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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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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不作为的责任

在刑法中,人们可能因其不作为而被认定犯有罪行。例如,未能阻止或报告性侵犯;同样,未能报告重罪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一个人也可能被指控犯有共谋罪,除非他完全自愿地放弃了对该共谋的参与。这是一种略微不同的不作为犯罪罪责的运作方式,因为行为人参与了共谋,直到他完全自愿地放弃了他的参与。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当事人可以通过阻止共谋达到其目的来避免刑事责任。

鲁莽

鲁莽是构成犯罪心理的三个心理状态之一。鲁莽表明的罪责程度低于故意和知情,但高于过失犯罪。任何犯罪心理要素的测试始终基于对被告是否预见到禁止的后果并希望导致这些后果发生的评估。

三种测试类型为

  • 主观,即法院试图确定被告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实际上在想什么;
  • 客观,即法院基于一个具有与被告相同一般知识和能力的合理人将具有这些要素,而推定犯罪心理要素;或
  • 混合,即测试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罪责最重的犯罪心理要素将基于主观基础既有预见又有愿望。鲁莽通常发生在一个人意识到计划行动的潜在不利后果时,但选择继续进行,将他人暴露于遭受预见伤害的风险之中,但实际上并不希望受害者受到伤害。

严格责任

一般来说,严格责任很少在刑法中适用。关于犯罪行为的严格责任存在一些争论,因为它消除了心理状态(犯罪心理)作为罪行的要素。然而,一些严格责任的犯罪行为已得到广泛认可,例如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基本观点(以及社会潜在的判断)是,对行为本身的证明超出了合理怀疑,足以表明犯罪性。

同样,在民法中,如果行为本身对社会有危害,以至于意图不是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因素,则将适用严格责任。如果一个人从事爆破活动并损害他人的财产,则无论是否有意造成损害,无论在计划和执行爆破活动时是否采取了极大的谨慎,从事爆破活动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参与

在刑法中,可以追究责任的人是那些犯下违法行为的人(行为人),以及那些以某种方式帮助、推动或鼓励违法行为的人(从犯或教唆犯)。要作为“教唆犯”而有罪,必须以某种方式,在知道行为人的非法目的的情况下,帮助、推动或鼓励该行为。然后,两者都是该行为的正犯,并且各自对对方的行为负责。

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抢劫和逃跑司机。两者都是正犯。如果内部人员在抢劫过程和范围内开枪射杀某人,那么逃跑司机也要对枪击事件负责,即使他从未预料到枪击事件。共谋正犯贯穿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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