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社会科学/法律作为科学
法律作为科学,是由国家建立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体系,其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是行为规范和规则。刑事司法系统(警察、法院、监狱)必须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在古代,通常将肉体惩罚(酷刑和处决)作为法律制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处决通常被监禁终身取代,酷刑则被法律限制期限的监禁、罚款、没收财产、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等取代。然而,在古代,法律最常建立在国家对公民的武装控制之上。法律规范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这是法律对社会的功能和益处。
法律规范之间不应相互矛盾;否则公民将不知道应该遵守哪项法律。国家必须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和自由竞争。国家必须坚决制止一切犯罪分子扰乱公共秩序的企图。国家必须坚决制止一切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企图。国家必须坚决制止一切犯罪分子阻碍其他公民自由从事商业活动的企图。人们不可避免地在社会中建立关系,人们彼此签订经济合同,同时国家是保证双方履行合同条件的担保人,违反合同条款者将受到惩罚,并且该违反者必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即使是高级官员和州长也必须遵守法律,即使是州长也不应该在自己的活动中允许出现任性和违法行为。只有公布的法律才能适用,否则公民将不知道他们可能因为哪些法律而受到惩罚,权力将获得任意的权利。如果一个国家存在宪法,那么即使是州长也必须遵守宪法规范。
法律由政府最高机构颁布。在暴政、王国或世袭君主制下,法律由国王或君主通过个人决定颁布,例如,汉谟拉比国王首次颁布了历史上著名的法典。在贵族或寡头政治下,法律由参议院、贵族院、执政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或政治局通过投票表决颁布。在直接民主下,法律由人民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在代议制民主条件下,法律由议会通过。今天存在着法律和法典的等级制度。法典是指大量描述在经济、家庭等某一活动领域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最重要的法律汇集在宪法中。其他法典中的法律不应与宪法规范相矛盾。如果法典中的法律与宪法规范相冲突,则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其他法典中的法律将失效。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低于法律的法律行为:总统令、政府决议、指示、规则、命令等等。为了在社会中生活,为了在事务中取得成功,一个人必须学习法律。
犯罪的原因。
在科学界,关于犯罪原因存在许多观点。
尼尔·斯梅尔瑟在解决这个难题的过程中确定了三种方法
- 生物学方法,
- 心理学方法,
- 社会学方法。
生物学方法的本质在于以下几点:天生罪犯倾向于犯罪行为,天生罪犯出生于小偷和野蛮人,天生罪犯除了偷窃、抢劫和杀人之外什么也做不了,天生罪犯只能偷窃、抢劫和杀人。切萨雷·龙勃罗梭在这个方法中声称,罪犯是人类进化到早期阶段退化的结果。切萨雷·龙勃罗梭将天生罪犯的外部特征列举为:下颚突出、胡须稀疏、对疼痛敏感度降低。 [1] 顺便说一句,在我看来,这些特征最典型的特征是说话者。罪犯与原始野蛮人的相似之处体现在对纹身的热情、智力薄弱,甚至体现在将象形文字写作方式作为书写方式的退化中。切萨雷·龙勃罗梭将罪犯分为四种类型:杀人犯、小偷、强奸犯和骗子。这种类型学至今仍然存在。
根据亨利·H·戈达德的说法,罪犯是智力低下的人,来自遗传负担重的家庭。我在女子监狱给罪犯上历史课的教学经验表明,罪犯的智力水平与普通人一样,从非常低的智力水平到非常高的智力水平都有。在一个被判犯有盗窃罪的女性罪犯中,我发现了一个非常高的智力水平,因为这个女性罪犯获得了男性的信任。这个女性罪犯给男人喝掺了安眠药的伏特加酒,然后趁男人睡着时抢劫了他们。这个女性罪犯记住了我历史课上的每一个词、每一个日期、每一个历史英雄的名字,这很有可能,“受信任的小偷”的性格特征需要最好的记忆力。 智力水平影响着小偷技能提升的成功程度。
小偷技能提升的阶段如下:
• 专攻入室盗窃。
• 专攻扒窃。
• 盗窃基于受害者对罪犯的信任。
因此,亨利·H·戈达德的观点似乎并不完全正确。
从“犯罪心理动力学”理论的角度来看,罪犯在自己的行动中不是被理智引导,而是被情绪引导,罪犯是一个偏离常态的精神病患者,但罪犯既不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智力低下的人。
恩斯特·克雷奇默描述了人类的三种主要体型
• 瘦弱型(瘦弱、矮小、虚弱);
• 肥胖型(矮胖、肥胖),
• 健壮型(肌肉发达、骨骼粗大);
运动员是肌肉发达的人,倾向于组织冲突。
肥胖型人倾向于肥胖,试图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
瘦弱型人很瘦,在冲突中是潜在的受害者。 威廉·赫伯特·谢尔登认为,健壮型人最容易犯罪。
犯罪原因的遗传学解释认为,一些罪犯的染色体是XYY型,而普通男性是XY型,普通女性是XX型。这些染色体为XYY型的人外表吓人,个子高,有时是严重的变态。 [2]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心理学方法的框架内引入了“有罪恶感的罪犯”的概念,这些罪犯希望被抓住并受到惩罚,因为他们因为自己的“破坏倾向”而感到内疚,他们相信入狱会帮助他们克服这种倾向。 [3]
社会学方法的本质在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小偷在犯罪团伙中接受了有目的的培养。埃德温·萨瑟兰认为,监狱不能纠正任何人,监狱通常是进行犯罪行为训练的学校。
埃米尔·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换句话说,无法无天,是社会危机时期犯罪的主要原因。 [4] 俄罗斯在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和鲍里斯·叶利钦统治期间经历了一个类似时期。弗拉基米尔·普京的主要目标是在该国建立秩序,将犯罪世界赶到地下。在各种族群混合在一起的大城市,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可以观察到失范状态,他们有着不同的价值体系。
罗伯特·金·默顿认为,目的与实现目的的认可手段之间的差距是犯罪的原因,例如,目的是经济成功,手段是接受高等教育,但如今收费教育往往难以负担,因此一些人可能会采用非法的致富手段。 [5]
根据霍华德·S·贝克尔的污名化理论,有影响力的群体能够将犯罪的污名强加于影响力较小的群体的成员,从而训练他们认为自己是有罪的。例如,在美国,白人就是用这种方式对待非裔美国人的。 [6]
从马克思主义和激进犯罪学家的角度来看,罪犯是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叛逆者。 [7] 约瑟夫·斯大林就是一个这样的“叛逆者”的例子,他曾因敲诈勒索犯有 6 次刑事记录,并 5 次越狱。可以得出结论,所有这些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犯罪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在实证研究之前,我的初步预测是潜在的罪犯是演说者。这一预测已得到部分证实,但事实证明演说者除了能够表现出机智之外,还知道如何在犯罪团伙中与其他性格类型打交道,演说者能够利用其他性格类型作为自己犯罪计划的执行者,然后演说者能够逃避刑事惩罚,演说者能够将所有罪责都推卸到其他性格类型身上。在犯罪世界中,各种角色都有专业化,例如组织者、执行者、从犯和煽动者。俄罗斯的“法律中的窃贼”就是高素质组织者的一个例子。精通窃贼事务的演说者能够扮演组织者的角色。没有经验的演说者或技术人员则适合扮演执行者的角色。
在犯罪世界中存在着这样一条原则:“你不能成为执行者!”因为执行者最先被捕,然后执行者根据窃贼法必须承担所有责任,并且执行者不能背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否则执行者可能会在监狱中被杀。与其他角色相比,执行者的角色是最不划算的。
心理学家和演说者可以担任煽动者的角色,同时,演说者通过威胁迫使执行者犯罪,而心理学家则通过欺骗和狡猾说服执行者犯罪,因此,演说者和心理学家使用不同的胁迫方法。从犯的角色由不同的性格类型扮演,例如,技术人员能够制造高质量的武器,演说者能够出售赃物。心理学家和演说者能够在入室盗窃案中提供有关潜在受害者和他们财产状况的信息。心理学家知道如何赢得潜在受害者的信任。
顺便说一下,我的研究表明,与男性监狱中的秩序不同,在女性严管劳改所中不存在“法律中的女窃贼”,囚犯女性之间也不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演说者和心理学家适合担任毒品交易者的角色。技术人员可以扮演残忍的杀手或狙击手的角色,因为技术人员倾向于麻木不仁和情绪低落。
演说者最有可能成为犯罪世界的领导者,进行各种严重罪行并提高窃贼的技能,演说者倾向于冒险和鲁莽的行为,准备屈服于犯罪团伙的压力,并且无法预见自己罪行的严重后果。这种演说者犯罪行为的倾向在年轻时以及在醉酒状态下尤其明显。心理学家通常是犯罪的潜在受害者,因为心理学家由于性格上的弱点,无意间激怒了罪犯。女心理学家无意间激怒了强奸犯,因为女心理学家具有很高的性欲。
这项研究是在 2003 年 11 月至 2004 年 3 月期间,以贝雷兹尼基市的 UT 389/28 女性严管劳改所为基础进行的。在这段时间的最后,该所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严管制度改为普通制度。非正式的非结构化访谈(35 名受访者)和在囚犯接受初中 8 年级和 9 年级培训过程中的参与式观察(15 名受访者)成为进行这项研究的形式。总共对 50 名女性囚犯进行了访谈和观察,采用的是随机抽样方法。在这 50 名女性囚犯中,40% 是心理学家,20% 是技术人员,40% 是演说者,在女性囚犯中没有发现理论家。为了进入这所劳改所并进行研究,我不得不在这所监狱的学校担任历史教师。我的研究结果概括如下表所示
不同类型的囚犯。 | 囚犯数量。 | 囚犯中演说者的比例。 | 囚犯中技术人员的比例。 | 囚犯中心理学家的比例。 |
---|---|---|---|---|
1. 该劳改所中性格类型的比例。 | 50 人。 | 40% | 20% | 40% |
2.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被判犯抢劫罪的囚犯。 | 8 人。 | 62% | 25% | 13% |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1 条第 1、2、3 款被判犯故意伤害罪(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囚犯。 | 11 人。 | 73% | 18% | 9% |
4.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1 条第 4 款被判犯故意伤害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囚犯。 | 0% | 40% | 60% | |
5.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5 条被判犯故意杀人罪(有预谋的杀人)的囚犯。 | 10 人。 | 30% | 40% | 30% |
6.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8 条被判犯非法制造、贩卖、储存和运输毒品的囚犯。 | 17 人。 | 47% | 6% | 47% |
7.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 条被判犯盗窃罪的囚犯。 | 26 人。 | 35% | 23% | 42% |
8.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8 条或 158 条被判犯非法制造、贩卖、储存和运输毒品罪或盗窃罪的吸毒囚犯。 | 13 人。 | 45% | 10% | 45% |
9.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8 条被判犯非法制造、贩卖、储存和运输毒品的吸毒囚犯,患有艾滋病毒。 | 2 人。 | 50% | 0% | 50% |
10.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 条被判犯入室盗窃罪的囚犯。 | 9 人。 | 33% | 22% | 45% |
11.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 条被判犯扒窃罪的囚犯。 | 2 人。 | 50$ | 0% | 50% |
12.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 条被判犯利用氯胺酮进行信任盗窃的囚犯。 | 1 人。 | 100% | 0% | 0% |
13. 被判犯集团犯罪的囚犯。 | 25 人。 | 52% | 12% | 36% |
14. 单独犯下罪行的囚犯。 | 13 人。 | 31% | 15% | 54% |
15. 被判犯家庭暴力罪的囚犯。 | 12 人。 | 33% | 42% | 25% |
16. 在劳改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囚犯——工头、值班人员、分队委员会主席。 | 3 人。 | 100% | 0% | 0% |
17. 处于合法或民事婚姻状态的囚犯。 | 24 人。 | 20% | 20% | 60% |
18. 有自己孩子的囚犯。 | 22 人。 | 14% | 32% | 54% |
19. 杀害自己丈夫的囚犯。 | 4 人。 | 50% | 50% | 0% |
20. 每个囚犯平均的犯罪记录数量。 | 50 人。 | 2,5 | 2,3 | 2,4 |
根据这些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演说者在劳改所中拥有最高地位。演说者最有可能犯下集团犯罪,尽管所有女性囚犯都注意到女性囚犯执行了犯罪团伙中男性累犯的命令。对演说者的再教育是最困难的任务,其表现为在所有性格类型中,演说者每个囚犯的平均犯罪记录数量最多。演说者的再教育任务因以下情况而复杂化:演说者的婚姻状况最差——演说者结婚的次数更少,演说者生孩子的次数少于其他性格类型,演说者高度倾向于吸毒、酗酒,患艾滋病毒的可能性很高。
心理学家专门从事毒品贩卖和入室盗窃罪。心理学家高度倾向于陷入激情状态,并且高度倾向于在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致死受害者,但心理学家对抢劫的倾向较低。与在群体中犯罪相比,心理学家最有可能独自犯下罪行。心理学家再教育的任务因其吸毒的倾向,患艾滋病毒的可能性很高而复杂化。心理学家再教育的任务因其相对良好的婚姻状况而得到简化——心理学家结婚的次数更多,生孩子的次数也多于其他性格类型。
与其他性格类型相比,技术人员犯下罪行的倾向要低得多。技术人员仅占囚犯的 20%。但技术人员高度倾向于犯下故意和非故意过失杀人罪(有预谋的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技术人员能够作为刽子手杀人,并对受害者濒死的痛苦表现出冷酷麻木。他们的再教育过程因其低吸毒倾向和相当良好的婚姻状况而得到简化。1 名技术人员和 1 名心理学家分别有两项谋杀罪的犯罪记录,这体现了他们独特的残忍。
所有罗姆人女性(5 人)都是心理学家,罗姆人女性专门从事毒品贩卖——60%,盗窃——20% 和故意杀人(有预谋的杀人)——20%。
在 24 起女性犯罪案件中,犯罪工具包括刀具(84% 的案件)、斧头(8% 的案件)、绳索(4% 的案件)和擀面杖(4% 的案件)。
新版俄罗斯刑法对与使用暴力相关的犯罪实施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最高刑期从 15 年提高至 20 年,并可判处无期徒刑。俄罗斯联邦仍然保持着对死刑的暂停执行的规定,尽管刑法中对最严重的罪行规定了死刑,但法院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这是因为人们担心在理论上存在判处无辜者死刑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司法错误。一旦对死刑判决执行后,即使发现司法错误,也不可能让无辜者重新获得生命。例如,在连环杀手安德烈·奇卡提洛的案件调查中,人们发现法院已判处一个无辜者死刑并已执行,而该无辜者是奇卡提洛杀害的 50 多人中的其中一人。
根据社会学调查,大多数俄罗斯居民认为有必要实行死刑,特别是在面临车臣恐怖主义威胁的情况下。大多数俄罗斯居民认为,对那些炸毁莫斯科、伏尔戈顿斯克和布伊纳克斯克的房屋的恐怖分子,以及那些在车臣砍掉俄罗斯战俘头颅的恐怖分子,应该判处死刑。在战争期间废除死刑是荒谬的。
在上卡马河地区(索利卡姆斯克、别列兹尼基、克拉斯诺维谢尔斯克、基泽尔等城市),苏联时期被变成了监狱区域。车臣恐怖分子头目之一萨尔曼·拉杜耶夫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在索利卡姆斯克的“白天鹅”超级监狱服刑。拉杜耶夫在一次采访中表示,他希望在超级监狱服刑 25 年,获得赦免并获释,但他在 2002 年 12 月 14 日因旧伤在医院去世。对于前恐怖分子来说,在监狱中生存非常困难。囚犯和警卫也会对恐怖分子施加压力。
几乎所有彼尔姆OMON(特种警察部队)的小队成员——43 名警察(其中 32 人在战斗中丧生,11 人被俘并以极其残忍的方式处决)——都死在了车臣恐怖分子的一次伏击中。事件发生在 2000 年 3 月 29 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理解警卫对被判处死刑的恐怖分子的敌意。许多车臣恐怖分子头目,如乔哈尔·杜达耶夫、沙米尔·巴萨耶夫、伊本·哈塔布、阿斯兰·马斯哈多夫,都是通过特种行动被杀害的。在文明的欧洲,可以废除死刑,但在犯罪的俄罗斯,无法废除死刑。在美国,仍然保留着死刑。在美国,当囚犯被判处死刑时,可以选择处决方式——注射死刑、电刑、枪决、绞刑或吸入毒气,受害者的亲属可以通过有线电视观看处决过程。
米歇尔·福柯关于监狱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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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改革
米歇尔·福柯在他的《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的开头,描述了 1757 年 3 月 2 日对罗贝尔-弗朗索瓦·达米安的残酷处决。[8] 现代意义上的监狱是在这次处决 80 年后出现的,并且已经为年轻囚犯制定了监狱时间表。囚犯每天必须在车间工作 9 个小时,并在监狱学校学习 2 个小时。因此,公开处决与监禁和监狱作息时间表相辅相成。在欧洲和美国,公开处决和监禁成为了不同的惩罚方式。早些时候,监狱只是审讯和折磨罪犯的地方,然后罪犯在那里等待处决。改革后,监狱变成了囚犯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他们按照严格的时间表生活,服刑很长一段时间。这些惩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罪行和不同类型的罪犯。这场改革在不到 100 年的时间内完成。在此期间,新的法典规定了新的惩罚方式:俄罗斯在 1769 年,普鲁士在 1780 年,宾夕法尼亚和托斯卡纳在 1786 年,奥地利在 1788 年,法国在 1791 年、1808 年和 1810 年。 [9]
监狱改革的实质(从 18 世纪后期到 19 世纪初期)在于:
- 取消公开处决和酷刑。
- 引入准确的法典、统一的司法程序规则和陪审团审判。
- 引入惩罚的矫正性质,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确定不同的刑期和惩罚方式。在俄罗斯、奥地利和普鲁士,只有鞭刑仍然存在一段时间。
- 罪犯脸上或肩膀上的烙印消失了。在施加痛苦的艺术上,出现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身体作为惩罚的主要目标消失了。
- 取消了公开认罪和示众。
- 取消了使用罪犯从事公共工程——在修理道路时,罪犯被锁在脚镣和铁项圈中,他们用咒骂声来回击人群对他们的蔑视。
- 取消了囚犯链。1837 年,曾经将囚犯拖遍法国,直到布雷斯特和土伦的囚犯链,被不显眼的黑色囚车所取代。这种囚车是移动的监狱。中央走廊贯穿囚车,走廊两侧各有六个单人牢房,囚犯面对走廊而坐。罪犯的双脚和双手被链子锁住。走廊和牢房之间有一个带有小窗户的铁门,阻止囚犯在路上互相交流。走廊里有两个手持警棍的警卫。惩罚逐渐不再是一种奇观,不再是一种仪式和供人围观的表演。 [10]
废除公开处决的原因
[edit | edit source]- 处决比罪行本身更加野蛮。
- 处决使旁观者习惯于一种残暴,而这种残暴正是处决想要阻止的。
- 处决使刽子手看起来像罪犯。处决使法官看起来像杀人犯。
- 处决引起人们对被处决罪犯的敬佩和怜悯,而不是蔑视和憎恨。
结论:惩罚逐渐成为刑罚过程中最隐蔽的部分。惩罚的有效性被认为源于其不可避免性,而不是其显而易见的强度。 [11]
在现代社会,权力开始使用监禁、拘留、强迫劳动、苦役、禁止进入某些地区、驱逐等手段,而不是酷刑和处决。 [12] 监禁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身体痛苦有关,与惩罚不同,但无法忍受的肉体痛苦不再与刑事惩罚相关。整个狱警、医生、牧师、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教育家队伍取代了刽子手,成为造成痛苦的专家。 [13]
现代监禁的缺点
[edit | edit source]- 监禁对公众没有影响。
- 监禁无法对应于罪行的特殊性。
- 监禁成本很高。
- 监禁使罪犯无所事事,并使他们的恶习增多。
- 狱警的工作是一种暴政的体现。 [14]
全景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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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杰里米·边沁的计划,全天候监管囚犯是建造泛光镜监狱的主要目标。这种监狱呈圆形或十字形建筑,例如圣彼得堡的克雷斯蒂监狱就是几个十字形建筑。中央塔楼位于此类建筑的中心,监管人员在那里安顿下来。通过宽大的窗户,监管人员可以观察到围绕建筑物圆周的牢房中的囚犯生活,就像在水族馆或动物园中一样。每个牢房有两个窗户,一个窗户用来采光,另一个较大的窗户留置在里面,因此牢房可以被观察到。每个牢房只能容纳一名罪犯,以避免囚犯之间产生不良影响。牢房之间的墙壁防止囚犯之间交流。因此,不存在阴谋、集体越狱计划以及未来犯罪计划的风险。这种监狱建筑结构与地牢的原则相反。持续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对体罚的需要。现代技术手段允许通过视频监控手段对牢房中的囚犯进行持续监管,而无需依靠特殊的监狱建筑结构。像泛光镜这样的监狱项目对俄罗斯来说仍然过于昂贵。现有的监狱严重超员,俄罗斯今天牢房内存在拥挤和不卫生的状况。[15]
西方大国希望干预囚犯在监狱中形成的犯罪群体。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美国发明了两种囚犯监管制度。
- 奥伯恩制度诞生于19世纪,规定囚犯在晚上单独关押在牢房中,下午一起工作和用餐,就像在修道院一样,但必须保持绝对安静。囚犯只能与狱警交谈。
- 宾夕法尼亚制度(隔离制度)规定囚犯在完全与世隔绝的条件下单独关押在牢房中,目的是让罪犯独自面对自己的良心。
人们曾经讨论过支付囚犯劳动报酬以及囚犯拒绝某些类型工作和组织罢工的可能性。[16]
- 监狱为没有经验的罪犯提供“盗窃职业”培训,将他们转变为职业罪犯。
- 罪犯在监狱里策划未来的罪行,他们策划组织越狱和集体监狱暴动。
- 监狱并没有减少犯罪率。监狱可以扩建、增建或改造,但犯罪的数量和罪犯的数量保持稳定,甚至更糟糕的是,还会增加。
- 拘留会导致累犯,离开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返监狱。对于累犯来说,监狱生活是一种生活方式。累犯习惯了在监狱里不关心食物、住所、工作和生计。
- 监狱无法避免产生违法者。它通过强加给囚犯的生存方式来实现这一点:无论他们是单独关押在牢房中,还是被分配了无用的工作。在30到40名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生活着1000到1500名囚犯,他们只能通过依赖告密者来维护某种安全保障。
- 监狱使罪犯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忠诚、有等级制度、准备协助和教唆任何未来的犯罪行为的群体成为可能,甚至鼓励这种群体形成。监狱教会人们“盗窃职业”和充当告密者。出狱后,罪犯发现自己身处一种注定他们重复犯罪的环境中。在被监禁期间,罪犯失去了住处,出狱后就变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监禁使罪犯的家庭在唯一的经济支柱被拘留后陷入贫困。因此,小偷的儿子经常也成为小偷,最终会导致新的犯罪。[17]
结论:我认为,监狱有很多缺陷,但监狱无法取消。不可能回到酷刑和处决,因为这样做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此外,体罚在今天的监狱体系中仍然存在。体罚也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无法完全取消,因为世界上仍然存在一些人,只有体罚才能对他们起作用。不可能完全用行政处罚代替体罚,即不可能用将个人从“自由人”身份转换为“囚犯”身份来代替体罚。用行政处罚(监禁)代替体罚和处决的尝试并不完全成功,因为这种尝试导致了以前不存在的新问题的出现。如果电影《静静的顿河》中的格列布·热格洛夫遵循“盗贼必须被关进监狱”的原则,那么以前的法官则遵循“累犯的归宿是绞刑架”的原则。因此,借助处决可以减少累犯的数量,可以借助处决犯罪头目来摧毁犯罪等级制度,可以干预没有经验的罪犯接受“盗窃职业”培训的过程,因为处决确实减少了类似的“老师”数量。处决恶名昭著的恶棍可以将关押罪犯的成本降到最低。此外,处决恐怖分子和疯子可以满足受害者家属根据“以牙还牙”的古老法律而产生的正义感,这些家属有时被迫为了报复而杀人,被迫面临刑事诉讼。这个例子表明,取消任何社会发明,即使是体罚和死刑,也总是会导致重大问题的出现。
- ↑ 尼尔·斯梅尔塞尔. 社会学. 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与社会控制.
- ↑ 尼尔·斯梅尔塞尔. 社会学. 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与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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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尼尔·斯梅尔塞尔. 社会学. 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与社会控制.
- ↑ 米歇尔·福柯.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体.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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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歇尔·福柯.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第二部分. 惩罚. 第2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第114页.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尔·福柯.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第三部分. 规训. 第3章. 泛光镜主义.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尔·福柯.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第四部分. 监狱. 第1章. 完整而严酷的制度.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尔·福柯.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第四部分. 监狱. 第2章. 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