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导论/什么是人
在某个时期,一些宗教社会普遍认为人有灵魂,人死后灵魂会升入天堂或下地狱,或者转世。灵魂被认为是人的本质核心。这个观念现在可能不太流行了,但它构成了大多数宗教信仰的基础。这种身心分离的信仰在今天被称为二元论。
当前的科学思想倾向于另一种观点:一元论。身体被视为复杂的生物实体,负责他们表达的所有行为和思维过程。由于没有灵魂存在的证据,只有物质实体需要考虑。说 X 现在和 Y 然后是同一个人,就是说他们之间存在着身体上的时空连续性。
个人身份的问题,最初是由洛克提出,后来由莱布尼茨扩展,乍一看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当观察一个人或一个物体时,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追踪这个人一生。如果我把一支笔放在我背后,然后把它拿出来,它显然是同一支笔。当我们讨论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时,问题就出现了。
让我们回到人的例子;从你出生到死亡,你身体中的大部分物质都会发生变化,那么你还是同一个人吗?从坚果中长出来的树在整个生命中都拥有相同的东西,主要是它的起源,然而它始终是同一棵“树”吗?那它仅仅是坚果的时候呢,或者是我房子后面的柴火呢?物体什么时候不再是物体,而变成了不同的物体呢?
也许最著名的历史例子来自忒修斯之船。忒修斯之船有 100 个部件,船舱里放着 100 个备用部件。这艘船开始航行,第一天航行时,船长发现船上有问题,于是他用船舱里的部件替换了它。第二天又发生了类似的事情,然后是第三天,等等。100 天后,这艘船返回港口,所有部件都被船舱里相应的部件替换了。这艘船还是同一艘船吗?如果船长清空了船舱,用最初属于忒修斯之船的部件造了一艘新船,那将是忒修斯之船,还是他驶入港口的船呢?
关于个人身份,一个人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是人了?如果你的手臂被砍掉了,你还是一个人吗?还是同一个人吗?我需要移除什么才能剥夺你的“人”性呢?
什么是人的问题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含义。例如,未出生的婴儿是“人”吗?问问一个主张堕胎是非法的的人,你可能会得到一个答案;相反,问问计划生育的人,你几乎肯定会得到另一个答案。如果未出生的婴儿是“人”,它从什么时候开始被认定为一个人?它可能是隐含在存在中的吗?那么,未出生的婴儿与未出生的鸡有什么区别?在那个时候,两者都具有类似的感知力,似乎是。无论使用哪种人格定义,都会提出很多类似的问题。
哈里·弗兰克福特(1929-),写道,“[成为人的标准]旨在捕捉那些我们对自己最关心的属性,也是我们认为生活中最重要的和最成问题的属性的来源。”在哲学中,“什么是人?”不是一个生物学问题,而是一个其他属性的问题。哈里·弗兰克福特说,其中一个属性是意志的结构。
在自由意志辩论中,主要有三种思想流派:硬决定论、软决定论和自由意志论。这些流派在两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相容论与不相容论。用自由意志辩论的术语来说,决定论是指人类大脑的决策部分并非本质上是随机的,而非决定论是指大脑的决策部分本质上是随机的。相容论认为,即使我们的决策系统不是随机的,人类也能做出自由意志的决定,而不相容论认为,只有当我们的决策过程是随机的时候,我们才能拥有自由意志。
这场辩论之所以复杂,是因为一些作者将“决定论”与“硬决定论”互换使用。决定论是一个对象组(一个“系统”)的条件,该条件使得它在时间 t-0 的状态决定了它在时间 t-1 的状态,t-1 是紧接在 t-0 之后的时间点。一个关于自由意志的决定论者相信,人类大脑的决策系统就是一个这样的系统。一个硬决定论者相信这一点,还有一件事,即某人的决定是被决定的(由他们的欲望等等决定)意味着他们没有自由意志。因此,仔细区分这两个词很重要,并记住相信决定论的人不一定是相信自由意志的人。
另一个复杂之处在于,一些作者认为,缺乏决定论(“非决定论”)是一种根本的随机性,其中某物在时间 t-0 的状态并不决定该物在时间 t-1 的状态,甚至该物在时间 t-1 的存在,从而使控制变得不可能,而其他作者认为,即使他们在大脑状态在 t-1 与他们紧接其前的 t-0 大脑状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具有非决定论性大脑的人类仍然可以控制他们在 t-1 的行为。(持有前一种观点的作者往往是软决定论者,而自由意志论者似乎倾向于持有后一种观点。硬决定论者可以持两种观点。)
不相容论者认为,为了让人有自由意志,在所有相同的条件下,必须是人会遵循不同的行动路线。例如,让我们假设我去冰淇淋店想吃巧克力冰淇淋。在我所有内心状态和心理状态以及所有条件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我必须能够点巧克力或那不勒斯,才能拥有自由意志。例如,如果我爱吃巧克力,讨厌那不勒斯,我点巧克力是因为我想吃巧克力冰淇淋,那这不是一个自由意志的行为,因为它是由我想吃巧克力冰淇淋的事实决定的。不相容论者认为,只有当我去冰淇淋店想要吃巧克力,讨厌那不勒斯,却能够点那不勒斯,即使我想吃巧克力,并且讨厌那不勒斯,我才能拥有自由意志。
相比之下,相容论者认为,为了让人拥有自由意志,他们必须在没有强迫的情况下决定他们做什么。如果我去冰淇淋店想要吃冰淇淋,相容论者认为,我点巧克力这一选择是由我对巧克力的强烈渴望决定的,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一个自由意志的行为。相反,相容论者认为,剥夺人们自由意志的是强迫。如果一个来自那不勒斯的疯狂游客用枪指着我的头,让我点那不勒斯而不是我心爱的巧克力,我点那不勒斯冰淇淋就不是一个自由意志的行为。
硬决定论者接受决定论和不相容论,他们认为人类的决定不是随机的,这种非随机性排除了自由意志。软决定论者接受决定论和相容论,他们认为人类的决定不是随机的,这种非随机性并不排除自由意志。(一些软决定论者认为,人类决策中的随机性会使自由意志成为不可能。)自由意志论者接受非决定论和不相容论,他们认为人类的决定是随机的,这种随机性并不排除自由意志,事实上,随机性实际上允许自由意志。
决定论者认为,如果一个特定的系统是决定论的,那么它的下一个状态将完全由其当前状态决定。这意味着,在一个决定论系统中,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紧随其后的结果或事件集合都是确定的,由自然规律保证。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的行为遵循自然规律,我们也不例外。决定论是指一切事件都是必然发生的,这是由于先前的环境所致;硬决定论是指这是真的,并且人们无法真正做出自己的决定。不相容论是指,如果自然规律决定了人们在特定情况下会做什么(这些情况本身是由紧接其前的环境决定的),那么人们就不能拥有自由意志。
我们对科学和物质世界的所有认识都表明,决定论在几乎所有可观察的情况下都是真实的。然而,对量子力学的某些解释认为,一些事件是根本上的随机事件,这意味着一些大脑事件可能是随机事件。这反过来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一些人类的决定可能是随机的,比如一个人决定点巧克力冰淇淋,但不知何故,没有理由地点了那不勒斯。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人们日常经验中对自由意志的感受证明了人类的决定并非必然的。软决定论者同意这种观点,即证据压倒性地支持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人类至少有时能够决定自己的行动并不证明这些行动并非必然的。一些软决定论者认为,一个人决定了自己的行动就证明了行动是被决定的(由她决定的)。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人们只能对真正由他们自己决定的选择进行思考,而这一事实证明了人类的行动并非必然的。软决定论者回应说,思考并非事件的随机序列,而是一个确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脑会根据个人的需求、偏好和欲望做出决定。
自由意志论者有时会提到他们内心的一种基本感觉,这种感觉告诉他们他们正在让事情发生。软决定论者回应说,这种感觉是正确的,它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的大脑正在识别需求、形成偏好、做出决定,然后根据这些决定采取行动,如果没有大脑的决定性,即随机性,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人们感觉自己正在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他们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选择中进行选择。这些感觉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体验到自己根据自己的感受形成偏好,根据自己的偏好形成欲望,根据我积累的欲望做出决定,并根据这些决定采取行动。自由意志论者认为人类行为不受因果关系的影响,他们无法解释这种有序的、一环扣一环的过程,因此这种选择体验是对自由意志论的有力反驳。
纵观历史,大多数哲学家都找到了折衷方案,认为自由意志和决定论是可以兼容的。大卫·休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休谟认为,只要人们在做他们想做的事情,他们就是自由的。我可能无法真正做出自己的选择(就像硬决定论者和自由意志论者所理解的那样),但只要我想吃巧克力冰淇淋,并且这种欲望决定了我会选择它,那么我就拥有自由意志。
回到哈里·弗兰克福特。他认为,因果关系与自由意志和人格无关。弗兰克福特构建了一个欲望和意志的等级体系。第一级欲望是想要做某事。大多数生物都有这种欲望。“我想吃东西。”第二级欲望是想要变得不同,或者想要拥有不同的第一级欲望。弗兰克福特说,这种自我评价主要是一种人类特征。比这更进一步的是第二级意志,即一个人想要某种欲望成为他的意志。弗兰克福特说,这些意志是人的特征,而“放纵者”则是没有这些意志的生物,他们不在乎自己的意志,仅仅被自己的欲望所驱使。
这些理论,以及其他理论,至今仍然存在,并且存在着冲突。
在我们开始思考是否有可能创造一个人之前,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英语中的“person”一词含糊不清。我们经常把它作为“人类”的同义词。但肯定这不是我们这里的意图。可能存在于其他星球上的外星人,他们拥有与我们相同的认知能力(例如,E.T.,第三类接触,星球大战中著名的“酒吧场景”)。想象一下会说一种语言、做出道德判断、创作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等的外星人。毫无疑问,具有这些属性的外星人将是“人”——也就是说,将它们作为财产买卖,就像我们对待猫狗一样,或者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它们,这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们是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道德主体,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一样值得保护。因此,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将人与财产区分开来。人是一种拥有做出自己人生选择、不受他人(无端)干预地过自己生活的道德权利的实体。财产是那种可以买卖的东西,我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它。[当然,当涉及到动物时,在如何“使用”它们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限制。我们敦促您了解有关动物伦理待遇的哲学辩论,以及动物是否可能拥有我们社会中通常不承认的广泛权利。] 人不应被视为财产。今后,我们将对人进行如下定义。
PERSON = “任何拥有自我决定权的实体”。因此,任何被认为是人的实体都应该在一个公正社会的宪法下受到保护。例如,您可能认为任何此类生物都有权“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在 PT 项目中,我们关注的主要哲学问题之一是:一个实体必须具备哪些属性才能成为“人”?许多属性都被提出来了:智力、说语言的能力、创造力、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意识、自由意志、灵魂、自我意识……等等,这个列表几乎可以无限延伸下去。
自由意志与伦理
[edit | edit source]自由意志的概念与伦理和责任的概念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联系。自由意志论者和决定论者基本同意,为了让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人必须做出执行该行为的决定。这转化为法学哲学。如果我们不认为某人是“自己行为的主人”,我们通常不会让他对犯罪负责。例如,如果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在幻觉狂怒中开枪打伤了某人,我们不认为这是他的错,我们认为他“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在一个没有自由意志的世界里,就没有责备,也没有赞扬。
然而,一些相容论者,尤其是休谟,声称人们只有在不自由的时候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他的文章“论自由和必然性”中,休谟提供了一个析取三段论。他声称,要么人类的行为是预定的(就像这个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样),要么人类的行为是随机的、混乱的。他继续说,如果人类行为是随机的,如果我的行为不是来自我的性格,而是来自偶然,那么就没有道德责任。如果我的行为不是来自我,我就不能被追究责任。然而,如果一切都是预定的,那么至少我的行为来自我的心理和形而上学状态。至少那时可以说我的性格导致我以某种方式行动。
休谟在很大程度上输掉了这场战斗,主要是因为理查德·泰勒驳斥了休谟的三段论,并提供了一个第三种选择:主体因果论,即一个人可以导致事件发生。这可能与决定论和随机的、混乱的行动的概念不同。然而,即使这个概念也可以被决定论者反驳,他们可以争辩说,虽然一个人可以说他导致了事件发生,但这个人不能做出导致事件发生的决定,而不依赖于从过去的经验和遗传中自然而然地、或必然地产生的信念和欲望。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直接来自从过去的经验和遗传中发展起来的信念和欲望,那么我们就回到了原点,必须承认世界是随机的、混乱的。
进一步阅读
[edit | edit source]- 约翰·洛克 人类理解论,特别是第二卷第二十七章
- 克里斯蒂安·史密斯 什么是人?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 大卫·休谟 论自由和必然性
- 德里克·帕菲特 理由与人 牛津大学出版社 1984 年
- 哈里·弗兰克福特 自由意志与人的概念
- 理查德·泰勒 自由与决定论
- 西蒙·布莱克本 思考 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