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市场/混音策略
混音的概念在当今文化中已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尤其是在涉及音乐混音时。随着近年来音乐行业混音的快速发展,围绕着信息和耐用品的经济背景,引发了关于许多话题的讨论。其中包括累积创新、与混音艺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影响,以及多方之间的融合。
混音文化的定义是指使用数字技术共享和交换创意信息,这些技术使用剪切/复制和粘贴方法。考虑到音乐在世界各地文化中已经存在了数千年,音乐混音在音乐形式中相对较新。混音的概念,即以原始副本为基础,改变其特征以创建另一个副本,最早是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确立的。这主要发生在纽约市,其根源在于牙买加风格的音乐。当时,混音在牙买加本土已经很普遍,被称为“版本”。然而,当它被带到纽约市夜生活时,它主要用于后来导致嘻哈/说唱亚文化和音乐风格涌现的迪斯科音乐风格。 [1]随着这种风格越来越流行,粉丝群体也随之扩大,DJ 开始使用各种方法来改变原曲的各个方面,创造出这些旧歌的新版本。其中一种技术被称为“节拍混音”或节拍混音。这个概念完全是在转盘上完成的,由磁盘骑师或简称 DJ 精心完成。这些转盘是电子设备,通常用于 DJ 艺术。它们允许 DJ 通过将多个歌曲的不同部分叠加或交织在一起,混合音乐。这些转盘本质上允许 DJ 通过切换开关或按下按钮,创造出新的音乐杰作。DJ 混音歌曲的一些常用方法包括采用歌曲的原始节拍,并将其加速、减速或将节拍叠加在一起,以在原始节拍之上创建不同的采样。 [1]
当然,除了音乐混音领域之外,还有其他媒体形式也存在混音。这些不同的风格大多数出现在 21 世纪,因为技术进步创造了新的程序,使这些混音得以诞生。使用这些软件程序,可以真正地剪切、复制和粘贴。例如,Maya 等程序使用 3D 建模为《蜘蛛侠》和《指环王》等电影创建动画。但是,该程序正在做的是将多种动画技术结合起来,以创建用于制作的深度动画。虽然这可能很难理解为一种混音技术,但它仍然被认为是一种混音技术,仅仅因为它是一种将多个以前创建的简单动画结合起来以创建更高级动画的艺术。 [1]--ItsVerdy (讨论 • 贡献) 2012 年 4 月 25 日 02:45 (UTC)
混音有各种形式,它们都有类似但又截然不同的主题,围绕着它们的起源以及它们所采用的不同风格和方法。不同的混音形式如下
- 混音
- 混音
- 再生混音
- 巨型混音
存在的第一种混音类型被称为回归混音,它出现在音乐制作中。这是最常见的混音形式,也是人们在想到混音时最熟悉的形式。回归混音背后的理念是将两首以前录制好的歌曲/作品融合在一起,使它们相互融合,为耳朵创造出一种悦耳的声音。这种混音最为常见,并且经常采用一首歌曲的歌词,并将其叠加在另一首歌曲的节拍上。 [2]第二种混音类型被称为反射混音,它实际上存在于音乐领域之外。一个例子是,一张地图将以前的两张形式结合在一起,创建了一张更好、更深入的地图。 [1]通过使用 Web 2.0 等程序,这种混音类型从两个或多个初始模型中获取样本,并将它们组合在一起,以创建对更完整信息的访问。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传统的 Web 2.0 程序通常不用于混音。但是,Web 2.0 所做的是从各种来源中获取样本并将它们组合在一起,使软件能够执行它自己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同时不会更改应用程序的原始代码。这是通过静态或动态采样完成的。静态采样是指仅从另一个来源获取数据一次,而动态采样则发生多次,并在进行过程中不断更新。软件混音的一个例子是 Google 地图/地球。使用该程序,用户不仅可以获取路线,还可以查看各种企业街景。例如,用户可以找到他们喜欢的餐厅,点击街景以获取该餐厅的评论链接,甚至可能是菜单。这是 Google 地图中使用的软件与用于将餐厅信息链接到搜索引擎的软件之间的混音。 [3]
最常见的混音类型是音乐中出现的混音。 音乐混音是对一首原创歌曲进行更改,改变歌曲的品质,而不消除歌曲的原始“壮丽光环”。[1] 这种光环被定义为使这首歌与任何其他音乐作品独一无二的东西,无论是歌词、每分钟节拍数、长度、旋律等。 最早被认为的音乐混音是由 Walter Gibbons 对乐队 Double Exposure 的歌曲“Ten Percent”进行的。 虽然混音首先被确立,但直到 1976 年才对这首歌进行第一次录制音乐混音。[1] 这是第一种混音类型的例子,也是扩展版本混音。
第二种混音被称为选择性混音。 这种混音包含从歌曲的原始作品中添加或删除方面。 这种混音类型在 20 世纪 80 年代在音乐界出现。 夜总会 DJ 使用这种类型的混音在原创歌曲的内容中添加或删除新的声音,并且经常在音乐的夜生活场景中使用。[1]。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反射性混音。 这种混音风格实际上会改变上面提到的“壮丽光环”,方法是添加或删除各种音乐元素或音符。 这些类型的混音大多数会因为添加新的声音、节奏或音乐风格和/或元素而延长原始作品的长度。 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反射性混音之一是由臭名昭著的 DJ Mad Professor 完成的,当时他混音了 Massive Attack 的整张专辑“Protection”,然后将其重命名为“No Protection”。 在这次混音时,这两张专辑都在同一年(1994 年)发行,这导致了一些争议,即这些变化是天才的产物,还是混音作品本质上是在窃取他人的知识产权。[1]
再生混音
[edit | edit source]在普通混音和再生混音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别; 然而,它对两种类型的含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如上所述,混音是使用以前已建立的平台(无论是音乐歌曲还是软件程序)来创建新实体。 再生混音和混音之间的唯一区别是时间。 再生混音包含多个非恒定元素的变形。 换句话说,正在使用的元素具有不断更新的数据,而不是像普通混音那样保持不变。 随着 20 世纪技术进步的迅速涌现,以软件混搭和信息形式出现的再生混音变得更加普遍,并在不知不觉中创造了一种亚文化。[1]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可以在雅虎新闻之类的产品中找到再生混音的更具体示例。 全世界所有的新闻都在不断更新,在某一点上,它永远不会真正相同。 信息总是在变化。 雅虎新闻是再生混音的例子,是因为雅虎并没有实际创建内容,而是从多个来源获取数据,只是将其编译以方便所有人访问。[1] 诸如此类的再生混音示例创造了多个用户之间共享信息的亚文化。 其他示例包括 Expedia 的旅行票价平台、YouTube 的视频共享平台或 Groupon 的优惠券共享平台。
巨型混音
[edit | edit source]最后一种混音形式是巨型混音,与其他形式不同,它只出现在音乐混音中。 巨型混音是将众多歌曲的旋律混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独立的旋律。 巨型混音和普通混音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混音中,被混音的旋律来自一首歌曲或由一个(些)艺术家演奏。 这种巨型混音通常由 DJ 完成,因为如前所述,它需要从多个旋律中获取几个小节,混合在一起以创造一个旋律。 [1] 巨型混音最独特的方面是它所做的事情。 巨型混音通过音乐讲述故事,并为听众提供流畅的路径。 由于将多首歌曲交织在一起以创造这个故事,巨型混音几乎总是很长。 巨型混音的作用是,它使听众能够回忆起一个完整的时期,而不是一个艺术家或作品,这是通过将多首歌曲混合在一起,以一种共同的流畅的节奏,所有这些都基于听众对歌曲的识别。 这就是使巨型混音具有寓言性质的原因。[1]
知识产权和法律
[edit | edit source]音乐艺术及其相关的版权法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 它并不总是非黑即白的,因为什么被允许和不被允许的条款经常被争论。 就音乐本身而言,原创作品及其创作人拥有该歌曲的所有权。 下面将详细介绍什么是知识产权,它与原创作品和混音相关的法律合法性,以及它在行业内的看法和运作方式。
知识产权
[edit | edit source]知识产权被定义为财产的不可侵犯方面。 它是创作者的思想,导致该人的个人财产。 知识产权是来自创造者大脑的创造力的结果,然后被建立成具有物质和有形财产权的形式。 音乐的创作属于这一类别,因为音乐是一种耐用品; 一旦创作出来,原创作品永远不会消失或不再存在。[4]
1976 年版权法
[edit | edit source]1976 年的版权法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原创艺术而制定的。 它保护人们免受其创新(无论是实物还是非实物)被复制的影响。 它规定了有关版权侵权的规则和规定,以及为了使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需要采取的措施。[5] 在大多数涉及音乐版权侵权的法院案件中,大多数法官被指责在处理音乐时曲解了法律。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被指责建立了司法意见,使他们似乎不理解音乐。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 Northern Music vs. King Record 案,其中法官 Ryan 建立了一种司法意见,禁止对音乐的某些方面进行版权保护,例如鼓独奏。 但是,在随后的案件中,这并没有作为先例被遵循。[5]
版权法在音乐混音方面的应用存在灰色地带。由于混音是对原始作品进行混合创作新作品的过程,因此关于混音是否合法存在很多争议。大多数被混音的原始作品因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受到某种形式的版权保护。因此,有人认为,将这些原始歌曲用于创作新音乐的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然而,很多艺术家都以混音为生,例如 Girl Talk。Girl Talk 采取的是将原始作品进行混合,创作出新的作品。 [6] Girl Talk 所做的是运用自己的创造力创作出新的作品。这遵循了信息综合的概念,这种概念在经济信息商品中会经常出现。综合的定义是:在结合两种或多种事物的基础上创造新的事物。对于音乐等经济信息商品而言,音乐本身以及音乐的使用方式(例如用于混音)都有很高的价值。显然,更流行的音乐在被综合后将具有更高的价值。 [6] 这就产生了关于音乐版权法的争论。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认为,艺术家应该将所有作品提供给公众用于信息综合创作新作品。他还认为,毕竟所有文化创造都曾经在某个时间点运用过某种形式的累积创新,因此在音乐领域迫害同类型的创新是不公平的。 [6]
累积创新是指从多个来源创造新的事物。音乐混音是累积创新的一个直接例子,因为它是一种从原始来源创造新的实体(在本例中为新歌曲、CD 等)的艺术形式。如前文所述,版权法限制了音乐混音领域的创新,因为它保护了原始作品,扼杀了创作力。这在音乐领域造成了创新困境,即保护艺术原创作品与消除创作力、创新以建立新的信息商品和文化之间的权衡。 [7]
累积创新带来的另一个方面是信息商品共享网络的开放。一般来说,音乐是一个封闭的网络,通常由赞助商支持。它的网络外部性是双面的,因为它是音乐艺术家为听众创作音乐。然而,当累积创新介入音乐混音时,它有助于打开这个网络。这类似于莱西格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所有艺术家都应该让自己的音乐成为新颖创造的平台。其他人也认为,音乐,特别是混音,如果没有累积创新,在历史上将不存在。对使用混音创作新作品的艺术家提出版权法诉讼,就像是在说嘻哈音乐文化的累积创新最初是盗窃了布鲁斯音乐文化。 [7]
关于混音,有一些经济论据,因为音乐是一种具有双面网络外部性的持久信息商品。主要争论点是艺术家应该允许这个网络开放还是封闭。在当今世界,很难阻止人们下载音乐并进行混音,因此有人认为,音乐应该被自动视为一个免费使用的开放平台,同时仍要承认原始作品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