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法律/版权
1976 年版权法于 1978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法案保护原创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通过赋予作者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复制、修改、分发、公开展示和公开表演的排他权利,一般为作者终身加七十年。
索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将期限从终身加 50 年延长至终身加 70 年。为雇佣创作的作品期限从 75 年延长至 95 年。
受保护的作品类型:版权法保护作者作品中的创造性表达(定义很广,对“创造性”的要求很低),但它不保护事实、思想、发现、过程或方法。
该法案还保护数据库作为创意汇编,即使底层数据可能是事实(不受保护)。
版权利益属于个人作者,除非转让。雇员在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所有。独立承包商根据合同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归承包商所有,除非执行的转让或其他文件规定转让。
版权利益在创作作品时自动产生。版权登记是可选的,但提起侵权诉讼的先决条件。版权的早期登记可以带来显著的利益和获得更强大补救措施的机会。
从互联网上下载音乐文件、图形或文本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正在制作作品的电子副本。根据一些案例法,即使从磁盘加载和运行程序也可能构成侵权,除非获得许可授权,因为正在从磁盘制作到随机存取存储器的副本。
注意:有两个法律概念:间接侵权 - 知情侵权行为的人诱导、导致或实质性促成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替代责任 - 某人或实体有权并能够控制直接侵权者的活动,并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 即使该实体或个人不知道该活动。
民事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救济、实际损失、利润核算,在某些情况下,每件作品的最高法定赔偿金为 150,000 美元,以及没收和销毁设备和侵权材料,以及支付律师费。
刑事处罚为:轻罪 - 最高一年监禁和最高 100,000 美元的罚款。
重罪 - 最高 250,000 美元的罚款和最高五年监禁(初犯),重复违规者最高 10 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