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最高法院案例
读者可能会发现本节与本书的其他部分略有不同。
美国是一个由代表美国人民、由美国人民选举并对美国人民负责的协会统治的国家(与由国王或独裁者统治的国家相反——本质上,一个由拥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强大的暴力能力的人统治的国家);这使得美国成为一个“民主国家”,一个由人民统治的国家。
美国人民的协会——美国政府——由一套预先宣布的原则统治,这些原则以统一、一致和公平的方式应用于美国政府所处的每一种情况下;这些原则及其应用被称为“法律”;这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受法律统治的国家,或拥有“法治”。
但谁来统治法律?法律统治法律;美国法律体系有某些法律比其他法律更重要。美国最高法律,即“国家最高法律”,被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它是一套管理法律和政府的法律。它规定可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以及政府可以做什么。它禁止制定某些类型的法律,并明确禁止政府做某些事情。它通过规定宪法中没有明确授予(或暗示)政府的任何权力,政府都不拥有,也不得行使,也不得声称拥有,从而对政府权力设定了基本限制。这使得美国成为一个拥有“有限政府”的国家——美国政府做不了的事情,比如毫无理由地将人投入监狱,将一种宗教定为唯一允许的宗教,在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派警察搜查住宅,或惩罚发表他人不同意言论的人。读者应该明白,美国政府之所以不做这些事情,不是因为它选择不做,而是因为它没有权力去做。
但谁来统治宪法?是美国人民。如果必要,他们可以改变它。在过去的两百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它已经改变了 27 次。但这样做是缓慢而艰巨的,大多数人犹豫改变那些已经运作良好很长时间的东西,尤其是轻微的原因。
关于宪法的一句话:它是在互联网、计算机、电视、核能、无线电、飞机、汽车、电力和电灯、火车或室内自来水出现之前写成的——在当前 50 个州中的 37 个加入美国之前——在世界上还没有任何其他民主国家出现之前——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大型城市出现之前——在还没有出现工业、公司或任何其他现代生活便利之前。它是用蜡烛光而不是电灯光写的,它是由骑马的人而不是通过在网络上发布的方式送到 13 个州的。但它不是在人们认为有上帝之前写成的,也不是在人们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都有权自由之前写成的。许多人将宪法视为一套适用于不同时代类似情况的真理。
因此,宪法有时可能不清楚,并可能受到不断变化的情况的影响。在这些情况下,有些人解释宪法和美国法律;他们被称为法官;宪法的最高解释者被称为大法官;他们有九个人,他们共同组成美国最高法院。当出现宪法不明确的情况时,他们决定宪法对我们的意义。这些决定是在一个人争辩说另一个人正在做(或没有做)的事情是宪法禁止的时候做出的。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有“马布里诉麦迪逊”这样的名字;马布里,一个人,向麦迪逊,一个人,投诉。
最高法院大法官在现在做出决定时,会参考他们过去的决定(他们称之为“先例”)作为指导。这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法律必须一致。然而,有时他们会发现他们过去的决定是错误的——或不适用的——并进行修改。有时它们被维持,或被扩展。无论如何,有时最高法院的决定在美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将列出最高法院最主要的裁决,并讨论这些裁决产生的原因,裁决结果以及裁决的重要性。这些裁决——这些由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构成了美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第一宪政时期 (1787-1850)
[edit | edit source]联邦的性质,司法至上,法治,州权,联邦权力及其限制,各部门、各州和人民之间权力的分配,奴隶制问题。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5 U.S. 137 (1803)
[edit | edit source]在他卸任的前一天,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了 42 名法官,以填补许多新设立的法庭的席位。其中之一是威廉·马布里。参议院确认了法官,国务卿约翰·马歇尔签署了他们的委任书,这是每位法官上任所需的文书。但是,托马斯·杰斐逊就任总统的那一天,他命令他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要向许多已获确认的法官递交委任书,包括马布里。马布里起诉要求麦迪逊交出委任书。该诉讼直接提交给了最高法院,因为马布里辩称,1789 年的司法法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强制令”的管辖权,即强制公职人员执行某项行为的法院命令。
约翰·马歇尔,恰好是在亚当斯的最后一天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在法庭一致做出的裁决中写道,法庭不能对马布里的案件作出裁决,因为它没有管辖权。马布里辩称,宪法第三条仅规定了最高法院权力的基本规则,国会可以随时对其进行扩展。马歇尔不同意,他指出了简单的逻辑:如果国会可以制定改变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从而无视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的规则,那么宪法存在的意义何在?如果可以制定绕过第三条的法律,就像马布里辩称司法法应该做的那样,那么是否可以制定允许法院完全无视宪法的法律?
在确定司法法通过扩展第三条违反了宪法时,马歇尔确认了至关重要的**司法审查**原则。司法审查是指司法部门,特别是最高法院,宣布法律与宪法冲突并推翻这些法律的权力。
弗莱彻诉佩克案,10 U.S. 87 (1810)
[edit | edit source]弗莱彻诉佩克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裁决州法律违反宪法。在向西推进控制印第安人土地的过程中,佐治亚州从印第安人手中夺取了亚祖河地区面积为 3500 万英亩(140,000 平方公里)的地区,称为亚祖土地。这块土地后来成为阿拉巴马州和密西西比州。1795 年,佐治亚州议会将该地区划分为四个区域。然后,该州以 50 万美元的总价将这些区域出售给四家独立的土地开发公司,即每英亩约 1.4 美分,即使在 1790 年代的价格也是一笔划算的交易。佐治亚州议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这项土地赠予法,称为 1795 年亚祖土地法。
后来发现,亚祖土地法以贿赂为代价将土地出售给私人投机者。在接下来的选举中,选民拒绝了大多数现任议员,下一届议会对公众的强烈抗议做出反应,废除了该法,并宣布根据该法进行的交易无效。
约翰·佩克购买了之前根据 1795 年法案出售的土地。佩克将这块土地卖给了罗伯特·弗莱彻,1803 年,弗莱彻起诉佩克,声称佩克在出售土地时没有明确的产权。该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一致裁决认定,州议会废除该法违反了宪法。由约翰·马歇尔撰写的意见认为,出售是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第一款(合同条款),即使这份合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不能宣告其无效。如今,这一裁决进一步保护了财产权不受民众压力的影响,也是最高法院最早主张其有权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州法律无效的案件。
马丁诉亨特案,14 U.S 304 (1816)
[edit | edit source]在独立战争期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允许其没收效忠者财产的立法。美国于 1783 年与英国签署了巴黎条约;其中包括一项条款,规定联邦政府将告知各州归还效忠者的财产。一位名叫丹尼·马丁的效忠者在弗吉尼亚州的州法院系统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条约,效忠者应该归还他们的财产。
该案件最终上诉至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该法院以该法院对条约的解释不包括此案为由,维持没收判决。该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该条约确实适用于此案,并将案件发回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该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对来自州法院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该裁决再次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次推翻了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裁决,理由是该案件涉及联邦法律。法庭的裁决非常重要,因为它确认了最高法院对所有法院在联邦法律和宪法方面的最高权力。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7 U.S. 316 (1819)
[edit | edit source]这个案件是州权与联邦政府权力之间的一次非常重要的较量。许多州在 1816 年美国银行恢复运营后继续反对它,主要原因是它要求各州偿还其贷款。作为对该政策的报复,马里兰州对该银行征税,该银行拒绝缴税。马里兰州很快起诉了银行巴尔的摩分行的负责人詹姆斯·麦卡洛克。
法庭一致做出的意见确立了两个极其重要的原则。第一个是,是的,国会可以在暗示权力原则下创建银行。宪法明确列明了国会拥有借款和监管商业(以及其他)的权力,可以推断出国会拥有创建银行的权力。法庭提出的第二点是,马里兰州的税收违反了宪法,因为它与至上条款冲突,该条款规定各州永远不能故意阻碍联邦政府。法庭认为,如果其他州决定采用马里兰州的政策,征税有可能摧毁银行,从而阻碍联邦政府调节经济的努力。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7 U.S. 518 (1819)
[edit | edit source]达特茅斯学院案重申了pacta sunt servanda(“契约必须履行”)的司法原则。达特茅斯学院成立于 1769 年,根据乔治三世国王颁布的殖民地宪章。1815 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试图修改学院的宪章,以便州长可以任命学院的新校长,以及任命新的校董会成员,并设立一个州立委员会来监督学校,实际上试图将学院从私立机构转变为公立机构。法院裁定,根据宪法的契约条款(也在弗莱彻诉佩克案中引用),旧宪章仍然有效。本质上,裁决认为宪章也是一份契约,只要旧宪章有效,州议会无权将私立机构转换为公立机构。
在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调节州际贸易的权力由宪法中的商业条款授予国会。该案件由当时美国最受尊敬和最能干的律师辩论。被流放的爱尔兰爱国者托马斯·艾迪斯·埃米特和托马斯·J·奥克利为奥格登辩护,而威廉·维尔特和丹尼尔·韦伯斯特为吉本斯辩护。
联邦; 它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州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主权; 公民身份的含义; 总统的非凡权力; 战争权力; 战争的习俗、惯例、规则和条款; 大宪章,以及它在危机时期的应用; 独立宣言原则的正式批准,以及对卡尔霍恩主义反革命意识形态的正式否定寡头奴隶制暴政。
本节将偏离正常的风格,因为宪法和宪法解释中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是通过司法解释以外的方式进行的,例如通过修订,或通过胜利者的权利。
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60 U.S. 393 (1857)
[编辑 | 编辑源代码]德雷德·斯科特案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最高法院裁决,很可能是美国内战的主要原因,并且通常被大多数美国历史学家、学者和律师认为是极度耻辱的时刻,当时美国无疑地认识到了罪恶。
德雷德·斯科特是一位非裔美国奴隶,最初住在密苏里州,后来被他的主人带到了伊利诺伊州,一个自由州。斯科特起诉要求自由,因为他身处一个自由州。该案件经过各级法院审理,直到最终到达最高法院。虽然该案本可以因技术原因被驳回,但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决定试图通过强加其个人意见(他作为奴隶主的个人意见)给他的同胞来彻底解决美国奴隶制问题。坦尼简单地宣称,非裔美国人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除了“那些掌权者……可能选择给予他们的权利”之外,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因此,在坦尼看来[1],没有资格提起诉讼。他驳回了该案。
斯科特案中最臭名昭著的段落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和‘公民’是同义词,意思相同。他们都描述了根据我们的共和制度构成主权的政治实体,他们通过自己的代表掌握权力和管理政府。他们是我们在熟悉语境中所说的‘主权人民’,每个公民都是这个人民的一部分,也是这个主权的组成部分。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在驳回申诉中的辩护中所描述的那类人是否构成了这个人民的一部分,并且是这个主权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他们不是,并且他们不包括在内,也不打算包括在宪法中‘公民’一词中,因此不能要求该法律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提供和保障的任何权利和特权。相反,他们当时被认为是处于从属和劣等地位的一类人,被统治种族征服,无论是否被解放,他们仍然受制于他们的权威,除了那些掌握权力和政府的人可能选择给予他们的权利之外,他们没有任何权利或特权。”
一场内战和 70 万黑人和白人美国公民的死亡才用爱国者和暴君的鲜血抹去了斯科特案给宪法留下的污点,彻底结束了奴隶制,但最终还是完成了。
待定
梅里曼案不是由最高法院裁决的,但为了清晰起见,将其列入其中,因为它涉及总统的非凡权力。
1860 年的美国是一个广阔的、人口稀少的、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它不是一个大国,因为当时的大国是欧洲的公国、王国和帝国,他们在伦敦的码头、阿姆斯特丹的港口以及凡尔赛、海牙和维也纳的宫殿里进行着世界事务。它是一个小国,与世隔绝,当时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认为它是一个不太成功的民主统治的试验; 对欧洲的王子们来说,美国是一个方便的地方,可以将那些呼吁建立选举政府或公民自由的激进分子流放到这里。用某些欧洲人的话说,美国“从野蛮走向衰败,而没有经过文明”。华盛顿特区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半热带偏远地区; 对于许多习惯于在法国和普鲁士帝国法院参加沙龙,或在凡尔赛镜厅参加盛大舞会的欧洲外交官来说,这是一个需要相当大的辛苦津贴的职位。
许多远西部州(大平原州和落基山脉州)当时还没有成为州,这些地区大多未开发,土地归政府所有,但政府当时无法以被认为公平的方式分配土地。太平洋沿岸州已经开发,但程度不高,在跨大陆铁路建成之前,工业水平较低,农业水平适中(这些铁路的竣工日期分别是:1873 年的联合太平洋铁路; 1882 年的南方太平洋铁路; 以及 1891 年的北方大铁路)。在东部各州,美国在老西北地区的人口密度适中,那里有采矿、工业和农业; 在中大西洋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人口密度相对较高,那里集中了该国的工业和贸易; 在老南部地区的人口密度适中到较高,农业规模较大。北方(包括东北部、中大西洋地区和老西北地区(我们现在称之为上中西部 - 从阿巴拉契亚山脉到密西西比河))的交通运输网络相当发达,以满足商业和工业的需求,铁路提供了从北方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之间的交通,行程在 2-3 天之内。南方的铁路系统发展不足,那里的交通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远西部州,交通必须依靠轮船或陆路; 这两种交通方式都不快。一个人从美国的一端到另一端可能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信息传播速度远快于此 - 跨大陆电报允许东部的新闻在几分钟内到达西部,而驿马快线在之前为这种目的服务,往返邮件时间为几天。
之所以这很重要,是因为美国国会不像今天一样全年开会。国会只是一个兼职立法机构; 法律很少且简单,当时的事情很重要,但不那么紧急,在会议结束后,国会解散,回到他们来自的州和地区、小木屋、小农场、城市和种植园。
在北方人亚伯拉罕·林肯当选总统后,美国某些地区爆发了起义,因为南方的奴隶势力渴望通过火与剑彻底制服反奴隶制的北方,或者至少摆脱“压迫性的”联邦统治,以便他们能够再次在非洲海岸贩卖人口,建立一个奴隶帝国,甚至扩展到古巴和墨西哥,正如已故的约翰·卡尔霍恩(曾经是国会奴隶势力派系的首领)所设想的那样。这场起义演变成了一场叛乱,组成了一个所谓的政府; 南卡罗来纳州是奴隶阴谋的温床,那里被奴役的非洲裔美国人比任何种族的其他人都多,它首先脱离了联邦,随后是奴隶势力最强大的深南部各州。弗吉尼亚州和田纳西州这些不太堕落的奴隶州最初只是看到他们立法机关中公开煽动叛乱,他们还没有脱离联邦……在试图和平解决危机之前,南卡罗来纳州的火爆分子在查尔斯顿港的萨姆特堡(联邦联盟的财产)开枪,这些枪声拉开了战争的序幕,即州际战争、南方侵略战争、北方侵略战争,或者如后世所知,美国内战。
在对萨姆特堡的攻击之后,上南加入了叛乱,甚至马里兰、肯塔基和密苏里,只受到奴隶主鞭打的轻微伤害,据说也被奴隶主和支持奴隶制力量的人所困扰,他们试图脱离联邦,将这些州交到所谓的邦联手中。
在1861年的头六七个月里,国会没有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会议,也无法重新开会,因为它的成员分散在全国各地,紧急情况的消息传得慢,人们像糖浆一样行动,如果他们真的行动的话。
在内战的第一年,亚伯拉罕·林肯总统
与最高法院在扬斯敦案中更为温和的意见进行对比。
米利根案,71 U.S. 2 (1866)
[edit | edit source]案件涉及支持邦联的人,根据所谓的一元行政命令,他们被“军事法庭”进行了(假)审判。最高法院裁决,使用军事法庭或任何形式的弱化正当程序必须基于军事必要性,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接近实际的军事行动区域。
宪法第二阶段(1871-1938)
[edit | edit source]实体正当程序,“公司人格”,“隔离但平等”,“自由契约”,“垄断”,“公司”,“国家和州级经济”,私人贪婪与公共需求。
屠宰场案,83 U.S. 36 (1873)
[edit | edit source]民权案,109 U.S. 3 (1883)
[edit | edit source]圣克拉拉县诉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118 U.S. 394 (1886)
[edit | edit source]该裁决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国宪法中“人”一词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法人,如公司。这赋予了公司与之前仅由宪法、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的人类个体相同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契约自由)。该裁决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因为它允许公司宣称宪法保护它们免受诸如最低工资法、健康与安全标准、税收、劳工法等民众立法。它设定了未来50年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主题,直到1938年的卡罗琳产品公司案。
德布斯案,158 U.S. 564 (1895)
[edit | edit source]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63 U.S. 537 (1896)
[edit | edit source]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根据“隔离但平等”原则,维持了种族隔离在公共场所(尤其是铁路)的合宪性。该案件一直是南方各州实施种族隔离法的法律基础。
该裁决以7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做出,多数意见由大法官亨利·比林斯·布朗撰写,少数意见由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撰写。大法官大卫·约西亚·布鲁尔没有参与该裁决。“隔离但平等”一直是美国法律的标准原则,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驳回该原则。
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后,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公民委员会)对该案件提出起诉并安排逮捕了霍默·普莱西以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的隔离法,他们回应道:“我们作为自由人,仍然相信我们是对的,我们的事业是神圣的。”
岛屿案,(1901-1905)
[edit | edit source]岛屿案是一系列最高法院判决,涉及美国在1898年的美西战争期间及其后吞并的领土。这些案件确立的最重要的先例是“宪法不随着国旗而转移”。这意味着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利并不一定适用于美国领土的“美国”居民。这些案件被称为岛屿案,因为美国吞并的领土是岛屿,其中包括菲律宾、夏威夷、波多黎各和关岛。这些案件还确定了宪法只适用于“完全并入的领土”,这意味着这些领土必须根据领土并入原则完全并入美国,该原则也是在这段时间确立的。
洛赫纳诉纽约案,198 U.S. 45 (1905)
[edit | edit source]申克诉美国案,249 U.S. 47 (1919)
[edit | edit source]申克诉美国案是一起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涉及被告是否拥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反对征兵的言论自由权。查尔斯·申克是社会主义党的秘书,他负责印刷、分发和邮寄了15000份传单给符合征兵条件的男性,这些传单主张反对征兵。这些传单包含这样的语句:“不要屈服于恐吓”、“维护你的权利”、“如果你不维护和支持你的权利,你就是在帮助否认或贬低所有美国公民和居民都应该保留的权利”。最终,该案件成为“当前重大危险”规则的起源,该规则最早由首席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多数意见中写下。
美国诉卡罗琳产品公司案,304 U.S. 144 (1938)
[edit | edit source]宪法第三阶段(1938-?)
[edit | edit source]民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隐私权、“从辐射形成的半影区”、正义的含义、行政权的界限、自由的多种可能性。
黑格诉产业工人组织案,307 U.S. 496 (1939)
[edit | edit source]第三阶段的第一个公民自由案件,涉及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权;具体来说,与臭名昭著的黑格老大在纽泽西州对工会的压制有关。
高桥诉美国案,323 U.S. 214 (1944)
[edit | edit source]《高桥诉美国》是一项与二战期间日裔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被关押在集中营相关的判决。1942年,继日本袭击珍珠港后,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根据第9066号行政命令,下令将所有居住在某些靠近海岸地区的日裔和日裔美国人迁出。这最终导致了大约12万名日裔,其中大多数是美国公民,被关押在行政命令设立的军事区内的集中营。在本判决中,最高法院以6比5的投票结果维持了关押的合宪性,认为保护美国免受间谍活动的需要比美国日裔移民和公民的权利更为重要。
2018年,最高法院在《特朗普诉夏威夷州》案中认定《高桥诉美国》案判决错误。
杨斯敦钢铁管公司诉索耶案, 343 U.S. 579 (1952)
[edit | edit source]在朝鲜战争期间,钢铁工人联合会(一个工会组织)和雇用他们的各个钢铁厂之间发生了劳资纠纷。钢铁厂声称,这些工人被支付了过高的工资,在经过艰难的谈判后,他们决定将这些工人锁出,以便避免支付工资。由于战场上士兵对坦克和武器的巨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这些需求由于厂主的立场而被忽视,再加上工人无法工作或获得报酬,工人对被锁出感到愤怒。
总统哈里·杜鲁门决定干预,声称由于战争正在进行,他作为“三军统帅”可以暂时接管并经营联邦政府下的钢铁厂,以便在战争期间继续生产。这激怒了钢铁厂和工人;双方都不相信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没有法律通过允许采取此类行动;事实上,大多数人认为杜鲁门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单方面行动正是宪法要阻止的那种行为。
钢铁厂的业主起诉政府,控告其接管了钢铁厂。由于情况紧急,在几周内,此案提交给了最高法院。
法院裁决政府败诉,认为法律或宪法中没有条款允许政府在劳资纠纷期间接管私营企业(或强迫工人工作)。虽然裁决是混合的——几乎每位大法官都撰写了意见——但它最终是反对政府的。哈兰大法官在这个案件中撰写了最著名的意见——界定了总统权力的三个范围——这被认为是最高法院自内战后立即颁布的关于总统权力范围的最权威的声明;哈兰大法官的意见至今仍然被认为具有权威性。
这个案件,虽然对读者来说可能看起来很小,但它具有巨大的宪法意义——总统权力自宪法起草以来已大大扩展——其确切范围极具争议,尤其是在过去30-40年。
钢铁厂被归还给业主,业主(很快)与工人达成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347 U.S. 483 (1954)
[edit | edit source]非常重要 的最高法院案件,该案件裁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背了宪法的字面意义和精神;这是引发非洲裔美国人民权运动的因素之一。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347 U.S. 483 (1954),[1]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该判决推翻了早期的裁决,追溯到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宣布州法律为黑人和白人学生设立独立的公立学校剥夺了黑人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沃伦法庭于1954年5月17日做出的这份一致(9-0)判决指出,“独立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法律上的种族隔离被裁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这场胜利为种族融合和民权运动铺平了道路。[2] 内容 [隐藏]
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367 U.S. 643 (1961)
[edit | edit source]排除规则保护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防止在法庭上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例如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警方在搜查住所期间发现的赃物。多年来,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联邦一级。联邦刑事诉讼只占美国所有刑事诉讼的一小部分;大多数诉讼发生在州一级,包括几乎所有针对极其严重罪行的诉讼,例如谋杀和强奸。(联邦罪行包括针对联邦财产和人员的罪行;发生在多个州的某些罪行,例如一系列银行抢劫案;州际阴谋,例如毒品走私集团;以法律之名发生的罪行,例如警察暴行或司法腐败;还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军事罪行、间谍活动和叛国罪。各州负责起诉所有其他刑事行为,从醉酒滋事到蓄意谋杀。)
在马普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用于州级诉讼,也不能用于联邦诉讼。该案的依据是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要求各州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自由被认为包括权利法案中保护的那些权利,而这些权利以前只适用于联邦政府的行为。
马普案迫使美国各地的警察程序发生全面变化,因为警察现在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收集可用于法庭的证据。(以前,警察应该获得搜查令才能搜查房屋,但由于无论通过搜查令获得的证据还是通过无证(即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都将被采纳,因此这条规则被广泛忽视。)此外,马普案表明最高法院对警察行为的审查力度加大,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今天。
吉迪恩诉韦恩赖特案, 372 U.S. 335 (1963)
[edit | edit source]该案件裁定被告即使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也享有获得律师的权利。
埃斯科贝多诉伊利诺伊州案, 378 U.S. 478 (1964)
[edit | edit source]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381 U.S. 479 (1965)
[edit | edit source]这个最高法院案件是由一对已婚夫妇提起的,他们声称他们的基本自由被康涅狄格州一项禁止在该州范围内销售避孕器械和药物的法令侵犯。最高法院同意,认为他们的宪法隐私权被康涅狄格州的避孕禁令侵犯,并宣布该禁令对已婚夫妇无效。
大法官道格拉斯曾著名地写道,隐私权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宪法文本,但却是由宪法中列出的其他保留给人民的权利所形成的“半影”所暗示的,例如不受无理搜查的权利。尤其是在罗诉韦德案之后,一些保守派人士利用“半影”这一说法来谴责他们认为是司法部门“创造”的宪法中没有的权利。
虽然这个案件在判决时相对没有争议,因为它只影响到已婚夫妇,但它为法院 8 年后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奠定了基础,该案中法院推翻了所有禁止美国堕胎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侵犯了隐私权,这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最高法院裁决之一。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384 U.S. 436 (1966)
[编辑 | 编辑源代码]此案要求警方在审讯被捕人员之前,必须向他们宣读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告知被捕人员他们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在场,以及在没有钱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免费律师。
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 395 U.S. 444 (1969)
[编辑 | 编辑源代码]言论自由案。将旧的“紧迫而现实的危险”标准改为“煽动即将发生的非法行为”标准。这对理解美国言论自由法具有重要意义。
罗诉韦德案,于 1973 年判决,是一起著名且极具争议的最高法院案件,该案裁定美国宪法禁止将堕胎定为非法,或对堕胎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至少在怀孕的最初阶段是如此。罗诉韦德案可能是 20 世纪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最高法院案件,与布什诉戈尔案 (2000)、圣克拉拉县诉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 (1886)、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1857) 并列为有史以来最具争议的最高法院案件之一。2022 年 6 月 24 日,该裁决被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推翻。
罗来自德克萨斯州,她怀孕了,但并不想要这个孩子。当时的德克萨斯州法律禁止终止妊娠,除非在某些医疗情况下,例如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罗起诉德克萨斯州,声称该州禁止终止妊娠的法律侵犯了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该案经过多级联邦法院审理,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意了罗的诉求,认定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违宪侵犯了罗在医生与病人之间的隐私权。然而,罗案的判决是独一无二的,因为法院不仅推翻了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还发布了关于其认为可以接受的堕胎监管的指导方针。(法院通常不会说政府允许做什么,而只会判定政府禁止做什么。)法院裁定,在怀孕的前三个月,任何原因都可以接受堕胎;在怀孕的第二个三个月,可以实行保护健康的监管措施,例如要求堕胎在医院进行;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由于胎儿发育到晚期,可以禁止堕胎。
这个判决在美国引发了立即的和巨大的争议。许多宗教人士对此表示反对(特别是天主教徒和保守的新教徒);女权主义者和民权组织对此表示赞赏;自由派团体(美国政治光谱的左翼)通常被认为支持罗诉韦德案,而保守派团体(美国政治光谱的右翼)通常被认为反对该判决。
政治和宗教的刻板印象几乎无法捕捉到罗诉韦德案所引发的巨大政治和法律辩论。本节将回顾其中的一些论点。
罗诉韦德案的支持者认为,该案是一个重要的判决,它确认了他们认为女性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女性控制自己身体和生殖系统的权利。其他支持者认为罗诉韦德案是生殖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个重要胜利,将对积极妊娠的控制权纳入法典。还有一些人专注于社会学论点,有时声称,罗诉韦德案导致该判决后的几年中犯罪率下降,因为不受欢迎的妊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无法抚养的儿童数量因堕胎的合法化而减少。(另一些人声称,不受欢迎的儿童数量减少是由于广泛提供的有效避孕措施以及综合性教育的普及。)还有一些人声称,反对罗诉韦德案是虚伪的,特别是男性,他们永远不会有机会体验一个未婚少女意外怀孕的困境,这将严重影响她的未来选择,并给她和她的家人带来羞耻。这种观点可以用这样的口号来表达:“不喜欢堕胎?去做个结扎!”
对罗诉韦德案的反对意见很多。法律方面的反对意见可以分为几个论点。一个论点是,最高法院不是在解释宪法,而是在从法官席位上立法,无论是维护还是大幅扩展未成文的隐私权的范围,进入一个通常不被认为是隐私问题领域的,即由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执行的医疗程序的可行性。认同这种论点的人可能认为,无论堕胎是否是好的公共政策,它都不是涉及基本自由的法律问题,因为隐私权论点的来源不明确,性质也不稳定,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应由人民的代表进行考虑和决定。另一个论点是,最高法院没有考虑胎儿(或者有些人称之为婴儿)可能也拥有权利,以及孕妇的权利,而这些潜在的权利必须在围绕堕胎的任何决定中进行分析。还有一些人关注这种性质的判决的影响,认为它们是越权的,并创造了危险的先例,允许法院深陷政治问题,这些问题超出了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或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例如,许多人认为法院在布什诉戈尔案中所做的那样。
其他反对意见包括道德和宗教方面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通常是由保守的新教徒以及天主教徒提出的。然而,一些自由派的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以及非宗教人士也反对堕胎,因为他们认为这违反了人权。
罗诉韦德案引发了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难以估量的政治冲突,一直持续到今天;有些人甚至认为,罗诉韦德案及其引发的冲突损害了美国民主基础的根本共识。可以认为,罗诉韦德案是最后摧毁了新政联盟的最后一击,这个联盟由自由派和温和派组成,他们在当时可能已经执政了 40 年。反对罗诉韦德案的人不再认为美国的一般政治界与他们分享相同的价值观,他们选择退出这个群体,寻求并创建新的政治群体,这些群体建立在他们的信仰之上。这些信仰驱动的政治群体后来会与在越南战争期间和之后形成的意识形态驱动的政治群体发生冲突,这些政治群体是在1968 年的巨大动荡中形成的。
这种信仰的冲突被保守派称为“文化战争”,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成为他们政治行动的有力象征。
本案源于对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的水门事件调查相关证据传票的争议。由于考克斯坚持要求总统尼克松交出臭名昭著的录音带,他在尼克松的“星期六夜大屠杀”中被解雇。考克斯的继任者莱昂·贾沃斯基继续追查传票。尼克松继续拒绝交出录音带,并援引他的行政特权主张其机密性。贾沃斯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获得法院命令迫使尼克松遵守传票。
尽管在私下审议中,大法官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他们决定以多数意见一致裁决,以便使裁决对尼克松更具决定性,并向他施压,不让他忽视它。意见认为,不仅如《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的那样,法院是关于法律是否合宪的最终裁决者,法院还可以决定总统的权力如何受到宪法的限制。法院还认为,行政特权不适用于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最重要的是,法院裁决,利用其已确认的权力,没有人,包括美国总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克案, 438 U.S. 265 (1978)
[edit | edit source]最高法院裁决,配额作为平权行动的一种形式(即,为过去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群体在公立机构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违反了宪法,因此是非法的。
鲍尔斯诉哈德维克案, 478 U.S. 186 (1986)
[edit | edit source]最高法院裁决,禁止和刑事犯罪私人、双方自愿、非商业性、无关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立法机关认定为不道德)与宪法中关于自由和隐私的保障相一致。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2003 年)中,该裁决被推翻并反驳为最初裁决错误。
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491 U.S. 397 (1989)
[edit | edit source]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 505 U.S. 833 (1992)
[edit | edit source]罗默诉埃文斯案, 517 U.S. 620 (1996)
[edit | edit source]布什诉戈尔案, 531 U.S. 98 (2000)
[edit | edit source]本案值得注意的不是它创造了任何新的先例,而是由于其决定的重大意义:最高法院实际上决定了 2000 年总统大选,原因是佛罗里达州的投票违规行为。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 539 U.S. 558 (2003)
[edit | edit source]劳伦斯是一名同性恋男子,他在自己的公寓里与他的非亲属性伴侣进行着自愿的亲密行为,当时当地警察接到关于枪击事件的武器投诉,突然进入他的公寓搜查武器。没有发现武器,但劳伦斯和他的伴侣被警察当场抓获。他们被警察以“非自然性交”的罪名指控,这是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
劳伦斯和他的伴侣加德纳决定抗辩指控,理由是
- 该法律只适用于同性之间进行“非自然性交”,而不适用于异性之间进行相同类型的“非自然性交”。劳伦斯声称,这剥夺了他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 该法律是违宪侵犯了劳伦斯和加德纳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因为劳伦斯和加德纳被指控的“犯罪”是最私密的个人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是非商业性的,并且发生在私人场所,在国家权力无法进入或规范此类行为的私人空间内,除非有充分的危害证明。
德克萨斯州辩称,指控应予以维持,理由是该州有权确定和规范道德,包括私人空间的道德,并且在鲍尔斯诉哈德维克案中,禁止同性恋的法律被认为是合宪的,创造了一个法院必须维持的先例。
法院同意劳伦斯和加德纳的观点。肯尼迪大法官代表法院作出了结论
“这些事项涉及一个人一生中可能做出的最私密和最个人的选择,这些选择对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至关重要,是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的核心。自由的核心是定义自己对存在、意义、宇宙以及人类生命奥秘的理解的权利。如果这些事项的信念是在国家强迫下形成的,它们就不能定义人的属性。
同性恋伴侣可以为了这些目的寻求自主权,就像异性恋伴侣一样。鲍尔斯案的裁决会剥夺他们的这项权利。鲍尔斯案在作出裁决时是不正确的,今天也不正确。它不应该仍然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鲍尔斯诉哈德维克案应该被推翻,现在也已经推翻了。
本案不涉及未成年人。它不涉及可能受到伤害或胁迫或处于关系可能不容易拒绝同意的个人。它不涉及公共行为或卖淫。它不涉及政府是否必须正式承认同性恋者希望进入的任何关系。本案涉及两个成年人,他们在彼此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从事了同性恋生活中常见的性行为。申诉人有权受到对其私人生活的尊重。国家不能通过将他们的私人性行为定为犯罪来贬低他们的存在或控制他们的命运。他们根据正当程序条款享有的自由权赋予他们完全的权利,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从事他们的行为。“宪法承诺,存在着一个政府不得进入的个人自由领域。” 凯西案,同上,第 847 页。德克萨斯州的法律没有促进任何正当的州利益,这些利益可以证明它侵犯个人的个人和私人生活是合理的。
如果起草和批准第五修正案或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人知道自由在其多种可能性中的组成部分,他们可能更具体一些。他们并不假定有这种洞察力。他们知道时代会让我们看不到某些真相,后代可以发现,曾经被认为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实际上只是一种压迫。随着宪法的持久,每一代人都可以援引其原则,在他们自己的追求更大自由的探索中。”
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 542 U.S. 507 (2004)
[edit | edit source]哈姆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 548 U.S. 557 (2006)
[编辑 | 编辑源代码]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 554 U.S. 570 (2008)
[编辑 | 编辑源代码]此案涉及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该修正案涉及民兵以及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以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保证并明确规定,人民保留某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任何州政府都不得剥夺这些权利。
原告赫勒居住在哥伦比亚特区,该特区的法律禁止在特区内拥有手枪,除非在某些非常狭窄的条件下,而赫勒不符合这些条件。赫勒认为第二修正案适用于个人,因此提起诉讼,声称特区侵犯了他的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最高法院同意赫勒的观点,认为第二修正案确实保证个人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并且第十四修正案将这一权利适用于各个州;因此,哥伦比亚特区的禁用手枪法被推翻。
- ↑ 塔尼对自由非洲裔美国人潜在公民身份的个人观点与宪法起草者表达的意见明显不一致。在起草者还活着的时候,存在一个问题,即密苏里州的领土是否应该被接纳到联邦中。正如埃尔森·亨利·威廉姆(Henry Wm. Elson)在《美国史》(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05 年)第 460-461 页中所写:“密苏里州人民在通过宪法时,插入了一项条款,规定立法机构有义务将自由黑人以及混血儿排除在该州之外。这引发了国会又一次重大的辩论。*对该条款的反对意见基于这样一个理由,即宪法* **保证任何州的公民享有其他州公民的所有权利和豁免权** *。两院再次未能达成一致,最终通过联合委员会做出决定。亨利·克莱是该委员会的发起人和主席,因此被称为密苏里妥协的作者……该委员会报告了一项法案,接纳密苏里州作为与最初各州平等的州,* **前提是其宪法决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任何法律排除任何其他州公民享有他们在联盟其他地区的权利** *;密苏里州的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庄严的法案,宣布其同意这一条件。” 这表明,密苏里妥协——在亚当斯、麦迪逊和杰斐逊还活着的时候达成——强烈暗示自由非洲裔美国人事实上是美国公民。(然而,第 14 修正案(理论上)、南北战争以及后来的民权运动(实际上)永远地解决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