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521 "密歇根大学开放教育资源" 开放教科书/版权
作者:贝斯·齐奥布罗和迈克·卡格拉
“如果没有版权,‘OER’ 中的 ‘O’ 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 约瑟夫·哈丁
如上文引述所述,版权法是开放教育资源 (OER) 的创建和传播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的配置中,版权法对 OER 运动构成了严重的障碍。随着技术的进步,各种类型的多媒体可以以闪电般的速度进行复制、混合、重组和共享,版权法通常通过保护媒体越来越长的时期,成为创新和创造力的障碍。虽然没有任何一方主张一个没有版权的世界,但 OER 运动和其他媒体消费者所面临的障碍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表明法律需要进行调整,以便继续允许版权持有人从他们的努力中获利,同时适应技术的进步。在教室相对隐私的环境中,管理教育资源使用的分区限制与互联网公共论坛规定的限制不匹配。在私人教室环境中的教育者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资源方面比通过网络与学生联系的教育者拥有更多自由。由于不熟悉公共领域中的版权细节,并且被版权给使用过程带来的复杂性所淹没,希望通过网络分发材料的教育者可能会重新考虑使用哪些资源来使其对学生可用,并免受版权限制。她可能会完全放弃使用该资源,因为她对如何使自己的材料可用并免受版权限制感到困惑。最终,如果这种不必要的场景继续反复出现,学生们将不必要地受到苦难。
OER 社区将从技术进步带来的进步中获益匪浅。技术提高了人们获取和更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但是,这种利益也有代价,我们必须更好地理解它。在获得这种访问权限的同时,用户已经与条款基本上单方面的一份复杂且不熟悉的合同签订了。对合同条款的不熟悉并不能免除一个人受条款约束。如果治理结构似乎不平衡,那么要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更平衡的方法?”
本章希望澄清版权带来的部分复杂性。通过更好地理解版权 - 它是什么,为什么它存在以及它提出了什么挑战 - OER 社区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其预期目标。
宪法[1] 第 1 条第 8 款第 8 节中的制定者对版权概念进行了如下阐述
“为了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通过为作者和发明者在其各自著作和发现中获得有限时间的独占权利来确保这一点”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该领域制定了关于他人如何使用创作作品的规则和条例。版权是指授予原创作品的作者一系列保护措施(“权利”),有效期有限。这些权利允许作者对其材料的主要使用权,从而保留对其创作的垄断权,但仅限于有限的时间。在此期间,作者被定位为其创作的唯一经济获利者。这种经济收益充当作者进行创作的激励。从经济收益中获得的稳定性也为作者提供了安全的创造更多原创作品的时间窗口。因此,相信从创作中获得的好处,因此建立了版权制度来促进创作。沿着这些相同的路线,人们认为进一步的创作建立在先前作品的基础上。因此,版权设定了作者拥有这种垄断权的特定定义的时间限制。在这段时间限制到期后,创作就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因此每个人都可以访问并可以自由地利用它。
版权仅保护某些形式的创意表达,包括:[2]
- 文学作品
- 音乐作品及其伴随的歌词
- 戏剧作品及其伴随的音乐
- 哑剧和编舞作品
- 绘画和图形作品
- 雕塑作品
- 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 录音
- 建筑作品
建议将这些类别“广泛地”看待。例如,计算机程序和大多数“汇编”可以注册为“文学作品”;地图和建筑图纸可以注册为“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2]
根据美国版权局的出版物,有一些类别“通常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2]
不符合条件的作品包括
- 与描述、解释或说明不同,是指想法、程序、方法、系统、流程、概念、原则、发现或装置。
- 作品“未以有形形式表达”(例如,即兴演讲或表演,尚未“书面或录音”,以及尚未“记谱或录音”的编舞作品,均未以有形形式表达)。
- 作品“完全由公共财产信息组成,不包含原创作者” (这类作品的例子包括“标准日历、身高和体重图表、卷尺和尺子,以及来自公共文件或其他公共来源的列表或表格”。)
- “标题、名称、短语和口号;熟悉的符号或设计;排版装饰、字母或着色的简单变化;仅仅是成分或内容的列表”。
一般而言,美国法典第 17 章第 106 节[3]列出了五项基本权利,赋予作者对其创作进行控制和访问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
- 复制作品的权利
- 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
- 分发作品副本的权利
- 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 公开展示作品的权利。
此外,虽然版权保护可以适用于对想法的原创表达,但版权无法保护想法或事实本身。在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期间,作者决定如何运用这些权利,是否授予访问许可,以及如果授予,则在什么条件下授予。作者可以允许在一种情况下使用作品,但在另一种情况下不允许使用。她可以决定为了允许使用而应该进行一定金额的资金交换。她也可以决定她不想让自己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被使用。
版权保护“原创作品”,只要作品“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2] 也就是说,以非数字方式举例,只要用笔在纸上创作原创作品,无论是涂鸦还是课堂笔记,该作品就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版权在创作时自动获得保护”。[2] 此外,“固定形式不必直接感知,只要借助机器或设备就能传达”。[2] 只要机器能够理解原创作品,那么该作品就会受到版权保护。无论创作者是否寻求或希望获得版权保护,版权保护都会被授予。无需向美国版权局登记即可获得版权保护。因此,没有标注版权标志 (C) 的原创作品仍然受到保护。但是,作者必须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向版权局登记。
然而,作者对控制访问其作品的权利存在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在《美国法典》第 17 章[3]中有所规定。例如,阅读行为就是一项限制。如果作者创作了一部作品并将其出版,那么作者就无法控制谁真正阅读了该作品,或者个人可以阅读某段文字的次数,或者从该作品中获得的信息如何分享。[5] 此外,第 17 章[3]还详细说明了合理使用的概念。这个术语适用于在某些情况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可以对受版权保护的內容进行使用。这些情况包括出于“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目的复制作品。[6]
任何想要以版权保护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人,都必须征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由于作者可以自由出售其版权,因此,版权所有者不一定是原创作者。作者可以选择将所有五项权利打包出售,也可以单独出售。音乐和出版行业是出售版权的典型例子。这两个行业的商业模式都建立在出售版权的基础之上。作者有创作,但需要受众。公司有受众,但需要创作。双方达成协议,作者可以从接触广泛受众中获益,而公司则获得了保护该创作的版权。出售版权会产生独特的影响。即使用户希望以作者同意和允许的方式展示该作品,作者的观点也无法得到考虑,因为他不再拥有版权。相反,必须向现在持有版权的公司征得许可。该公司允许访问材料的原因和动机可能与原创作者大相径庭。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也就是说,促使公司允许访问某项材料的利润动机,可能与作者创作该材料的意图完全相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拥有版权,公司对允许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在学术界,虽然作者可能在期刊文章中获得署名,但一旦文章发表,该文章的版权很少属于作者。由于现行的商业模式,作者通常会将其版权转让给将发表其文章的期刊出版商。这就是为了确保发表而做出的交易。
具体版权何时失效这个问题比看起来更复杂。如美国宪法[1]中所述,版权保护有规定的保护期限,因此保护被称为有限的。但是,期限长度会有所不同,因为规定期限长度的法律一直在变化。一般来说,目前对于今天创作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是创作者生命期 plus 70 年。但是,由于有关版权保护期限的法律一直在变化,因此具体作品在版权保护下的期限需要进行调查。调查的另一方面则被称为以下问题:这项具体作品是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侧边栏图形选自《受法律约束》[7],这是杜克大学法学院制作的一份易于理解的版权资源,它说明了这个问题可能有多么复杂。
这个术语是指“可以在没有前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自由使用”的作品。[8] 作品通过三种方式进入此类别
- 创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决定将作品免费提供给所有人使用。那么,他的作品就被认为是进入公共领域。
- 当作品的存在时间足够长,对其进行的版权保护已经过期时,作品也会进入此类别。
- 如果未满足版权局设定的某些要求,那么作品也可能被归类为公共领域。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短语,忽略领域,专注于公共可能会有所帮助。然后,从相反的角度思考这个词 - 私有 - 这个短语可能会变得更加清晰。私有意味着禁止进入;公共意味着公开且对所有人开放。
OER 经常包含符合原创作品的材料。因此,版权是自动的,一旦作品固定在有形的空间中,就授予该原创作品。由于这些因素,这些现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 OER 创建者必须确定如何遵守版权法并发布其材料供使用。此外,OER 的参与者可能会发现他们希望以某种方式使用、重用或重新发布的材料。为此,必须确认该材料没有版权。成员发现自己在使用该材料之前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首先,参与者必须确定该材料是否符合版权保护的资格。如果符合,则参与者必须确定该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或者版权保护期是否已过期,并且该材料现在已进入公共领域。如果该材料仍在保护期内,则参与者必须确定在未经版权持有者请求的情况下,允许访问该材料的哪些类型。如果 OER 成员确定必须从版权持有人处获得使用许可,则成员必须确定版权持有人是谁,找到该所有者并寻求许可。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和精力。
OER 社区同时利用开放访问和开放内容。
开放访问
开放访问至少旨在使内容可供查看,且无需直接成本,并尽可能减少技术障碍。
开放内容
基于开放访问的概念,开放内容允许查看者在特定限制范围内选择重新混合和重新使用或重新发布内容。
相反,复制、分发和制作衍生作品的能力是当前版权法授予版权持有者的三种排他权利。OER 社区将版权保护视为其努力的障碍,既要增加材料的可获得性,又要基于其他创作者的工作,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
版权维护者和 OER 支持者之间可能会出现许多分歧。对这种裂缝深度的历史探索可能会为当前的辩论提供一些背景。
美国人坚信知识自由和赚钱的自由。有时,这两种自由相互冲突,并为版权维护者和 OER 支持者之间提供了矛盾点。更仔细地观察这种矛盾,美国人长期以来一直坚信自由。“不自由,毋宁死!”帕特里克·亨利在 1775 年宣称。这个格言是许多美国人观点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支柱,为其赋能和支持。虽然对自由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本讨论将自由定义为选择的可用性。许多美国人认为选择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要从这项权利中真正获益,首先必须赋予人们选择权。可以这样解释选择权的获取:必须能够获取有关选择的可用信息,以更好地为决策者提供信息。美国联邦 1966 年关于《信息自由法》[9] 的立法为美国人提供了从美国政府实体获取信息的法律方法,并进一步加强了这一核心美国信条。为了履行我们选择的权利,我们有知情权,有权获取信息以更好地教育和了解自己。正如《数字版权》作者杰西卡·利特曼所说,“我们相信我们有权说出自己的想法,思考自己想要的东西,以及学习任何我们愿意探索的东西。”[5] 美国人认为这种信念是美国生活的基石。此外,美国人认为寻求利润的能力是另一个值得捍卫的宝贵权利。至少在美国,拥有金钱通常等同于获得幸福。因此,美国历史再次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说明这种信念在美国人的良知中是多么根深蒂固。《独立宣言》赋予美国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10] 因此,资本主义是许多美国哲学的基础。
这两种美国信念之间的矛盾——知情权和获利权——会导致冲突。OER 社区支持社会知情权,并促进获取信息资源。版权维护者更倾向于一个更精简的群体从专有材料和内容中获利。虽然在 OER 社区中似乎不太可能出现即将到来的骚乱或危及生命的冲突,但更广泛、更隐含的危险仍然可能存在。也就是说,对话破裂和解决方案仍然有限的危险。双方之间需要保持开放的沟通,以便更好地相互理解并达成协商一致的妥协。如果任何一方过分坚持所谓的美国权利,就不会出现开放的沟通。希望本章和本书中提供的信息和观点将有助于促进对话,并避免在谈话停止时出现的危险。
版权法在美国信仰体系中也具有悠久的历史。美国宪法提到了它们。但是,上面探讨的知识自由和利润自由更牢固地掌握了美国人的集体利益。直到最近,版权法还没有以公开的方式影响普通美国人,这可能表明版权的影响力因素较低。直到最近,版权主要影响企业和商业界。因此,美国人总体上没有跟踪版权法规定了什么或为什么。也许,美国社会普遍缺乏对版权法的既得利益,导致了法律这方面变得错综复杂。与版权法的起源相反,这些法律的当前发展似乎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整体的样貌。最近,版权法似乎以零散的方式发展,主要由特别利益集团推动,并且主要有利于这些集团,这些集团争夺满足每个特定集团要求的规章制度。由于这些特殊利益,版权法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需要收费很高的专业律师来弥补他们的专业知识。
但是,版权法越来越多地影响普通公民。这种变化在科技进步中迅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互联网。许多美国人现在认为,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和内容材料的无障碍访问是理所当然的。此外,这些用户觉得可以自由地访问资源、混合和重新混合这些资源,然后重新发布它们,所有这些都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仅仅二十年前,娱乐业的巨头们将制作音乐、写作和电影等领域的高端内容的能力保留给自己。拥有最多资金的公司拥有最大的权力,从而决定了参与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形式化,使其成为版权法。现在,这些公司不再拥有同样的权力。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开始使竞争环境趋于平等。没有企业支持的个人现在可以创作并广泛传播电影、音乐、作品等等。个人现在能够更全面地控制创作过程,这对最近的行业商业模式构成威胁。通过将个人更全面地纳入创作游戏的平等参与者,游戏本身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但是,请记住,行业和美国政府之间的谈话决定了游戏的规则,即版权法。这些法律没有改变。因此,个人,目前希望参与创作和传播创意作品的普通美国人需要遵守行业协商和制定的版权法。这些法律往往不考虑个人的具体问题。这些法律对于个人来说仍然很复杂,而且难以独自处理。
美国版权法对 OER 社区有一些核心益处。当对法律的平衡方法允许作者和公众都从创作中获益时,版权的意图就类似于 OER 社区的目标。在认识到知识创造的重要性时,该法律创建了一个对这个社区非常有用的基础设施。
OER 社区旨在分享知识,推动社会进步。这个社区建立在先前的知识基础上,产生新的知识。这些新知识促进了更多知识的增长。人们可以将知识生产想象成一个车轮,希望它永远不会停止。通过知识共享,人们可以利用这个车轮的形状来利用水的力量,帮助运输货物和人员。艾萨克·牛顿爵士从知识的传承中受益匪浅,他在 1676 年写给罗伯特·胡克的一封信中就很好地表达了这一点,他承认自己依赖于先前的知识创造者:“如果我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11] 事实上,如果没有夏尔特尔的伯纳德,世界可能就没有牛顿可引。1130 年,夏尔特尔据说说过:“我们就像站在(或坐着)巨人肩膀上的矮人,所以我们能够看到更多,看得更远,比古人还要远。”[11]
同样,美国版权法的起源也源于鼓励知识生产:“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1] 原版法的起草者设计了它以两种方式促进进步。首先,该法律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著作和发现的独占权利”[1],以便只有作者本人才能从创作带来的任何经济成功中获益。这些最初的起草者利用金钱的承诺作为激励措施来实现这一知识创造的目标。其次,这些起草者认识到,创作者获得的垄断权只应该存在“有限时间”。[1] 在这段时间结束后,该作品将被释放到公共领域。
管理知识的基础设施
[edit | edit source]OER 社区可以欣赏美国版权法创造者的远见卓识。由于这一概念已经存在于我们的宪法中,因此识别知识创造重要性的斗争无需启动。现在,在这个基础设施发展更为细致和更为保守的阶段,法律需要监督,以确认未来的修正案与宪法的意图保持一致。因为,虽然可以说数字时代的技术发明极大地增加了获取途径,但这些发明也可以限制获取途径。现在已经存在技术工具可以阻止对数字对象的合法复制,以供私人、非公开使用,因此不会侵犯版权。根据约翰·V·帕夫利克 1996 年的《新媒体技术》,虽然“[e]arlier generations of technology . . . have presented challenges to existing copyright law . . . none have posed the same threat as the digital age.” [12] 因此,仅仅欣赏起草者的远见卓识是不够的。相反,OER 社区还必须体现他们的集体愿景,并帮助版权取得更好的平衡。
公共领域
[edit | edit source]法律设计为具有到期的限制,表明公共领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额外知识的产生。请考虑美国最高法院在 1994 年对福格蒂诉奇幻案的声明:“国会授权的垄断特权,虽然旨在通过提供特殊奖励来激励作者和发明家的创造性活动,但其本质是有限的,最终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版权所有者法定垄断权的有限范围反映了对公众利益的竞争主张之间的平衡。私人动机最终必须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艺术广泛公众可获得性的目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激发艺术创造力。”(福格蒂诉奇幻公司,510 U.S. 517 [1994])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强调和重复突出了法院对公共领域价值的看法。此外,桑德拉·戴·奥康纳大法官在 1991 年表示:“版权的主要目标不是奖励作者的劳动,而是‘[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为此,版权保证作者对其原创表达的权利,但鼓励其他人自由地建立在作品传达的思想和信息的基础上。这一结果既不公正也不不幸。这是版权促进科学和艺术进步的方式。”(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服务公司,499 US 340, 349 [1991]) [12] 考虑一下,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建立在先前作品的基础上,科学和艺术将会如何发展。
合理使用
[edit | edit source]OER 社区可以理解美国版权法中内置的合理使用条款,作为美国政府对教育承诺的标志。同样,在美国,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某人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中一些情况包括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目的而复制作品。[6] OER 社区将适当地注意到该条款对教学、学术和研究的强调。虽然讨论合理使用概念的最早里程碑案件之一可以追溯到 1841 年的福尔索姆诉马什案,但合理使用原则是在 1976 年版权法第 107 条[3] 中编纂的。从本质上讲,该条款创建了某些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可以合法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也就是说,这些环境包括:一个允许“在对一些被戏仿作品的内容进行戏仿中使用”[6] 的创造性环境;一个保护三种使用的教育/学术环境:(1)“在学术或技术作品中引用短段落,以说明或阐明作者的观察结果”[6],以及(2)“教师或学生复制一小部分作品以说明课程”[6],以及(3)“图书馆复制部分作品以替换损坏副本的一部分”[6];一个保护“在评论或批评中引用摘录,以说明或评论”[6] 的一般环境;在新闻报道环境中使用,以“总结演讲或文章,并在新闻报道中简短引用”[6],以及“在新闻短片或广播中偶然地和意外地复制位于所报道事件现场的作品”[6];最后,在法律环境中使用“在立法或司法程序或报告中复制作品”[6]。可以想象,这五个环境中至少有四个为 OER 社区提供了安全港。创建该条款并非偶然。该条款说明了美国政府认识到获取知识有助于社会变得更好。
国会图书馆
[edit | edit source]版权制度导致了美国国会图书馆(“LOC”)收藏的巨大宝库。通过使用版权法,LOC 收集、编目、保存和维护了大量的知识信息。然后,LOC 将这些知识提供给美国公众并与之共享,以“维持和保存一个通用的知识和创造力收藏,供后代使用。” [13] OER 社区在利用这个宝库的同时,也希望在某种程度上以更广泛的规模来反映这一成就。
现成的框架
[edit | edit source]最后,重要的是,OER 社区从美国版权法中获得了非线性的利益。OER 社区可以修改法律以适应社区的目标。知识共享(“CC”)是一个全球公认的非营利组织,目前提供这种类型的混合版权许可格式。CC 自 2001 年开始运作,一直在努力巩固其品牌,使 CC 许可选项在数字世界中更具辨识度、可行性和合法性。例如,CC 在此框架内思考的方式是,CC 将“保留所有权利”修改为“保留某些权利”。这种区别允许原始作者确切地确定他人如何使用她的作品。此外,重要的是,这种区别,即对版权法的利用,仍然允许作者利用法律的力量来执行她为管理其作品的使用而设定的权限级别。这使她能够对任何后续的滥用行为进行补救。必须强调的是,CC 及其混合许可选项为扩大关于如何扩展开放获取并仍在美国法律范围内运作的讨论范围做出了贡献。
OER 成员在决定使用什么资源以及如何使用时会遇到一些挑战。他必须评估使用该资源所带来的价值,以及清除版权的努力。或者,他必须评估他对使用善意合理使用防御原则可能产生的责任的舒适程度。此外,版权法限制对新作品进行构建的长时间访问,耗尽了公共领域。因此,社会从这种公地中获得广泛利益的机会相应地受到了影响。
OER 社区重视开放内容:知识内容“免费使用、重用和再分配”。[14]如果没有自由访问材料的能力,然后推断和重新利用这些材料来扩展社会对可能性的理解,进展就会放缓。美国版权法加速了这种进展的放缓。这些法律变得越来越复杂,难以理解这些法律允许什么。无法理解这些法律会造成混乱,并且由于担心版权持有人的报复,OER 成员会回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种反应通常被称为版权的寒蝉效应。因此,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会停滞不前,从这些作品中汲取和构建的知识也会被封闭起来。
如果有人克服了对版权法复杂性的恐惧,她可能会遇到额外的障碍。首先,她必须确定如何清除版权。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和金钱。感兴趣的 OER 成员必须确定版权持有人的姓名和下落。跟踪这些信息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侵蚀掉原本有利可图的工作日。如果成员成功地找到了版权持有者,仍然不确定该持有者是否会授予使用许可。如果持有者拒绝授予许可,那么寻找版权持有者的努力从很多方面来说都是徒劳的。如果持有者授予许可,那么授予的许可可能与寻求者寻求的不一致。此外,必须对换取使用权而支付给版权持有者的费用进行核算,这些费用可能相当可观。或者,人们可能会完全无法追踪到版权持有者。这种结果会导致无法清除被称为“孤儿作品”的版权。[15]遇到这种无人认领的作品会阻碍清除版权的过程,直到找到版权持有者。这可能是无限期的时间。
在克服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杂性的过程中,OER 成员可能会遇到第二个障碍。成员可能会通过在未清除版权的情况下使用材料来测试“善意合理使用原则”。[16]如果版权持有者因侵权而起诉,那么 OER 成员就会在法庭上碰碰运气。合理使用主张一直都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法院反复说过......关于复制的争议没有一个事实本身就能使使用变得公平或不公平。所有四个因素都必须经过审查、权衡和平衡。”[16] 争议中的四个因素是 (1) 使用的性质;(2) 要使用的作品的性质;(3) 要使用的作品的数量;(4) 预期使用对原始作品的市场的影响。[16] 因此,如果案件最终进行审判,责任风险仍然笼罩在阴影中,因为人们无法依靠法律先例。特定的法官和/或特定的陪审团抽签可能掌握着决定结果的权力。无法评估在善意合理使用原则下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所附带的风险,造成了不确定的基础,这可能会让 OER 成员感到不舒服。
不断延长的版权期限也给 OER 成员带来了挑战。
该图有助于说明这些扩展已经走了多远。
1790 年的第一部版权保护法将期限设定为十四年,并允许将此期限延长十四年。因此,材料可以保护总共二十八年,然后才会发布到公共领域,供所有人使用。1831 年,二十八年延长到四十二年,并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正;(初始期限延长到二十八年,而续期期限保持为十四年)。根据 1909 年的法案,四十二年延长到五十六年;(初始期限保持为二十八年,而续期期限延长到二十八年)。在 1976 年的法案之后,五十六年延长到作者剩余生命期加五十年的未知剩余时间。1998 年,根据索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这种剩余生命期加五十年延长到剩余生命期加七十年。
应该注意的是,这些期限并不直接适用于所有作品。相反,存在不同的时间限制,具体取决于特定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作品何时创作,作品何时发布,作品是否受某些通知要求的约束并因此满足了这些要求(这些要求存在于某些时间点),以及作品是否是公司创作的产物。这些规范和其他规范增加了浏览这些法律的复杂性。
简而言之,可以粗略地理解,版权期限已从可能的二十八年保护期扩展到目前作者剩余生命期加七十年额外时间的期限。只有在完成这七十年之后,该作品才会最终在公共领域中可用,可以免费使用、重用和再分配。不考虑作者可能活多久的可能性,仅仅七十年是一个很长的等待时间才能获得对构建此知识的访问权限。而随着这七十年而逝去的,是公共领域的公地力量。随着这七十年而逝去的,是可能获得的知识。
确实存在一些选项可以帮助 OER 社区绕过版权的自动保护和/或允许更多地共享材料。这些选项让 OER 成员能够更好地控制其材料的使用条款。本章将通过简要讨论其中一个选项来结束。开放数据章节可能会提供更多建议,包括附加社区规范文档。[17] 虽然开放数据章节中讨论的模型更具体地指的是科学界,但这些模型背后的概念值得 OER 社区进一步探索。毕竟,OER 社区可能会从探索当成员完全放弃版权法的规则,而是遵循实践社区规范时会发生什么的结果中获益。
知识共享(“CC”)是一个成立于 2001 年的全球知名非营利组织,它设计了一种方法,允许在版权法范围内使用、重用和重新分发材料。正如其网站上所述,CC 的座右铭是“分享、混音、重用 - 合法”。[18] 该组织“致力于让人们更容易分享和利用他人的作品,这与版权规则是一致的”。[19] 换句话说,该组织没有提出“对版权的替代方案”[20],而是设计了“与版权并存”[20] 的许可证,符合版权法。
CC 发布了六种主要的版权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最多可以包含三种不同的条件。所有许可证都必须包含第一个条件:署名。署名允许其他人“分发、调整和利用您的作品,即使是商业用途,只要他们承认您是最初的创作者”。[21] 除了署名条件外,创作者可以选择以下一个或两个条件:相同方式共享、非商业性使用和禁止演绎作品。[21] 相同方式共享允许使用材料,只要新用户在与原始创作者选择相同的条件下对材料进行许可。非商业性使用允许使用材料,但新用户不能对材料收费。禁止演绎作品是最严格的条件,只允许逐字使用。CC 提供直接适用于软件的许可证(CC-GNU GPL、[22] CC-GNU LGPL、[23] 和 BSD[24])。它还发布了一种许可证,允许 OER 成员立即将其作品发布到公有领域,[25] 如果需要的话。
有了这种在所需条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创作者可以重新控制他人如何使用其材料,并规避了版权法中的一些复杂之处。这种对版权法的利用对于 OER 社区来说非常重要。它允许拥有原创作品的 OER 成员明确指定分享其作品的合法方法。然后,这种 CC 许可证指定为其他 OER 成员建立了一条明确的路径,希望在该 OER 成员的作品基础上进行构建。CC 许可证已经将游戏规则从“所有权利保留”改为“部分权利保留”。
维基百科摘要
[edit | edit source]OER 社区成员不应该以作者权利的名义来构建关于美国版权法的讨论。相反,社区应该以知识创造的名义来构建和理解这场讨论。社区应该经常提出以下问题:美国希望其公有领域有多强大、多广阔和多扩展?因为,这种公共资源的增长或枯竭将相应地促进或阻碍美国未来知识创造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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