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媒体法律与伦理简介
任何一个组织,如果想要建立健全的制度,都离不开一定的规章制度或管理机构。食品行业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职业橄榄球运动员有国家橄榄球联盟裁判员,美利坚合众国有宪法。媒体行业也是如此,无论是印刷媒体还是数字媒体。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专门负责监管媒体各个领域的有序运行。 [1]广播媒体受到政府监管最为严格。电视和广播媒体专业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规定,违反规定将面临巨额罚款。报纸和杂志等印刷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监管,但诽谤等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出版物面临巨额赔偿。互联网基本上也是不受监管的,但许多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某些信息分发者。
FCC 由 1934 年《通信法》设立,该法是美国通信领域的综合性框架。政策是指组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项行动方案。[2]如果没有 1934 年《通信法》作为媒体世界的政策依据,媒体专业人员将无法明确了解其监管范围。除了少数不可打印或播出的内容以外,广播和印刷记者可以自由写作和言论。优秀的专业人士以第一修正案赋予他们的自由为荣,尤其是“新闻自由”部分。然而,曾经有一段时间,一些记者无法享受到这种自由。美国准备与法国开战,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不正当手段确保美国取得胜利。
总统约翰·亚当斯在 1798 年签署了《外国人与煽动法》。1798 年《外国人与煽动法》是一项包含四项条款的法律,赋予政府权力,可以监禁和驱逐被认为“对美国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人,并禁止美国公民“印刷、发表或出版……任何关于政府的虚假、诽谤和恶意的文字”。[3]这是第一次有法律挑战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界限。煽动法针对的是民主共和党报纸的记者和编辑,因为他们对联邦党政策的批评被认为是叛国行为。当时的国会由联邦党控制,因此四项法律轻松通过。然而,在这些法律通过后,人们对该党派的批评大幅增加。这导致联邦党人在 1800 年大选中失利。在他们失败后,这些法案要么被撤回,要么被允许失效。
通常,管理机构会根据当时的标准、地区、公众等制定、起草和通过法律。1798 年,公众接受了某种行为(即发表批评管理机构内容的文章)应受法律惩罚的事实。因此,《外国人与煽动法》的通过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今,同样的过程会变得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美国公民以能够自由言论和行动为荣,只要这些言论和行动符合政府制定的合理法律。许多国家无法享受到同样的权利。美国对言论自由的看法在今天与过去截然不同,这体现了一种标准。
标准是指某项权威或普遍共识认为的比较基础。1798 年,美国对印刷媒体的标准是忽略任何关于政府的负面文章,并对作者和编辑进行起诉。[4]然而,2013 年,美国对印刷媒体的标准认为,言论自由是美国公民可以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对美国政府的批评只要不包含诽谤成分(将在本章后面讨论),在今天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事实上,只要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并有充分的、有事实根据的论据来支持,这种批评还会受到赞扬。
有些人认为印刷媒体完全不受监管,记者们对他们有时诽谤的人或捏造的故事造成的混乱毫不关心。虽然一些记者被发现有伪造信息以创造“更吸引人”的故事的罪行(例如,珍妮特·库克获得普利策奖的文章“吉米的世界”),但仍然有很多记者为了维护新闻报道的完整性,只报道真相。通过遵守道德准则,即组织采纳的准则,以帮助成员了解“正确”与“错误”之间的区别,并将这种理解应用于他们的决策,记者们保持了他们的诚信。美国专业记者协会的道德准则包括关于负责任、减少伤害和独立行动的一系列指导。 [5]
然而,随着近年来技术进步的不断涌现,新闻报道的完整性大幅下降。联系消息来源变得更加容易。一条简单的电子邮件或电话已经取代了前往消息来源的住所或工作场所。这种易于接触可能导致一些记者变得懒惰。当遇到未回复的电子邮件或不停响铃的手机时,一些记者并没有采取下一步行动,也没有简单地打印或播出“拒绝置评”这句话,而是通过半真半假甚至完全的谎言来美化他们的故事。完全忽视真实信息的报道与表达对某个主题或人的感受相差甚远。在印刷媒体领域,这种包含偏见评论和主观意见的写作形式被称为评论版。
偏见是指一种特定的倾向或爱好,尤其是这种倾向或爱好会阻止对问题的公正考虑。简而言之,偏见是指基于个人意见的判断。客观写作与偏见写作相反,是新闻报道工作中所期望的。记者应该保持客观,只报道事实,而不是观点。偏见写作不给读者留下任何机会进行自己的推断或判断。 [6]当作者在文章中加入自己的观点时,读者会认为这份作品是出自客观的视角。他们不区分真相和观点。然后,作者的作品可能会导致读者得出相同的结论,如果同一个作者或少数作者反复这样做,这可能会导致出版物严重倾向一方。
如今,许多最成功的印刷和广播记者都是通过评论文章和其他带有个人观点的材料(如博客和视频博客)而成名的。他们对政府、媒体其他成员以及其他各种主题和人物的极具偏见性的陈述和假设是可接受的,因为这与现代美国文化和政府制定的标准相结合。虽然一些印刷和广播媒体专业人士以能够符合美国文化标准的道德正义为荣,但有些人却在每一次广播和文章中都有意打破伦理的界限。在媒体世界里,伦理判断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对伦理尺度的认识存在差异。
伦理是指在特定类别的人类行为或特定群体或文化中被认可的行为准则。当个人决定成为媒体世界的一部分时,他们必须确保以一定的正直和道德行事。[7]这包括对评论和分析进行标注。任何因记者缺乏认可而被断章取义的信息都应由记者负责,不应该被认为是读者的误解。新闻报道和推广或宣传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分。在许多情况下,作者会发布一些信息,这些信息明显支持某个公司、个人、群体或组织,从而导致读者认为该主题比实际情况要重要得多。
作为符合媒体世界行为准则的媒体成员,个人应该能够毫无问题地以诚信完成工作。诚信是指遵守道德和诚实的标准。无论行动的结果如何,作者、制片人、摄影师等都应该始终秉持这样的想法:他们能够坚强地站在自己的作品背后。[8]媒体专业人士的受众普遍认为,此人是以诚实和公正的方式处理此事,并且做出了道德决定,以免践踏任何相关方的权利。在媒体中,某些因素在做出道德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正和客观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媒体世界中的公正和客观
[edit | edit source]作为媒体的消费者,公众有权假定媒体来源发布的所有内容,除非另有说明,都是真实的,并且来自公正客观的角度。[9] **公正**意味着无偏见、公平和公正。事实上,公正是无偏见的同义词。很多时候,媒体专业人员在只进行了一次事实核查或只进行了一次采访后就发表作品。这不是公正的工作。如果一个故事涉及两方,记者公平地报道故事的双方是合理的。如果一方没有回应,记者必须发布声明,说明他或她多次联系过该来源,但没有收到回复。这证明了记者具有新闻诚信,并尽其所能从公正的角度进行写作。
与公正性类似,**客观性**是写作的一个要素,这意味着它不受个人感受、解释或偏见的影响。如果写作是客观的,它严格基于事实。没有客观性,作者有可能会让读者相信不真实的信息(比如一个简单的观点)是真实的。客观的作者会支持观点的公开交流,即使这些观点他或她可能觉得令人反感或令人厌恶。此外,他或她避免刻板印象。[10] 如果写作中包含任何对特定社会地位、有身体残疾的群体、性取向、地理位置、种族、宗教、年龄、性别或种族的贬低或贬低内容,它就不是客观的。无论作者是否对某个特定群体有意见,他或她都不应该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出版物的读者。通过避免新闻和广告的任何混合形式,保持一定程度的客观性也是明智的。类似新闻的广告可能会混淆读者和观众,并引起新闻来源的伦理问题。
在专业媒体领域,存在许多伦理问题,但其中一些最重要的伦理问题是关于诽谤、名誉损毁和诽谤的。这三个词经常被混淆。名誉损毁和诽谤都属于诽谤。**诽谤**是指通过诽谤或名誉损毁等方式对他人名誉进行的虚假或不合理的损害。在媒体领域,声誉极其重要。对有些人来说,这是他们唯一的资本。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责任方(如果责任方不是本人)必须对法律负责。诽谤是一个经常出现在法庭上的问题。[11] 即使一个人没有故意造成消费者推断的含义,他或她仍然对受损者的名誉诽谤负责。普通读者或观众对某件事的看法将成为法庭的依据。任何暗示个人、群体、组织或文化不忠、懒惰、腐败、财务困难、犯罪、不诚实或无能的内容都构成诽谤诉讼的理由。
名誉损毁和诽谤都属于诽谤。尽管这两个词都指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陈述,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简单。**名誉损毁**是指在书面或印刷形式中使用关于他人的虚假、诽谤性言论。**诽谤**是指口头或其他短暂形式中使用关于他人的虚假、诽谤性言论。[12] 诽谤,通常非正式地用作诽谤的同义词,发生的频率更高,因为人们往往会更多地考虑与自己姓名相关的书面文字,而不是自己说出的话。
当个人说出或写出关于他人的不实言论时,他们通常要么直接撒谎,要么侵犯他人的隐私以获取信息并将其弄错。由于世界在技术进步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信息(无论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实际上都以光速传播。以前,报纸会对诽谤性的言论进行简单的撤回。如今,信息发表在杂志、报纸、书籍、网站、博客、视频博客等许多地方。这种获取信息的方式如此之多,导致个人需要有代表他们的人。
侵犯隐私不幸的是一种常见的、但非法的做法,用于获取某些出版物的信息。**隐私**是指不受侵犯或干扰个人生活或事务的自由状态。关于媒体专业人士可以走多远以获取信息,有一些令人惊讶的事实。例如,社会在公共场所几乎没有隐私权。[13] 很多时候,当电视上的商业广告展示繁忙的街道,人们在街上忙碌时,观众会认为每个人都被告知他们会在电视上。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已经被告知。但是,他们不知道摄像机的存在并不违法。如果公共场所的所有人都能看到你,媒体就有权写关于个人、个人所做的事情以及拍摄个人照片的报道。
媒体专业人士可以在公共场合拍摄和撰写关于人们的文章,这仅仅是媒体政治的一个因素。**政治**是指在组织中进行事务的实践或职业。[14] 然而,一些媒体专业人士超越了政府和媒体伦理准则设定的界限。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或者关于他或她的诽谤性言论被发布或播出时,他或她通常会寻求公共关系官员的帮助来为自己辩护。
媒体监管和审查
[edit | edit source]**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保证言论自由权;包括集会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逐字地,它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关于建立宗教的法律,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或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权,或向政府请愿以要求纠正申诉的权利。”[15] 许多人认为,第一修正案受到**版权**的限制,即在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无论是印刷、音频、视频等)方面进行复制、授权和以其他方式利用的排他权利。[16] 尽管版权和第一修正案都试图促进创造和传播更多样化的作品,但它们使用的方法大不相同。
媒体专业人士必须承认,他们的职位要求他们公正地开展工作。为此,公平主义原则应运而生。**公平主义原则**要求广播员对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提供充分的报道,并且公正地反映不同的观点。[17] 不同的观点往往会导致争论变得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争端各方经常会联系媒体,以表达自己的真相。例如,在一种情况下,一位政治候选人可能会在某天早上加入一个广播电台发表讲话。公平主义原则要求任何持相反观点的候选人也必须获得在节目中发言的机会。
除了公平主义原则外,广播员还受制于事先限制原则的规则和条例。**事先限制原则**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在该修正案范围内的任何表达领域实施任何事先限制制度,但有一些有限的例外。[18]
媒体伦理包括拥有和利用一套道德规范。广播和印刷新闻中的道德规范包括发布准确和包容的信息。它还包括诚实,我们在本章前面讨论过,被称为诚信。新闻业道德缺失的一种表现是**暗中支付报酬**,即秘密或私下支付报酬,以换取通过滥用职权、影响力或设施来促进产品、服务等的推广。[19] 例如,如果一个广播主持人不断地说某家餐厅是他或她最喜欢的地方,并告诉听众去看看这家设施,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发现该主持人从经理那里收取了钱,以换取在节目中宣传,这就被认为是暗中支付报酬,这是非法的。
在专业媒体界,有时会发生的一种不道德行为是关于来源的撒谎。如果一个故事的来源确实是合法的,但他们只在匿名的情况下接受媒体采访,那么这个故事的发布方式是合法的。[20]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报道保护法保护作者和来源。 **新闻报道保护法**是赋予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诉讼中不透露其专业能力获得的机密信息或信息来源的特权的法律。新闻报道保护法的最著名案例之一是朱迪思·米勒事件。朱迪思·米勒是一位美国记者,参与了普莱姆事件。作为《纽约时报》的记者,朱迪思·米勒拒绝透露关于瓦莱丽·普莱姆及其丈夫约瑟夫·威尔逊的故事的来源。
摄影新闻伦理
[edit | edit source]媒体伦理与口头和书面文字一样,与照片密切相关。“一张图片胜过千言万语”这句古老的谚语在新闻报道中从未像现在这样真实。讲故事或写故事来告知受众很容易,但当故事配上照片时,文章就会变得生动起来。然而,与新闻报道的其他方面一样,摄影也可以被用于非预期的方式。
有时,图像被用来操纵受众。例如,考虑在辛普森审判期间用于《新闻周刊》和《时代》杂志封面的辛普森的照片。他的罪犯照片在《新闻周刊》杂志封面被完整地打印出来,没有任何修改。然而,《时代》杂志以其有争议的封面而闻名,使用了该照片的低分辨率版本,并在边缘添加了暗淡的褪色效果。这张照片让辛普森看起来很阴险,让读者在阅读文章之前就对这位运动员和对他的指控做出推断。[21]
照片操纵并非不道德摄影新闻的唯一例子。在某些情况下,照片可以在不需要或过于血腥的情况下使用。[22]一些例子包括捕杀本·拉登、来自阿富汗的战争照片以及波士顿爆炸案的受害者。对一些记者来说,发表描绘可怕伤势的战争照片是必要的,这样才能让战争的现实永远铭刻在读者的脑海中。换句话说,战争对许多没有参与其中或不住在发生战争国家的人来说有一种“眼不见为净”的效果。[23]人们对仅仅展示士兵列队或穿着制服的照片也变得麻木。一些记者认为,使用士兵和平民残缺肢体或血肉模糊躯体的照片可以使故事更“引人入胜”,或牵动读者的同情心。虽然这是真的,但照片中的人可能还有家人和朋友,他们宁愿不忍受看到自己亲人如此可怕的画像的痛苦。lion.k.sugumar
媒体法律与伦理的未来
[edit | edit source]随着第五阶层不断壮大,第四阶层的成员越来越失去信誉。广播中的偏见报道和公然谎言让新闻界声名狼藉。随着越来越多的漏洞被创造出来,媒体法律和伦理的未来看起来很不稳定;然而,这个几乎不受管制的行业仍然对不成文的伦理准则负责,即使许多媒体机构的数字化导致专业媒体成员减少。
**数字化**,即为了在计算机中使用而将数据转换为数字形式,让许多业余媒体运营者认为自己是专业人士。[24]他们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看起来可能很专业,但有时却令人尴尬地错误和无效。这反过来又导致社会将所有媒体机构归为一类,用“欺骗性”、“不可靠”和“难以置信”等词语来描述它们。
博客和微博、照片分享网站、数字故事、机器动画、云计算、播客、写作社区和谷歌工具等新媒体技术使技术传播能够超越其创造者的想象。用户和开发者不断运营和扩展某些媒体创作,以至于媒体法律和伦理的未来,包括翻新和全新的媒体技术,将在媒体世界中具有指数级的意义。
关键词
[edit | edit source]**1798年《外国人及煽动叛乱法案》** - 四项法律赋予政府权力,可以监禁和驱逐被认为对美国和平与安全构成危险的外国人,并使美国公民发表、说出或出版关于政府的虚假、诽谤和恶意的文章成为非法。
**偏见** - 特定的倾向或倾斜,尤其是阻止对问题进行公正考虑的倾向。
**伦理准则** - 机构采纳的准则,帮助成员理解“正确”和“错误”之间的区别,并将这种理解应用于他们的决策。
**版权** - 对复制、许可和其他方式利用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的独家权利,无论是印刷品、音频、视频等。
**诽谤** - 通过诽谤或中伤等方式,错误或无端损害他人的名誉。
**数字化** - 将数据转换为数字形式,以便在计算机中使用。
**事先审查原则** - 一项原则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在该修正案范围内的任何表达领域实施任何事先审查制度,但有某些有限的例外。
**伦理** - 在特定类型的人类行为或特定群体或文化中认可的行为准则。
**公平主义原则** - 一项原则,要求广播公司负有积极责任,提供关于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的报道,这些报道应足够充分,并公平地反映不同的观点。
**联邦通信委员会** - 为管理媒体每个部分的系统功能而设立的委员会。
**第五阶层** - 指博客等媒体机构,而不是主流媒体机构。
**第一修正案** - 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权;包括集会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
**第四阶层** - 报道新闻的人员和组织。
**诚信** - 符合礼仪和诚实的标准。
**诽谤** - 使用关于某人的虚假、诽谤性声明,以书面或印刷形式。
**行贿** - 秘密或私下付款,作为通过滥用职位、影响力或便利设施来推广产品、服务等的回报。
**政策** - 组织为方便起见采取的行动方针。
**政治** - 在组织中进行事务的实践或职业。
**隐私** - 免受个人生活或事务的侵犯或干扰的状态。
**新闻报道保护法** - 赋予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诉讼中不透露其专业能力获得的机密信息或信息来源的特权的法律。
**诽谤** - 通过口头或任何其他短暂形式,使用关于某人的虚假、诽谤性声明。
**标准** - 权威机构或普遍同意认为是比较基础的原则。
参考文献
[edit | edit source]- ↑ 我们做什么 | FCC.gov. (n.d.). 联邦通信委员会. Retrieved November 29, 2013, from http://www.fcc.gov/what-we-do
- ↑ Dictionary.com. (n.d.). Dictionary.com. Retrieved November 29, 2013, from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policy?s=t
- ↑ Stone, G. (2004). 危险时期:从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案到反恐战争的战时言论自由. 纽约市:W.W. Norton & Company, Inc..
- ↑ Brown, F. (2011). 新闻伦理:新闻媒体专业行为案例集. 波特兰:马里恩街出版社。
- ↑ SPJ伦理准则 | 美国新闻协会 | 自1909年以来一直在改进和保护新闻业. (n.d.). SPJ伦理准则 | 美国新闻协会 | 自1909年以来一直在改进和保护新闻业. Retrieved November 29, 2013, from http://www.spj.org/ethicscode.asp
- ↑ Kennedy, G., & Moen, D. (2007). 新闻有什么用?记者和编辑如何拯救美国的生存方式. 哥伦比亚:密苏里大学出版社。
- ↑ 桑德斯,K. (2003)。伦理与新闻。千橡树:圣智出版有限公司。
- ↑ 哈库普,T. (2009)。新闻:原则与实践。千橡树:圣智出版有限公司。(原著出版于 2004 年)
- ↑ 布鲁尔,D. (n.d.)。新闻中的公正性 | IJNet。新闻中的公正性 | IJNet。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ijnet.org/blog/impartiality-journalism
- ↑ 琼斯,A. (n.d.)。为什么记者不应该放弃客观性的论据。尼曼报道。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www.nieman.harvard.edu/reportsitem.aspx?id=101911
- ↑ 斯隆,W.,&;帕塞尔,L. (2002)。美国新闻:历史、原则、实践。杰斐逊:麦克法兰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琼斯,W. (2003)。雪上加霜:诽谤、中伤和隐私侵犯。博尔德:科罗拉多大学出版社。
- ↑ 琼斯,C. (n.d.)。隐私。隐私侵犯。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www.winning-newsmedia.com/privacy.htm
- ↑ 政治。(n.d.)。Dictionary.com。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politics?s=t
- ↑ 权利法案文本抄本。(n.d.)。权利法案文本抄本。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
- ↑ 尼默,M. (n.d.)。17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评论 1969-1970。17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评论 1969-1970。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heinonline.org/HOL/LandingPage?handle=hein.journals/uclalr17&div=65&id=
- ↑ 吉尔,K. (n.d.)。什么是公平原则?About.com 美国政治。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uspolitics.about.com/od/electionissu
- ↑ 注释 9 - 第一修正案。(n.d.)。FindLaw。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来自 http://constitution.findlaw.com/amendment
- ↑ 里希特,W. (2006)。广播:行业完整指南。百老汇:彼得·朗出版公司。
- ↑ 牛顿,E. (2013 年 9 月 24 日)。新闻背后。哥伦比亚新闻评论。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cjr.org/behind_the_news/paying_more_attention_to_the_s.php
- ↑ 标题菜单。(2005 年 8 月 31 日)。Blogcritics。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blogcritics.org/ojs-last-run-a-tale-of/
- ↑ 怀尔德,L. (2013 年 4 月 15 日)。撒切尔抗议 360,第 4 部分(共 4 部分) - 摄影新闻中的伦理。摄影新闻中的伦理:如何不操纵受众。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www.lewiswhyld.com/ethics-in-photojournalism/
- ↑ 记者有义务发布战争暴行图片吗?续……(n.d.)。Quora。检索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来自 http://foreignpolicy.quora.com/Are-Journalists-Obligated-to-Publish-the-Violent-Images-of-War-Ctd
- ↑ 博奇科夫斯基,P. (2005)。新闻数字化:在线报纸的创新。新巴斯克维尔: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