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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理论/Grothendieck 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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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3、AB3*、AB5 和 AB5* 实际上是由冯·诺伊曼提出的,但 Grothendieck 的名字一直被沿用。

定义(AB3):

如果对于所有以集合 为索引的族 ,预序类 满足第三 Grothendieck 公理 AB3,则存在一个最小上界

定义(AB3*):

如果对于所有以集合 为索引的族 ,预序类 满足对偶第三 Grothendieck 公理 AB3*,则存在一个最大下界

定义(AB5):

如果对于所有 和所有 元素的族 ,以及每个元素 ,预序集类 满足第五 Grothendieck 公理 AB5,当且仅当

定义(AB5*):

如果对于所有 和所有元素族 ,其中元素属于 ,并且对于每个元素 ,都有,那么预序集的类 被称为满足 **对偶第五个 Grothendieck 公理 AB5***。

定义 (AB6):

如果对于所有 ,那么预序集的类 被称为满足 **第六个 Grothendieck 公理 A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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