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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被英国吞并后,最初被设置为新南威尔士的属地。然而,到 1841 年,新西兰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殖民地。作为一个殖民地,它继承了英国的政治实践和政府制度。
英国政府通过任命总督来建立第一个新西兰政府,并由任命的行政和立法委员会提供建议。
1852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西兰宪法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民选众议院和立法委员会。议会(众议院和委员会的结合)于 1854 年首次举行会议。
到 1856 年,新西兰在所有国内事务中实际上都是自治的,除了“土著政策”。对土著政策的控制权在 1860 年代中期移交给了殖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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