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概论
一位维基教科书作者认为此页面应该拆分为包含更窄主题的较小页面。 你可以通过将这个大页面拆分为更小的页面来帮助。请确保遵循命名政策。将书籍分成更小的部分可以提供更多关注,并允许每个部分都做好一件事,这对每个人都有益。 |
一位读者要求扩展这本书以包含更多内容。 你可以通过添加新内容(了解如何操作)或在阅览室中寻求帮助。 |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许多国家与其他国家遵循共同的法律传统。一个国家内的某些人口也可能拥有与他们居住的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普通法和民法传统通常被认为是加拿大运作的两种传统。然而,许多土著法律传统以各种形式存在,宗教法律传统,如伊斯兰法和犹太法,对许多加拿大人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冒着过度概括的风险,普通法是一种法官在制定法律方面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制度,他们参考过去的司法判决,在立法没有为眼前的法律问题提供答案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和重新解释旧的判决,法官发展了普通法,同时有意识地只进行渐进的重新解释,使法律逐步发展。
民法是一种立法机构采用包含许多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典章的制度。法官参照这些一般原则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们不必参考以前的法官如何解决类似的具体问题,甚至不必参考他们自己过去如何解决类似的具体问题。同时,法官高度重视特定法律领域专家,他们的出版物对法官有影响力。民法典通常要经过一个世纪或多个世纪才能进行重大改革。
在加拿大,这是普遍认可的权威等级。
- 宪法
- 人权立法
- 其他立法
- 条例
- 来自高级法院的案例法
- 其他案例法
- 条约/国际法
- 学说
在魁北克传统中,等级结构看起来更像这样。
- 宪法
- 人权立法
- 民法典
- 其他立法
- 条例
- 学说
- 来自高级法院的案例法
- 其他案例法
- 条约/国际法
一般来说,法官会给予等级结构中较高部分更大的权重。
正义:正义是哲学和法律中的一个术语,也是流行想象中的一个术语。人们将案件提交法院或写信给政府,因为他们希望得到公正的结果。正义通常被视为一个道德概念,它比法院和政府定义的法律更广泛。
法律:这个概念有许多不同的含义。普通人认为法律是“立法”,即立法机构批准的书面文件,描述了在法律上可以做或不能做的事情。然而,律师倾向于在更广泛的语境中使用“法律”这个词:宪法、立法、条例、司法判决、协议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具有官方地位的强制性规则的集合。有些人还将“法律”的含义扩展到涵盖人们在互动中制定的日常规则。例如,许多法律人类学家以这种方式研究法律。
法令:这是大多数人所说的“法律”:根据立法机构的规则通过的书面文件,政府应予以执行。也称为法令、法案、立法。它通常处理一个特定的主题,这将用于识别和区分它与其他法令,例如《移民法》或《所得税法》。
这确实是看到这个词你会想到的。这个想法是法律是“假设”的。换句话说: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是以某种方式制定的。没有其他东西是法律。只要人们对法律制定方式达成一致,就很容易知道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这种法律观最著名的解释是 H.L.A. Hart 的著作“法律的概念”,[1] 其中 Hart 说社会中存在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初级规则告诉我们如何制定新的(次级)规则。例如,在加拿大,任何新的联邦法律都必须得到众议院的批准。任何不遵守此“初级规则”的新规则都不能算作法律,因为它没有以正确的方式通过。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只有根据初级规则通过的法律才算作真正的法律。这导致了一种对法律非常正式的看法,强调正确的结构。它是一个强大的分析工具,因为它允许我们专注于一种规则,同时排除其他可能分散注意力的规则。
然而,对于实证主义者来说,规则的内容并不重要。道德或任何其他模糊的东西都不会发挥作用。这种“实证法”的理念受到包括罗纳德·德沃金在内的学者的批评 [2],因为它有时无法有效地处理道德上复杂的议题。例如,假设政府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形式正确,而这项法律规定,给孩子喂食是违法的。这听起来很荒谬,但严格的实证主义者会认为,这是有效的法律,因为它以正确的方式通过了。
现实主义
[edit | edit source]批判性法律研究
[edit | edit source]批判性法律研究 (CLS) 是法律理论中的一项运动,起源于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的美国。一群法律学者开始从左翼批判的角度研究法律。其中包括邓肯·肯尼迪,他是写了一本简短的书 “法律教育与等级制度的再生产:反对体系的辩论” 的教授 [3]。
人们常常被鼓励将法律和法院视为中立和公正的机构。正如肯尼迪作品的标题所表明的那样,批判性法律学者对这种对法律的看法提出了异议。他们的目标是揭露潜藏在许多法律推理背后的偏见和偏见。批判性法律研究不谈论中立的法律规则和技术问题,而是关注权力关系。实证主义者问 “这是否是一项真正的法律?”,而批判性学者问 “这项法律谁受益?” 以及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你能负担多少正义?”
批判性法律研究仍然是法律系学生和左翼从业人员中流行的运动。正如它的名字所暗示的那样,然而,该运动更多地关注对法律机构的消极批评,而不是以一种进步的方式构建社会变革。因此,该运动本身受到一些法律学者的批评,他们指责 CLS 学者 “破坏” 机构而不提供建设性的替代方案。然而,CLS 因开创了新的理论策略来挑战法律中的权力关系而受到称赞。法律理论中的其他运动,如女权主义和批判种族方法,据说是从 CLS 运动中发展而来的。
批判种族理论
[edit | edit source]批判种族理论是一种法律视角,它关注法律中反映的种族和民族问题。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机构(法院、法庭、律师协会)中的系统性歧视进行调查。种族定性、获得法律服务和有色人种进入法学院的机会等问题是其他例子。加拿大关于批判种族理论的学术资源比美国少,但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作品。
卡罗尔·A·艾尔沃德的书,加拿大批判种族理论:种族主义与法律 [4] 为该主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介绍。讨论的问题包括何时在法庭上提出种族歧视问题,以及为什么加拿大可能缺乏美国多元的批判种族研究。
另一项有趣的作品是康斯坦斯·巴克豪斯的书,色调代码:加拿大种族主义的法律史 1900-1950 [5]。在书中,巴克豪斯详细地、经过充分研究地提供了关于加拿大种族与法律的一些鲜为人知的事实。这些包括 1930 年代安大略省三K党的活动、1920 年代禁止中国商人雇用白人妇女的“白人妇女劳动法”、1919 年对黑人学校“杰斯·布克特学院”的枪击事件以及在加拿大历史上禁止原住民跳舞和隆重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