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市场/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的成果。这些成果可以是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设计。根据斯坦福百科全书,“知识产权通常被描述为非物质财产,是原创思想的产物。通常,权利并不围绕抽象的非物质实体;相反,知识产权围绕着对思想的物质表现形式或表达形式的控制。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原产地地理标志;和版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绘画、雕塑和摄影等艺术作品,以及建筑设计。由于开发成本和复制成本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差异,这两类知识产权都保护了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内的创作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有四种: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我们将重点关注专利和版权。这些保护形式的主要目的是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从他们创造的财产中获益,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投资提供经济激励。它们用于授予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权利,以允许作品产生利润,足够多的利润来潜在地吸引、允许和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许多人认为这将大大降低创造新产品的动机。考虑到复杂人类社会演化的进程,知识产权法是最近才出现的,创意作品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发布到公共领域的(这在今天很少见,特别是由于最近对版权法的改变,使其变得没有吸引力),但它仍然有可能保留版权,即使作品被自由许可使用、再利用和分发。
专利允许任何创造的东西,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使用劳动和/或成本密集型开发程序,都将被保证其存在权,直到开发人员能够从自己的创造中获益。本质上,专利赋予创造者有限的垄断权,赋予专利持有人在专利有效期内阻止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进口专利发明的权利,专利有效期通常为 20 年。在此期限过后,保护期限结束,专利想法或产品进入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指知识产权已经到期、被没收或不适用的作品。为了使某项内容有资格获得专利,它必须是:新的(或以前从未使用过)、过去曾经制造或实践过,并且不能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印刷出版物中被描述过。如果建议对以前已知的发明或作品进行的更改被认为对特定领域中的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专利申请可能会被拒绝。专利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由国际专利分类(IPC)管理,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部分,由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建立。尽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组织,但一方不承认或尊重另一方专利的案例并不罕见。
版权是美国法律(美国法典第 17 章)为“原创作品的作者”提供的保护形式,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和某些其他智力作品。这种保护适用于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1976 年版权法第 106 条通常赋予版权所有者以下权利,以及授权他人进行以下行为的权利:以及授权他人进行上述任何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复制作品的副本或记录、准备基于作品的衍生作品、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租赁、租赁或借用向公众分发作品的副本或记录、公开表演作品、对于文学、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哑剧和电影以及其他视听作品,公开展示作品,对于文学、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哑剧以及图片、图形或雕塑作品,包括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单个图像,公开表演作品(对于录音*)通过数字音频传输进行公开表演。[1] 版权最初被认为是政府限制印刷的一种方式;然而,今天,版权的目的是通过让作者控制其作品并从中获利来促进新作品的创作。版权据说是有地域性的,这意味着它们不延伸到特定州的领土之外,除非该州是国际协议的缔约方。然而,今天,这不再那么重要,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至少一项此类协议的缔约方。虽然国家版权法的许多方面已通过国际版权协议标准化,但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通常,版权的期限是创造者的全部生命周期加上创造者去世后的五十年到一百年,或者匿名或公司创作的有限期限[需要引用]。
由于信息商品的边际成本通常很低且恒定,在竞争市场中,价格通常会被推低至接近边际成本,因此信息商品通常利润很少,甚至出现净亏损。当平均成本曲线趋于平坦或与边际成本线不相交时,也不存在最低有效规模 (MES)点。如果需求量足够大,那么多个公司可能在市场中生存下来,这就不再是垄断市场了。
如上图所示,当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平均成本且接近边际成本时,生产的总成本大于销售的总收入。同时,平均成本曲线趋于平坦,且不与边际成本线相交。如果需求曲线足够长,就会有两家以上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垄断不存在。
知识产权法通过提供有限期的排他权来解决商品本质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问题。这意味着,当个人消费信息时,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相同信息的权利,并且人们无法被排除在信息之外。这些知识产权法通过让人们为产品付费,使信息商品具有排他性,并使商品具有竞争性。知识产权法试图在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为了实现静态效率,资源配置将最大化剩余价值,而这种情况下的动态效率指的是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进。在专利或版权保护期内,消费障碍(即版权或专利)会造成社会的无谓损失,然而,一旦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这种损失就会消失。商品进入公共领域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拥有者会失去版税,这可能会阻止对该商品的进一步创新。专利或版权赋予创作者对商品的临时垄断权,因此,在保护期内,商品的价格会高于商品在公共领域中可供使用时的价格,而商品的数量会低于商品在公共领域中可供使用时的数量。这是因为,一旦保护结束,许多人将能够创建和创新产品,这将增加供应,从而降低价格。一旦价格下降,需求量就会增加,从而增加数量。
由于专利存在与版权和专利相关的福利损失,因此许多人争论这些法律可以保护商品多长时间,即专利带来的动态收益何时等于专利/版权持有人拥有垄断市场权力的静态成本。
过去几十年来,版权的最佳期限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创意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寿命加 70 年。这引发了争议,因为许多人认为这段时间太长了。在最近的一个挑战版权期限的案例中,17 位经济学家提交了一份论据,声称“版权延长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太可能超过额外成本”。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是合理的,因为到版权结束时,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需求不再那么高。在信息商品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信息商品不断被更好的版本取代。显然,允许对一个想法进行长期版权保护在经济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不允许对当前想法进行创新。正如经济学家米歇尔·博尔德林和大卫·K·莱文所说,“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知识垄断,它阻碍了为我们带来财富和创新的竞争自由市场机制。”[2]他们还认为,许可费、法规和版权专利现在被滥用,导致创作成本上升,减缓了新想法的传播速度。
虽然人们不能使用或传播他人的版权材料或任何版权内容,但版权或其任何部分可以从一方转让或转让到另一方。例如,录制专辑的音乐人通常会与唱片公司签订协议,音乐人同意将所有录音版权转让给唱片公司,以换取版税和其他报酬。创作者期望从工作室的生产和营销能力中获益,工作室能够以比他们自己更好的方式生产和营销他们的产品。在数字音乐时代,音乐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极低的成本复制和传播,然而,唱片业试图为艺术家及其作品提供宣传和营销,以便将其推广到更广泛的受众。版权持有人不必完全转让所有权利,尽管许多出版商会坚持这样做。为了授予许可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授予许可证,并由原始版权持有人签字。
支持唱片业的论据认为,签约乐队制作的大多数歌曲都是以高成本开发和制作的,如果没有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产权,任何制作人都将失去创作或开发新事物的动力。重要的是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不仅仅仅保护知识产权,而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实现最大利润。
在试图尽可能多地获利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必须考虑许多事情。知识产权管理一直在不断发展,与技术在整个社会中的发展和传播同步。因此,此类市场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发展,某些策略在关注信息市场时效果更好。例如,电子信息市场允许极其低廉的复制和分发成本。知识产权持有人有机会使用这种技术来实现自己的优势,而不是让它成为威胁。这些极低的边际成本允许,例如,新产品的轻松传播,并可以帮助新兴或“不确定”的市场增长。非信息公司也可以类似地提供样品或免费材料来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需求。这些机会之所以成为可能,仅仅是因为企业成本低廉。知识产权持有人另一个需要关注的点是,在知识产权的安全性与保护与知识产权对个人客户的价值之间存在权衡。也就是说,您的知识产权商品的安全性越低,它对潜在购买者来说就越有价值,他们可以从安全性较低的商品中获得更多好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苹果公司编写的操作系统 (OS) Leopard 与 Linux 的竞争。Leopard 通过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因此任何针对该操作系统的程序都必须由知识产权持有人苹果公司审查和批准。相比之下,Linux 认为任何人都可以为该软件编写任何内容,并鼓励这样做。
目前,美国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专利类型。第一种是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予对新的和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方法、物质组成或其新的和有用的改进的发明,一般允许其所有者在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多二十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大约 90% 的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文件都是实用新型专利。它们也被称为“发明专利”。[3]第二种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予对制造物品的新颖、原创和装饰性设计。它允许其所有者在专利授予之日起十四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该设计。最后一种专利是植物专利。植物专利授予对新的、独特的、人工培育或发现的无性繁殖植物的发明,包括栽培变种、突变体、杂交种和新发现的幼苗,但不包括块茎繁殖植物或在未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它允许其所有者在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多二十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该植物。[3]
专利激励发明者专注于研发新产品。当存在专利时,发明者知道,如果他们花费宝贵的时间和金钱来开发新的想法或发现,他们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阻止他人使用他们的发明。如果没有专利,创造新产品的机会成本很高,因此许多专家认为研发支出将大幅减少或完全消除,从而限制技术进步的程度。同样,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发明者和公司在研发投资方面会更加保守,因为其他人可以自由地利用他们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开发的任何新成果,从而使创造新产品的机会成本过高。专利对那些固定成本高、边际成本低且一旦发明成功,产品商业化成本远高于最初构思成本的行业尤其重要,除非有某种方法来防止竞争对手以边际成本生产,否则公司将没有动力大规模生产和分销其产品。在没有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情况下,研究背后的沉没成本投资只能赚取准租金,因为保密或知识产权保护阻止了竞争对手自由利用研究成果。 [4] 当然,一旦研究中的沉没成本投资已经完成,效率就要求自由和广泛地传播研究结果(即发明),这将减少研究的回报(即准租金)。
为了在美国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公开专利作品的性质。专利持有者在有限时间内获得对该创作的垄断权,但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放弃将该创作作为商业秘密处理的选择权。此外,只有商品的发明者才能申请专利,但专利可以随后转让给企业实体。大多数专利都是针对已知技术的增量改进;创新是进化而不是革命。了解这一点后,国会通过了美国专利法,其中规定了几项申请专利的必要条件,以确保发明者专注于创造新的有用的想法。该法案规定了所有可专利的想法必须具备的几个标准,即:可专利主题、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施性。
非显而易见性如果一项发明与先前的产品或工艺不完全相同,那么它就被认为是新颖的。但是,为了使一项发明获得专利,它不仅必须新颖,而且必须比现有技术有非显而易见的改进。非显而易见性测试规定,对一项发明的改进对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
实用性要求实用性要求确保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是可信的、具体的和实质性的,这意味着被专利化的想法必须有明确的现实世界用途,否则专利将被驳回。
实施性最后,实施性要求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包含对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及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过程,以清晰、简洁和精确的术语,使任何精通相关技术的人能够理解。
2008 年,迈克尔·赫勒,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的一名学者,在接受科技法播客 OUT-LAW Radio 的采访时 ( 听取:专利和版权是否正在让创新成为不可能? OUT-LAW Radio, 28/08/2008 ) 阐述了他的理论,他说
- “我在自由市场中发现了一个悖论,那就是:通常私有制会创造财富,但过多的所有权却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 它会造成僵局”。“当太多所有者控制单一资源时 - 它可能是专利、版权、土地 - 当太多人控制单一资源时,合作就会瓦解,财富就会消失。每个人最终都会输。”
- “想象一个药物开发者走进礼堂,看到 50 或 100 或数百个专利所有者,每个人都拿着他们自己的基本专利,药物开发者知道,除非他能与所有这些专利所有者成功地进行谈判,否则他的药物就无法上市。”
- “一个标准,如果它能奏效,可以解决僵局问题。但要制定标准,你需要在 DVD 的背景下将七、八百项独立专利集中到一个专利池中;但还有很多领域我们没有,因为企业家无法建立池子或协商出标准。”
赫勒还出版了一本书,《僵局经济》,在这本书中,他详细阐述了他的理论,即过多的所有权如何破坏市场,阻止创新并造成人员伤亡。
也有一些东西不符合专利要求,包括: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抽象思想,以及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这意味着在信息市场中,许多想法是不可专利化的。这导致许多人认为,在信息市场中,专利或版权实际上会抑制商业活动。电子信息市场最大的优势之一是极低的复制成本和分发成本。因此,利用这些优势,不要让版权或专利阻碍公司这样做是战略性的。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其对买方的价值之间存在权衡。他关于减少可专利想法的观点很重要,因为它缩小了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这很重要,因为它减少了许多由于严格的专利法而引发的毫无意义的诉讼。这反过来又会提高生产率,因为它会减少申请专利的数量,这意味着人们的重要专利能够比以往更快地进入市场,从而激励人们创造有用的产品。联邦巡回法院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联邦巡回法院的意见暗示承认失控的专利制度并没有促进进步,而是阻碍了进步,”CCIA 主席埃德·布莱克说。“本案中阐明的标准应该限制我们最近看到的离谱的商业方法和软件专利,而不会破坏在这些领域进行创新的动力。”[5]
尽管许多人支持专利,但有些人认为专利制度实际上损害了生产。例如,一个反对软件专利的组织是“结束软件专利小组”(ESP)。该小组反对信息商品的专利制度,声称:“软件专利危害了软件开发者和企业,讽刺的是,它扼杀了美国专利制度原本旨在促进的创新。”[6] 他们的主要论点是,公司囤积专利只是为了阻止其他人进入类似领域。他们还报告说,每年有超过 114 亿美元浪费在软件专利诉讼上。从经济角度来看,他们的论点是有道理的,因为这将限制这些信息商品市场上的供应商数量。此外,由于专利法案件引起的无谓诉讼将减少消费者的剩余价值,并导致市场出现无谓损失。
专利丛林与上一节内容完全一致。专利丛林是指相互重叠的专利权利集合,要求寻求专利的人必须获得其他专利持有人的许可才能创造新产品。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因为它大大降低了效率,因为新产品的推出被延迟。这个问题在信息商品的专利方面尤为突出,例如计算机软件。即使是避免专利丛林的方法,例如获取共同许可,也会导致市场低效率,因为它们会给新信息商品的发明者带来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无谓损失。[7]
- ↑ (http://www.copyright.gov/)
- ↑ http://news.wustl.edu/news/Pages/13656.aspx
- ↑ a b http://www.uspto.gov/patents/resources/types/utility.jsp
- ↑ http://econfaculty.gmu.edu/bcaplan/quasi-rent
- ↑ http://news.cnet.com/8301-13578_3-10079859-38.html
- ↑ http://www.fsf.org/news/end-soft-patents
- ↑ Navigating the Patent Thicket: Cross Licenses, Patent Pools, and Standard Set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