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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生活方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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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的来源是什么?有些人可能认为是上帝,人民,或者介于两者之间。古兰经,伊斯兰教的圣书,只规定了上帝的法律界限,一个绝对的,普遍的和永恒的法律界限。其他一切都是由利益相关方通过立法决定的。这些立法可以是条约,宪法,专家共识和传统。传统包括先知及其同伴的传统,称为圣训。

在现代伊斯兰国家至少存在三种形式的政府。

  1. 麦地那:先知穆罕默德开创的一种政府形式。麦地那字面意思是公民社会。这种形式依赖条约或宪法将古兰经正式确立为法律的来源。这些条约或宪法不需要提及伊斯兰教或古兰经,参见s:麦地那宪章(也称为麦地那盟约)
  2. 哈里发:先知穆罕默德继任者开创的一种政府形式。哈里发字面意思是继任者。这种形式不需要任何书面条约或宪法。古兰经和圣训就足以作为法律的来源。对这些来源的解释取决于统治者或统治者任命的专家。
  3. 伊玛目:与哈里发制度竞争的一种政府形式,由那些将阿里视为穆罕默德直接继承者(甚至在穆罕默德去世之前)的人开创。他们认为他应该成为第一任哈里发。基本上类似于哈里发制度,但领导者应该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后裔。伊玛目字面意思是领导者。

伊斯兰教神圣法或伊斯兰教法是现代伊斯兰国家的一种立法形式。伊斯兰教法字面意思是水源。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取决于特定现代伊斯兰国家的政府形式。在哈里发或伊玛目形式的政府中,专家共识足以将伊斯兰教法正式化。在麦地那形式的政府中,必须通过相互条约或人民公决来正式化伊斯兰教法中的每一项内容。

一些专家认为麦地那是一种过时的政府形式,因为它是在古兰经尚未完成传递的时候形成的。但是,麦地那是现代伊斯兰国家中最受欢迎的政府形式,相对于哈里发和伊玛目形式的受欢迎程度。在奥斯曼帝国垮台之前,一个统一的哈里发帝国统治着从现代西班牙到现代伊拉克的广阔地区。这些专家希望再次建立一个统一的哈里发帝国。

本书希望讨论现代伊斯兰国家的立法。本书将以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和伊朗为例,代表这三种政府形式。类似的立法也实施在巴基斯坦,加拿大的某些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某些地区。

国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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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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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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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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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日,穆罕默德·齐亚·乌尔·哈克将军在伊斯兰历新年第一天发表了全国讲话。他这样做是为了在巴基斯坦引入伊斯兰制度。在讲话中,他指责政客利用伊斯兰教的名义,说

许多统治者都以伊斯兰教的名义为所欲为。

在掌权后,政府设定的任务是公开承诺执行Nizam-e-Islam(伊斯兰制度),这与巴基斯坦以盎格鲁-撒克逊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形成了180度的转变。作为在巴基斯坦建立伊斯兰社会的初步措施,齐亚将军宣布成立伊斯兰教法法庭。在谈到伊斯兰教法法庭的管辖权时,他说:

每个公民都有权将政府执行的任何法律提交给“伊斯兰教法法庭”,并获得其裁决,即该法律是否全部或部分符合伊斯兰教或不符合伊斯兰教。

但齐亚将军没有提到伊斯兰教法法庭的管辖权受到以下优先条款的限制:“(任何)法律不包括宪法,穆斯林个人法,任何与任何法院或法庭程序相关的法律,或者在三年期限届满之前,任何财政法律,或者任何与税收和费用征收或保险实践和程序相关的法律。”这意味着所有直接影响每个人的重要法律都超出了伊斯兰教法法庭的管辖范围。然而,即使有了缩减的伊斯兰教法法庭,他也并非一帆风顺。联邦伊斯兰教法法庭宣布石刑(Rajm)不符合伊斯兰教;齐亚·乌尔·哈克重组了法院,之后法院宣布石刑符合伊斯兰教。

胡杜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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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产犯罪法(胡杜德法令1979年实施)》,现行《巴基斯坦刑法典》中关于盗窃的处罚,即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处,被替换为由外科医生从手腕关节处截断罪犯的右手。对于抢劫,罪犯的右手从手腕处和他的左脚从脚踝处应该由外科医生截断。胡杜德(阿拉伯语 حدود,也转写为HadudHudud;是Hadh的复数形式,حد,意思是界限或限制)是在伊斯兰社会和法律文献中经常用来指代可接受行为的界限的词语。

在法律术语中(伊斯兰法通常被称为《沙里亚》,شريعة),这个术语用来描述界定犯罪分类级别的法律。《胡杜德》下分类的罪行是最严重的罪行,如谋杀、盗窃和通奸。四个主要的逊尼派《麦哲赫布》在这些法律的判决和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细微的观点差异。人们经常争论说,由于《沙里亚》是上帝的法律,并对每项罪行规定了特定的惩罚,因此它们是不可改变的。然而,随着伊斯兰教中的自由主义运动表达了对圣训有效性的担忧,而圣训是伊斯兰法制定方式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关于执行某些惩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许多国家在实践伊斯兰法的过程中,其与人权的冲突,导致许多人呼吁对《胡杜德》法的惩罚实施国际暂停,直到达成更大的学术共识。有些人还认为,《沙里亚》中的《胡杜德》部分与人道主义或人权不相容。

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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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基斯坦刑法典》下,饮酒(即所有酒精饮料)根本不是犯罪。然而,在 1977 年,巴基斯坦禁止穆斯林饮酒和出售酒类,并规定了六个月的监禁或 5000 卢比的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刑罚。根据禁酒令,这些法律条款被 80 鞭刑所取代,为此,人们引用了自第二任哈里发奥马尔时期以来穆罕默德的同伴们的伊玛目。然而,该法律不适用于非穆斯林,他们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饮酒和/或制造酒精饮料的许可证。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莫里啤酒厂。

通奸(Zina)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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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Zina 条例》,与通奸相关的条款被替换为,如果未婚,犯通奸罪的男女双方将分别被鞭打一百鞭。如果他们已婚,他们将被石头砸死。有人争辩说,《巴基斯坦刑法典》第 497 条处理通奸罪的条款,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些保护,因为如果通奸是在丈夫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的,在法律眼中,就不会被视为犯了通奸罪。根据现行法律,妻子也不应被处罚为教唆犯。伊斯兰法对此没有例外。

女性承担了齐亚伊斯兰化及其不一致性的很大一部分负担。《Zina 条例》引发了国际上关于《Zina 条例》所带来的感知上的不公正和苦难的激烈批评。妇女权利组织帮助制作了一部名为“谁将投第一块石头?”的电影,以突出强调女性在《胡杜德条例》下的压迫和苦难。1981 年 9 月,根据《Zina 条例》做出的第一个判决和判刑,即对《Fehmida》和《Allah Bakhsh》的石刑判决,在国内和国际压力的下被撤销。

在许多情况下,根据《Zina 条例》,指控强奸的女性被判犯有通奸罪,而强奸犯则被无罪释放。这导致了法律专家和女权主义者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废除该条例。1983 年,13 岁的盲女《Safia Bibi》指控她的雇主及其儿子强奸了她,根据《Zina 条例》被判犯有通奸罪,而强奸犯则被无罪释放。这一判决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谴责,联邦伊斯兰教法院自行起诉,要求提交该案的记录,并下令将其释放出狱,由其自行担保。随后,在诉讼中,初审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该判决也被撤销。

1988 年初,对《Shahida Parveen》和《Muhammad Sarwar》的另一项石刑判决引发了激烈的公众批评,导致他们被联邦伊斯兰教法院重新审判并无罪释放。在本案中,初审法院认为,沙希达前夫《Khushi Muhammad》的离婚通知应该按照 1961 年《穆斯林家庭法条例》第 7(3) 条的规定,发送给当地委员会主席。该条规定,任何离婚妻子的男子必须在联合委员会登记离婚。否则,法院认为离婚无效,这对夫妇将根据《Zina 条例》被判有罪。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1986 年 12 月对巴基斯坦的考察,呼吁废除《胡杜德条例》中与犯罪和“伊斯兰”惩罚相关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歧视妇女和非穆斯林。该委员会举了一个例子,即穆斯林妇女可以根据男子的证词被判有罪,而非穆斯林可以根据穆斯林的证词被判有罪,反之则不行。

亵渎神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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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刑法典》(PPC) 和《刑事诉讼法》在 1980 年、1982 年和 1986 年通过法令进行修订,宣布任何暗示对穆罕默德、艾哈迈德家族 (先知的家族)、萨哈巴 (先知的同伴) 和沙里亚伊斯兰 (伊斯兰象征) 不敬的言行,都是可起诉的罪行,可处以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宗教罪行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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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C 描述 处罚
298A 使用贬损性言论等,涉及圣人 3 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98B 错用敬称、描述和头衔等,专用于某些圣人或地方,由阿赫迈迪人使用 3 年监禁和罚款
298C,或法令 XX 阿赫迈迪人自称为穆斯林,或宣扬或传播其信仰,或触犯穆斯林的宗教感情,或冒充穆斯林 3 年监禁和罚款
295 出于侮辱任何阶层宗教的目的,损害或亵渎宗教场所 最高 2 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95A 故意和恶意地通过侮辱其宗教或宗教信仰,来触犯任何阶层的宗教感情的行为 最高 10 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95B 亵渎等,古兰经 无期徒刑
295C 使用贬损性言论等;涉及穆罕默德 死刑和罚款

这些法律至今仍然存在争议,并受到世界各地人权组织的抨击,而且巴基斯坦的自由派人士和温和派人士也对其提出了质疑。美国助理国务卿罗宾·拉菲尔于 1996 年 3 月 7 日在参议院外交关系小组委员会作证时表示,美国认识到巴基斯坦的宗教政党拥有“街头力量”,而不是“选票力量”,这是贝娜齐尔·布托政府废除亵渎神明法的重大制约因素。她透露,自 1986 年以来,巴基斯坦已经发生了 150 多起亵渎神明案。其中大部分针对阿赫迈迪教派成员。针对阿赫迈迪教派的案件中,没有一起最终定罪。在同一时期,至少有九起针对基督教徒的案件和九起针对穆斯林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已经定罪,但没有人根据该法律的强制性死刑判决被处决。一些定罪已被推翻,一些人目前正在上诉其定罪。

1995 年 2 月 22 日,拉合尔高等法院宣判萨拉马特·马西和雷哈特·马西亵渎神明罪不成立。他们在 1995 年 2 月 9 日被一名初审法官判处死刑,罪名是在 1993 年在清真寺墙上写下亵渎神明的文字。在国际社会的强烈抗议下,这一死刑判决很快被推翻。在诉讼过程中,每天都有小规模宗教团体举行示威活动,要求执行死刑。判决后,所有宗教团体在巴基斯坦全境举行抗议活动,以抗议这一无罪释放。

1995 年,还发生了一起可怕的宗教狂热事件,萨贾德·法鲁克博士在古吉兰瓦拉一家警察局外被人打死。他被宣布为叛教者,并被指控亵渎古兰经。法鲁克博士后来被媒体报道为虔诚的穆斯林,他被从警察局拖出来,被狂热的暴徒用石头砸死。根据流言蜚语,显然是出于个人仇恨,他被他的当地清真寺的扩音器宣布为基督教徒。

祈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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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颁布了指示,要求定期举行祈祷,并在政府和准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办公室工作时间、官方活动以及机场、火车站和公共汽车站进行正午祈祷(Salat Al Zuhur)。如今,在实践中,人们通常可以在政府机构内自由地跳过祈祷。 纽约祈祷时间 悉尼祈祷时间 迪拜祈祷时间 伦敦祈祷时间 利雅得祈祷时间

斋戒敬畏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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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Ehtram-e-Ramazan”(斋戒敬畏)法令颁布,规定在伊斯兰教的斋月期间,要保持完全的圣洁,包括在麦格里布(日落后)祈祷后三小时关闭电影院。

穆斯林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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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宪法,齐亚将军还提供了以下关于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定义:

  • (a) “穆斯林”是指相信全能真主安拉的独一性和唯一性,相信穆罕默德先知的绝对和无条件的最终性,他是最后的先知,并且不相信或承认在穆罕默德之后任何自称为先知或宗教改革者的人,无论以何种意义或描述。
  • (b) “非穆斯林”是指不是穆斯林的人,包括基督教、印度教、锡克教、佛教或拜火教社区的人,卡迪安派或拉合尔派(自称为阿赫迈迪亚派)的人,巴哈伊教的人,或属于任何预定种姓的人。

齐亚的经济伊斯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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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伊斯兰化的框架内,国家投资信托和巴基斯坦投资公司被要求从1979年7月1日起以股权而非利息的方式运营。1980年1月1日,所有7000家国有商业银行都开设了无息柜台。但允许利息型国家储蓄计划同时运作。

天课和什一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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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6月20日颁布了天课和什一税法令,授权政府每年从主要以利息为基础的储蓄和在国家投资信托、巴基斯坦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公司中持有的大部分股份中扣除2.5%的天课,其中多数股份由穆斯林持有。提供固定利息的外汇持票人证书计划免除了强制性天课扣除。这项法令引起了什叶派教派的强烈批评,他们后来免除了强制性天课扣除。即使是逊尼派也批评了强制性扣除和天课的分配方式。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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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13日,令齐亚将军感到惊讶的是,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宣布1972年和1977年的土地改革与伊斯兰教义完全一致。然后,传统上支持地主阶级的伊斯兰教法学者被引入。三名伊斯兰教法学者被引入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两名被引入最高法院的伊斯兰教法上诉庭,该庭在1990年推翻了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的判决。在实施戒严后,据报道许多地主告诉他们的佃户寻求他们恩人的保护,即布托。在各个地区,数千名佃户被迫从土地上被驱逐。戒严政权明确表示,它不致力于再分配农业政策,并将土地改革描述为普通的政治手段,以奖励支持者和惩罚敌人。

齐亚将军对被剥夺者和被占有者的建议是,“雇主没有义务提供roti(面包)、kapda(衣服)和(以及)makaan(房屋)(指的是布托使用的著名的人民党口号)。这是全能的上帝的职责,他是他的子民生活来源的提供者。你生活来源的增加或减少都来自他。相信上帝,他会赐予你生活中丰富的恩典。”

要求更高的工资、更好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养老金和意外事故赔偿,都不是抗议和罢工的理由。向工业家保证,任何因罢工或其他工会活动引起的工业动荡都将被镇压。对违法者的最高处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和/或鞭刑。1978年1月2日,在穆尔坦的殖民地纺织厂管理层在与罢工工人发生争端时向警方寻求帮助,警方无情地杀害了19名工人。

1990年报复和血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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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90年报复和血腥法令的通过,犯罪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继承人)现在有权对犯罪者施加与受害者遭受的相同的伤害。该法律还允许犯罪者通过向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支付赔偿来免除自己的罪行,前提是并且只有在受害者家属愿意接受赔偿的情况下。

伊斯兰化有时被用作一种政治进程。齐亚对伊斯兰教的解释可能促成了原教旨主义、蒙昧主义和倒退的兴起。自从齐亚将军于1988年去世以来,巴基斯坦法律一直存在着不一致和不稳定。

不稳定意味着法律经常发生变化,或者由于执政派别之间的意见分歧而面临变化的威胁。齐亚的伊斯兰教法中最明显的三种不一致是

  • 法律规范与社会观察到的规范之间的不一致;
  • 法定法律规范与法院在实践中应用的规范之间的不一致(例如,胡杜德法难以实施,因为供认、撤回供认和严格的证据标准使得执行变得困难);
  • 不同正式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例如,《穆斯林家庭法令》的违规行为受到法院的宽容处理,但在《通奸法令》中却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矛盾的另一个例子是,宪法一方面保证妇女享有平等地位,但另一方面,她们在刑法中受到极大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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