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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法律/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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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 (17 U.S.C. §§ 117, 512, 1201 等)。该法案于 1998 年颁布,并以对版权法的修正案形式编纂,处理了许多与计算机相关的问题。

实施了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的两项条约:WIPO 版权条约和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通知和下架条款 (17 U.S.C. § 512):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ISP” 这一术语定义广泛,涵盖大多数网站运营商) 提供“安全港”。如果 ISP 合理地实施并通知用户其政策,该政策规定识别和终止侵权材料,则 ISP 不会因网站上发布版权材料而遭受版权侵权索赔。

(注意:ISP 必须采取行动移除侵权作品,否则可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反黑客条款 (17 U.S.C. § 1201 等):禁止绕过有效控制对版权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以及禁止制造、生产、贩运或提供任何主要用于绕过有效控制对版权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的技术、产品、服务或设备。

维护和修理条款 (17 U.S.C. § 117):扩展了版权法第 117 条,授权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所有者复制该程序,只要复制是作为使用该程序的必要步骤或出于维护或修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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