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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法/通信规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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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通信规范法(CDA 或该法案)中的两项条款试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上有害材料的侵害。47 U.S.C. §223(a)(1)(B)(ii) 将“故意”向 18 岁以下的任何接收者传播“淫秽或猥亵”信息定为犯罪。第 223(d) 条禁止“故意”向 18 岁以下的人发送或展示任何“在上下文中,用当代社区标准衡量,以明显令人反感的方式描绘或描述性行为或器官”的信息。

对采取“善意、……有效……行动”以限制未成年人访问禁止通信的人员,以及通过要求某些指定形式的年龄证明(例如经验证的信用卡或成人身份证号码)来限制此类访问的人员,提供了肯定辩护,§223(e)(5)(A) 和 §223(e)(5)(B)。许多原告提起诉讼,挑战 §§223(a)(1) 和 223(d) 的合宪性。

在 ACLU v. Reno 案中,在进行了广泛的事实调查后,根据该法案召集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地区法院对执行这两项有争议的条款发布了初步禁令。该法院的判决禁止政府执行第 223(a)(1)(B) 条中与“猥亵”通信相关的禁令,但明确保留了政府调查和起诉其中禁止的淫秽或儿童色情活动的权利。对执行第 223(d) 条的禁令是无条件的,因为该部分没有单独提及淫秽或儿童色情。政府根据该法案的特别审查条款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地区法院错误地裁定 CDA 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它过于宽泛,违反了第五修正案,因为它含糊不清。最高法院裁定,CDA 的“猥亵传播”和“明显令人反感的展示”条款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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