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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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法中的主题可能是通用的,但这本书将主要侧重于美国(美国)合同法。
本书讨论了当事人可以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以及法院如何处理执行这些义务。
注意:这是一个非常早期的版本,可能包含错误。此页面不能代替法律代理。此外,这是一个关于美国实践和执行的合同法的概览。具体细节可能因所涉及的州而异。尽管如此,作者鼓励每个人熟悉支配几乎所有销售和交易的法律体系的原则。毕竟,世界是一个“全球市场”。
合同的法律理论
[edit | edit source]什么是合同?
[edit | edit source]A working definition of Contract comes from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2nd:
§ 1. Contract Defined: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另一个定义来自统一商法典 (UCC),它专门涵盖“商品”(而不是服务)的合同
§ 1-201(11) [Revised § 1-201(11)]:
“Contract” means the total legal obligation which results from the parties’ agreement as affected by this Act and any other applicable rules of law.
这两个定义都明确表明,并非所有承诺或协议都是合同。作为合同的承诺或协议是法律体系将执行的承诺或协议。该定义肯定显得循环:我们的法律体系将执行哪些承诺或协议?
当合同已经形成并且被违反时,这种执行机制就会启动。然后,法律体系被要求提供补救措施。形成、违反和补救这些概念将在我们的讨论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不总是按此顺序进行,但这也是合同课程组织的主要主题。它们构成了违反合同索赔的基础,正如我们现在将看到的那样。
经济分析
[edit | edit source]是否存在违反合同行为?
[edit | edit source]违反合同索赔的这三个要素反映了合同法的主要主题
The first element is called Formation.
The second element is called Performance and Breach.
The third element is called Remedies.
合同中唯一的另一个主要主题是第三方。合同太有趣了,一个人就是一个当事人!但是,缔结合同需要两个人,所以前两个当事人是合同当事人。“第三方”是指不是合同当事人的当事人。
很明显,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定义,彼此之间拥有某些权利和义务。有时,第三方也可以根据合同拥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可能希望合同有利于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将成为合同的受益人(第三方受益人)。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其合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转让和委托)。
要使违反合同索赔成功,原告必须证明索赔的所有要素均已满足。为了驳回原告的索赔,被告只需要推翻一个要素。您会发现,在分析合同案例时,弄清楚被告正在争论哪个要素会很有帮助。
合同法来源
[edit | edit source]合同总是涉及未来。问题经常出现,因为事件没有按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预期的那样发展,他们希望合同法能为这种情况提供解决方案。我们去哪里寻找解决合同纠纷的规则?
有一个来源层次结构。[在此插入图表。]
您在合同中将要处理的主要州法是统一商法典 (UCC 或法典)。法典有许多部分,称为条款,适用于不同的交易。您将关注第 1 条,它包含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般规定,以及第 2 条,销售。
UCC 非常独特。它的一项主要目标,如第 1-102(2)(c) [修订版第 1-103(a)(3)] 中所述,是“使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统一”。您可能会认为,使法律统一的最简单方法是颁布一项联邦法律。但这不是法典的处理方式。法典由两个团体颁布,即统一州法委员会 (NCCUSL) 和美国法律协会 (ALI)。这两个团体批准由专家委员会起草的拟议法令后,NCCUSL 就会将提案提交给每个州,要求每个州颁布该法令。如果每个州都颁布了相同的法律,那么法律就统一了。NCCUSL 和 ALI 在 UCC 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其在美国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得以颁布。
然而,UCC 并不完全统一。立法机构当然可以自由地在颁布法律的过程中更改拟议版本,而且大多数立法机构都利用了这种自由。CALI 课程将引用法典的统一版本,但您应该知道,您的州可能包含非统一条款。
UCC 第 2 条的适用
[edit | edit source]《统一商法典》第二条的主题,如第 2-102 条所述,是“商品交易”,一般来说,是商品的买卖。因此,只要您的事实表明合同涉及商品的买卖,您就应该参考《统一商法典》第二条来查找规则。但什么是“商品”?第 2-105(1) 条对这一概念做出了定义
(1) "Goods" means all things (including specially manufactured goods) which are movable at the time of 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 for sale other than the money in which the price is to be paid, investment securities (Article 8) and things in action. "Goods" also includes the unborn young of animals and growing crops and other identified things attached to realty as described in the section on goods to be severed from realty (Section 2-107).
因此,商品是可移动的。这很好。但如果交易是混合型的,既涉及商品又涉及非商品,我们是否应该适用第二条?从 Bonebrake v. Cox, 499 F.2d 951 (8th Cir. 1974) 一案中,我们可以得出一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即确定商品的买卖是否为交易的“主要目的”。如果是,则第二条适用于整个交易。
如果我们有商品的买卖(请仔细核实此信息,因为它并不像看起来那么“好”),但我们在第二条中没有找到解决我们问题的规则怎么办?例如,农民声称,由于他在与谷物公司签订协议时喝醉了,因此该协议没有约束力。《统一商法典》第二条没有关于醉酒时签订的协议是否可执行的规则。我们应该去哪里寻找适用的规则?《统一商法典》第 1-103 条(修订后的第 1-103(b) 条)告诉我们
第 1-103 条。适用的补充一般法律原则。除非本法明确规定,否则法律和衡平法的原则,包括商法和关于缔约能力、委托代理、禁止反言、欺诈、虚假陈述、胁迫、强迫、错误、破产或其他确认或无效原因的法律,应补充其规定。
我们可以在哪里找到这些“法律和衡平法的原则”?在少数几个州,特别是路易斯安那州,它拥有法国民法传统,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它在 19 世纪采用了法律改革者大卫·达德利·菲尔德制定的菲尔德法典,法律的一般原则,包括合同法,在法规中有所体现。然而,这些法规通常措辞宽泛,无法回答您的问题。例如,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研究醉酒时签订的协议是否可执行,您将在民法典中找到以下适用法规
第 39 条。转让或合同;撤销;可反驳的推定。
(a) 在尚未经司法裁定确认其无行为能力之前,精神不健全但并非完全没有理解能力的人所进行的转让或其他合同,可以撤销……。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属于普通法;也就是说,法官判例法传统,通过司法判决传承下来。在合同法在法典中有所体现的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仍然存在强大的普通法传统,因为法院必须解释法典,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特定情况。
理论上,如果您想知道普通法规则是什么,例如,醉酒时签订的协议是否可执行,您需要阅读所有相关的案件,并尝试从中提炼出规则。
在实践中,已经有人为您完成了这项工作。这就是再述的作用。再述是美国法学会的另一个项目。顾名思义,再述是对法律原则进行提炼,以“黑体字”规则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些规则可以很容易地,也许过于容易地表达出来。我们很幸运地拥有一个优秀的再述,即《合同法再述(第二版)》。
CALI 合同课程偶尔会提到《合同法再述(第二版)》中的某个部分(由于这是我们唯一提到的再述,我们通常将其简称为“再述”)。但不要以为仅仅因为再述陈述了一项规则,它就是“法律”。每个再述都是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的委员会撰写的。它反映了作者对一般原则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看法。它不是强制性权威,因为它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而且它可能不反映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规则。
有时,您学习的合同案件是由联邦法院审理的。在这些案件中,了解法院是如何获得管辖权的非常有用。通常(但不总是)这些案件出现在联邦法院是因为多元化管辖权;也就是说,当原告和被告是不同州的公民时,联邦法院将行使管辖权。
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学习过 Erie R.R. v. Tompkins, 305 U.S. 673 (1938) 案吗?对于我们而言,其要点是最高法院宣布,一般来说,不存在联邦合同普通法。无论案件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审理,法院都将适用相关州的法律。
法院将适用哪个州的法律?这个问题由法律选择规则回答。您最终可能会在“法律冲突”课程中学习这一主题。根据《法律冲突再述(第二版)》(是的,也有一个针对这种情况的再述),合同案件中法律选择的通则见第 188 条
§ 188. Law Governing In Absence Of Effective Choice By The Parties
(1)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an issue in contract are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ich, with respect to that issue,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parties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 6.
(2) In the absence of an effective choice of law by the parties (see § 187), the contact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of § 6 to determine the law applicable to an issue include: (a) the place of contracting, (b) the place of negotiation of the contract, (c) the place of performance, (d) the loc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ontract, and (e) the domicil, residence, nationality, place of incorporation and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parties. These contacts are to be evaluated according to their relative importance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3) If the place of negotiating the contract and the place of performance are in the same state, the local law of this state will usually be applied,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 189-199 and 203.
根据《法律冲突再述(第二版)》第 188 条,通则是,与交易“关系最为密切”的州的当地法律将适用。对于涉及动产(商品)买卖的合同,还有一条更具体的规则。《法律冲突再述(第二版)》第 191 条规定
§ 191. Contracts To Sell Interests In Chattel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an interest in a chattel and the rights created thereby are determined, in the absence of an effective choice of law by the parties,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er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is to deliver the chattel unless,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some other state has a more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 6 to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parties, in which event the local law of the other state will be applied.
我们不会详细介绍这些规则,但我们将利用这个机会强调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自由。合同法通常不是监管性的。它是促进性的——它促进当事方之间达成协议。当我们谈论合同法的规则时,我们并不是指不灵活的戒律。我们通常指的是“默认规则”——在当事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则。事实上,这一点很好地体现在《法律冲突再述(第二版)》第 188 条的标题中:在当事方没有有效选择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
除非是形成规则或涉及政策问题,否则当事方通常可以自由地使用合同自由来改变默认规则。这一原则在《统一商法典》第 1-102(3) 条 [修订后的第 1-302(a) 条] 中有规定,该条规定“本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变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协议
协议包括要约和承诺,这有时被称为相互同意。
要约
根据《合同法再述》,"要约是指一方表达的意愿,即在另一方接受后,该方将受合同约束。"换句话说,当合同潜在当事方让其他人知道他想要签订合同时,就作出了“要约”。
要约人必须列明足够条款,使受要约人只需说“我接受”即可。例如,“我买你的房子”不足以构成有效的要约。至少,要约中必须包含价格和将要出售的土地范围。然而,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刊登广告,声明一辆汽车将以特定价格出售,被认为在法律上对广告发布者具有约束力。
要约可以附带有效期。如果要约没有明确的有效期,法院将根据当地商业惯例、双方过往处理方式以及合同性质设定有效期。
可以单独达成协议,延长先前要约的有效期。这些协议通常被称为“选择权合同”,将原要约人绑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保持其要约有效,并仅供原受要约人选择。
区分要约和仅仅的要约邀请非常重要。要约邀请通常是对全世界的邀约,例如商店里展示的商品,或报纸上的广告。当出现要约邀请时,希望购买商品的人向店主发出了法律上的“要约”,店主则“接受”该要约。
承诺
接受要约的条款。
对价
本元素分为两部分:首先,作为对承诺或履行的回报所给予的考量必须具有法律上充分的价值。它可以是金钱,当事人没有法律义务执行的行为,或者是不采取当事人有法律权利采取的行为。其次,考量必须由协商一致的交换组成。这一元素将合同与赠与区分开来。这是对相互同意概念的延续,即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思想一致。请注意,“法律上充分的价值”并不能使任何一方免受不合理的合同的约束。根据**自由合同原则**,人们可以自由地协商和订立合同。仅仅因为一方可能认为自己的要约或接受与他们收到的回报的考量价值不相符,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
考量是当事人之间交换的具有充分但不必充分价值的物品。只要考量对要约人具有充分价值,就被视为充分考量。
过去的考量通常不可接受。这意味着考量必须是在要约和接受的背景下进行的。与英国法一样,总有例外。在诸如窗户清洁工之类的案例中,过去的考量是必要的(窗户清洁工会先清洁窗户,然后在已经发生的履行方面要求付款)。
本节介绍了议价过程的基本要素。基本上有两个要求:(1) 同意和(2) 明确性。
相互同意受约束是合同形成的必要要素。当事人可以通过涉及要约和接受的议价过程达成相互同意。因此,确定要约和接受可能是建立相互同意的方式。
要约有三个基本要素。Res. 2d Contracts sec. 24. 在有法律效力的要约之前,所有要素都必须存在。
一旦您确定要约已经发出,接下来确定要约是否可撤销。要约可以通过形成选择权合同(Res. 2d Contracts sec. 25)变得不可撤销,可以通过开始履行以履行方式接受的要约(Res. 2d Contracts sec. 45)变得不可撤销,可以通过不利信赖(Res. 2d Contracts sec. 87(2))变得不可撤销,可以通过法律,包括根据 U.C.C. 2-205 的坚定要约,以及通过要约人签署的书面文件,该文件陈述了拟定的考量并提议公平交换。Res. 2d Contracts sec. 87 (a).
如果要约可以在接受之前终止,您接下来必须考虑受要约人的接受权是否因撤销、拒绝(包括还盘)、失效或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Res. 2d Contracts sec. 36. 如果受要约人的接受权已经终止,则无法接受。如果没有终止,则考虑是否已经接受。有效的接受要求存在表示目前意图接受的行为,并且接受方式是根据要约邀请或要求的。Res. 2d Contracts sec. 50. 要约可以要求受要约人只能通过作出承诺来接受。如果是这样,则其他任何接受方式都不可能。同样,如果要约要求仅履行,则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能。Res. 2d Contracts sec. 30.
大量案例要求“思想一致”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同。如果字面理解,它将要求所有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同时有意把自己约束在合同中。现代合同法是否要求“思想一致”?如果是,它到底意味着什么?
**要约** 要约被定义为表示愿意订立一项交易的行为,该行为的表达方式足以使另一个人理解她的同意将得到邀请并使交易达成。Res. 2d Contracts sec. 24. 法律上充分的要约要求表示目前意图的行为。由于这种客观意图测试的性质,现代案例要求不仅要查看拟定要约人使用的词语,还要查看所有周围环境,以确定站在拟定受要约人立场上的人是否会理解要约人有意受约束。Murray p. 69. Farnsworth p. 135. 要约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由行为暗示。
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合同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律眼中被视为有能力的人。常见的资格是:达到法定年龄(在美国为 18 岁),拥有选择自由(不受胁迫、不正当影响和醉酒等外部影响),以及在合同形成时神志清醒(关于此主题可以写一整本书)。
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例如谋杀是非法的。因此,您不能订立一份为了完成需要某人谋杀另一个人而必须完成的合同,因为合同的目的是进行一项非法的行为。这意味着合同法将不适用。
这是对合法性的严格意义,取决于州,因此在一个州合法的行为可能在其他地方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
实际施加或即将施加的限制或危险,其严重程度或令人恐惧的程度足以剥夺个人自由选择,摧毁其意志,或仅以形式获得同意。
根据法律,如果一个人仅因其认为自己会受到严重伤害而参与其中,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如果不参与就会受到严重伤害,并且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逃脱严重伤害,则该人不会构成犯罪。政府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要认定某人有罪,必须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该人在参与犯罪时,并不合理地认为参与是其免受严重伤害的唯一途径。
违反法律,对一个人的人身进行实际或威胁性的暴力或限制,迫使他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有些人将胁迫分为两种。
第一。监禁胁迫,即一个人实际丧失了自由。如果一个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直到他签署并盖章债券等,他可以声称这种胁迫,并避免债券。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合法监禁,并且为了获得释放或出于任何其他公平的原因,签署了债券或契约,则这并非由于监禁胁迫,他也无权避免。
第二。胁迫,即对生命损失的恐惧,或者对肢体残疾或肢体损失的恐惧;这必须基于充分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避免自己的行为。柯克勋爵列举了四种情况,一个人可以因威胁而避免自己的行为:1. 因生命损失的恐惧;2. 肢体;3. 肢体残疾;4. 监禁。
并非所有程度的暴力或任何类型的威胁都会使合同无效;它们必须是那些自然会对普通坚定的人起作用的,并激发对人身、名誉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的合理恐惧。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脾气和性格,以及其他可能对暴力或威胁产生更大或更小影响的情况。
通过暴力或威胁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有利于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行使暴力或发出威胁,即使他对此毫不知情。
暴力或威胁不仅是针对缔约方的,当其配偶、丈夫、后代或祖先成为目标时,也是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使用的暴力仅仅是一种法律约束,或者威胁只是做行使者有权做的事情,那么它们不会使合同无效。合法合理的监禁,或法律授权的任何措施的威胁,以及案件情况,属于这种描述。
但是,为了掩盖对不公平和非法原因进行的强制性程序而采取的法律形式,如果用于或威胁用于获得对合同的同意,将使合同无效;根据此规则,无理由逮捕或要求过高保释金,或威胁采取此类程序,会使在压力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以上所有内容都与可能存在除暴力或威胁之外的签订合同动机的案件有关。但是,当没有其他签订合同的原因时,任何威胁,即使是轻微的伤害,也会使合同无效。
欺诈法是描述各种法定条款的总称,这些条款规定,除非某些类型的合同以书面形式为证,否则这些合同将不可执行。
此规则的简明版本:在起草合同时 - 写下你的意思,并理解你的意思。如果法官查看合同可以弄清楚当事人的意图,那么就没有必要让当事人提供任何关于他们在起草合同时意图的证词。如果法官无法合理地理解当事人在争议点上的意图,那么口头证词,也称为口头证据,是被允许的。请参见下面的示例。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关系中进行了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发生关于合同要求一方或双方实际做什么的争议。例如,假设简雇用鲍勃以 5,000.00 美元的价格为她粉刷房屋,工作从 8 月开始,书面合同中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没有其他关于完成工作的任何时间要求。简随后告诉鲍勃,她希望工作在 8 月底之前完成,因为她家里的亲戚将于 9 月 1 日从外地来访。鲍勃告诉简他完全理解她的情况。夏季对于鲍勃来说是一个非常繁忙的时期,所以他于 8 月 31 日开始工作以赶上最后期限,但他随后离开工作去为其他房屋粉刷,结果,他直到 10 月中旬才完成。简非常生气和尴尬,因为她的访客不得不忍受观看部分粉刷的房子,她坚信鲍勃知道他无法按照她要求的那样在 8 月完成工作。因此,她拒绝支付商定的金额的一半(2,500.00 美元)。鲍勃提起诉讼。
鲍勃告诉法官他完全遵守了合同,并且做了他被要求做的一切。简说鲍勃知道她希望他在 8 月份开始和完成工作,尽管合同上说鲍勃只需要在 8 月份开始。法官认为简和鲍勃都在说完全的实话,但发现鲍勃有权获得合同欠下的剩余 2,500.00 美元。这是简失败的原因:合同没有说明鲍勃必须在 8 月份完成;它仅仅说明他必须在 8 月份开始。当法官能够查看合同的明文语言,并且能够从合同中理解各方承担的义务时,口头证据规则禁止法官考虑关于一方或双方实际意图的口头证据。换句话说,书面词语胜过口头词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官认为这对简不公平,也不需要证词来理解合同只要求鲍勃在 8 月份开始 - 而不是在 8 月份完成工作。
但是,如果合同中规定鲍勃必须在 8 月 15 日开始,并且他必须以快速且熟练的方式完成工作直到完成。在签署合同之前,简告诉鲍勃“快速”要求的原因 - 也就是说她有访客将于 9 月 1 日来访。鲍勃告诉简他完全理解。鲍勃确实在 8 月 15 日开始,但直到 9 月 15 日才完成,并告诉简他确实按照她的要求迅速进行。简扣留了 2,500.00 美元,可以预见的是,鲍勃提起诉讼。
这一次,法官非常愿意听取双方的口头证词,因为虽然很明显双方考虑了某种完成日期要求,但合同的明文语言没有明确说明该日期是什么。查看合同,绝对不可能找到一个确切的完成日期,而双方对合同含义的期望只能通过口头证词来推断。简关于她的时间表的说法以及鲍勃关于他完全理解的说法可能足以说服法官,合同要求鲍勃在 8 月 31 日之前完成。
总结一下:1. 如果合同在争议点上是明确的:不允许口头证词。2. 如果合同在争议点上是模棱两可的:允许口头证词。
当由于自然、物理障碍或不可预见事件而无法执行行为时。它可以成为撤销(互相取消)合同的合法依据。
目的落空是在合同法中使用的一个术语,用于描述一种对不履行诉讼的抗辩,其依据是发生了不可预见事件,使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商业上不可行。常见的情况是,合同的标的物 - 例如房屋或汽车 - 被意外毁坏。
- 预期损失
提供交易的利益,即预期的收益。'使遭受损失的一方处于履行合同义务后所处的状态。'
- 信赖损失
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偿还任何损失。
- 返还损失
合同外的行动。一方因其赋予另一方的利益而获得损害赔偿,以防止不当得利。使遭受损失的一方回到未签订合同时的状态 - 恢复损失,而不是预期损失,见上文。
-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违约。通常仅用于侵权违约;因此,这不是合同法中常见的损害赔偿类型。政策:违反合同可能是有效率的。法律不希望强制执行所有承诺。它只是希望使未违约的一方处于履行合同后所处的状态。
- 特定履行
按承诺履行。完成交易。仅在损害赔偿不足或无法获得时使用。特定履行是英国法律体系通常采取的最后手段。这是迫使一个人履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义务。这对任何一方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该人不太可能为原告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标准,并且本质上相当于对被告的奴役,他被要求履行义务。
蒙大拿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Scott J. Burnham 的《合同法概述及来源》
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Matthew C. McKinnon 的《合同订立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