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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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限制言论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条款
言论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美国最高法院或许最重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这一方面,与之并列的是新闻自由。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这种自由存在例外情况。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最高法院已经将某些其他方面的言论定义为合宪,而乍一看似乎并非如此。
我们是否有权根据言论自由的原则向政治运动捐款?学生是否有权在学校允许参加的企业赞助集会上展示写着“大麻吸食为耶稣”的横幅?商业广告在广告时有哪些限制,如果有的话?我们是否有权在法律或政府行为者强迫我们宣誓效忠时坐着?我被允许在公开活动中焚烧国旗吗?如果忠诚宣誓或声明违背我的信仰,我有权拒绝吗?
这些问题都是最高法院在某些场合提出的,而且并不是所有问题都是最高法院提出的。这里有一个维基百科页面,列出了最高法院处理的更多案例.
如果我们的宪法体系中存在任何固定的星体,那就是,任何官员,无论是高级还是低级,都不能规定政治、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观点问题上的正统观念,也不能强迫公民用言辞或行动来承认他们对这些观念的信仰。—大法官杰克逊,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319 U.S. 624, 642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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