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法基础 - 从格劳秀斯至今
现代国际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由罗马帝国传播到整个欧洲,后来被神圣罗马教会和东正教教会改编和修正。宗教的目的是加强以前帮助社区生存的习惯和做法。在拥有少量固定资产的游牧/狩猎/战士群体和在土地开发方面投入巨资的已建立的农业部落之间实现和平是文明的关键。
第一部成文法是汉谟拉比法典,它刻在石碑上,在第六任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5年 - 公元前1750年)的命令下,遍布巴比伦帝国的寺庙。这赋予了释放奴隶(通常是在战斗中俘获的外国人)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诸如商品测量和交换等贸易标准,这极大地增强了帝国与其邻国的关系。只有一块石碑幸存下来,目前保存在巴黎的卢浮宫。该法典与摩西法典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摩西法典传统上是在犹太民族迁徙期间传给他们的。
摩西法是旧约的基本礼仪法。它规范了祭司制度、祭祀、仪式、肉食和饮料供品等。它与十诫有关,十诫是普通法的便携式版本,很容易在儿童时期就灌输给普通人。(实际上,该法典中存在十四或十六条“神圣诫命”,因为至少有两个版本,并且有许多解释)罗马法具有相同的基本要素,再加上一些有效征税的规则。
已知最早的关于国际法的论述是《国际法导论》,由穆罕默德·沙伊巴尼(卒于804年)在8世纪末写成,他是伊斯兰法和法学哈乃菲学派的法律学者,该学派以古兰经为基础,古兰经是一部圣典,写于7世纪初,与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密切相关,甚至受到它们的启发。
荷兰与西班牙和葡萄牙交战时,一艘满载货物的商船圣卡塔琳娜号于1603年被一名私人武装船只劫持,其货物被分配给了荷兰船只的船主。根据荷兰法规,扣押战利品合法性不仅存疑,而且该公司的一些股东是浸礼会教徒,他们持有强烈的宗教观点,并以道德理由反对强迫扣押。然而,大多数股东却更加贪得无厌。
雨果·格劳秀斯或休伊格·德·格鲁特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考虑了这个问题,并写了一些理论著作,包括1605年的《论印度》和1609年出版的《自由海洋》。格劳秀斯提出了新的原则,即海洋是国际领土,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将其用于航海贸易。生活在西班牙与荷兰之间八十年战争和天主教欧洲国家与新教欧洲国家之间三十年战争时期,格劳秀斯对国家和宗教之间冲突问题深感关注并不奇怪。格劳秀斯本人被监禁,但逃往法国,在那里他完成了《论战争与和平法》(共三卷),该书于1625年首次出版,献给了格劳秀斯的赞助人路易十三。该专著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原则体系,这些原则被认为对所有人民和国家都有约束力,无论当地习俗如何。
殖民地英国为了争夺世界贸易的主导地位而与荷兰斗争,反对了他们对手的自由贸易和国际法理念,并声称大不列颠岛屿周围的海洋是英国帝国的一部分或附属物。[4] 在《封闭海域》(1635年)中,约翰·塞尔登试图证明,实际上,海洋与陆地领土一样,几乎可以被占有。
直到很久以后,当科尼利厄斯·拜因克斯霍克在他的《论海洋统治》(1702年)中提出将海上统治限制在炮火范围能够有效保护的实际距离内,才找到了一个可行的方案。这一方案被普遍采用并发展成为三海里限制。
与此同时,17世纪的荷兰共和国继续支持自由贸易的理念,而英国则通过了《航海条例》(1651年),禁止任何货物进入英国,除非是在英国船只上。这种限制性的做法随后导致了第一次英荷战争(1652-1654年),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场完全在海上进行的军事行动。
英国保护国奥利弗·克伦威尔曾多次提议两国基督教新教国家联合起来结束争端。但最终,虽然荷兰投降了,但争端仍在继续,在英国君主制于1660年恢复后,人们欢欣鼓舞,第二次英荷战争于1665年爆发,并持续到1667年,此时英国已经濒临破产。这一次,荷兰获胜。
随着欧洲殖民国家对新世界的探索和开发不断扩展,需要一个新的基础来避免战争和国家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