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内容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诉讼

25% developed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与许多州法院不同,联邦法院采用简化的诉讼制度,称为“通知诉讼”。 通知诉讼要求在起诉书中提供“简要说明索赔的要点,表明原告有权获得救济”。 答辩是应对起诉书的文件,其中承认或否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并提出被告可能对原告提出的任何反诉(任何反诉,尽管要求所有因同一事件产生的反诉必须在同一审判中审理)。

民事诉讼始于向审判法院书面提交起诉书 **(规则 3)**。 提交是在审判法院书记官处进行的。 起诉书是被允许的诉状之一。 原告对被告的索赔包含在起诉书中。 诉状有两种类型:请求和应答诉状。 起诉书是请求诉状。 对起诉书的答辩是应答诉状。
诉状必须包含简要说明 **(规则 8(a))**:

  • 法院管辖权依据,除非法院已经具有管辖权,并且不需要新的依据来支持它
    • 主题管辖权基于
  1. 诉讼的联邦性质(“根据”美国宪法、法律或条约产生的诉讼)
  2. 公民身份多元化
审判地
审判地点
人身管辖权
法院必须有权对被告作出判决
  • 诉讼的要点,表明原告有权获得救济
  • 对原告要求的救济的判决要求

除非你正在指控欺诈或错误 - 那么你必须陈述具体情况 **(规则 9(b))**。

诉状必须

  • 以指控的编号段落形式 **(规则 10(b))**
  • 至少由一名记录在案的律师签署 **(规则 11(a))**
  • 由律师认证,在相关情况下经过合理调查后提交 **(规则 11(b))** 并且
    • 不以不正当目的提交,例如骚扰、拖延或增加成本 **(规则 11(b)(1))**
    • 索赔、抗辩和法律主张得到现有法律或非轻率的法律扩展或建立新法律的论据的支持 **(规则 11(b)(2))**
    • 指控和事实主张有证据支持 - 或可能在发现后得到支持 **(规则 11(b)(3))**

诉状不必前后一致,可以包含替代理论 **(规则 8(e)(2))**。

传票和起诉书的送达必须在提交后 120 天内完成 **(规则 4(m))**。


传票和送达豁免 - 规则 4

[edit | edit source]

提交起诉书后或提交起诉书后,原告可以向书记官提交传票,以便签署和加盖印章 **(规则 1(b))**。

传票应与起诉书副本一起送达 **(规则 4(c)(1))**。

原告可以通知被告诉讼开始,并要求被告放弃送达 **(规则 4(d)(2))**。

通知和请求必须

  • 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被告 **(规则 4(d)(2)(A))**
  • 通过一级邮件或其他可靠方式发送 **(规则 4(d)(2)(B))**
  • 附带起诉书副本,并说明提交诉讼的法院 **(规则 4(d)(2)(C))**
  • 告知被告遵守或拒绝的后果 **(规则 4(d)(2)(D))**
  • 说明发送请求的日期 **(规则 4(d)(2)(E))**
  • 留出合理的回复时间 - 从发送之日起 30 天 **(规则 4(d)(2)(F))**
  • 提供通知和请求的额外副本以及书面形式的预付遵守方式 **(规则 4(d)(2)(G))**

如果被告拒绝放弃,则必须向原告支付费用,包括收取费用的合理律师费。

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 21 天内答辩 **(规则 12(a)(1)(A))**。

如果放弃送达传票 - 被告必须在收到放弃请求后 60 天内答辩 **(规则 12(a)(1)(B))**。

被告答辩前动议 - 规则 12

[edit | edit source]

被告可以提出以下答辩前动议

  • 要求更明确说明的动议 **(规则 12(e))** - (如果获准,原告必须在收到命令通知后 10 天内回复)
  • 要求删除冗余、无关、不相关或诽谤性内容的动议 **(规则 12(f))** - (在被告答辩后失效)

此外,以下抗辩可以由被告自行选择以动议的形式提出 **(规则 12(b))**:

  • 缺乏主题管辖权 **(规则 12(b)(1))**
  • 缺乏人身管辖权 **(规则 12(b)(2))** - (在被告答辩后失效)
  • 审判地不当 **(规则 12(b)(3))** - (在被告答辩后失效)
  • 诉讼程序不充分 **(规则 12(b)(4))** - (在被告答辩后失效)
  • 送达诉讼程序不充分 **(规则 12(b)(5))** - (在被告答辩后失效)
  • 未陈述可获准救济的索赔 **(规则 12(b)(6))**
  • 未根据 **规则 19** 加入当事人 **(规则 12(b)(7))**

必须合并 **规则 12** 动议 **(规则 12(g))** - (任何当时可用的但遗漏的动议将永久失效。 异常:**规则 12(b)(6)**:未陈述可获准救济的索赔,以及 **规则 12(b)(1)**:缺乏主题管辖权 - (这些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

被告必须在动议被驳回或延期后的 10 天内答辩 **(规则 12(a)(4)(A))**。

因未答辩而作出的缺席判决 - 规则 55

[edit | edit source]

如果被告未答辩,原告可以向法院书记官提交该事实的宣誓书,书记官将记录当事人的缺席。

原告必须证明

  1. 起诉书已妥善送达,并且
  2. 被告未答辩 **(规则 55(a))**

如果索赔是特定金额的,书记官可以记录缺席判决 **(规则 55(b)(1))**。

如果索赔的金额不确定,有权获得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规则 55(b)(2))**。

但是,法院可以根据 **规则 60(b)** 撤销缺席判决的记录,理由是正当理由,并且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动议 **(规则 55(c))** [理由:错误、疏忽、可原谅的疏忽或欺诈]。

如果被告已在诉讼中出庭 - 则有权收到关于缺席判决申请的 3 天书面通知 **(规则 55(b)(2))**。

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 21 天内答辩 **(规则 12(a)(1)(A))**。 (在 2007 年修订之前为 20 天;也计算为日历天,除非最后一天是法院节假日/周末;那么就延期到下一个法院工作日)。

如果放弃送达传票 - 被告必须在收到放弃请求后 60 天内答辩 **(规则 12(a)(1)(B))**。

被告必须在动议被驳回或延期后的 21 天内答辩 **(规则 12(a)(4)(A))**。 (在 2007 年修订之前为 10 天)

答辩 - 规则 8

[edit | edit source]

被告必须以简要说明的形式陈述对起诉书中提出的每一项索赔的抗辩 **(规则 8(b))**。 - (除非你正在指控欺诈或错误 - 那么你必须陈述具体情况 **(规则 9(b))**)。

被告必须具体承认、否认或声称对原告依据的每一项指控缺乏足够知识或信息 **(规则 8(b))**。

不允许使用一般性否认 - 必须具体说明否认的部分和承认的部分 **(规则 9(b))**。

缺乏足够知识或信息无法形成关于真实性的信念 = 否认 **(规则 9(b))**
未否认 = 承认 **(规则 8(d))**

答辩书必须提出肯定性抗辩(“属实,但……”),例如:和解与履行、仲裁与裁决、风险承担、共同过失、破产免责、胁迫、禁止反言(诉讼标的禁止)、对价失效、欺诈、违法、同事伤害、诉讼时效、许可、付款、解除、res judicata(诉因禁止)、诈骗法、诉讼时效、放弃,以及构成避免或肯定性抗辩的其他事项(规则 8(c))。

答辩书不必一致,可以包含替代理论(规则 8(e)(2))。

答辩后原告动议 – 规则 12

[edit | edit source]

原告可以提出以下答辩后动议

  • 对诉状的判决动议 = (“那又怎样?”) – (不能包括诉状之外的事项。如果包含,则被视为规则 56 判决动议(规则 12(c))
  • 剔除冗余、无关、不相关或诽谤性事项动议(规则 12(f))

必须合并规则 12 动议(规则 12(g)) – (任何当时可用的但被遗漏的动议将永远失效)。

答辩后被告动议 – 规则 12

[edit | edit source]

被告可以提出以下答辩后动议

  • 对诉状的判决动议 = (“那又怎样?”) – (不能包括诉状之外的事项 - 如果包含,则被视为规则 56 判决动议(规则 12(c))
  • 缺乏主题管辖权 **(规则 12(b)(1))**
  • 未陈述可获得救济的诉讼请求(规则 12(b)(6)) – (不能超出诉状范围,不能附加证据 - 如果附加文件,则被视为规则 56 判决动议)
  • 未根据 **规则 19** 加入当事人 **(规则 12(b)(7))**

必须合并规则 12 动议(规则 12(g)) – (任何当时可用的但被遗漏的动议将永远失效。例外:规则 12(b)(6): 未陈述可获得救济的诉讼请求以及规则 12(b)(1): 缺乏对诉讼标的的管辖权 - (这些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

反诉和交叉诉讼 – 规则 13

[edit | edit source]

强制性反诉:诉讼文书必须陈述任何诉讼人当时对任何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诉讼请求产生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交易或事件,并且其审理不需要法院无法获得管辖权的第三方的参与(规则 13(a))。

任意性反诉:诉讼文书可以陈述针对任何对方当事人的任何诉讼请求,这些请求并非产生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交易或事件(规则 13(b))。

诉讼文书送达后成熟或获得的反诉:诉讼人送达诉讼文书后成熟或获得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补充诉讼文书作为反诉提出(规则 13(e))。

遗漏的反诉:当诉讼人因疏忽、疏漏或可原谅的疏忽而未能提出反诉,或当司法要求时,诉讼人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修正案提出反诉(规则 13(f))。

至少在规则 16(b) 规定的预审会议举行或预审令到期前 21 天。

规则 26(f) 会议 – 计划披露和发现

[edit | edit source]

各方必须进行协商,考虑其诉讼请求和抗辩的性质和基础,以及快速解决或处理案件的可能性,进行或安排规则 26(a)(1) 规定的披露,并制定一项拟定的发现计划,该计划表明各方对以下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1. 规则 26(a) 规定的披露的时限、形式或要求应做哪些更改,包括说明规则 26(a)(1) 规定的披露何时进行或将进行的声明;
  2. 可能需要进行发现的主题,发现应何时完成,以及发现是否应分阶段进行或仅限于或集中于特定问题;
  3. 对这些规则或当地规则规定的发现限制应做哪些更改,以及应实施哪些其他限制;以及
  4. 法院应根据规则 26(c)规则 16(b)(c) 作出的其他命令

各方必须真诚地尝试就拟定的发现计划达成一致,并在会议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概述该计划的书面报告。

发现前披露必须在规则 26(f) 会议后 14 天内完成。

联邦发现前披露 — 规则 26(a)(1)

[edit | edit source]

各方,无需等待发现请求,必须向其他各方提供

  • (A) 可能拥有可发现信息的每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披露方可能使用这些信息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除非仅用于弹劾(但请注意,您是在赌法官会同意其仅用于弹劾,而不是作为肯定性抗辩),并识别信息的主题;
  • (B) 披露方可能使用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所有文件、数据汇编和有形事物的副本,或按类别和位置进行描述,这些文件、数据汇编和有形事物属于该方拥有、保管或控制,除非仅用于弹劾;
  • (C) 披露方声称的任何类别损害的计算,并按照规则 34 提供进行检查和复制的材料,这些材料并非享有特权或不受披露保护,包括与遭受的损害性质和程度相关的材料;以及
  • (D) 按照规则 34 提供进行检查和复制的材料,任何保险协议,根据该协议,任何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可能承担责任以偿付可能在诉讼中作出的判决的一部分或全部,或为偿付判决所作的付款提供赔偿或补偿。

专家证词披露(规则 26(a)(2)):

  • 专家证人是专门受雇提供证词的人(规则 26(a)(2)(B))
  • 必须披露专家证人的身份(规则 26(a)(2)(A))
  • 必须包含由证人签名的书面报告。
    • 该报告必须包含
      • 要表达的所有意见的完整陈述以及其依据和理由,
      • 证人在形成意见时考虑的数据和其他信息,
      • 用作意见摘要或支持的任何展品,
      • 证人的资格,
      • 证人在过去十年中撰写的所有出版物的清单,
      • 为研究和证词支付的报酬,
      • 证人在过去四年中曾在法庭或通过宣誓作证的任何其他案件的清单
  • 对于非出庭专家,存在工作产品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专家证人的披露必须在审判日期至少 90 天前完成 – 或者如果仅用于反驳,则在对方披露后 30 天内完成。

[亚利桑那州发现前披露必须在被告答辩后 40 天内完成(AZ 规则 26.1(b)(1))。]

亚利桑那州发现前披露 – 规则 26.1(a)

[edit | edit source]

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其他方披露

  1. 诉讼请求或抗辩的事实依据。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或抗辩,则每项诉讼请求或抗辩的事实依据。
  2. 每项诉讼请求或抗辩所依据的法律理论,包括为合理理解诉讼请求或抗辩而必要时,相关的法律或判例法援引。
  3. 披露方预计将在审判中传唤的任何证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对每个证人预计证词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描述。
  4. 当事人认为可能了解或掌握与导致诉讼的事件、交易或发生的事件相关的知识或信息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据信每个人所拥有的知识或信息的性质。
  5. 所有已提供陈述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无论该陈述是书面或录音,签署或未签署,以及该等陈述副本的保管人。
  6. 披露方预计将在审判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每个人的姓名和地址,专家预计将作证的主题,专家预计将作证的事实和意见的内容,对每个意见的理由的摘要,证人的资格以及专家准备的任何报告副本的保管人的姓名和地址。
  7. 披露方声称的损害的计算和衡量标准,以及该等计算和衡量标准所依据的文档或证词,以及所有损害证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8. 披露方计划在审判中使用的任何有形证据或相关文档的存在、位置、保管人和一般描述,以及相关的保险协议。
  9. 一方已知存在的文档列表或文档类别列表,无论该等文档是否在该方拥有、保管或控制之下,且该方认为该等文档可能与诉讼主题相关,以及那些似乎合理地有可能导致发现可采证据的文档,以及该等文档将被制作或已被制作以供检查和复制的日期。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不这样做,否则应随披露一同送达每个列出文档的副本。如果未进行制作,则应指明文档保管人的姓名和地址。制作文档以供检查的一方应按其在正常业务经营中保存的方式制作文档。

如果可行,律师应会面交换披露;否则,应按照规则 5 的规定送达披露(亚利桑那州规则 26.1(b)(1))

该义务应为持续义务,各方应在发现或披露新的或不同的信息时,进行补充或修正披露。应及时进行此类补充或修正披露,但披露方在披露或发现信息后不超过三十 (30) 天进行。(亚利桑那州规则 26.1 B)

当以信息属于特权或受制于作为审判准备材料的保护为由拒绝披露或发现信息时,应明确提出该主张,并应提供对未制作或未披露的文档、通信或事项的性质的描述,该描述足以使其他各方能够对该主张提出异议。(亚利桑那州规则 26.1 F)

各方必须向对方送达与构成诉讼主题的疾病相关的全部医疗记录的副本。(规则 26.2 A)

各方在举行规则 26(f) 会议之前不得寻求发现。(规则 26 D)

发现 - 规则 26、30、33、35、36、37 和 45

[edit | edit source]

各方可以就任何不属于特权的、与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相关的任何事项获取发现(在诉讼请求中)。相关信息不必在审判中可采(规则 26(b))。

各方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取发现:口头询问或书面问题的证词;书面问卷;根据规则 3445(a)(1)(C)制作文件或物品或允许进入土地或其他财产,以供检查和其他目的;身体和精神检查;以及要求承认(规则 26(a)(5))。

口头证词 - 规则 30:

  • 限制为 10 次证词,除非获得法院许可 -(通常会给予许可)(规则 30(a)(2)(A))
  • 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您只能对一个人进行一次证词(规则 30(a)(2)(B))
  • 每次证词限时一天七小时(规则 30(d)(2))
  • 证词中的反对意见必须简洁明了,且不带有辩论性(规则 30(d)(1))
  • 律师不得指示证人拒绝回答 - 除非该问题属于特权(规则 30(d))
  • 在证词期间,您可以提出动议,以停止出于恶意目的进行的证词(规则 30(d)(4))
  • 公司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员工就要求进行审查的事项作证(规则 30(b)(6))
  • 要求进行证词的当事方支付法庭记录员的费用(规则 30(b)(2))

书面问卷 - 规则 33:

  • 问卷仅针对当事方(但是,理论上,您可以将某人添加到诉讼请求中,以迫使他们回答问卷)(规则 33(a))
  • 问卷数量限制为 25 个(规则 33(a))
  • 对问卷的回答可以指定可以推导出答案的记录(规则 33(d))
  • 必须在送达问卷后 30 天内给出答案(规则 33(b)(3))

制作文件和物品以及允许进入土地或其他财产 - 规则 34:

  • 如果提出要求,则必须制作(如果相关且不属于特权)(规则 34(a))
  • 必须使用规则 45传票针对非诉讼当事方(规则 34(c))
  • 文档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经营中保存的方式制作,并且必须进行整理和标记(规则 34(b))

对人员进行身体和精神检查 - 规则 35:

  • 当身体或精神状况存在争议时,法院可以出于正当理由命令对某人进行身体和/或精神检查(规则 35(a))
  • 法院不能命令非诉讼当事方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规则 35(a))
  • 如果提出要求,则另一方可以获得检查报告的副本;但是,如果您提出此项要求,则必须放弃您所拥有的与患者状况相关的任何文档。(规则 35(b)(1))
  • 上述规则(规则 35(b)(1))也适用于各方之间通过协议进行的检查,而不是通过法院的动议进行的检查 - 除非各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规定另有规定(规则 35(b)(3))


发现(续) - 规则 26、30、33、35、36、37 和 45

[edit | edit source]

要求承认 - 规则 36:

  • 仅适用于诉讼当事方(规则 36(a))
  • 一旦承认,该问题不再存在争议(规则 36(b))
  • 未能回复等同于承认(规则 36(a))
  • 承认只能用于正在进行的诉讼,不得用于任何其他诉讼(规则 36(b))
  • 必须在 30 天内进行承认(规则 36(a))

未能进行或配合发现 - 规则 37:

  • 当事方可以提出动议,以强制进行发现并进行制裁(规则 37(a)(2))
  • 动议必须包括证明动议方已真诚地与对方当事方协商或试图与对方当事方协商的证明(规则 37(a)(2))
  • 不完整披露或答案与未予回复相同(规则 37(a)(3))
  • 如果动议获得批准,法院应要求未予披露的当事方支付合理的费用 - 除非未予披露具有充分理由(规则 37(a)(4))
  • 根据规则 37进行的制裁仅限于律师费和费用;但是,如果对方当事方根本没有对发现作出回应,那么法院可以命令进行额外的制裁(规则 37(c))

对发现请求的抗辩(规则 26(c)):

  • 仅出于烦恼、尴尬、压迫目的的发现(规则 26(c))
  • 造成过分负担或费用的发现(规则 26(c))
  • 特权信息 - 必须提出保护令动议(规则 26(c)):
    • 医患信息
    • 律师工作产品(规则 26(b)(3))
      • 对方当事方的律师、顾问、代理人或保险人为了预期诉讼而准备的文档或有形物品
      • 用于判断是否属于律师工作产品的测试 = 首先,“它是否相关?” 如果是…
        • 它是为了预期诉讼而准备的吗?
        • 它是由律师准备的,还是代表律师准备的?
          • 如果是,那么它属于律师工作产品,并受到保护。
            • 即便如此,另一方也可能获得发现,前提是另一方证明其对该材料有重大需要;并且在没有造成过分困难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同等的信息 - 除非该材料包含律师的思想印象、结论或意见 = 那么它仍然受到保护。
              • 律师 - 委托人特权不扩展到问题的基本事实,仅扩展到沟通。
              • 在所有情况下,必须提出保护令动议以防止发现(规则 26(c))

对非诉讼当事方发出传票 - 规则 45

必须获得传票才能强迫非诉讼当事方:(1)提供证词,(2)要求文档,以及(3)允许检查场所(规则 45(a))。

被传唤的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以撤销或修改传票(规则 45(c)(3))。

人员未能遵守传票,可能被视为蔑视法庭(规则 45(e))。

原告:可以在诉讼开始之日起 20 天届满后或被告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后提出动议。

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

简易判决 - 规则 56

[edit | edit source]

当事方可以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并提供或不提供支持性宣誓书(规则 56(a))。

动议应在听证时间前至少 10 天送达。对方当事方可以在听证日之前送达反对性宣誓书(规则 56(c))。

法院可以允许以证词、对问卷的答复或进一步宣誓书来补充或反对宣誓书(规则 56(e))。

支持性和反对性宣誓书应以个人知识为基础(规则 56(e))。

宣誓书必须陈述具体事实(谁、什么、何时、何地),以证明存在有待审理的真正争议。仅仅是结论是不够的(规则 56(e))。

如果宣誓书不可用,法院可以拒绝判决申请,或者可以下令延期,以允许获得宣誓书、进行证词,或进行发现,或者可以作出其他公正的命令(规则 56(f))。

如果动议是出于恶意目的或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而提出的,则法院应命令提出动议的当事方向对方当事方支付因提出宣誓书而导致对方当事方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并且任何提出动议的当事方或律师均可能被认定为犯有蔑视法庭罪(规则 56(g))。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做出回应,则应在适当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进行简易判决(规则 56(e))。

事实问题会否决简易判决。(无论你有 50 个证人还是 1 个证人,这都没有关系)。简易判决不权衡证据。问题是:“是否存在重大的事实争议?”


原告自愿撤诉 - 规则 41(a)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原告可以在不经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撤诉(规则 41(a)(1)):

  • 在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或简易判决动议之前,随时提交撤诉通知
  • 提交所有已在诉讼中出庭的当事人签署的撤诉协议

除非撤诉通知或协议中另有说明,否则撤诉不影响诉权,但原告在对同一诉因曾经撤诉的情况下,再次提交撤诉通知,则撤诉通知视为对诉因的实质裁决(规则 41(a)(1))。

如果撤诉不影响诉权,则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被告动议撤诉 - 规则 41(b)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被告可以因原告未予以诉讼而动议撤诉(规则 41(b))。

除因管辖权缺乏、管辖法院不当或根据规则 19未加入必要当事人而撤诉外,非自愿撤诉视为对诉因的实质裁决(因此撤诉影响诉权)。

如果撤诉影响诉权,则不能重新提起诉讼。


缺席判决 - 规则 55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被告未答辩或未作其他抗辩,原告可以申请缺席判决。原告必须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陈述,证明上述事实。

书面陈述必须证明

  • 起诉书已妥善送达,并且
  • 被告未答辩 **(规则 55(a))**

收到有效书面陈述后,书记官应登记该当事人的缺席。

如果诉讼标的为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且被告因未出庭而缺席,则书记官应登记缺席判决(规则 55(b)(1))。

如果诉讼标的为不确定的数额,或者被告已出庭,则有权获得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赔偿(规则 55(b)(2))。

如果该当事人已出庭,则应在申请判决听证至少 3 天前收到关于申请判决的书面通知(规则 55(b)(2))。

法院可以因正当理由撤销缺席登记(规则 55(c))。

法院可以根据规则 60(b)(规则 55(c))因正当理由撤销缺席登记或缺席判决。

如果根据规则 37将答辩状剔除,则可以登记缺席 - (视为被告从未出庭)。


时间轴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委托人:规则 11

起诉书:规则 89 - 12

送达起诉书:在起诉书提交后 120 天内

答辩状:在起诉书送达后 21 天或 60 天内

规则 26(f) 披露和发现计划:在规则 16(b) 之前 21 天 - (在答辩状提交后 69 天内)

发现:在规则 26(f) 会议后

披露:在规则 26(f) 后 14 天 - (在答辩状提交后 76 天内)

规则 16(b) 审前预备会议:在答辩状(或被告首次出庭)提交后 90 天内,并在起诉书送达被告后 120 天内。

专家证人披露:在审判日至少 90 天前(规则 26(a)(2)(C))

证人披露:(规则 26(a)(3)(C))在审判日至少 30 天前

审判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