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证券
证券 代表了对公司的财务权益。
通常,公司通过股权证券或债务证券或两者的组合来获得资金。股权证券也称为股票。债务证券通常称为债券:尽管它们正式分为债券和债务,但“债券”一词通常用来指代两者。
债券证明了对公司的贷款,而不是公司股权的一部分。公司为债券支付的资金或其他对价,既成为公司的资产,也成为公司的负债。相比之下,为股票支付的对价成为公司的资产,而不成为负债;它增加了公司的股权(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
生活充满了惊喜,尤其是在财务方面。今天收入不错的人,将来可能面临财务危机。为了避免这些不可预见的财务危机,每个人都投资于不同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带来额外的收入。市场上有很多选择,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众所周知,风险投资的收益更高,但非风险投资的收益可能很低。债务和债券就是这样两种选择,可以带来投资的良好回报。债务是公司发行的工具,可以转换为股票或不转换为股票。债券由公司或政府发行,可以看作是他们为满足其财务需求而借入的贷款。这两种工具基本上都是从投资者那里借来的贷款,但还款条件却大不相同。
债务
公司发行债务是为了筹集用于开支或扩张的短期或中期贷款。就像股票一样,它们可以转让给任何人,但不赋予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债务仅仅是公司借入的贷款,不提供公司所有权。这些是不担保贷款,因为公司没有义务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债务分为可转换债务和不可转换债务两种。可转换债务是指可以在以后转换为股票的债务。这种可转换性对投资者有吸引力,但收益率较低。不可转换债务不会转换为股票,因此可以产生更高的利率。
债券
债券是借款人发行的实际合同票据,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偿还本金。这些债券由公司为其开支和未来扩张发行。债券也由政府为其开支发行。债券被视为借款人从投资者那里借来的贷款,因此与股票不同,它没有给投资者公司股权,但投资者被视为贷方。这些债券在特定时间赎回。这些是担保贷款,可以产生低至中等利率。
债券和债务之间的区别
债券和债务都是公司从公众手中筹集资金的工具。这是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但仔细观察,我们发现两者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差异。
债券比债务更安全。作为债务持有人,您向公司提供无担保贷款。由于公司没有向您提供任何抵押品作为您的资金,因此它具有更高的利率。因此,债券持有人获得的利率较低,但更安全。
如果发生破产,债券持有人优先得到偿还,而对债务持有人的债务较少。
债务持有人会定期获得利息收入,并在期限结束时获得本金。
债券持有人不会获得定期付款。相反,他们在期限结束时获得本金加累计利息。它们比债务更安全,主要由政府企业发行。
简而言之
• 债券比债务更安全,但利率更低
• 债务是无担保贷款,但利率更高
• 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优先得到偿还,但对债务持有人的债务较少
• 债务持有人会定期获得利息
• 债券持有人在期限结束时获得累计付款
• 债券更安全,因为它们主要由政府企业发行
股票持有人享有两项主要权利:投票权和剩余权利。投票权使股东能够选举董事会并批准或拒绝某些基本交易。剩余权利允许股东分享公司的利润,以及在公司倒闭时收回公司的一些资产,尽管他们在收回投资方面通常具有最低优先权。
默认情况下,公司股票是普通股。普通股通常伴随着与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成比例的投票权和剩余权利。如果公司只提供普通股,那么拥有25%普通股的股东将控制25%的股东投票权,获得25%的任何股利支付,并有权在债权人全部偿付后获得25%的任何清算后资产。
股票也可以被指定为优先股,这赋予它更高的剩余权利。一般来说,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获得支付之前不能获得支付。优先股通常,但并非总是,伴随着有限的投票权,或者有时根本没有投票权。它通常被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使用,这些投资者希望投资新公司,但也希望将风险降至最低。
优先股可以被指定为可转换,这意味着它可以在某个时间或某些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例如,在持有人的选择下)。这使优先股股东能够在放弃他们的股利和清算优先权来换取以后对业务行使更多控制权。普通股也可以转换为优先股,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
公司章程还可以指定各种类别(或系列)的股票。一般来说,这样做是为了在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之间分配投票权和清算优先权。
例如,在一家小公司中,创始人可能拥有A类普通股,一组投资者可能拥有B类优先股,另一组投资者可能拥有C类优先股。A类股票可以分配一定数量的董事会席位,这样创始人始终有权力留在董事会。B类和C类股票可以根据股东的协议分配不同的董事会席位,并且可以根据股东的协议获得不同的清算和股利优先权。
面值和法定资本
[edit | edit source]简单来说,面值就是每股股票的“面值”。不过,这个定义有误导性:如果你以75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股股票,它的面值理论上可以是任何值。如果股票有面值,那么这个值可能很低,比如1美元。在大多数情况下,面值对于股东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
面值来自一个小型公司普遍存在的时代。三个人可能凑在一起,同意每人出资10美元成立一家公司。在起草公司章程时,会包括股份数量和每股面值。对于三个人每人投资10美元的情况,公司可能会发行三股,每股面值为10美元,六股,每股面值为5美元,或者三十股,每股面值为1美元。无论其所有者选择哪个数字,都会记录在章程中。
在早期,公司的发起人(即招募投资的人)几乎总是会在投资金额和换取该投资而收到的股份数量之间设定一个固定比率。面值将此变成了一个绝对的法律要求。这样做有几个原因:首先,它确保股东得到平等对待,因为他们将获得与投资成比例的股权和红利权利。
公司的法定资本(也称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将通过将面值乘以已发行的股份数量来确定。理论上,贷方应该使用这个数字来了解公司在成立之初的价值。在实践中,这行不通。有些人学会了将财产贡献给一家新公司,以换取以高估的面值发行的股票。在资产负债表中,财产将是公司的唯一资本,由于法定资本是固定的,财产的价值会神奇地增加。虽然发起人拥有价值10,000美元的股票,但公司可能只有价值5,000美元的资产,但在账面上仍价值10,000美元。
以高估的面值出售的股票被称为注水股票,因为公司的资产被“注水”以提高股票的表面价值。如果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注水股票的持有人可能会遇到麻烦。如果他们以5,000美元的资本投入获得了价值10,000美元的股票,他们不仅会损失5,000美元的投资,而且还会对额外的5,000美元承担个人责任,无论他们是上述关于其贡献价值说谎的发起人,还是依靠面值来判断公司真实价值的无辜投资者。
由于面值是衡量股票实际价值的不可靠指标,并且高面值可能会在公司倒闭时给投资者带来责任,公司律师开始建议他们的客户发行低面值股票。公司的法定资本仍将根据面值确定,但资产负债表将包括超过面值的投资作为资本盈余,并且一切都将保持平衡。1915年,纽约州变得明智,授权公司发行完全没有面值的“无面值股票”,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将把进入的资本分配到注册资本和资本盈余之间。
由于低面值和无面值股票的大量出现,注水股票现在已经不是什么大问题。美国最后一起处理注水股票的主要案件发生在1956年。(大多数公司法也规定,董事会对任何以股票换取的财产的价值具有最终判断权,只要董事这样做是出于善意;不过,注水股票仍然在欺诈的背景下出现。)
在大多数地方,面值都是可选的。根据DGCL § 102(a)(4),公司可以选择面值股票或无面值股票,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选择。MBCA § 2.02没有强制要求面值,但允许公司自愿在其股票上设定面值。对于律师来说,围绕面值的考虑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成本是多少?”各州通常根据已发行股票的面值对公司征收特许经营费,无面值股票为计算目的指定一个任意面值。
分配
[edit | edit source]分配是指将公司的财富转移给其股东。分配有两种类型:股利和股票回购。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这两项交易非常相似:它们都涉及公司资金向股东的支付。
在面值州
[edit | edit source]在面值制度下,分配只能从公司的“盈余”中进行。对“盈余”的确切定义因地而异,但特拉华州将其定义为超过公司法定资本(即其股票的总面值)的资产。这意味着在这些州,债权人只能指望收回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可以随时分配给股东。
其他一些州还施加了进一步的限制:即分配必须来自已赚取的盈余,即来自公司利润的资金。这意味着公司不能支付会使其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总额的股利,即自公司成立以来股东直接支付的总金额。
在MBCA下
[edit | edit source]MBCA的官方评论建议公司在进行分配之前必须满足两项测试。它们是
- 偿债能力测试 - 在分配之后,公司必须能够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按时偿还其债务。
- 资产负债表测试 - 在分配之后,公司的总资产必须大于或等于其负债加上回购所有优先股持有人的股权所需的金额。
一些州已经逐字采用这些测试。其他州已经走得更远: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CCC § 500,资产负债表测试要求公司在分配之后拥有超过其负债125%的资产。
遵守这些规则的责任落在董事自己身上。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则,他们可能会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官方评论表明,进行分配的决定应与其他任何商业决定一样对待,因此应受商业判断规则的约束。这意味着,只要董事出于善意,在知情的情况下,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他们通常会安全无虞。
上市公司证券
[edit | edit source]上市公司受制于许多额外的监管制度,其中大多数是联邦法规
- 1933年证券法 - 规范公共证券的发行。
- 1934年证券交易法 - 规范公共证券的交易。
-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2000年格雷厄姆-利奇-布莱利法 - 禁止银行交易公司证券;
- 1940年投资顾问法 - 规范管理资产超过2500万美元的专业投资顾问。
- 1940年投资公司法 - 规范证券投资公司。许多与投资相关的公司都属于这些法案,即使它们交易的“证券”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没有被定义为证券。这些法律的主要目标是共同基金和类似公司。外国投资公司在没有先进行ICA注册的情况下,不得在美国公开发行。
- 商品交易法 - 涵盖所有类型的期货合约交易,其定义范围很广。远期合约和衍生品不包括在内,但许多以证券为基础的期货合约都包括在内。
-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或“SOXA”) - 添加了额外的规则,以防止欺诈和不公平的优势。
- 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
此外,大多数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或负责其证券上市的任何实体的规则。这些交易所被称为自律组织(SRO),因为它们可以在不受联邦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独立监管上市公司。
1933年证券法
[edit | edit source]1933年证券法(也称为“33法”)本质上是一部针对“零售”投资者的消费者保护法(即不包括资金管理者、基金会、养老金等)。其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共证券发行人(即股票和债券)的重大财务和其他公司信息,并防止在发行此类证券时出现欺诈。
许多交易免受证券法的监管。第4条将该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即投资银行)的公开发行(根据SEC的指导方针,超过25个受邀者)。这意味着该法案主要适用于向公众发行证券的公司,而不适用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或股票出售给少数投资者(即私募)。
对于公开募股,证券法的主要要求是 **注册**。发行人必须准备一份详细说明拟发行证券的说明书,并详细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性质。一旦该说明书向SEC注册并获得批准,其数据和预测将被放入 **招股说明书** 中供潜在投资者使用。发行人或承销商对任何证券的发行都必须附带招股说明书。
虽然证券法的范围非常有限,但证券交易法(也称为交易法或 1934 年法案)的范围要广得多。它监管股票交易所、经纪人、交易商,甚至私人交易者。
证券法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是 **规则 10b-5**,这是一项反欺诈的通用规定。
- 任何人在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州际商务的任何手段或工具,或使用邮件或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
- a. 采用任何欺诈手段、计划或诡计,
- b. 作出任何关于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的真实情况以使在所作陈述的环境下所作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或
- c. 从事任何行为、做法或经营方式,该行为、做法或经营方式在与任何证券的购买或出售有关的情况下构成或将构成对任何人的欺诈或欺骗行为,
- 均属违法。
该规则与《交易法》的 第 10(b) 条 共同用于惩罚各种活动,最显著的是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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