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学原理/监管反竞争行为
在本节结束时,您将能够
- 分析限制性行为
- 解释捆绑销售、捆绑销售和掠夺性定价
- 评估可能存在反竞争和限制性行为的真实情况
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仅涵盖阻止可能减少竞争的并购,还包括广泛的反竞争行为。例如,竞争对手形成卡特尔以串谋制定价格和产量决定,就好像它们是一家垄断企业一样,这是非法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禁止企业就固定价格或产量、操纵竞标或通过分配客户、供应商、地区或贸易领域来划分市场达成协议。
例如,在 1990 年代后期,反托拉斯监管机构起诉了维生素制造商的国际卡特尔,包括瑞士公司罗氏制药、德国公司巴斯夫和法国公司罗纳-普朗克。这些公司就产量、收费金额以及哪家公司向哪些客户销售达成了协议。随后,通用磨坊、凯洛格、百事吉和宝洁等公司购买了价格高昂的维生素,从而进一步推高了价格。罗氏制药在 1999 年 5 月认罪,并同意支付 5 亿美元的罚款,并让至少一位高管入狱四个月。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垄断本身并不违法。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一项新获得专利的发明而拥有垄断地位,法律明确允许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获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以奖励其创新。如果一家公司通过以更低的价格生产更好的产品而获得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这种行为不会被反托拉斯法禁止。
反托拉斯法包括禁止限制性行为的规定——这些行为不涉及直接抬价或减少产量协议,但可能导致竞争减少。涉及限制性行为的反托拉斯案件通常存在争议,因为它们深入探讨了企业之间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不允许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例如,如果一家产品制造商向一群经销商销售产品,然后经销商再向公众销售,制造商要求最低转售价格维护协议是非法的,该协议要求经销商以至少某个最低价格出售。最低价格合同是非法的,因为它会限制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但是,制造商在法律上被允许“建议”最低价格,并停止向经常低于建议价格出售产品的经销商销售。如果您认为这条规则听起来像一个相当微妙的区分,您是对的。
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鼓励经销商之间的竞争,那么它是合法的。例如,福特汽车公司只将其汽车出售给福特经销商,通用汽车公司只将其汽车出售给通用汽车经销商,等等,这是合法的。但是,独家协议也可能限制竞争。如果一家大型零售商获得了成为多家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电脑和音响设备的独家经销商的权利,那么这份独家合同将对其他零售商产生反竞争影响。
捆绑销售是指在客户购买一种产品时,要求他们也购买第二种产品。捆绑销售存在争议,因为它们迫使消费者购买他们可能实际上不想要或不需要的产品。此外,额外的必需品对客户而言并不一定有利。假设要购买流行的 DVD,商店要求您还购买特定型号的便携式电视。这些产品之间的关系很松散,因此没有理由将一种产品的购买与另一种产品联系起来。即使客户对便携式电视感兴趣,将其绑定到特定型号也阻止了客户选择市场上众多类型中的一个。一个相关但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称为捆绑销售,其中两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一种产品出售。捆绑销售通常为消费者提供了优势,使他们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取多种产品或服务。例如,许多有线电视公司允许客户以捆绑销售的特殊价格购买有线电视、互联网和电话线路等产品。客户也可以单独购买这些产品,但捆绑销售的价格通常更诱人。
在某些情况下,捆绑销售和捆绑销售可以被视为反竞争行为。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它们可能是合法的,甚至很常见。人们通常会购买运动队的季票或一系列音乐会门票,以便他们可以保证获得最受欢迎且可能售罄的少数比赛或演出的门票。计算机软件制造商通常会将许多不同的程序捆绑在一起,即使买方只需要几个程序。例如,想想新电脑购买中包含的软件。
回想一下关于 [contents/59781170-f68d-4de0-b434-96107a724c1e%408 垄断] 一章的内容,掠夺性定价是指现有公司(或公司)在面对新公司时,通过大幅降价来应对,直到新公司被挤出市场,然后现有公司再次提价。这种定价模式旨在阻止新公司进入市场。但在实践中,很难弄清楚何时应该将定价视为掠夺性的。假设美国航空公司在两个城市之间飞行,而一家新航空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开始在同一两个城市之间飞行。如果美国航空公司降价以匹配新进入者,这算作掠夺性定价吗?或者仅仅是市场竞争在起作用?一个常用的规则是,如果一家公司以低于其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出售——也就是说,以应该停产的价格出售——那么就有掠夺性定价的证据。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计算哪些成本是可变成本,哪些成本是固定成本往往并不明显。
微软反托拉斯案件体现了限制性行为中的许多灰色地带,正如下一个“澄清一下”所显示的那样。
微软® 是否参与了反竞争和限制性行为?
近年来最著名的限制性行为案件是一系列美国政府针对微软的诉讼——这些诉讼得到了微软一些竞争对手的鼓励。各方都承认微软的 Windows 程序在通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处于近乎垄断的地位。各方都同意该软件拥有许多满意的客户。各方都同意,在 1990 年代,与 Windows 兼容的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包括微软生产的软件和其他公司生产的软件——都得到了大幅扩展。拥有垄断或近乎垄断本身并不一定是非法的,但在一家公司控制了大量市场的情况下,反托拉斯监管机构会特别仔细地审查任何关于限制性行为的指控。
反托拉斯监管机构认为,微软已经超出了从其软件创新及其在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中获利,并试图利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方面的市场力量来接管软件行业的其他部分。例如,政府认为,微软通过威胁计算机制造商,如果他们不在其机器上安装另一家公司的软件(特别是网景的互联网浏览器),微软将不会向他们出售其操作系统软件,从而参与了一种反竞争形式的独家经销。政府反托拉斯监管机构指控微软将其垄断的 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与其没有垄断的 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软件捆绑在一起,并利用这种捆绑作为一种反竞争工具。微软还被指控进行了一种形式的掠夺性定价;即,免费赠送某些额外的软件产品作为 Windows 的一部分,以此来赶走其他软件制造商的竞争。
2000 年 4 月,一家联邦法院裁定微软的行为已越线进入不公平竞争,并建议将该公司拆分为两家竞争公司。然而,该处罚在申诉中被推翻,2002 年 11 月,微软与政府达成和解,承诺将停止其限制性行为。
限制性行为的概念不断发展,因为企业不断寻求新的盈利方式,而政府监管机构则界定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法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状况总是有些麻烦,因为只有当企业事先知道法律内容时,法律才最有用和公平。此外,由于法律可以解释,在市场上处于劣势的竞争对手可以指责成功的企业存在反竞争的限制性行为,并试图通过政府监管来实现他们在市场上未能实现的目标。当然,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官员都意识到这些问题,但没有简单的方法可以解决它们。
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公开串通形成卡特尔,以减少产量并提高价格。企业有时试图找到其他方法来规避这些限制,因此,许多反垄断案件都涉及限制性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减少竞争,例如搭售、捆绑销售和掠夺性定价。
为什么一家企业会选择使用 [/contents/6f0e17ec-6ef1-4114-a112-c053ac7eaae6%407 监管反竞争行为] 中描述的一种或多种反竞争行为?
因为明目张胆地串通以提高利润是非法的,因为现有的法规包含公司可能利用的灰色地带。
什么是最低转售价格维护协议?它如何减少竞争,什么时候可以接受?
什么是独家经销?它如何减少竞争,什么时候可以接受?
什么是搭售?它如何减少竞争,什么时候可以接受?
什么是掠夺性定价?它如何减少竞争,为什么可能难以确定何时应将其视为非法?
你能想到现实生活中任何成功实施掠夺性定价的例子吗?
如果你要为一个进入壁垒很高的市场(比如网络浏览器)开发一个产品,你会如何尝试成功地将你的产品推向市场?
- 捆绑销售
- 将多种产品作为一种产品出售的情况
- 独家经销
- 经销商只销售某一制造商产品的协议
- 最低转售价格维护协议
- 要求从制造商处购买产品的经销商以至少一定最低价格出售产品的协议
- 限制性行为
- 减少竞争但没有涉及企业之间明确协议以提高价格或减少产量的方式
- 搭售
- 客户只有在购买另一种产品时才能购买一种产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