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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收/立法/2003 年财政法第 148 条

来自维基教科书,为开放世界提供开放书籍

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个地区拥有常设机构,则仅当[1]

  • 它在该地区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通过该场所,公司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或者
  • 公司代表在该地区拥有并习惯性地行使代表公司开展业务的权力。

为此目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

  • 管理场所;
  • 分支机构;
  • 办公室;
  • 工厂;
  • 车间;
  • 勘探自然资源的设施或结构;
  • 矿山、油气井、采石场或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建筑工地或建筑或安装项目。

如果一家公司通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独立身份行事的代理人在某个地区开展业务,则该公司不被视为在该地区拥有常设机构。此外,如果一家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在某个地区开展业务,则该公司不被视为在该地区拥有常设机构:

  • 在该地区维护固定营业场所,用于为该公司开展活动,或者
  • 代理人在该地区为该公司开展活动,并代表该公司开展活动,

如果,就公司的整体业务而言,所开展的活动仅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则被认为包括

  • 使用设施存放、展示或交付公司所属的货物或商品;
  • 维护公司所属的货物或商品库存,用于存放、展示或交付;
  • 维护公司所属的货物或商品库存,用于由其他人进行加工;
  • 为公司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收集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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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