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结构化。
在金字塔型结构中,一家母公司控制着多家子公司,每家子公司专门从事某一特定类型的业务或世界上的特定区域。大多数总部设在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都是围绕金字塔结构组织的。
有些金字塔型结构可能在顶端有多家公司。壳牌和联合利华就是两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它们都拥有两家母公司,一家在英国,一家在荷兰。
财团是由一组独立公司组成的,它们共同参与大型商业项目。一个著名的财团是空中客车工业,在 2001 年成为一家法国公司之前,它一直作为一个由四家欧洲航空航天公司组成的财团存在多年。
企业集团结构起源于日本,至今仍是日本跨国公司的独特结构。在企业集团中,许多名义上独立的公司协调运营,并通过广泛的交叉持股互相控制。在冷战时期,三菱、三井和住友等主要企业集团围绕着大型商业银行组织起来;如今,这种体系已经有所弱化。
大多数跨国公司在会计目的上被视为一家公司,但在税收目的上,每家公司都被单独对待。
公司拥有一种“公民身份”,因为它们是在特定国家成立和总部设在那里的。这个概念被称为住所。公司的内部事务通常受其注册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在美国,与荷兰一样,住所是根据公司注册的州确定的。大多数大型公司都注册在特拉华州,但总部设在纽约或其他地方;即使它们在特拉华州没有开展业务,其住所也被认为是在特拉华州。
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但不包括荷兰和其他国家,住所是根据公司的管理地点确定的(法语称为siège,德语称为Sitz)。一家公司可能在一个与主要营业地点不同的地点进行管理,但仍然保留管理地点的住所;见Centros诉Erhvervs-og Selkabsstyrelsen案,[1999] ECR 1-1459。
住所通常决定哪些法律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住友商事诉Avagliano案中,457 U.S. 176 (1982),一家总部设在纽约的日本公司的子公司被认定为一家纽约公司;因此,它受美国歧视法管辖,而不是适用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日本公司的相反条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