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tis/美国堕胎的社会技术争议
本文将探讨堕胎从 19 世纪至今在美国的社会技术争议。文章将分析导致 1873 年堕胎禁令的关键人物;并讨论 20 世纪的堕胎技术以及当前的争议。
怀孕始于月经周期,这是一个 28 天的周期,分为月经期、卵泡期、排卵期和黄体期。在月经期,子宫内膜会脱落。在卵泡期,子宫内膜增厚,卵子成熟。在排卵期,即周期开始后的两周,卵子从卵巢释放出来等待受精,卵子存活时间为 24 小时,这期间是女性能够受孕的唯一时间。[1] 受孕需要子宫内膜的增厚,因此,“医生从女性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孕期,这通常比受精时间早两周”。[2]
受精标志着妊娠的第 3 周开始。受精卵向子宫移动,经历细胞分裂和植入。[3] 胚胎是由细胞的内层形成的。在第 11 周,胚胎被认为是胎儿,长度约为 2 英寸。[3]
到妊娠 24 周时,胎儿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帮助下可以在子宫外存活。[2]
在第三孕期,胎儿的骨骼、神经网络和感官继续发育。婴儿在第 36 周末被认为是足月,但大多数妇女在第 38 周到第 42 周之间分娩。[4]
截至 2015 年,65.4% 的堕胎是在妊娠第 8 周或之前进行的,91.1% 的堕胎是在妊娠第 13 周或之前进行的,98.7% 的堕胎是在妊娠第 21 周之前进行的。[5]
直到 19 世纪后期,在胎动前进行的堕胎都被认为是合法的。[6] 胎动是指孕妇能够感觉到或感知到胎儿运动,通常发生在妊娠期间的第 13 周到第 25 周之间。[7] 人们普遍认为,胎儿在胎动之前并不具有生命,因此在胎动之前终止妊娠是可以接受的。在 19 世纪前后,堕胎通常采用堕胎药,即导致堕胎的药物。报纸上的广告会宣传这些药物,通常称为“女性月经药丸”。 丽丝泰尔夫人是一位重要人物,她的针对女性的广告经常出现在报纸上。[8] 一则这样的广告写道:“由科斯特罗夫人准备的女性月经药丸……对于患有自然疾病抑制的女性来说,这是最好的药物,在按照说明服用后,很少不能缓解”。[9]
霍拉蒂奥·斯托勒医生是一位波士顿外科医生,于 1855 年开始行医。他是“医生反对堕胎运动”的领袖,并且持有明显的反女性主义观点。[10] 在他 1868 年出版的《为什么不?给每个女人的书》一书中,他宣称堕胎是“实际精神错乱的证据”,女性堕胎的动机是奢侈的生活、时尚或色欲。[11] 19 世纪人们普遍认为,身体和心理问题都源于女性的子宫。斯托勒指出:“在子宫兴奋的刺激下,女性的心灵容易抑郁,甚至会暂时陷入精神错乱”。[11] 斯托勒在医师界有很大的影响力,他宣称:“医生们现在一致认为,[胎儿]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具有生命”。[11] 尽管许多女性认为,孩子在胎动之前并没有生命,但斯托勒认为胎动仅仅是一种感觉,并非所有女性都能感受到。因此,他得出结论,胎动不能作为妊娠期间孩子存在的标志。[11][12]
成立于 1847 年的 美国医学会 (AMA) 是一个由医学专业人士组成的组织,在其早期,该组织主要谴责堕胎。[13] 1857 年 5 月,美国医学会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调查刑事堕胎,其中霍拉提奥·斯托勒医生被任命为主席。[14] 在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刑事堕胎的报告中,该报告指出,刑事堕胎的罪责在各地的医学界都得到了承认,并得出结论:“作为一项职业,我们一致谴责这种罪行”。[15] 委员会建议所有医生对堕胎罪表示憎恶。[15] 后来,在 1860 年,在协会主席亨利·米勒医生发表的讲话中,米勒表示,关于刑事堕胎的报告中的决议将提交国会,以便修改惩罚堕胎的法律并提供进一步的法律行动。[14]
所有进入医学领域的新医生都会宣誓的 希波克拉底誓言,确立了医学人员在行医时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特别是,誓言要求医生宣誓不伤害任何人,因此可以归因于当时许多医生认为堕胎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并且直接违背了这一誓言。[16]
1873 年 3 月 3 日,第四十二届国会第三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名为《压制淫秽文学和不道德用品贸易及流通法》的法律,该法律禁止拥有可能用于防止受孕或导致堕胎的物品。违反此法会导致被判处苦役监禁,并处以最高 2000 美元的罚款。[17] 后来,该法案被称为 1873 年的科姆斯特克法案。[18]
吸宫术 堕胎首次于 1957 年在中国进行研究[19],并在 20 世纪 70 年代得到发展。到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吸宫术已成为最常见的头三个月堕胎方法[20],并且今天仍在使用。在吸宫术中,子宫颈管会扩张,并将一根小管置入子宫中,将组织吸出。[21] 吸宫术的并发症率极低,比将妊娠持续到足月时的死亡风险更低,并且越早进行堕胎,风险就越低。[20] 这被证明是 罗伊诉韦德案 (1973 年) 判决的关键因素:“由于早期的诱发堕胎比继续妊娠安全得多,法院承认妇女及其医生选择在头三个月终止妊娠的权利”。[22] 由新技术带来的堕胎安全性提高导致堕胎数量在 1973 年到 20 世纪 80 年代之间有所增加。[23] 这种模式与 耶文斯悖论 一致,并且是堕胎反对者支持观点之一,他们担心更安全、更快、更便宜的手术会导致堕胎变得司空见惯且频繁。[24] 请注意,堕胎数量在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稳定在每年 150 万例。[23]
1982 年,法国公司罗氏制药宣布,米非司酮 (RU-486) 可以终止妊娠。米非司酮会导致受精卵从子宫内膜分离。这种药物随后使用 米索前列醇,它会导致子宫收缩,以清除组织。米非司酮在法国获得批准使用后,美国女权主义团体如女权多数基金会尝试将这种药物引入美国,但失败了。[25] 来自反对团体的政治压力很大;1989 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进口米非司酮。[26] 尽管存在禁令,但美国医学会宣布支持米非司酮,理由是它比手术堕胎侵入性更小,但同样有效,这与美国医学会在 19 世纪对堕胎的态度发生了有趣的转变。随着克林顿政府的到来,局势发生了转变,该政府成功地推翻了禁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1996 年发出了对该药物的初步批准;然而,直到 2000 年才被批准用于公众使用。[25] 最近,像美国生命团结组织这样的反对团体试图推动在药物流产期间实施更严格的医疗监督,理由是药物流产很危险。[27]
胎儿疼痛自1984年起便成为社会问题,当时全国生命权委员会 (NRLC)制作了无声的尖叫,一部描绘了第一阶段堕胎的电影,其中胎儿被看到张开嘴巴,好像在痛苦中。[28] 关于胎儿是否能感受到与堕胎相关的疼痛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关于晚期堕胎方法的争议。由于疼痛涉及身体、心理和情绪反应,因此确定胎儿是否能感受到疼痛具有挑战性。因此,研究人员必须考虑胎儿的发育和神经因素。美国医学会否认胎儿在20周时能感受到疼痛[29],而关于此问题的许多相互矛盾的研究已被发表。自2004年以来,美国立法机构的各成员一直在提出“未出生儿童安全意识法案”,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30][31] 该法案要求堕胎提供者向寻求堕胎的妇女提供关于其胎儿可能感受到疼痛的信息。犹他州还通过了“对未出生儿童施用麻醉剂或镇痛剂”法,该法要求胎儿在堕胎前接受麻醉,但有少数例外。[32] 这些法律主要由共和党议员提出,因为共和党自罗诉韦德案以来一直反对堕胎。[33]
晚期堕胎
[edit | edit source]术语“晚期堕胎”通常在政治上使用;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没有医学定义,在临床环境中不使用”[34],因为它具有歧义。通俗地说,它通常被理解为指在胎儿存活点之后发生的堕胎。胎儿在24至28周之间被认为是存活的,如罗诉韦德案中法院的意见所定义。[35] 截至2019年,43个州在怀孕期间的某个时间点禁止堕胎,其中包括20个在胎儿存活点,以及1个在第三孕期开始时(25周)。[36] 晚期堕胎的原因最常见的是由于胎儿或母亲的死亡风险,这些风险是由于在怀孕后期才可检测到的异常情况造成的。美国妇产科医师学院 (ACOG)重视医患关系,认为政治干预会破坏这种关系。[34]
胎儿心跳
[edit | edit source]2019年,六个州通过了“心跳法案”,分别是佐治亚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苏里州、密西西比州和俄亥俄州。心跳法案禁止在怀孕六到八周后进行堕胎,这是通常可以首次检测到胚胎心跳的时间点。六周时的心跳“是未来婴儿心脏位置的轻微颤动,”尼克劳斯儿童医院胎儿护理中心的医疗主任Saima Aftab博士说。[37] 这些州以Faith2Action创始人兼总裁珍妮特·波特起草的示范法案为基础。[38] Faith2Action是一个宗教非营利组织,其使命是“赢得生命、自由和家庭的文化战争”。[39] 许多团体和个人都表达了对这些法案的反对意见。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ACLU) 和计划生育,美国最大的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者,已在每个州提起诉讼,以阻止这些法律生效。他们在每个案件中都取得了成功。他们的辩护基于“妇女在胎儿存活前有堕胎的绝对权利”,如罗诉韦德案所确立。[40] 计划生育还在其网站主页上实施了一个堕胎护理查找工具,以消除围绕这些法案的影响及其阻挠的困惑。[41]
结论
[edit | edit source]在过去三个世纪中,堕胎的每一次技术进步都激怒了美国的堕胎反对者,引发了新的争议。更安全的堕胎方法将这场辩论从医疗危害中推向了宗教和哲学的领域。因此,宗教在堕胎争议中的作用仍然有待调查,以及其他堕胎技术、对罗诉韦德案的更详细分析以及相关的法院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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