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舍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舍是十诫之一,[1] 十诫被法律学者、犹太学者、天主教学者和后宗教改革学者广泛理解为道德准则。[2] 出埃及记描述了十诫是由上帝对摩西说的,[3] 刻在两块石碑上,由上帝之手指刻写,[4] 后来由摩西写在石碑上。[5]
对这诫命的含义有不同的观点。一些人以最狭窄的意义来解释这诫命的范围,仅仅禁止在法庭作假证。其他解释将这诫命视为对任何损害邻居名誉或尊严的虚假陈述的禁止。还有一些人以最广泛的意义来解释这诫命:禁止一切撒谎。[6]
耶和华憎恶六事,七事是他所厌恶的:眼目高傲、说谎的舌头、流无辜人血的手、图谋恶计的心、飞跑行恶的脚、吐出谎言的假见证人,并弟兄中挑唆争端的。
– 箴言 6:16-19[7]
反对假证的诫命被视为“爱人如己”诫命的自然结果。这种道德处方源于圣洁的人见证他们那为真神,真理是他的旨意。对真理的冒犯,无论是用言语还是行动,都表明拒绝将自己委身于道德正直:它们是背叛上帝的根本不忠,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破坏了与上帝立约的基础。[8]
古代理解
[edit | edit source]不可传虚假的谣言。不可与恶人同谋作假见证。不可随从多数人行恶,也不可在诉讼中作伪证,随从多数人以致歪曲公义,也不可偏袒穷人在他的诉讼中。
– 出埃及记 23:1-2[9]
希伯来圣经包含了许多关于假证、撒谎、散布虚假报道等的禁令。[10] 在怀疑作假证的情况下,法官应该进行彻底调查,如果证实作假证,作假证人应该受到他试图加在被诬告者身上的惩罚。[11] 例如,由于谋杀是死罪,在谋杀案中作假证会被判处死刑。那些渴望接受或听取假证的人也会受到惩罚。[12]
列王纪上第 21 章的叙述描述了一起作假证的事件。以色列王亚哈试图说服耶斯列人拿伯将拿伯拥有的位于王宫附近的葡萄园卖给他。亚哈想要这块地作为菜园,但拿伯拒绝将这块地卖给亚哈或与亚哈交易,说:“耶和华不容许我将我祖先留给我的产业交给你!”[13] 亚哈的妻子耶洗别随后策划以亚哈的名义给拿伯城中的长老和贵族写信,指示他们让两个无赖作假证声称拿伯诅咒了上帝和国王。随后拿伯被石头砸死,亚哈夺取了拿伯的葡萄园。这段文字描述了耶和华对亚哈非常愤怒,先知以利亚宣布了对亚哈和耶洗别的审判。[14]
撒母耳记下第 1 章的叙述也包含了一个经常被解释为作假证的叙述。[15][16] 撒母耳记上叙述了扫罗在吉甲山被非利士人打伤后,无力获胜或逃脱,用自己的刀自杀。[17] 但是,撒母耳记下讲述了一名亚玛力人,他很可能在吉甲山搜掠死者的财物,出现在大卫面前,带着扫罗的王冠和皇室臂章,作证说他亲手杀了扫罗王。大卫立即下令处死亚玛力人,说:“你的血归你自己,因为你亲口作证攻击你自己,说:‘我杀了耶和华的受膏者。’"[18] 亚玛力人作证的真实性无需确定,因为判决已经执行:要么是亚玛力人杀了扫罗王,要么是亚玛力人向大卫关于扫罗之死的作证是假的。这两种罪都被认为同样值得处以死刑。
古代对假证的理解不仅包括用虚假言语作证,还包括在公众指控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词。“如果有人犯罪,因为他听到公开的指控,却没有作证,他应该知道的,他没有说话,他将负有责任。”[19][20]
犹太教解释
[edit | edit source]犹太律法列举了 613 条诫命或戒律,包括几条与诚实证词相关的诫命,这些诫命与司法程序有关。
570. 任何知道证据的人必须在法庭作证(利未记 5:1)571. 仔细审问证人(申命记 13:15)572. 证人不得在死刑案件中担任法官(申命记 19:17)573. 不接受单一证人的证词(申命记 19:15)574. 违法者不得作证(出埃及记 23:1)575. 诉讼当事人的亲属不得作证(申命记 24:16)576. 不得作假证(出埃及记 20:13)577. 惩罚作假证人,就像他们试图惩罚被告一样(申命记 19:19)
– 迈蒙尼德的《诫命之书》
迈蒙尼德(拉巴姆)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作假证是导致经济损失的,法院应该对作假证人处以同等价值的经济损失。同样,如果作假证导致死亡,作假证人应该遭受同样类型的死亡。[21] 在《教育之书》中,那些知道证据却拒绝作证的人,被比作那些在邻居流血时袖手旁观的人。[22] 违反第九诫命的严重性反映在一个米德拉什中
对邻居作假见证的人,所犯的罪就像对上帝作假见证,说上帝没有创造世界。
– 出埃及记 20:13 的《弥次瓦》
新约观点
[edit | edit source]根据新约,耶稣解释说,遵守十诫中关于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是获得永生的必要条件。[23][24] 耶稣认为,作假见证源于人心中的罪恶欲望,使人变得不洁。[25]
新约叙述还描述了人们多次对耶稣和他的门徒作假见证。当耶稣在公会面前受审时,祭司长们正在寻找证据来证明耶稣应该被处死。马太福音中的叙述描述了有许多假见证人站出来。[26] 耶稣保持沉默,直到大祭司发誓命令他回答“你是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吗”。耶稣肯定地回答了。[27]
使徒行传描述了门徒司提反被捕并带到公会面前。反对司提反的人说服假见证人作证说司提反犯了亵渎摩西和上帝的罪。司提反借此审判机会提醒公会,从旧约中所记载的叛逆、偶像崇拜和迫害先知,最终导致了耶稣被杀。人群非常愤怒,他们用石头把司提反打死了。[28][29][30]
新约将使徒描述为耶稣基督的事工和复活的真实见证人。[31][32] 使徒保罗引用了旧约关于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来描述他如果被发现关于上帝的复活作假见证,他将如何惧怕上帝。[33]
但如果传讲基督从死里复活,你们中有些人怎么说没有死人复活呢?如果没有死人复活,那么基督也没有复活。如果基督没有复活,我们的传讲就毫无用处,你们的信也是徒然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就被发现是关于上帝作假见证的人,因为我们见证了上帝使基督从死里复活。但如果死人没有复活,他也没有使基督复活。因为如果死人没有复活,那么基督也没有复活。如果基督没有复活,你们的信心就是徒然的,你们仍在你们的罪中。
– 使徒保罗[34]
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义
[edit | edit source]罗马天主教会将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解释为广泛禁止在人际关系中歪曲真相。对真理的义务源于对上帝的道德义务,上帝是真理,他希望人们拥有真理。违背真理的行为是对上帝的根本不忠,破坏了盟约的基础。[35] 天主教教理问答将真理描述为根植于耶稣基督中。
在耶稣基督里,上帝的全部真理已经显明。“充满恩典和真理”,他作为“世界的光”来到,他是真理(约翰福音 1:14, 8:12,参见 14:6)。“信我的,就不在黑暗里了。”(约翰福音 12:46)耶稣的门徒继续在他的话语中,以便知道“真理会使你们自由”,并且使你们成圣。(约翰福音 8:32,参见 17:17)跟随耶稣就是活在“真理的灵”中,父借着他的名差遣他,他引导人“进入一切真理”。(约翰福音 16:13)耶稣教导他的门徒无条件地爱真理:“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马太福音 5:37)
– 天主教教理问答[36]
天主教教义将真理描述为人类行为和言语中的正直,是一种美德,它在于在行为上表现出真诚,在言语上表现出真实,并防止虚伪、掩饰和虚情假意。真诚的人会给予他人应得的东西。诚实平衡了应该表达的内容和应该保密的内容:它既包含诚实,也包含谨慎。在公正中,一个人有义务向另一个人展示真相。基督的门徒同意“活在真理中”,也就是说,活在与主榜样一致的简单生活中,住在他的真理中。“我们若说自己与他相交,却仍在黑暗里行走,就是说谎,不按真理而行。”(约翰一书 1:6)[37]
为了“对上帝和对人都有清白无亏的良心”(使徒行传 24:16),基督徒必须效法基督的榜样,“为真理作见证”。(约翰福音 18:37)基督徒不应该“为我们的主作见证而羞愧”。(提摩太后书 1:8)在需要见证信仰的情况下,基督徒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信仰。基督徒对福音和由此产生的义务的见证是公正的行为,它确立了真理或使其为人所知。天主教教义认为殉道是为信仰真理作出的最高见证:它意味着即使面对死亡也要作见证。[38] 基督的门徒“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实的公义和圣洁”。(以弗所书 4:24)他们“脱去谎言”,也要“脱去一切的恶毒、诡诈、虚假、嫉妒、和一切毁谤”。(以弗所书 4:25,彼得前书 2:1)与真理相悖的公开言论具有特别的严重性。在法庭上,它就变成了作假见证。(箴言 19:9)在宣誓下作假陈述就是伪证。这些行为会导致无辜者受到谴责,有罪者被开脱,或被控告者受到更重的惩罚。(箴言 18:5)这些都是大罪,因为它们严重损害了司法实践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39]
尊重他人的名誉禁止任何可能导致不公正损害的态度和言辞。没有充分的理由就假设邻居的道德过失,就是妄下断语。没有客观有效的理由就将别人的过失和缺点透露给那些不知道的人,就是毁谤。用与真相不符的言辞损害他人的名誉,并为对他人的错误判断提供机会,就是诽谤(有意歪曲真相以损害他人的名誉)。这些罪行违反了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以及将邻居爱为自己一样的诫命。[40]
天主教教义认为,不仅闲话和诽谤被认为违反了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而且“任何通过奉承、吹捧或迁就来鼓励和确认他人恶意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的言辞或态度都是禁止的。如果吹捧使一个人成为他人恶习或大罪的同谋,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无论服务意愿还是友谊都不能为虚伪的言辞辩护。”此外,吹嘘和夸耀也被视为对真理的冒犯。讽刺也是如此,它通过恶意地歪曲(嘲弄)某人行为的某些方面来贬低某人。[41]
天主教会教导说:“说谎就是有意欺骗地讲假话。”根据圣经,主谴责说谎是魔鬼的作为:“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在他里面没有真理。他撒谎是出于本性,因为他本来就是说谎的,又是说谎之人的父。”(约翰福音 8:44)说谎是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说谎就是为了使某人误入歧途而说出或做出与真相不符的话或事。说谎损害了人与真理的关系以及与邻居的关系,它冒犯了人及其话语与主的根本关系。说谎是致命罪,因为它严重损害了公正和仁爱的美德。说谎是亵渎言语,而言语的目的是将已知的真理传达给其他人。故意地说与真相不符的话语,意图使邻居误入歧途,构成对公正和仁爱的背叛。当欺骗的意图包含着使被误导者面临致命后果的风险时,过失就更大了。说谎违反了诚实的美德,对他人造成了真正的暴力。它影响了他人的认知能力,这是所有判断和决定的前提。它包含了不和谐的种子以及随之而来的所有邪恶。说谎破坏了社会;它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撕裂了社会关系的结构。[42]
然而,在天主教教义中,传播真理的权利并非无条件的。每个人都必须使自己的生活符合福音中关于兄弟之爱的诫命。在具体情况下,应该判断是否适合向要求真相的人揭示真相。仁爱和对真理的尊重应该指导对任何信息或沟通请求的回应。他人的利益和安全、尊重隐私以及共同利益是沉默不语,或者使用谨慎的语言的充分理由。避免丑闻的义务通常要求严格的谨慎。没有人有义务向没有权利知道真相的人揭示真相。黄金法则可以帮助人们在具体情况下判断是否适合向要求真相的人揭示真相。忏悔的圣事是不可侵犯的。[43]
宗教改革和宗教改革后的观点
[edit | edit source]约翰·加尔文教导说,不可作假见证的诫命禁止一切诽谤(闲话和中伤)和可能损害我们邻居名誉的虚假指控,以及任何可能损害其财产的虚假言论。基督徒必须出于纯粹的动机,只宣称真理,以维护我们邻居的名誉和财产。
通过恶意的或恶毒的诽谤,我们犯罪于我们邻居的名誉:通过撒谎,有时甚至通过对他进行污蔑,我们损害了他的财产。你是否认为这里指的是正式和司法上的证词,还是指的是私下谈话中所作的普通证词,都没有区别。因为我们必须始终回到这样一个考虑:对于每一种罪过,都会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一种类型,以便将其他的罪过归类到它,而主要选择的类型,则是罪过的罪恶最明显的类型。
– 约翰·加尔文 [44]
加尔文断言,上帝禁止作假见证的意图是“更广泛地针对诽谤和恶意暗示,这些会导致我们的邻居遭受不公正的伤害。”[45] 既然在法庭上作伪证已经被第三诫命(不可妄称上帝的名)充分禁止,那么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就必须延伸到保护一个人的名誉。“这其中的公平性是十分清楚的。因为如果名誉比财富更珍贵,那么一个人被剥夺名誉,就如同被剥夺财产一样受到伤害;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虚假证词有时甚至比用武力抢劫造成的伤害更大。”[46]
不仅如此,这条诫命甚至延伸到那些带有讽刺意味的虚伪的都市礼仪,这些礼仪充满了对他人缺点的尖刻攻击,表面上看似戏谑,却实际上是苦苦的攻击,正如有些人喜欢做的那样,他们追求机智的赞美,即使这会导致他人脸红或感到痛苦。这种轻率的行为,有时会严重伤害我们的弟兄姐妹。但是,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立法者,他的公正权威不仅延伸到舌头,还延伸到耳朵和心灵,我们就不难发现,这里禁止的是热衷于听取诽谤,以及对他人进行指责的倾向。
– 约翰·加尔文[47]
马丁·路德解释说,这条诫命是“首先为了让每个人都帮助他的邻居维护他的权利,不让他们受到阻碍或扭曲,而是要促进和严格维护他们,无论他是法官还是证人。” 路德还断言,这条诫命延伸到精神管辖权,并禁止对传道人和基督徒进行诽谤,例如称他们为异端、叛教者、煽动叛乱者、邪恶之人等等。第三,他描述了禁止作假见证的诫命禁止公开审判和指责自己的邻居。人们的确可以看到和听到邻居犯罪,但没有人命令你把它告诉别人。如果你判断和宣判,你就会犯下比他更大的罪(法官、父母和传道人除外)。[48]
除了自己的身体、配偶和世俗财产之外,我们还有另一件珍宝,那就是荣誉和好名声[正直和纯洁的名誉和声誉的显赫证明],我们不能放弃。因为在公开的羞耻和普遍的蔑视中与人生活是不可忍受的。因此,上帝希望我们邻居的声誉、好名声和正直品格与他的金钱和财产一样少受损害,以便每个人都能在妻子、孩子、仆人、邻居面前保持自己的正直。
– 马丁·路德,《大问答集》[49]
诽谤者并不满足于知道某事,而是“继续假冒权力,当他们知道别人的轻微过错时,就到处宣扬,并乐于看到他们能够激起他人的不满[卑劣],就像猪在泥里打滚,用鼻子拱泥一样。” 路德将此描述为干预上帝的审判和职务,并用最严厉的判决来宣判和惩罚。诽谤者不用挥舞刀剑,就用毒舌羞辱和伤害你的邻居。[50] }}
因此,上帝希望禁止任何人说别人的坏话,即使这个人有罪,而且本人也知道自己的罪过;更不用说如果他不知道自己的罪过,只是从传言中得知了。但是你会说:如果这是真的,我难道不应该说出来吗?回答:为什么不向正式的法官提出指控呢?啊,我无法公开证明,因此我可能会被压制,被粗暴地赶走[承担虚假指控的惩罚]。“啊,确实,你闻到烤肉的味道了吗?” 如果你不相信自己能够站在适当的权威面前,并做出答辩,那么就闭嘴。但如果你知道,就只为自己知道,不要让别人知道。因为如果你告诉别人,即使这是真的,你也会显得像个骗子,因为你无法证明,而且你还会像个恶棍一样行事。因为我们永远不应该剥夺任何人的荣誉或好名声,除非他首先在公开场合被剥夺了这些荣誉或好名声。
– 马丁·路德,《大问答集》[51]
马太·亨利教导说,禁止作假见证与我们自己和我们邻居的好名声有关。“不可作假见证”禁止:“1. 在任何事情上说假话,撒谎,模棱两可,以及以任何方式策划和设计欺骗我们的邻居。2. 不公正地对我们的邻居说话,损害他的名誉;以及(这两种行为都包含了罪魁祸首)。3. 对我们的邻居作假见证,指控他不知道的事情,无论是在司法上,在宣誓的情况下(这违反了第三诫命,以及第六和第八诫命,以及本条诫命),还是在司法以外,在日常交谈中,进行诽谤、背后中伤、搬弄是非、夸大错误的行为,使其比实际情况更糟糕,以及以任何方式努力以牺牲我们邻居的名誉为代价来提升我们自己的名誉。”[52]
注释
[edit | edit source]- ↑ 出埃及记 20:1-21,申命记 5:1-23,十诫,《新圣经词典》,第二版,泰恩代尔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页
- ↑ 法官如何思考,理查德·A·波斯纳,哈佛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322 页;“十诫”,《新圣经词典》,第二版,泰恩代尔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页;《国际标准圣经百科全书》,杰弗里·W·布罗米利,1988 年,第 117 页;更新神学:从超凡视角出发的系统神学,J·罗德曼·威廉姆斯,1996 年,第 240 页;做出道德决定:基督教对个人和社会伦理的理解,保罗·T·杰西尔德,1991 年,第 24 页
- ↑ 出埃及记 20:1
- ↑ 出埃及记 31:18,申命记 9:10,《天主教教理问答》2056,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htm,“十诫”,《新圣经词典》,第二版,泰恩代尔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页
- ↑ 出埃及记 34:28
- ↑ 《天主教教理问答》24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箴言 6:16-19
- ↑ 利未记 19:18,罗马书 13:9,《天主教教理问答》24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7.htm
- ↑ 出埃及记 23:1-2 (ESV)
- ↑ 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出埃及记 23:1-2,箴言 19:5,以赛亚书 29:20-22
- ↑ 申命记 19:17-19
- ↑ 箴言 21:28
- ↑ 列王纪上 21:4 (JPS)
- ↑ 列王纪上 21:20-23
- ↑ 撒母耳记下第 1 章注释,《新国际版研读圣经》,1995 年,巴克、肯尼斯、伯迪克、唐纳德;斯特克、约翰;韦塞尔、沃尔特;扬布拉德、罗纳德,编辑,宗德文出版社,密歇根州大急流城,美国
- ↑ 马太·亨利对撒母耳记下第 1 章的注释,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2.iiSam.ii.html
- ↑ 撒母耳记上 31
- ↑ 撒母耳记下 1:16 ESV
- ↑ 利未记 5:1 NIV
- ↑ 马太·亨利对利未记 5 章的注释,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1.Lev.vi.html
- ↑ 《诫命》第 1 卷,第 193 页,如布鲁斯·卡登在《教导诫命:概念、价值观和活动》中引用和讨论,2003 年,第 107 页。
- ↑ 《诫命》第 2 卷,第 77 页,如布鲁斯·卡登在《教导诫命:概念、价值观和活动》中引用和讨论,2003 年,第 107 页。
- ↑ 马太福音 19:19,马可福音 10:19,路加福音 18:20
- ↑ 马太·亨利对马太福音 19 章的注释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5.Matt.xx.html
- ↑ 马太福音 15:18-19
- ↑ 马太福音 26:59-61
- ↑ 马太福音 26:63-64
- ↑ 使徒行传 6-7
- ↑ 使徒行传 6-7 注释,《新国际版研读圣经》,宗德文出版社 (1995)
- ↑ 马太·亨利对使徒行传 6-7 的注释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6.Acts.vii.html
- ↑ 使徒行传 1
- ↑ 马太·亨利对使徒行传 1 的注释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6.Acts.ii.html
- ↑ 马修·亨利对哥林多前书 15 章的注释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6.iCor.xvi.html
- ↑ 哥林多前书 15:12-17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66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68-247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71-247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74-2476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77-2479, 251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80-2481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82-2486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天主教教理问答 2487, 2510-2511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 ↑ 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节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 ↑ 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节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 ↑ 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节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 ↑ 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节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 ↑ 马丁·路德,《大问答书》,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译出版于:《三语康科迪亚:福音派路德教会的象征书籍》(圣路易斯:康科迪亚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页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 ↑ 马丁·路德,《大问答书》,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译出版于:《三语康科迪亚:福音派路德教会的象征书籍》(圣路易斯:康科迪亚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页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 ↑ 马丁·路德,《大问答书》,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译出版于:《三语康科迪亚:福音派路德教会的象征书籍》(圣路易斯:康科迪亚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页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 ↑ 马丁·路德,《大问答书》,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译出版于:《三语康科迪亚:福音派路德教会的象征书籍》(圣路易斯:康科迪亚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页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 ↑ 马修·亨利对出埃及记 20:15 的注释 http://godstenlaws.com/ten-commandments/mh-commentary9.html
进一步阅读
[edit | edit source]犹太研究圣经,塔纳赫译本。 2004. 柏林,阿黛尔;布雷特勒,马克·兹维;费什贝恩,迈克尔,编辑。犹太出版协会,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ISBN 0195297512
马修·亨利对整本圣经的简明注释,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Commentaries/MatthewHenryConcise/ (访问日期:2009 年 9 月 2 日)
圣经,英文标准版。 2007. 克罗斯韦圣经,伊利诺伊州惠顿。 ISBN 1581343795
新耶路撒冷圣经。 1985. http://www.catholic.org/bible/ (访问日期:2009 年 8 月 28 日)
NIV 研究圣经。 1995. 肯尼斯·L·巴克|巴克,肯尼斯,伯迪克,唐纳德;约翰·H·斯特克|斯特克,约翰;韦塞尔,沃尔特;罗纳德·F·扬布鲁德|扬布鲁德,罗纳德,编辑。颂赞出版社。密歇根州大急流城,美国 ISBN 0310927099
美国天主教会。天主教教理问答。 2003. 双日宗教。 ISBN 038550819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4.htm (访问日期:20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