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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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人的临时垄断权,以换取发明原理的公开披露。它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形式之一。专利是一种财产权。本质上,专利赋予专利持有人权利,可以排除他人使用、销售和制造所主张的发明,以及其他行为。
本文概述了美国适用的专利法。
专利的想法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但最早的专利制度是在1474年在威尼斯实施的。英国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期间颁发了第一批专利,并在1624年垄断法中建立了专利制度,该法是该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第一部专利法(禁止所有垄断,除了对已公开的发明)。
英国北美殖民地政府早在1641年就开始颁发专利,但随着殖民地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每个州独立的专利制度导致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最著名的就是18世纪后期发生的轮船专利冲突。这些问题导致制宪会议在宪法中增加了一条条款,允许国会颁布国家专利制度。
1790年专利法为授予专利创造了一个非常简单的结构,由一个由国务卿(当时是托马斯·杰斐逊)领导的三名成员小组组成。1836年,该法律进行了修订,为专利审查员制度提供依据,类似于今天使用的制度。今天的专利法主要源于1952年专利法。
1982年,国会设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来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利上诉。联邦巡回法院成立的目的是将专利法学置于专门法院的监管之下。在联邦巡回法院的管辖下,专利得到了加强,更多发明人申请专利,以利用这种更强大的专利保护。
专利的主要法律组成部分是权利要求,它界定了专利的法律范围。权利要求位于印刷的美国专利的最末尾。这些权利要求由专利的其余部分支持,通常被称为说明书。专利还要求有摘要,用非法律语言概述主张的发明。
权利要求是专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权利要求定义了专利的范围 - 它的垄断将涵盖哪些装置/组合物/方法,哪些装置/组合物/方法不在垄断范围之外。侵权案件总是围绕权利要求展开,而不是围绕说明书展开,尽管说明书可以用来澄清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含义。尽管说明书中可能包含与之相反的任何语言(例如“本发明是...”或“本发明包括...”),但只有权利要求决定垄断权的范围。
一些权利要求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功能加手段要素,它通过要素的预期结果来定义该要素,并将涵盖执行该功能的公知或后来发现的替代方案。一个“用于将部件 A 连接到部件 B 的手段”可以包括各种公知的连接件,例如钉子、螺钉、螺栓、胶水等,以及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发现的任何等效手段。例如,在发明尼龙搭扣之前获得的专利中的“用于将部件 A 连接到部件 B 的手段”要素可能涵盖使用尼龙搭扣作为连接件的主张装置。权利要求不能完全由“功能加手段”要素组成。
除非在说明书中另有定义,否则权利要求的所有术语必须根据专利申请日时发明领域中的常用语义来解释。
从研究人员的角度来看,说明书是在权利要求之前,是专利中最有趣的部分。它展示了发明的运作原理以及它的制造和使用方式。
说明书的主要法律要求是它必须“描述”所主张的发明,其细节足以“教导他人如何制造和使用该发明”。这些分别被称为文字描述和实施可能性要求。文字描述和实施可能性必须与权利要求的广度相匹配。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说明书中未描述或未实现的装置/组合物/方法,则该权利要求无效。说明书不需要教导发明领域中已知的任何内容,文字描述和实施可能性要求是假设专利读者是该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来进行判断的。
文字描述要求通常被认为具有证据目的:它显示了发明人到底发现了什么。在某些情况下,文字描述不足可以表明发明人没有资格获得权利要求的全部广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索耶和曼关于灯泡的专利,其描述讨论了用纸和木材制成的各种灯丝,这些灯丝在灯泡中并不特别出色。当索耶和曼试图利用他们的专利对抗托马斯·爱迪生时,爱迪生的律师让他们的专利失效,因为其权利要求涵盖了所有纤维材料,远超索耶和曼在描述中实际概述的材料。白炽灯泡专利,159 U.S. 465 (1895)。
此外,描述必须公开发明人最佳模式,即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知的最优实施方案。其理念是,一个人不能在对一项通用专利的垄断权的同时,将其发明的最佳具体实施方案秘而不宣。在拜耳公司诉施恩制药公司案中,301 F.3d 1306 (2002),联邦巡回法院为发现最佳模式违规制定了两项标准。
- 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是否有实践该发明的最佳模式?如果他们在当时不知道或不相信有最佳模式,那么就没有最佳模式违规行为。
- 专利说明书中的披露是否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的最佳模式?
说明书可以(但不要求)包含“背景部分”,用于描述本发明出现之前现有技术的现状,并经常描述现有技术的挑战或问题,而本发明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专利类型
[edit | edit source]实用新型专利
[edit | edit source]大多数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之所以如此命名是因为它们涵盖“有用”的工艺和产品。本文重点介绍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涵盖物理产品(例如,化学化合物),也可以涵盖使用产品的工艺(例如,创建化学化合物的方法)。这些概念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例如
- 人工产生的生物在最高法院在Diamond诉Chakrabarty案中的判决之前无法作为产品获得专利保护,447 U.S. 303 (1980),该案判决认为转基因细菌是一种“非自然产生的制造物或物质组成”,有权获得产品保护。
- 商业方法在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诉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案中的判决之前无法获得专利保护,149 F.3d 1368 (1998),该案判决认为可获得专利的工艺必须实现“有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成果”。
实用新型专利从专利授予之日起生效,直到专利申请日后的二十年,只要按期缴纳维持费。
外观设计专利
[edit | edit source]外观设计专利授予制造物品的原创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一样,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没有效用要求,但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两个其他标准。首先,它们必须具有装饰性——它们必须是“美学技能和艺术构思的产物”。外观设计专利也必须不是主要功能性的。如果设计主要具有功能性,则应作为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十四年。
植物专利
[edit | edit source]植物专利可以授予任何无性繁殖植物的独特新品种。总的来说,植物专利在保护方面不如实用新型专利强。
植物专利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十年。
专利程序
[edit | edit source]经常用来描述获取专利的两个术语是准备和起诉。准备是指实际起草专利申请,而起诉是指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谈判以获得专利的过程。总的来说,许多从业人员将此过程称为准备和起诉,或简称为起诉。起诉的持续时间差异很大。平均成功的起诉从开始到结束大约需要三年时间,但特殊起诉案件可以在一年内完成,或者拖延十年以上。起诉延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专利局由于申请过多而合格审查员不足造成的积压。部分由于这种积压,在许多技术领域,审查员的目标要求平均每项申请的整个起诉过程不超过 18 小时。然而,在软件等技术领域,积压已知会延长到 5 年。如果延误明显是由于专利局人员未按时回复申请人造成的,则专利期限可以延长延误时间。
提交
[edit | edit source]该过程从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开始。申请包含将构成最终专利的组成部分——说明书(摘要和描述)和权利要求(发明的“新”部分,将由专利保护)。申请必须在宣誓下签署,并附上申请费。
如果发明人尚未准备好提交完整的实用新型申请,他们可以提交临时申请。临时申请主要是为了为发明确立优先权日,这将在后面讨论。在提交临时申请后,发明人有十二个月的时间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并主张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日。
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但大多数发明人都会寻求通过专利考试的人员的帮助。如果这个人拥有法学学位,他们被称为专利律师。经过培训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也可以参加考试:他们被称为专利代理人。除了教育背景之外,唯一实质性的区别是专利律师也是合格的律师,并且(如果被州律师协会接纳)可以将专利侵权案件提交法庭审理。
专利局内部
[edit | edit source]专利局分为八个技术中心,每个中心都处理一个特定的技术领域
- 技术中心 1600:生物技术和有机化学
- 技术中心 1700:化学和材料工程
- 技术中心 2100:计算机架构软件和信息安全
- 技术中心 2600:通信
- 技术中心 2800:半导体、电气和光学系统及组件
- 技术中心 2900:设计
- 技术中心 3600:运输、电子商务、建筑、农业
- 技术中心 3700:机械工程、制造和产品
- 技术中心 3900:复审
每个中心都分为几个审查组,每个审查组又分为几个技术领域。一些组高度专业化,专门处理处理大量专利申请的领域(电子商务)。其他组则更加多样化(例如,航空、农业、捕鱼、捕猎、消灭害虫、动植物养殖、武器、核系统以及许可和审查——一个审查组)。
技术领域由专利审查员负责,他们通常在等待大约一年后进行申请的实际审查。审查员分别审查每个权利要求。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由于现有技术或其他实质性原因而不可专利,则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并驳回该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接受(同意)驳回,从申请中删除该权利要求,或者反驳(争辩)驳回。反驳可能涉及以科学和/或法律理由反驳驳回,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以克服驳回。如果审查员认为反驳不具有说服力,他将再次发出驳回,即“最终审查意见”。虽然申请人可以对“最终审查意见”做出回应,但审查员没有义务在审理申请时继续进行审理,而只是考虑申请后的回应。
如果权利要求仅仅因为形式原因而不可专利,审查员将发出异议。这通常发生在单个申请中声称了多个发明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会发出“限制要求”,发明人必须将其权利要求分成单独的申请,然后分别处理这些申请。
如果申请人和审查员无法达成一致(通常由最终审查意见表明),申请人可以向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专利局内部的行政法庭。或者,申请人可以对最终审查意见做出回应,提交继续申请、费用以及对最终审查意见的回应;审查员必须随后发出新的审查意见,完成专利起诉的循环。
一旦克服了对权利要求的所有驳回或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所有异议,审查员就会发出“准予通知”,如果缴纳了颁发费,专利就会被授予。
公布
[edit | edit source]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后十八个月,该专利申请将被公布。这些出版物的印刷格式与已颁发的美国专利非常相似,已公布的申请经常被误认为已颁发的专利。出版物在第 12 行中写着“美国专利申请公布”,并在右上角有一个格式为 US YYYY/XXXXXXX 或 US YYYY/XXXXXXX A1 的号码,其中 YYYY 为公布年份。已颁发的美国专利在第 12 行中写着“美国专利”,编号为 US X,XXX,XXX,或者最近的 US X,XXX,XXX B2。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不是专利,也没有专利效力,它们只是申请的公共记录。
一旦专利被授予,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被争议。一种方法是生产专利设备,然后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争辩专利的有效性。
个人也可以向专利局申请重新审查专利。历史上,专利局只考虑在初始审查中未考虑的现有技术(例如,文件),即专利本身。然而,最近对PTO规定的修订使PTO能够考虑先前考虑过的技术,只要提出实质性的新可专利性问题。
请注意,存在两种类型的重新审查——单方重新审查和多方重新审查。在单方重新审查中,第三方请求人的参与在提交重新审查请求后会减少。在多方重新审查的情况下,请求人被允许一定程度的参与——但请注意,可能会适用禁止条款。
最后,个人可以在联邦法院对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以获得宣告性判决,宣告专利的无效性。由于联邦法院根据宪法第三条只能审理“案件和争议”,因此寻求宣告性判决的被告必须证明有合理的担忧……通常以专利权人发出的威胁性通讯的形式。
如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授予产品或工艺。它们不能授予想法;它们必须与想法的应用有关。该应用必须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基本要求。
要获得专利,一项发明必须是“有用的”。这一要求在专利法中被称为实用性。先例中出现了三种“实用性”类型:它们共同形成了专利局所应用的“实用性”概念。
一般实用性是指可专利的发明必须“做点什么”。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有用功能。在实践中,为一项发明找到功能并不困难:一项发明可以纯粹是为了娱乐,但仍然有用。
特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它是最常引用的实用性形式。特定实用性原则被用来使诸如永动机之类的发明失效,这些发明可能具有正式功能,但极不可能实现该功能。
道德实用性是一种理论,即为不道德目的而设计的发明不应获得专利。近年来,它尚未被用来使专利失效,导致许多人得出结论,这是一个已死的学说。一些道德实用性的例子
- 赌博设备。该原则被用来使 19 世纪和 20 世纪初许多赌博机专利失效。许多其他专利被宣布无效,仅仅是因为它们可以用于赌博——例如回币装置和赛马游戏等发明。然而,到 1970 年代,尽管有道德实用性的论点,赌博机还是经常获得专利。
- 误导性设备。一个著名的早期例子是关于无缝袜子带有假接缝的专利:当时(1920 年代),有接缝的袜子被广泛认为比无缝袜子质量更高,因此假接缝被视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该专利被拒绝。这方面的判例法在 1999 年结束,当时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 Juicy Whip 机器专利的有效性。Juicy Whip 是一款柠檬水分配器,它在一个可见的罐体中循环一种惰性的黄色液体,同时从柜台下方隐藏的罐体中分配真正的柠檬水:联邦巡回法院表示,欺骗性不应影响发明的实用性。
- 安全性存疑的药物。如今,专利局将此类问题留给 FDA 裁决,并且不会以药物不安全为由拒绝药物专利。
35 U.S.C. § 102 规定了新颖性的所有条件。特别是,§ 102(a)-(g) 规定了发明要具有新颖性必须满足的众多条件。下面解释的两个关键的新颖性条款在 § 102(a) 和 § 102(b) 中规定。
"除非该发明在申请人发明之前已在本国由他人知晓或使用,或已在本国或外国的印刷出版物中专利或描述,否则个人有权获得专利。" 35 U.S.C. § 102(a)。
新颖性是指发明必须与之前已公布、已知或已上市的所有内容不同。
在讨论新颖性及其相关的法定障碍和优先权问题时,以下定义适用
- 他人的知晓或使用必须是在公共场合。个人或实验性使用不计入,但将发明赠送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通常计入公共知晓或使用,除非第三方明确受保密义务约束。
- 在印刷出版物中描述是指该出版物在专利权人的发明日期之前至少提供给了一名公众成员。
"除非该发明在本国或外国的印刷出版物中获得专利或描述,或在本国公开使用或出售,其日期早于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一年以上,否则个人有权获得专利。" 35 U.S.C. § 102(b)。
法定障碍类似于新颖性,但并不相同。新颖性只能因他人而被破坏,因为它基于发明日期。法定障碍基于申请日期。该原则基本上防止发明者在申请专利方面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明者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公布、公开或出售,他们只有一年的时间来申请美国专利,否则他们将失去申请该专利的权利。
因此,当杂志发送给订户或论文被存放在图书馆时,其中描述的任何发明的一年计时器就开始了。
另一种理解法定障碍的方法是作为申请的优先权,而新颖性是发明的优先权。也就是说,§ 102(a) 是根据专利权人的发明日期评估的,而 § 102(b) 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日期评估的
实验性使用是对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公开使用的例外。发明者可以在公开场合出于实验目的使用其发明,而不会使该使用被视为“公开使用”,只要该使用是善意地努力将发明完善或确保它能够达到其预期目的。这种例外最著名的例子是在伊丽莎白市诉铺路公司案中发现的,97 U.S. 126 (1877),其中一位发明者在一条公共街道上试验了一种实验性铺路材料长达数年。这种使用被认为是“实验性使用”,新颖性不受影响。
在美国,专利权人必须是第一个发明者。这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在其他国家,专利授予第一个申请者。为了成为第一个发明者,发明者通常必须是
- 第一个将发明付诸实践的人
- 没有放弃发明。
有一个例外。如果有人首先构思了该发明,但不是第一个将它付诸实践的人,那么如果他们勤奋地将该发明付诸实践,他们将获得优先权。
"将发明付诸实践"是指发明者最早能够证明成功生产或应用该产品或工艺的日期。如果无法证明更早的日期,则申请专利被认为等同于将发明付诸实践。
有时,在专利局会发生争斗,以确定谁是第一个发明者,而这些专利权人声称拥有同一发明。这场争斗被称为干涉。35 U.S.C. § 102(g)。
"如果专利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使得该主题整体在发明时对本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得授予专利。 发明的产生方式不应否定其可专利性。" 35 U.S.C. § 103.
非显而易见性在新颖性方面增加了额外的调查:发明是否足够新颖? 确定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查询是
- 现有技术是否会建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该制造所主张的装置或执行所主张的方法?
- 现有技术是否会表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这样做有合理的成功预期?
为了得出这个结论,事实认定者必须审查
- 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 主张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
-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
- "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证据"——商业成功、长期未解决的需要、他人的失败、复制和意外结果。
KSR 诉 Teleflex案,550 U.S. 398, 127 S. Ct. 1727 (2007),大幅提高了被视为非显而易见的标准。 现在,申请人必须满足更高的标准才能证明其发明的可专利性。
侵权
[edit | edit source]直接侵权
[edit | edit source]当一个人制造、使用、出售、要约出售或进口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发明时,就会发现直接侵权。 该发明必须包含至少一个权利要求中的每个要素,才能构成专利侵权:如果它不符合权利要求的任何部分,它就不会侵犯该权利要求。
等同侵权
[edit | edit source]即使发明不符合权利要求的字面标准,它也可能通过等同物侵犯该权利要求。 为此,它必须具有权利要求中每个限制或要素的“实质等同物”。 用于确定指控侵权装置中的要素是否等同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要素的一般测试是该要素是否满足三合一测试。 简而言之,三合一测试要求等同要素以相同的方式执行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要素,以执行相同的功能,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等同物原则有一些限制。 也就是说,等同物原则不能用来扩展权利要求,使其达到使权利要求无效的程度。 例如,它不能将权利要求扩大到包含现有技术。 此外,起诉历史禁止原则禁止重新获取在起诉过程中放弃的权利要求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在与 USPTO 审查员谈判过程中放弃了权利要求范围以克服现有技术的驳回,则专利权人不能在诉讼期间通过声称在等同物原则下具有等同性来重新获得此范围。
等同物原则的一个困难领域是技术改进。 权利要求有时被解释为包括不属于其范围内的字面意义上的新技术进步。 例如,用于光束辅助管道铺设工具的专利在Laser Alignment 诉 Woodruff & Sons,491 F.2d 866 (第 7 巡回法院 1974) 中被认为也涵盖了激光辅助工具。 但是,其他专利并未根据整体技术论点在等同物原则下获得保护。 德州仪器公司关于手持计算器的专利并未扩展到涵盖采用 MOS 晶体管和 LCD 读数的型号,理由是“指控装置通过随后开发或改进的手段执行所有主张的功能”。 Tex. Instruments 诉 U.S. Intl. Trade Commn.,805 F.2d 1558 (联邦巡回法院 1986)。
共同侵权
[edit | edit source]"在美利坚合众国出售或要约出售或进口到美利坚合众国的专利机器、制造物、组合物或组合物的组成部分,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装置,构成发明的构成部分,明知该等部分是专门为侵犯该专利而制造或专门为此而适应,而不是适合用于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的商业主食或商品,应承担共同侵权者的责任。" 35 U.S.C. § 271(c)。
与直接侵权不同,共同侵权需要知道专利的实际存在。
一个相关的概念是诱导。"任何人积极诱导侵犯专利应承担侵权者的责任。" 35 U.S.C. § 271(b)。 诱导可以在各种活动中找到:告诉某人违反专利,向侵权装置制造商出售零件,等等。
抗辩
[edit | edit source]非侵权
[edit | edit source]显然,对侵权行为的一种辩护是,被告产品或流程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
无效
[edit | edit source]无效的抗辩认为,专利不应最初作为专利被授予,因为发明不是新颖的或显而易见的。 专利无效的一个例子是,被告可以证明出版物在专利权人的发明日期之前完全描述了该发明。 这种抗辩通常比非侵权更难证明,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被授予后被赋予了有效性的推定。 因此,为了使专利无效,被告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这是一个比通常的证据优势或更有可能标准更难克服的标准。
不公平行为
[edit | edit source]如果专利是通过不公平行为或对专利局的欺诈获得的,则它可能会变得不可执行(但不会无效)。 包含公然虚假陈述或遗漏(例如,隐瞒发明人已知的现有技术)的专利申请会导致整个专利变得不可执行。
专利滥用
[edit | edit source]专利滥用是指使用专利非法扼杀竞争:它与反托拉斯法密切相关。 该原则最初是在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诉 Universal Film Mfg. Co.,243 U.S. 502 (1917) 中提出的,其中制造商在许可条件下许可了电影放映机专利,该条件是放映机必须被许可给最终用户,以便它们只能用于制造商专利覆盖的电影。 专利滥用的发现会导致整个专利变得不可执行,直到滥用行为被清除。
通常,专利滥用禁止通过延长专利持续时间超过其到期日和将专利权利要求未涵盖的产品捆绑到专利来滥用专利。 例如,要求专利许可人接受超过 25 年的版税支付期限合同,而专利期限仅剩 10 年,将被禁止延长专利期限超过其到期日。 捆绑滥用的一种例子是,要求许可人与专利产品一起出售某些附件,并要求许可人对专利权利要求未涵盖的附件支付版税。
侵权救济
[edit | edit source]在侵权诉讼后,法院可以发布 **初步禁令** 阻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联邦巡回法院已经阐明了几个应该考虑的因素,以决定是否应该发布初步禁令。
- 诉讼最终成功的合理可能性
- 如果未给予救济,原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 授予或拒绝禁令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可选)
- 支持或反对禁令的公众利益(可选)
如果原告在审判中胜诉,几乎总是会发布针对侵权行为的 **永久禁令**。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通常是 **利润损失**,它基于(1)产品的需求;(2)是否存在非侵权替代品;(3)专利持有者制造或营销产品以满足需求的能力;以及(4)专利持有人本可以获得的利润。Panduit Corp. v. Stahlin Bros. Fibre Works, 575 F.2d 1152, 1156 (6th Cir. 1978).
- 专利产品的需求通常可以从侵权行为本身推断出来。事实上,有买家想要这个产品并愿意支付侵权者的价格证明了需求。
- 不存在非侵权替代品确保了损失因果关系,因为在没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只有专利权人的产品才能满足需求。法院倾向于避免推测性的损害赔偿,因此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有合理的可能性,即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它本可以实现侵权者的销量。一个因素是,被告提出的替代品是否与专利装置在同一个市场中为相同的客户竞争。被指控的替代品也不应该以与专利装置相比过高或过低的价格销售。最后,非侵权替代品的可用性可能不会阻止所有赔偿,如果在一个多供应商市场中,专利权人可以证明合理的市场份额,并做出适度的假设。
- 专利权人还必须证明它具有,或者可以获得制造和营销能力,以完成所有相关的销售。它可以通过不仅依赖于自己的制造能力,而且通过许可和承包制造的潜在证据来满足这一因素。
- 最后,利润必须使用增量收入法来计算,该方法不包括专利权人的固定成本。
- 利润损失 = 收入损失 - 增量成本
- 收入损失 = 专利权人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本可以实现的额外销售数量,乘以原告的历史(侵权前的)价格
- 增量成本 = 专利权人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本可以实现的额外销售数量,乘以每单位的变动成本
- 最后,利润必须使用增量收入法来计算,该方法不包括专利权人的固定成本。
- 专利权人还可以获得对 **非专利** 产品(或被其他专利而非所涉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利润损失的赔偿,这些产品与侵权装置竞争,只要专利权人能证明损失因果关系。Rite-Hite Corp. v. Kelley Co., 56 F.3d 1538, 1545(1995).
- 专利权人还可以寻求赔偿对通常与专利产品一起购买的 **附件** 产品的利润损失。对于这些 **随附** 或 **陪同** 销售,Rite-Hite 法院认为,这些损害赔偿也可能可以获得。但是,对于这种赔偿,所有组件(专利产品和随附产品)必须作为一个功能单元协同工作。如果随附产品和专利产品可以作为独立产品使用,那么这种类型的损害赔偿可能无法获得。
- 作为 **利润损失** 的一部分,专利权人可以寻求因 **价格侵蚀** 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是由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通过创造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而导致专利持有人销售价格下降。与利润损失一样,寻求价格侵蚀损害赔偿的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因果关系,即,如果不是侵权行为,它本可以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产品。如果指控方能证明,价格侵蚀是由于市场上存在侵权者以外的因素造成的,例如消费者偏好的变化或进口产品的涌入,那么专利权人可能会失败。
如果无法证明利润损失,可以使用 **合理特许权使用费** 分析来代替,其中损害赔偿基于制造商在市场上为获得生产专利产品的许可证而支付的金额。§ 284 规定,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是损害赔偿评估不能低于的最低限度。在分析什么才是合理的时,法院可能会询问,在首次侵权时,假设的协商许可证的版税会是多少。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其他竞争对手;(2)许可证数量;(3)专利权人通过向竞争对手授予许可证而可能损失的未来业务和利润(侵蚀);以及(4)专利对于被营销产品的核心程度。或者,法院可以使用分析方法,并采用侵权者的净利润率,为其留下“行业标准”利润,并将剩余部分作为合理特许权使用费返还给专利权人。
§ 284 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 **加倍损害**,最高可达三倍(**三倍损害**)。加倍损害的标准是故意侵权,这种侵权行为表现为基于事实和情况的严重行为,即蓄意抄袭。尽管对非侵权的善意信念(例如,来自外部律师的意见书)可能会保护被告免受加倍损害,但被告仍然可能对上述实际损害负责。
除了 § 284 损害赔偿之外,根据 § 285,被告可能必须支付 **律师费**,如果被告(通常是通过其律师)犯下非常严重的诉讼行为不端行为,例如篡改证据、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或辩护。律师费的授予金额通常与相关不端行为的程度有关。
由于专利是财产权,它们可以像任何其他财产权一样被拥有或转让给其他人。
为了转让专利的所有权,一个人将专利“转让”给另一个人。
专利也可以被许可。许可证允许另一方从事本应构成侵权行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