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法律/版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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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美国法律(美国法典第 17 章)为“原创作品”的作者提供的保护形式,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和某些其他知识作品,例如诗歌、小说、电影、歌曲、计算机软件和建筑。版权不保护事实、思想、系统或操作方法,尽管它可能保护表达这些内容的方式。
此保护适用于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1976 年版权法第 106 条通常赋予版权所有者独占权利,使其可以执行以下操作并授权他人执行以下操作:
- 以复制品或录音形式复制作品;
- 根据作品创作衍生作品;
- 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有权,或通过租赁、租赁或借贷,向公众分发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
- 公开表演作品,适用于文学、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哑剧以及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 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适用于文学、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哑剧以及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包括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单个图像;以及
- 在录音的情况下,通过数字音频传输公开表演作品。
此外,某些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 1976 年版权法第 106A 条中描述的署名权和完整权。
版权保护从作品以固定形式创作时开始生效。作品的版权立即成为创作该作品的作者的财产。只有作者或从作者那里获得其权利的人才能合法地主张版权。
对于为他人创作的作品,雇主而不是雇员被认为是作者。
版权保护“以有形形式表达的原创作品”。固定形式不必直接可见,只要它可以借助机器或设备进行传播即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类别:
- 文学作品;
- 音乐作品,包括任何伴随的歌词
- 戏剧作品,包括任何伴随的音乐
- 哑剧和舞蹈作品
- 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
- 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 录音
- 建筑作品
这些类别应被广泛地理解。例如,计算机程序和大多数“汇编”可以注册为“文学作品”;地图和建筑图纸可以注册为“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
一般情况下,几类材料不符合联邦版权保护的资格。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尚未以有形形式表达的作品(例如,尚未记谱或录制舞蹈作品,或尚未写作或录制即兴演讲或表演)
标题、名称、短语和标语;熟悉的符号或设计;印刷装饰、字体或颜色的微小变化;仅仅是成分或内容的列表
与描述、解释或说明不同,思想、程序、方法、系统、过程、概念、原则、发现或装置
完全由公共财产信息组成且不包含任何原创作者的作品(例如:标准日历、身高和体重图表、卷尺和尺子以及从公共文件或其他常见来源获取的列表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