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法证学是一门学科,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甚至可能更早的中国古代),当时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指控者)会在公众面前(拉丁语 forensis 意为“论坛上的”)出示证据。在现代,它指的是将科学过程应用于恢复与犯罪或其他法律行动相关的证据。
数字取证作为一门学科,起源于 1970 年代后期和 1980 年代初个人电脑使用的爆炸式增长。第一批专门的计算机犯罪在 1978 年的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中得到承认,该法包括针对未经授权修改或删除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立法。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发生的计算机犯罪类型越来越多,并且颁布了法律来处理版权、隐私/骚扰和儿童色情等问题。
直到 1980 年代,联邦法律才开始纳入计算机罪行。加拿大是第一个在 1983 年通过立法的国家。随后是 1986 年的美国联邦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1989 年澳大利亚对其罪行法案的修正以及 1990 年的英国计算机滥用法案。
在此期间,大部分取证分析是在“实时”系统上执行的,使用传统(和非专业)系统管理工具。几乎没有标准或指南来帮助从业人员,他们提供的证据经常被法院驳回。
为了应对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计算机犯罪的增长,执法机构开始建立专门的调查小组,通常是在国家层面上。1984 年,联邦调查局启动了计算机分析和响应小组,一年后,英国在伦敦警察厅反欺诈小组中设立了一个计算机犯罪部门。这些小组的早期成员中有许多是计算机爱好者,也是执法人员。
在整个 1990 年代,对这些资源的需求量很大,最终导致了区域甚至地方级别的部门的创建。例如,英国国家高科技犯罪部门成立于 2001 年,旨在提供国家结构;人员集中在伦敦,各地区警察部队(该部门于 2006 年并入严重有组织犯罪机构 (SOCA))。
在此期间,数字取证科学是从从业人员开发的临时工具和技术中发展起来的。这与其他法证学科形成对比,其他法证学科是从科学界的成果中发展起来的。直到 90 年代后期,数字证据的价值才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 21 世纪初,消费领域见证了移动设备(手机、PDA、移动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的爆炸式增长,类似于 80 年代的计算机革命。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此类设备的使用更加普遍。
在犯罪中使用手机是众所周知的,移动设备的证据价值正在逐渐得到认可。这不仅限于电话和短信;现代设备通常包含电子邮件、照片、聊天和其他形式的通信/活动。
在 2010 年的一篇论文中,Simson Garfinkel 确定了未来数字调查面临的问题。包括数字媒体规模的不断增大,消费者广泛使用加密,操作系统和文件格式的种类越来越多,个人拥有多个设备以及对调查人员的法律限制。该论文还确定了持续的培训问题,以及进入该领域的高成本成为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