成功的原则。
——文顿·瑟夫 在 2006 年 2 月 7 日向国会作证时表示[36]

数字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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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莱西格罗伯特·W·麦克斯尼 认为,网络中立性确保了互联网仍然是一种自由开放的技术,促进民主的交流。莱西格和麦克斯尼继续论证,互联网的垄断将扼杀独立新闻来源的多样性和创新型网络内容的产生。[4]

竞争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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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性倡导者认为,允许有线电视公司(通常被称为“内容守门人”)要求收费以保证质量或优质交付,将创造 蒂姆·吴 所谓的“不公平的商业模式”。[43] 倡导者警告说,通过向“从最小的博主到谷歌的每个网站”收取费用,网络所有者可能能够屏蔽竞争对手的网站和服务,以及拒绝无法支付费用的用户访问。[4] 根据蒂姆·吴的说法,有线电视公司计划为他们自己的电视服务“划分带宽”,并向公司收取“优先级”服务的费用。[44]

网络中立性支持者认为,允许对互联网流量进行优先处理,或 分层服务,将使新兴的在线公司处于劣势,并减缓在线服务的创新速度。[30] 蒂姆·吴 认为,如果没有网络中立性,互联网将从一个“创新为王”的市场转变为一个“交易为王”的市场。[44] SaveTheInternet.com 认为,网络中立性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互联网一直以来都是由创新驱动的。网站和服务是根据自身的价值成功或失败的。”[41] 根据 劳伦斯·莱西格罗伯特·W·麦克斯尼

如果没有网络中立性,互联网将开始变得像有线电视一样。少数几家大型公司将控制内容的访问和分发,决定你看什么以及花多少钱。医疗保健、金融、零售和博彩等主要行业将面临高额关税,以获取快速安全的互联网使用...互联网历史上大多数伟大的创新者都是从他们的车库里开始,带着伟大的想法和很少的资金。这不是偶然的。网络中立性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网络所有者的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竞争,并邀请外部人士进行创新。网络中立性保障了互联网内容的自由和竞争市场。

维护互联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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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性倡导者已经发起立法,声称授权现有的网络提供商覆盖互联网上的传输和应用层分离,将标志着互联网基本标准和国际共识权威的衰落。此外,立法还断言,对应用数据的传输进行比特整形将削弱传输层的设计灵活性。[45]

防止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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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洛克·巴德瓦杰认为,从现实角度来看,任何对网络中立性的违反都不会涉及真正的投资,而是对不必要和可疑服务的回报。他认为,不太可能进行新的投资来铺设专门的网络,让特定的网站更快地到达最终用户。相反,他认为非网络中立性将涉及利用服务质量从想要避免被减速的网站那里获取报酬。[46]

端到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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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倡导者说,为了维护 端到端原则,需要网络中立性。根据 劳伦斯·莱西格罗伯特·W·麦克斯尼

网络中立性简单来说就是,所有类似的互联网内容必须被平等对待,并在网络上传输速度一致。互联网线路的所有者不能歧视。这是互联网简单而天才的“端到端”设计,使它成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强大力量。

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中立的网络是一个 哑网络,它仅仅传递数据包,而不管它们支持的应用程序是什么。大卫·S·伊森伯格在他的著名论文《愚蠢网络的兴起》中表达了这种观点。[47]

一种新的网络“哲学和架构”正在取代智能网络的愿景。这种愿景是,公共通信网络将被设计为“始终在线”使用,而不是间歇性和稀缺性。它将被设计为在最终用户设备上实现智能,而不是在网络中。网络将被设计为仅仅“传递比特,傻瓜”,而不是用于花哨的网络路由或“智能”号码转换……在愚蠢网络中,数据会告诉网络它需要去哪里。(相比之下,在电路网络中,网络告诉数据去哪里。)在愚蠢网络中,网络上的数据将成为老板……最终用户设备可以自由地灵活地运行,因为在愚蠢网络中,数据是老板,比特本质上是免费的,并且没有假设数据是单一数据速率或数据类型。
—大卫·S·伊森伯格,《愚蠢网络的兴起》。[47]

与这种想法相反,由萨尔特泽、里德和克拉克撰写的题为《系统设计中的端到端论证》的研究论文[48] 认为,网络智能 并没有减轻终端系统检查入站数据错误和限制发送者速率的责任,也没有完全消除网络核心中的“智能”。

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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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者包括 卡托研究所竞争企业研究所戈德华特研究所美国减税联盟安·兰德研究所。网络中立的反对者包括硬件公司以及有线电视和电信行业的成员,包括主要的电信提供商。[7]

这些反对者中的一部分创建了一个名为Hands Off The Internet 的网站[49] 来宣传他们反对网络中立的观点(该网站现已不存在)。该网站的主要资金支持来自 AT&T,成员包括科技公司和亲市场倡导组织 反政府浪费公民联盟[50][51][52][53]

一些互联网工程师反对网络中立法规,例如教授 戴维·法伯TCP 发明者 鲍勃·卡恩[10][54] 罗伯特·佩珀 是思科系统全球高级技术政策的高级董事总经理,也是前联邦通信委员会政策发展主管。他说:“支持网络中立法规的人认为,需要更多的规则。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更严格的监管,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分配带宽或服务,创造一个两极分化世界,富人享受一流的互联网接入,而其他人则只能使用缓慢的连接和退化的内容。然而,这种情况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这样的非此即彼的世界今天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如果没有额外的监管,服务提供商很可能会继续做他们正在做的事情。他们将继续以各种价格提供各种宽带服务计划,以满足各种消费者的需求。”[55] 另一位计算机科学家 鲍勃·卡恩 表示,网络中立是一个会冻结互联网核心创新的口号。[10]

法伯一直大力支持对核心互联网协议进行持续的研究和开发。他与学术界同事迈克尔·卡兹、克里斯托弗·尤 和杰拉尔德·福尔哈伯一起在《华盛顿邮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强烈批评网络中立,文章指出:“互联网需要改造。不幸的是,旨在维护旧互联网优势的国会倡议可能会扼杀新互联网的出现。”[56]

反对网络中立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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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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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络中立的反对者认为,网络中立侵犯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财产权,因为他们生产并拥有互联网接入权。[57]

创新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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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络中立的反对者认为,带宽优先级对于互联网未来的创新至关重要。[7] 电信提供商(如电话和有线电视公司)以及一些提供网络设备的科技公司认为,电信提供商应该有权提供优先级服务,例如,通过向愿意付费的在线公司提供比其他互联网流量更快的传输数据包的能力。这些服务的额外收入可以用于为向更多消费者提供更广泛的宽带接入付费。[30] 网络中立的反对者还认为,网络中立监管会对宽带接入市场中的创新和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会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其他网络运营商更难收回其在宽带网络上的投资。[58] 作为宽带和电信公司的Verizon 的高级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约翰·索恩认为,如果禁止他们向希望利用这些网络的扩展功能的公司收取更高的优先接入费,他们将没有动力进行巨额投资来开发先进的光纤网络。索恩和其他 ISP 指责GoogleSkype 免费搭便车,因为他们使用的是电话公司花费数十亿美元建设的线路和电缆网络。[7][59][60]

服务器端非中立的平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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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非中立”分层互联网接入的人认为,互联网本身就不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大型公司通过复制服务器和购买高带宽服务,获得了比小型竞争对手更强的性能优势。如果更低级别的接入价格下降,或者只允许接入某些协议,例如,这种类型的变化将使互联网使用更加中立,因为它符合那些专门寻求差异化服务级别的个人和公司的需求。网络专家理查德·贝内特写道:“一个资金雄厚的网站,它的数据传输速度比竞争对手更快地到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门前,却希望它在接下来的路上以平等的方式进行传输。这种系统,被 Google 称为宽带中立,实际上保留了更根本的不平等。”[61]

蒂姆·武 虽然是网络中立的支持者,但他声称[62],目前的互联网并不中立,因为它的 尽力而为 实施通常有利于 文件传输 和其他非时间敏感的流量,而不是实时通信。

带宽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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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0 年代初期以来,互联网流量一直在稳步增长。图片丰富的网站和 MP3 的出现导致 1990 年代中期流量大幅增长,随后,自 2003 年以来,随着 视频流媒体点对点 文件共享 变得越来越普遍,流量再次大幅增长。 [63] [64] 为了应对包括 YouTube 在内的公司,以及开始提供大量使用带宽的免费视频内容的小型公司,至少一家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SBC 通信公司(现更名为 AT&T)建议,它应该有权向这些公司收取通过其网络提供内容的费用。 [65]华尔街日报》的布雷特·斯旺森表示,YouTubeMySpace 和博客受到网络中立的威胁。斯旺森说,YouTube 在三个月内传输的数据量与全球广播、有线电视和广播电视频道一年的数据传输量一样多,达到 75 PB。他认为,今天的网络远没有准备好应对他所说的“EB 洪流”(参见 EB)。他认为,网络中立会阻止宽带网络的建设,从而限制可用带宽,进而危及创新。 [66]

反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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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技术和市场环境快速变化,许多公共政策领域的人员质疑政府制定和维持有意义的监管的能力,因为这种监管可能造成的危害大于益处。 [67] 构思不周的立法可能会使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难以合法地执行必要且普遍有用的数据包过滤,例如,打击 拒绝服务 攻击,过滤 电子邮件垃圾邮件 以及阻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引用 布拉姆·科恩BitTorrent 的创建者,“我绝对不希望互联网变成电视,出现真正的审查……然而,实际上很难制定出不会导致荒谬结果的网络中立法,比如,使 ISP 无法丢弃垃圾邮件或阻止……攻击”。 [68] 有些提议的立法甚至会使 公平排队 成为非法行为,因为这要求根据提议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标准对数据包进行优先级排序。 [需要引用]

最近的立法,例如 2009 年的《互联网自由保护法》,试图通过将合理的网络管理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来缓解这些担忧。 [69]

华尔街日报》曾写道:“政府的作用,正确理解,不是告诉 Comcast 如何管理其网络。而是确保消费者在对 Comcast 的互联网服务感到不满时拥有替代方案。” [70]

乔治·梅森大学 研究员亚当·蒂埃勒认为,“任何足够大到能够控制我们经济主要部门的政府机构或流程都容易受到受其影响最大的人的影响”,因此,“尽管我们听到关于 FCC 推动实施网络中立监管是为了‘把消费者放在首位’或‘维护网络自由和开放’的说法,但很难忽视那些准备以与过去几十年电信和广播行业监管相同的方式利用这种新的监管机制的大批 特殊利益集团”。 [71]

在最近发表的研究中,Attomic Labs 的法律顾问阿帕纳·瓦塔尔提出了三个理由来抵制任何“对明显监管危机做出立法反应”的冲动。 [72] 首先,她解释说,“与普遍看法相反,Comcast 决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委员会监管 ISP 的权力。该法案第 201(b) 条,该条被委员会引用为论据,但法院以程序理由未予理会,可能会授予委员会在宽带互联网服务提供‘与普通运营商服务有关的收费、做法和规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下监管宽带互联网服务的权力。” [72] 其次,她建议,在立法上强制执行网络中立或委员会在该问题上采取家长式做法是“不可取且为时尚早……因为迄今为止,公开事件很少,这些事件给消费者造成的成本也很有限”。 [72] 她指出,“迅速的媒体关注和公众反弹”是防止 ISP 节流流量的有效监管工具。她建议,“与其制定网络中立法,不如考虑出台一些适度的消费者保护规则,例如,要求 ISP 公开其网络管理做法,并允许消费者以低廉的价格更换 ISP”。 [72] 最后,她解释说,虽然“委员会通过监管宽带服务并未直接监管互联网上的内容和应用程序,但说内容不受重新分类影响是不准确的。互联网的不同层级相互配合,不可能在不影响其他层级的情况下节流或提高一层级性能。如果是那样,那么无论传输层发生了什么,网络中立都会得到维护。允许委员会监管连接到互联网的宽带管道,而不考虑它间接涉及监管通过这些管道运行的数据,将在未来几年导致复杂、重叠和支离破碎的监管环境。” [72]

关于网络中立的混合观点和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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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明确说明我们所说的网络中立是什么意思:我们指的是,如果你有一种数据类型,比如视频,你不应该歧视某个人的视频而偏袒另一个人。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可以进行区分,因此,你可以优先考虑语音而不是视频,在这方面,我们与 VerizonGoogle 达成了一致意见。

——Google 首席执行官 埃里克·施密特(2010 年 8 月 4 日) [73]

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 杰弗里·伯恩鲍姆 称这场辩论炒作过度,他说双方的说法都是“模糊不清且具有误导性”。 [74]

作家 安迪·凯斯勒 认为,尽管网络中立是可取的,但对电信公司实施 征用权,而不是制定新法律,是最好的方法。 [75]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教授 吴添 观察到,互联网在其对具有不同需求的应用程序的影响方面并非中立。它对数据应用程序比对需要低 延迟 和低 抖动 的应用程序(例如语音和实时视频)更有利:"在包括延迟敏感和不敏感应用程序在内的应用程序宇宙中,很难将 IP 套件视为真正中立。" 他建议对互联网接入网络进行监管,将网络中立定义为对类似应用程序的平等对待,而不是无论应用程序如何进行中立传输。他建议允许宽带运营商在不同应用程序的要求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而监管机构则仔细审查本地网络互连处的网络运营商行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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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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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已开始进行协商,以审查是否需要立法强制执行网络中立,以抵消非中立宽带接入造成的潜在损害(如果有)。该 欧盟委员会 在 2007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欧洲监管框架的建议中认为,优先排序,或者换句话说,产品差异化,“一般被认为有利于市场,只要用户可以选择访问他们想要的传输能力和服务”,“因此,现行欧盟规则允许运营商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但不允许那些处于支配地位的人以反竞争的方式在类似情况下的客户之间进行歧视。”[76] 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现行欧洲法律框架无法有效地防止网络运营商降低其客户的服务质量。因此,建议赋予欧盟委员会权力,以实施最低服务质量标准来应对这种情况。[77] 此外,还建议采取透明度义务,以限制网络运营商对最终用户合法内容和应用程序选择设置限制的能力。[78]

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在首次阅读中由 欧洲议会 进行审查。2008 年夏季,欧洲议会的主要委员会完成了其最终报告草案。2008 年 9 月 24 日,欧洲议会就这些委员会的报告草案举行了一次全体会议投票。下一步,欧洲理事会将在 2008 年 11 月 27 日对其关于欧盟委员会立法提案的共同立场进行投票。之后,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将在合作程序下进行谈判。这些提案的通过预计将在 2009 年底之前完成。[79]

2006 年 3 月 20 日,在威斯敏斯特举行了一场关于英国网络中立的辩论,由 AT&T 赞助。政府和反对派贸易大臣、电信监管机构、行业人士以及该领域的其他专家出席了会议。谷歌是网络中立的知名支持者,拒绝了参加辩论的邀请,然后称其为“有偏见”。[80] 结论是,英国的网络中立法将是“极端的……没有吸引力和不切实际的”,并且它是“对我们没有的问题的答案,使用我们不认同的哲学”。[80] 2006 年在皇家学会和公共政策研究机构进行的进一步辩论得出不同的结论“Marsden C. 网络中立:走向共同监管解决方案第一章”。[81]

2009 年 12 月 19 日,“电信一揽子计划”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必须在 2011 年 5 月之前在成员国的法律中实施。新法律要求欧洲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在其任何个人数据被泄露时告知其客户。此前,这些公司不会将任何个人隐私侵犯通知其客户。此外,该法律将使客户能够在一天内从固定电话线切换到新的 3G 服务。此外,“频谱重构——3G 服务可以使用目前 2G 无线电频谱——也允许这样做,以便更快地推出高速移动互联网服务”。[82] 委员会引用了以下说法:“由于新的透明度要求,消费者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被告知——他们订阅的服务的性质,包括流量管理技术及其对服务质量的影响,以及任何其他限制(例如带宽上限或可用连接速度)”。[82] “这将增加通信网络和服务提供商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的动力,”委员会表示。“此外,关于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规则得到了加强,例如,关于使用‘cookies’和类似设备的规则。”[82]

欧洲议会认为,新一揽子计划的一个问题是,尚未制定关于下一代宽带投资的国家监管机构指南。[83]

欧洲公民权利团体认为,通过港口报告将是网络中立的终结。他们声称,该报告受到包括 AT&T 和 Verizon 在内的美国电信巨头的严重影响,并且是欧洲议会淡化其担忧以与欧洲理事会达成共识的迹象。[84]

欧盟现有的 2002 年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监管框架由五个指令组成,这些指令统称为“框架指令和具体指令”。更具体地说,这些指令是:(a)欧洲议会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相关设施接入和互连的指令 2002/19/EC(接入指令),(b)欧洲议会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授权的指令 2002/20/EC(授权指令),(c)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共同监管框架的指令 2002/21/EC(框架指令),(d)指令 2002/22/EC(普遍服务指令),最后,(e)指令 2002/58/EC(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的指令)。由于技术和市场发展,加上最终用户对更好、更快和更易访问的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最近修订了上述所有五个指令。更具体地说,指令 2002/22/EC 和 2002/58/EC 由 2009 年 11 月 2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9/136/EC 修订[85],指令 2002/19/EC、2002/20/EC 和 2002/21/EC 由 2009 年 11 月 2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9/140/EC 修订[85]。所有这些修订都遵循委员会关于网络中立的声明(2009 年 12 月 18 日 L 337,第 69 页)。在此基础上,2009 年 11 月 2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C) No 1211/2009 建立了欧洲电子通信监管机构(BEREC)和办公室[86] 欧洲电子通信监管机构。BEREC 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家监管机构 (NRA) 之间的合作,以及 NRA 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通过努力确保一致地实施欧盟电子通信监管框架,促进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内部市场的开发和更好地运作”。“独立、公正和透明地履行其职责”。BEREC 既不是一个社区机构,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取代了 ERG(欧洲监管机构集团)。而由上述指令设立的办公室是一个社区机构,在《财务条例》第 185 条的意义上具有法人资格[87],并应为 BEREC 提供行政和专业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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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 年 2 月,西班牙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Telefonica 的首席执行官塞萨尔·阿利耶塔在 毕尔巴鄂西班牙 的一次会议上表示,他的公司将向 谷歌 和其他 搜索引擎 收取使用其 ISP 网络的费用。阿利耶塔先生抱怨说,这些搜索引擎从平台中获益,却未对公司的支出做出贡献,这种趋势将在不久的将来改变。此外,他还表示,Telefonica 将寻求推广自己的内容。然而,阿利耶塔先生并没有透露,如果谷歌或微软必应拒绝付费,是否会阻止客户使用这些搜索引擎。[88]

德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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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3 日,德国最大的移动电信公司 T-Mobile 宣布屏蔽 Skype,“尽管”,根据国际网络中立支持组织 OpenNet Coalition 的说法,“Skype 是互联网上语音通信的关键应用程序,并且已知它消耗的带宽很少。因此,很明显,此决定并非基于任何实际的流量管理需求或服务质量问题。”[89]

意大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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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9 年 3 月以来,意大利有一项名为:Proposta di legge dei senatori Vincenzo VITA (PD) e Luigi Vimercati (PD) "Neutralita' Delle Reti, Free Software E Societa' Dell'informazione" 的法案[90]

维默卡蒂参议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希望“为网络中立做些什么”,并表示他受到了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西格的启发。维默卡蒂表示,这个话题非常困难,但在第 3 条中提到了关于内容中立性的概念。这也是透明度问题,也是移动连接的问题:我们需要最低带宽才能保证服务。我们需要一些原则来保护消费者。重要的是,消费者应该在无法访问所有互联网时得到通知。该法案拒绝一切歧视:与内容、服务和设备有关。该法案总体上是关于互联网的(“互联网法”),并涵盖网络中立、自由软件、为所有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不同的主题。

荷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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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议会多数议员投票支持新的网络中立法,该法禁止屏蔽互联网服务、使用 深度数据包检测 跟踪客户行为以及其他过滤或操纵网络流量的行为。[91] 该立法适用于任何电信提供商。[92]

比利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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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网络中立问题在 议会 上进行了讨论。三个政党 (CD&VN-VAPS) 共同提议了一项文本,将网络中立的概念引入电信法。[93]

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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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12 日,法国议会经济事务委员会批准了议员劳尔·德拉鲁迪埃尔 (UMP) 的报告。该报告包含 [94] 9 项提案。提案 1 和 2 针对网络中立。

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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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围绕网络中立问题一直存在法律和政治争执。FCC 已明确其管辖权(存在争议)[95],并制定了指导原则,要求电信行业遵守。2008 年 2 月 11 日,众议员 埃德·马基 和众议员 奇普·皮克林 提出了 HR5353 法案,该法案“旨在建立宽带政策,并指示联邦通信委员会进行一项程序和公共宽带峰会,以评估与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关的竞争、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选择问题,以及其他目的”。[96] 2008 年 8 月 1 日,FCC 正式以 3 比 2 的投票结果维持针对 康卡斯特 的投诉,该投诉是美国最大的有线电视公司,裁定其非法阻止其高速互联网服务的用户使用 文件共享 软件。FCC 主席 凯文·J·马丁 表示,这项命令旨在树立一个先例,即互联网提供商,以及所有通信公司,不能阻止客户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其网络,除非有充分的理由。马丁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正在维护互联网的开放性。”针对康卡斯特的法律投诉与 BitTorrent 协议有关,该协议特别适合在互联网上传播大型文件,例如视频、音乐和软件。[97]

马基议员在 2009 年重新提出了该法案。[98] 康卡斯特在其 2009 年 12 月提出的最多 Template:Dollarsign16 美元/股的和解方案中没有承认有任何不当行为。[99] 2010 年 4 月 6 日,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康卡斯特公司诉 FCC 案中裁定,FCC 缺乏强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保持其网络对所有形式的内容开放的权力。[101]

2010 年 12 月 21 日,FCC 批准了新规则,禁止 有线电视电话 服务提供商阻止用户访问竞争对手或某些网站,例如 Netflix。这些规则不会阻止 ISP 收取更高的速度访问费用。共和党人美国国会 中计划通过立法逆转这些规则。[22]

2011 年 9 月 23 日,FCC 发布了其关于维护自由开放的互联网的最终规则。这些规则规定,提供商必须对网络管理实践进行透明度,不得阻止合法内容,也不得在传输合法网络流量时进行不合理的歧视。[102] 这些规则于 2011 年 11 月 20 日生效。

俄罗斯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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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7 年 9 月起,俄罗斯政府第 575 号决议实施了新的远程信息处理服务监管规则。网络运营商(ISP)现在可以合法限制用户网络活动的个别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威胁到网络的正常运行。ISP 有义务排除用户通过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运营商的,关于信息系统、网络地址或统一指针访问的可能性。用户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终端免受恶意软件的影响,并防止垃圾邮件和恶意软件传播到其用户终端。事实上,大多数俄罗斯 ISP 对 P2P 协议(如 BitTorrent)的流量进行降级处理(P2P 约占其流量的 80%)。此外,还有流行的“retracker”方法,[103][104] 用于将部分 BitTorrent 流量重定向到 ISP 的缓存服务器和其他用户,这些用户位于城域网 (MAN) 内。MAN 的访问速度通常更快(2x-1000x 或更高,在合同中指定)并且质量优于互联网的其他部分。

智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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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6 月 13 日,智利国民议会修订了其电信法,以维护网络中立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这样做 的国家。 [105][106] 这是在博客、推特和其他社交网络上进行密集宣传之后的结果。 [107]

该法律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公布,在《电信法》中增加了三条规定,禁止 ISP 任意阻止、干扰、歧视、阻碍或限制互联网用户使用、发送、接收或提供任何合法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任何其他类型 的合法活动或使用互联网。为此,ISP 必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内容的处理方式不应根据其来源或所有权而任意区分。 [108]

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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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运营商的意义上,网络中立性已在许多国家成为法律,包括日本。 [109] 在日本,该国最大的电话公司,日本电报电话公司,通过其 FTTH 高速互联网连接运营一项名为“Flet's Square”的服务。在韩国,除网络运营商是服务提供商外,VoIP 在高速 FTTH 网络上被阻止。 [110]

亚洲事务专家托马斯·卢姆表示:“自 1949 年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一直努力操纵信息流,并禁止传播批评政府或偏离官方共产党观点的观点。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对政府控制新闻来源,以及进而控制公众舆论构成挑战。尽管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扩大了新闻获取途径,并促进了大众传播,但与其他大众媒体一样,许多形式的网络言论仍然受到严重压制。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复杂的互联网内容过滤制度之一。中国政府采用了越来越复杂的方法来限制网络内容,包括结合法律法规、监控和惩罚来促进自我审查,以及技术控制。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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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到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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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到端原则是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协议和分布式系统中的一项核心设计原则。该原则指出,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通信协议操作应在通信系统的端点定义,或者尽可能靠近受控资源。根据端到端原则,只有当协议功能是性能优化时才在系统的较低层进行定义。因此,为了可靠性而进行的 TCP 重新传输仍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在达到峰值性能后,应停止努力改进 TCP 可靠性。

该概念在 1981 年由杰罗姆·H·萨尔策、大卫·P·里德和 大卫·D·克拉克撰写的会议论文《系统设计中的端到端论证》中得到强调。他们认为,可靠的系统往往需要除了中间系统中的任何处理之外的端到端处理才能正常运行。他们指出,通信系统最低层中的大多数功能会给所有较高层客户端带来成本,即使这些客户端不需要这些功能,而且如果客户端必须在端到端的基础上重新实现这些功能,这些功能就是多余的。这导致了“哑巴最小网络”模型,该模型具有智能终端,这与以前智能网络和哑巴终端的范式完全不同。

数据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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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姆·吴虽然是网络中立性的支持者,但他声称目前的互联网并不中立,因为其“尽力而为”的实现通常有利于文件传输和其他非时间敏感流量,而不是实时通信。 [27] 通常,一个网络如果为网络客户阻止一些节点或服务,通常预计对客户的用处会小于一个没有阻止的网络。因此,要使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保持非中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对具体的非中立性不关心,或者客户没有其他有意义的提供商选择,否则他们可能会转向具有更少限制的其他提供商。 [citation needed]

在网络中立性辩论持续进行的同时,网络提供商经常彼此之间达成对等互联协议。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了某些信息流的处理方式。此外,网络提供商经常实施各种策略,例如阻止端口 25,以防止不安全的系统充当垃圾邮件中继,或其他通常由实施点对点网络模型的去中心化音乐搜索应用程序使用的端口。他们还提出服务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有关在他们与用户的合同中使用某些应用程序的规则。[需要引用]

大多数消费者互联网提供商都实施了此类策略。《麻省理工学院Mantid端口阻塞测量项目》http://portblocking.csail.mit.edu/ 是一项测量工作,旨在描述互联网端口阻塞和潜在的歧视性做法。然而,网络提供商之间对等互联协议的影响仅限于参与协议的对等体,无法影响其范围之外的流量流。[需要引用]

来自卡内基梅隆大学Jon Peha,在他的论文《强制网络中立性的利弊以及寻求平衡政策》中,对政策制定者提出了一个挑战,即制定政策来保护用户免受有害的流量歧视,同时允许有益的歧视。Peha 讨论了实现流量歧视的技术、不同类型歧视的示例以及监管的潜在影响。[112]

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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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路由器根据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的各种对等互联和传输协议转发数据包。许多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网络现在都采用服务质量 (QoS),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经常彼此之间签订服务级别协议,其中包含某种 QoS。

使用IP互连网络没有单一的统一方法,并非所有使用 IP 的网络都是互联网的一部分。IPTV 网络与互联网隔离,因此不受网络中立性协议的约束。

IP数据报 包含一个 3 位宽的优先级字段和一个更大的 DiffServ 代码点,用于请求服务级别,这与分层体系结构中的协议通过服务访问点提供服务的概念一致。该字段有时会被忽略,尤其是当它请求的服务级别超出源网络与接收网络之间的合同范围时。它通常用于私有网络,尤其是包含WiFi 网络的网络,其中优先级是强制执行的。虽然有几种方法可以在互联网连接之间通信服务级别,例如SIPRSVPIEEE 802.11eMPLS,但最常见的方案是将 SIP 和 DSCP 相结合。路由器制造商现在销售具有启用逻辑的路由器,使它们能够以“线速”为各种服务级别路由流量。

随着多媒体、VoIP、IPTV 和其他从低延迟中受益的应用程序的出现,出现了各种尝试来解决某些私有网络无法限制延迟的问题,包括提供分层服务级别,这些级别将在网络层基于应用程序类型对互联网传输进行整形。这些工作正在进行中,并且随着批发互联网传输提供商开始修改服务协议以包含服务级别,这些工作开始取得成果。[113]

Alok Bhardwaj 认为,通过立法维护网络中立性与实施服务质量协议是一致的。他认为,立法应该禁止对任何服务质量收费,这既允许网络实施服务质量,又消除了滥用网络中立性概念的任何动机。他认为,由于实施服务质量与非 QoS 网络相比不需要任何额外成本,因此实施服务质量不应该产生任何额外费用。[46] 然而,所需的核心网络硬件(具有大量队列等)以及设计和维护 QoS 网络的成本都远高于非 QoS 网络。[需要引用]

肖希鹏在《QoS 的技术、商业和监管挑战:互联网服务模型视角》一书中论述了 QoS 与网络中立性的关系。

流量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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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整形是对计算机网络流量的控制,以优化或保证性能,改善延迟,或通过延迟满足特定条件的数据包来增加可用带宽[114] 更具体地说,流量整形是指对一组数据包(通常称为流)执行的任何操作,该操作会对这些数据包施加额外的延迟,使它们符合某些预定的约束(合同或流量配置文件)。[115] 流量整形提供了一种方法来控制在特定时间段内发送到网络的流量量(带宽限制),或发送流量的最大速率(速率限制),或更复杂的标准,例如GCRA

超额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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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络的核心具有比允许进入边缘的带宽更多的带宽,那么可以在不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获得良好的 QoS。例如,电话网络采用接入控制来限制用户对网络核心的需求,方法是拒绝为请求的连接创建电路。超额配置是一种统计复用形式,对用户峰值需求进行自由估计。超额配置用于私有网络,例如 WebEx 和互联网 2 Abilene 网络,一个美国大学网络。

David Isenberg 认为,持续的超额配置始终会比 QoS 和深度数据包检测技术提供更多容量,成本更低。[116][117]

定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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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互联网接入通常是根据信息速率上限或最大可用带宽出售给用户的。一些人认为,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可以以不同的价格为不同的网站提供不同级别的服务,这可能是一种管理未用容量成本的方法,方法是出售剩余带宽(或“利用价格歧视来收回“消费者剩余Template:'"”的成本)。但是,根据承诺信息速率或保证带宽容量购买连接的用户,必须期望他们购买的容量能够满足他们的通信需求。

各种研究试图为网络提供商提供必要的公式,以适当地为他们的客户群定价这种分层服务。但尽管网络中立主要侧重于基于协议的配置,但大多数定价模型都是基于带宽限制的。[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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