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揭发
举报人(举报人或举报人)[1]是指向公众或主管部门揭露政府部门、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公司中所涉嫌的不诚实或非法活动(不当行为)的人。所指称的不当行为可以归类为多种方式;例如,违反法律、规则、法规和/或对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例如欺诈、健康/安全违规和腐败。举报人可以向内部(例如,向被指控机构内的其他人)或外部(向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媒体或关注该问题的群体)提出指控。
保护举报人的最早法律之一是1863年的美国虚假索赔法案(1986年修订),该法案试图打击美国政府供应商在内战期间的欺诈行为。该法案通过承诺向举报人提供政府追回资金或赔偿金的一部分来鼓励举报人,并保护他们免遭不当解雇。[2]
举报人经常面临报复,有时来自他们指控的组织或群体,有时来自相关组织,有时来自法律。
“举报人”一词源于警察或裁判员吹响哨子以指示违法行为或犯规行为。[3][4]
大多数举报人是内部举报人,他们向公司内同事或上级举报不当行为。关于内部举报人最有趣的问题之一是,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以及为什么会在现场采取行动制止非法行为或其他不可接受的行为,或者举报这些行为。[5] 有一些理由让人相信,如果一个组织中存在投诉系统,不仅提供由规划和控制组织规定的选择,而且为个人提供选择,包括提供几乎绝对保密的选择,那么人们更有可能对组织内部的不可接受行为采取行动。[6]
然而,外部举报人向外部人员或实体举报不当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根据信息的严重性和性质,举报人可能会向律师、媒体、执法部门或监管机构,或其他地方、州或联邦机构举报不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提供金钱奖励来鼓励外部举报。
根据大多数美国联邦举报人法案,为了被视为举报人,联邦雇员必须有理由相信其雇主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则或法规;就受法律保护的事项作证或提起法律诉讼;或拒绝违反法律。
在举报特定主题的举报行为受法令保护的情况下,美国法院通常认为这些举报人受到保护,免受报复。[7]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一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决定,《加塞蒂诉塞瓦洛斯案》(2006年)裁定,政府雇员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保障不保护在履行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披露。
人们对举报行为的看法差异很大。举报人通常被视为为公共利益和组织问责制而无私奉献的烈士;另一些人则将其视为“告密者”或“告密者”,只是为了追求个人荣耀和名声。一些学者(例如托马斯·阿鲁雷德·福恩斯)认为,举报人至少应该享有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他们试图在面临阻碍的情况下应用伦理原则,如果举报行为在治理系统中具有更坚实的德性伦理的学术基础,则会得到更多尊重。[8][9]
许多人可能甚至没有考虑过举报,这不仅是因为害怕报复,还因为害怕失去工作和工作之外的人际关系。[10]
由于大多数案件非常低调,很少或根本没有媒体关注,并且由于那些举报重大不当行为的举报人通常会面临某种形式的危险或迫害,因此寻求名利的想法可能不太被人相信。[需要来源]
举报人迫害已成为世界许多地区的一个严重问题。尽管举报人在法律上通常受到保护,免受雇主报复,但仍有许多案件发生举报人受到惩罚,例如解雇、停职、降职、工资扣押,以及/或者其他员工的严厉虐待。例如,在美国,大多数举报人保护法规定,如果证明举报人遭到报复,则对雇佣损失提供有限的“全额赔偿”救济或损害赔偿。然而,许多举报人报告称,公司或政府机构存在普遍的“杀信使”心态,指控其不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举报人因举报不当行为而受到刑事起诉。
作为对这种现象的反应,许多私人组织成立了举报人法律辩护基金或支持团体来协助举报人;两个这样的例子是美国美国的国家举报人中心[11]和英国英国的工作中的公众关注[12]。根据情况,举报人被同事排斥、被未来潜在雇主歧视甚至被解雇并非罕见。这种针对举报人的运动,其目标是将他们从组织中清除,被称为围攻。这是职场霸凌的一种极端形式,其中集体针对目标个人。
法律保护
[edit | edit source]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因国家而异,可能取决于原始活动所在的国家、秘密泄露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它们最终如何发布或公开。出于英文维基百科的目的,本节重点介绍英语世界,并仅在其他制度代表特别大的或小的保护时才涵盖其他制度。
美国
[edit | edit source]举报是美国内部相互矛盾法律的复杂拼凑。
在美国,法律保护根据举报的主题不同而不同,有时还取决于案件发生的州。[13] 在通过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时,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发现,举报人保护取决于不同州法规的“拼凑和反复无常”。[14] 尽管如此,各种联邦和州法律仍然保护那些关注违规行为、协助执法程序或拒绝服从非法指示的雇员。
美国第一部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是1863年的美国虚假申报法案(1986年修订),该法案试图打击美国政府供应商在内战期间的欺诈行为。该法案通过向举报人承诺他们可以获得政府收回的资金或赢得的损害赔偿的一定比例来鼓励举报人,并保护他们免遭不当解雇。[15]
另一部专门保护举报人的美国法律是1912年的劳埃德-拉福莱特法案。它保证了联邦雇员向美国国会提供信息的权利。第一部包含员工保护的美国环境法是1972年的清洁水法案。随后的联邦环境法也包含类似的保护措施,包括安全饮用水法案(1974年)、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1976年)、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案、1974年能源重组法案(通过1978年修正案保护核举报人)、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或超级基金法)(1980年),以及清洁空气法案(1990年)。通过OSHA执行的类似员工保护措施包含在地面运输援助法案(1982年)中,以保护卡车司机,2002年的管道安全改进法案(PSIA)、温德尔·H·福特航空投资和改革法案(“AIR 21”)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适用于企业欺诈举报人)。
对20项联邦法规下针对举报人的报复行为的调查,属于美国劳工部[17]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18]的举报人保护计划办公室[16]的管辖范围。国会颁布的新的举报人法令,由劳工部长执行,通常由部长令[19]委托给OSHA的举报人保护计划办公室(OWPP)。
法律的拼凑意味着报复行为的受害者需要警惕相关法律,以确定投诉的期限和方式。一些期限短至10天(亚利桑那州员工在亚利桑那州人事委员会提交“禁止人事行为”投诉;俄亥俄州公务员向州人事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环境举报人向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提出书面投诉的期限为30天。投诉歧视、报复或其他违反民权法的联邦雇员有45天时间向其机构的平等就业机会(EEO)官员提出书面投诉。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和企业欺诈举报人有90天时间向OSHA提出投诉。核举报人和卡车司机有180天时间向OSHA提出投诉。对于因寻求最低工资或加班费而遭到报复的受害者,他们有两年或三年时间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定违规行为是“故意”的。
那些报告针对联邦政府的虚假申报,并因此遭受不利雇佣行为的人,可能有长达六年的时间(取决于州法律)根据美国虚假申报法案(FCA)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20] 根据告密者条款,“原始来源”有权获得政府从违规者那里追回的资金的一定比例。但是,“原始来源”也必须是第一个为追回欺诈性获得的联邦资金而提起联邦民事诉讼的人,并且必须避免在美国司法部决定是否自行起诉该诉讼之前公布欺诈索赔。这种告密者诉讼必须在保密状态下提起,使用特殊程序来防止索赔在联邦政府做出关于直接起诉的决定之前公开。
联邦雇员可以从《举报人保护法》[21]和《无畏法案》(No-FEAR Act)(该法案规定各机构直接对非法报复的经济制裁负责)中受益。在少数情况下,当《特别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支持举报人的案件时,联邦保护措施会得到加强。
华尔街
[edit | edit source]《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10)为证券类举报人提供激励和保护。[22] 《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举报人提供重大激励,并加强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举报人计划的保护措施。该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奖励那些提供有关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的公司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信息的举报人。
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虚假申报法案》的举报人保护条款,并包含了迄今为止颁布的最强举报人保密条款之一。举报人首次可以通过律师提交申诉,以匿名的方式举报欺诈行为。
此外,该法案禁止雇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雇主不得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歧视举报人。《多德-弗兰克法案》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供的举报人保护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的雇员,以及其私营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雇员。遭受就业报复的举报人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职、追回工资以及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
美军
[edit | edit source]《军方举报人保护法》[23]保护军人与任何国会成员交流的权利(即使通信副本被发送给其他人)。
英国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国,《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 1998) 为那些披露信息以揭露不当行为和类似问题的个人提供法律保护框架。[24] 通俗地说,它保护举报人免遭受害和解雇。
澳大利亚
[edit | edit source]新南威尔士州前警察局长托尼·劳尔总结道:“在澳大利亚,没有多少人喜欢举报人,尤其是在警察或政府这样的机构。”
加拿大
[edit | edit source]按照英语国家的标准,加拿大对举报人的保护臭名昭著地糟糕。直到最近,还没有正式保护那些在政府内部掌握知识的人,即使是高级公务员(希夫·乔普拉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也会因为揭露内部滥用行为而被解雇或被变相解雇。
在私营部门,情况甚至更糟,因为加拿大保留了未经改革的诽谤普通法,没有为公共问题或公共利益添加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在所有其他英语国家都已添加。这使得政治诽谤案件不幸地很常见,甚至有一起臭名昭著的案件是总理本人对反对党提起的,指控总理在反对党时贿赂了议员查克·卡德曼.
历史上,许多加拿大的私营部门商业丑闻只有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干预才得以曝光(加思·德拉宾斯基、康拉德·布莱克、史蒂文·宾厄姆就是三个著名的例子),部分原因是缺乏举报人保护、有利于原告的诽谤法和由于这些原因缺乏调查性新闻报道。
加拿大政府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的议会设立了公共部门廉政专员办公室 (加拿大),这是一个议会办公室,负责保护那些揭露政府内部滥用行为的举报人。然而,当第一任廉政专员克里斯蒂安·乌埃梅特在2010年12月的审计长报告中受到严厉批评时,该办公室本身也蒙上了阴影。[25][26] 内阁部长斯托克韦尔·戴为该办公室辩护[27],但独立组织敦促重新审理已结案的案件。[28][29]
印度
[edit | edit source]截至2009年,印度政府推出了举报人法“信息权法”。为了维护和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印度政府正在议会中讨论推出监察员法。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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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巴洛斯案和2007年举报人保护法
[edit | edit source]美国最高法院在 加塞蒂诉塞巴洛斯案,04-5, 547 US 410,[30] 中裁决,政府雇员 在其雇主进行的绩效评估中,如果被指控的言论是作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产生的,则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 不会受到报复保护。 [31]塞巴洛斯并没有否认他的备忘录是作为他的官方职责的一部分而制作的。想要根据第一修正案提起联邦诉讼的举报人现在必须始终声称,其制作的备忘录和著作不仅是其职责的一部分,而且是公民观点和公共相关话语的一部分。 这可以通过声称报复的理由不是备忘录的文本,而是围绕备忘录的想法来做到。在塞巴洛斯案中,他本可以辩称,他受到保护的言论是他严格遵守法治的理念。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长期以来一直被举报人律师用来保护举报人免遭报复。针对最高法院的裁决,众议院通过了 H.R. 985,《举报人保护法》2007 年。总统 乔治·W·布什以国家安全问题为由,承诺如果该法案被国会颁布为法律,他将否决该法案。参议院版本的举报人保护法案(S. 274)获得了重要的两党支持,并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获得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的批准。但是,由于参议员汤姆·科伯恩(俄克拉荷马州共和党人)对该法案进行了阻挠,因此该法案尚未在参议院进行投票。 [32]根据国家举报人中心的说法,科伯恩对 S. 274 的阻挠是为了推动布什总统的议程。 [33]
2010 年 12 月,参议院通过了加强对举报浪费、欺诈和滥用行为的政府雇员和承包商的保护措施。 [34]
加利福尼亚州虚假索赔法
[edit | edit source]加利福尼亚州虚假索赔法在名为“第 12653 节:雇主干预员工披露”的部分保护举报人免遭其雇主的报复。 [35]根据本节规定,雇主不得制定阻止员工向政府披露信息以推进虚假索赔诉讼的规定,雇主不得解雇、降级、停职、威胁、骚扰、拒绝晋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歧视员工,因为其向政府披露了信息。
尽职员工保护法(CEPA)
[edit | edit source]CEPA 是新泽西州的举报人法,禁止雇主对员工采取任何报复行动,因为员工做了以下任何事情
- 向主管或公共机构披露或威胁披露雇主或另一个雇主(与其有业务关系)的活动、政策或做法,员工合理地认为该活动、政策或做法违反了法律,或违反了根据法律颁布的规则或条例,或者,对于作为持证或认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员工,合理地认为构成不当的患者护理质量;
- 向任何正在进行调查、听证或询问雇主或另一个雇主(与其有业务关系)违反法律或根据法律颁布的规则或条例的行为的公共机构提供信息,或在该机构作证,或者,对于作为持证或认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员工,向任何正在进行调查、听证或询问患者护理质量的公共机构提供信息,或在该机构作证;或者
- 反对或拒绝参与任何员工合理地认为以下行为的活动、政策或做法:违反法律,或违反根据法律颁布的规则或条例,或者,如果员工是持证或认证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则构成不当的患者护理质量;是欺诈或犯罪的;或与关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或环境保护的明确公共政策要求不符。 [36]
“关于对报告患者安全信息的医护人员的保护”在科罗拉多州
[edit | edit source]“患者安全是为科罗拉多州公民提供医疗保健的首要问题。当医护人员有权代表患者说出自己的想法,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惩罚时,患者是最安全的。医护人员认识到,为了提供最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必须确保所有医护人员都有权报告患者安全问题,并为患者的福祉代言,而不必担心遭到纪律处分或失去工作”。[37]
参考资料
[edit | edit source]- ↑ 雅虎教育
- ↑ Answers.com
- ↑ Etymonline.com
- ↑ Wordorigins.org
- ↑ 处理或报告“不可接受”的行为(关于“旁观者效应”的额外思考)玛丽·罗伊麻省理工学院,琳达·威尔科克斯哈佛医学院,霍华德·加德林国立卫生研究院(2009 年),《国际监察员协会杂志》2(1),在线地址:ombudsassociation.org
- ↑ 玛丽·罗伊,“工作场所冲突解决的选项和选择”,收录于拉维尼亚·霍尔编辑的《谈判:互利策略》,Sage Publications, Inc., 1993 年,第 105-119 页。
- ↑ DOL.gov
- ↑ Faunce TA 发展和教授医疗保健举报的德性伦理基础,蒙纳士生物伦理评论 2004;23(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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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工程伦理概念和案例,作者:Charles E. Harris, Jr. - Michael S. Pritchard- Michael J. Rabins.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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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is, 举报人英雄 - 福音还是负担? 医学伦理公报,2001 年 8 月: (17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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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rrett, Allison, "审计举报: 金融欺诈侦查和披露法案", 17 Seton Hall Legis. J. 91 (1993)。
- Hunt, Geoffrey (2006). 互补原则: 信息自由、公共问责制和举报,摘自 Chapman, R & Hunt, M (编) 信息自由: 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开放政府. Ashgate, Aldershot, 英国。
- Hesch, Joel (2009). 举报: 政府奖励计划指南. Goshen 出版社. ISBN 978-0977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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