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导论/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带来了内在善与内在恶的最佳平衡,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正确的,或者说是义务的。因此,功利主义者强调我们行动或政策的结果。杰里米·边沁在他的著名“功利原则”中对此进行了阐述。功利主义是后果主义的一个著名分支,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道德判断应基于其后果的公正价值。不同类型的功利主义对什么是好或坏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和偏好尊重功利主义最为显著。
功利主义由杰里米·边沁创立,并由他的弟子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进一步发展。边沁最感兴趣的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对法律的影响,他制定了一套精确的系统,将犯罪对功利的负面影响与其惩罚的严重程度相关联。密尔从更广泛的哲学视角探索了功利主义,并为其辩护,以反驳反对派伦理学家的批评。密尔借鉴了边沁的论断,即重要的是快乐的精确数量,并增加了质量因素,其中质量由“胜任的评判者”决定,这些评判者能够充分享受给定的快乐。然而,密尔更进一步提出,某些快乐的质量如此之高,以至于任何数量的这种快乐都比任何数量的质量较低的快乐更可取。这个论点是有争议的,部分原因是它带有优越感,但主要是由于密尔引入这个论点的理由——有些快乐的质量如此之高,以至于一个知情且独立的陪审团总是会选择一些这种快乐,而不是任何数量的另一种快乐——缺乏严谨性,而且可能根本就不是这样。
另一位19世纪的哲学家亨利·西奇威克重新解释了功利主义,其思路更接近于我们今天常用的方式。他发现将功利定义为快乐很笨拙,因此开始将功利视为衡量欲望和满足的指标。因此,如果一件事情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欲望,那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它就是好的,如果它没有满足大多数人的欲望,或者违背了他们的欲望,那么它就是不好的。
功利主义的两个分支至今仍在得到认可,它们最终发展起来。
行为功利主义,或 AU,认为如果一个行为者面临一个道德抉择,那么做出能给所有受影响的人带来最大总快乐的选择,是道德义务的。
规则功利主义,或 RU,认为每个人都应按照一套道德规则行事,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这套道德规则行事,那么产生的快乐将比每个人按照任何其他道德规则行事时产生的快乐更多。
彼得·辛格是一位当代哲学家,他的基本伦理学方法是功利主义的。
詹姆斯·雷切尔斯教授批评了功利主义的哲学,主要集中攻击以下几点。
- 行为被判断为正确或错误的唯一依据是其后果
- 唯一重要的后果是是否产生了快乐或痛苦
- 任何人的快乐都不比其他人的快乐更重要或更不重要——每个人都同等重要
雷切尔斯发现功利主义的第一个缺陷是将快乐作为我们在努力中追求的目标。虽然这在原则上可能很有吸引力,但雷切尔斯认为,它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一个证明这一点的例子是,如果一个朋友在背后说某人的坏话,功利主义会认为这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这个人没有意识到;因此,它没有给他们造成任何伤害。雷切尔斯建议,人们不应该为了让自己快乐而去交朋友。相反,快乐应该是对人们所取得的成就或获得的成果的回应。
雷切尔斯提出的另一个观点是,关于仅仅将行为的后果而非行为本身视为重要的教条。例如,如果一名警官因种族原因被指控虐待某人,根据功利主义,显然最好的解决方案是认定这名警官有罪,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因为这将使大多数人获得快乐。雷切尔斯会反驳说,这并不道德,因为虽然更多人感到快乐,但一个人却被毁了,而且没有得到公正的代表。雷切尔斯会认为,他们应该接受公正的审判,并根据法律受到起诉。另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人在洗手间安装了隐藏摄像头,功利主义会认为这是道德的,因为他没有给任何人带来痛苦,而且增加了自己的快乐。雷切尔斯会否认这一点,并声称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雷切尔斯还攻击了功利主义者认为每个人都平等,你自己的快乐并不比其他人的快乐更重要的论点。他认为,这完全不切实际,因为人们通常可以在买东西的时候增加别人的快乐。例如,如果你有 20 美元,你可以用来买一双新鞋,或者你可以捐赠给穷人,很明显,捐赠会帮助更多人,但牺牲你自己和你爱人的快乐来帮助完全陌生的人是否合理?雷切尔斯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人们经常提到的功利主义的另一个批评是,这种哲学没有考虑到人的意图。如果一个人采取行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快乐,但最终导致了快乐的减少,那么他是否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情?如果四个人需要器官移植才能活下去,那么强行杀死一个人并将其器官移植到这些人身上,让他们活下来,这是否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如果功利主义认为任何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快乐的行为都是好的,那么为了拯救他人而强行杀死一个人将是一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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