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导论
在侵权法案例集的这一章中,我们将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
- 尼尔·韦恩曼关于此主题的播客:[1]
- 尼尔·韦恩曼关于此主题的笔记(私人通信)。
- 俄亥俄州宪法:[2]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法律为其提供救济的民事不法行为。侵权人被认为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有罪;有罪一词用于刑法。这个词从拉丁语tortus进入英语,通过法语tort,发音为[tɔʀ].
有人在人行道上绊倒,孩子们把棒球扔到窗户里,一辆新的奔驰车被割草机飞出的木屑划伤,你的汽车轮胎爆胎:这些都可能是侵权行为的例子。一些侵权行为,如性骚扰,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属于刑事行为。(注意:在普通法中,这通常意味着你可能会被起诉两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在法国,通常倾向于将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一起进行。)
侵权法存在是为了为错误提供救济——“弥补”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因此,它扮演着道德角色。然而,侵权法还有许多更实际的用途。它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在没有法院的社会中做自然的事情:报复或“私刑”。此外,它还作为对潜在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威慑,并鼓励负责任的行为。
一些宪法,例如俄亥俄州宪法,明确地为针对人身、财产或名誉损害的诉讼开放法院。这些听起来相当明显的基本宪法规定近来变得相关,因为它们可能成为侵权法改革和提议的损害赔偿上限的障碍。
假设你卷入了一场车祸,经认定,事故是由于他人的疏忽造成的。你现在可以尝试索取各种损害赔偿。首先,是人身伤害。虽然对人体价值进行估价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想想奴隶制的影响!),但人们普遍认为,可以对人身伤害本身进行金钱赔偿。同样,如今你也可以索取精神和心理伤害赔偿,这是相对较新的创新,以及经济损失赔偿,比如,如果你无法再为你的雇主工作。目前,通常不可能对纯粹的经济损失提出侵权诉讼;这些通常被认为更适合在合同法的标题下处理。一些例外是律师和会计等职业的过失。
美国侵权法主要是州一级普通法。法规或联邦法律的影响很小。
我们如何确定谁应该得到赔偿以及赔偿多少?这是侵权法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对此没有简单的答案。
你可以为自己投保某些形式的侵权责任。然而,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某些形式的保险可能是违法的。例如,你不能为性骚扰损害投保(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也不能为惩罚性损害投保。
犯罪与侵权行为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今,普通法犯罪很少见,实际上,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俄亥俄州,已经明确规定所有犯罪都是法定的。刑事诉讼由公诉人在公共利益的的名义下进行,惩罚被视为救济。在民事诉讼,例如侵权诉讼中,双方通常都是私人行为者,救济的形式是损害赔偿(金钱支付),或者偶尔是禁令,即法院指示执行或避免某些行为的指令。有时,会判处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看作是侵权法更像刑法的模糊领域。
主要有三种责任类型:故意行为、非故意/意外行为以及严格责任行为,即无论行为是否故意,你都对此负责。后一类别包括与某些固有危险活动相关的行为,例如燃放烟花。
最初,据称受伤害的一方会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你会提出你应该胜诉的理由,以及你的主张是什么。最初没有必要非常详细地说明你将如何进行辩护,尽管你最终需要选择具体的救济方式。
第二个阶段是发现阶段,这是普通法中一个相对较新的创新。它通常是最长的阶段,它的存在是为了让双方了解对方的案情。发现阶段的关键方面是证词和质询。发现阶段也是提出和裁决庭前动议(例如驳回动议)的时候。发现阶段可以防止在实际审判期间出现意外情况。
审判本身可能涉及陪审团,也可能不涉及陪审团。如果双方都没有要求陪审团,事实和法律问题都将由法官决定。如果要求陪审团,法官将仅限于法律问题,而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请注意,事实/法律的区别在某种程度上是技术性的,非直观的。)
接下来是判决,判决可能在审判时“当庭宣判”,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宣判。
在判决后,通常有机会在更高法院上诉。
对(普通法)侵权法历史的最常见观点是,它起源于那些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所施加的义务,无论是否有过错,并从那里扩展到确定更精细的普遍责任道德标准,但并非所有人都同意。一些早期的引文是“人的思想不应该受到审判,因为魔鬼自己也不知道人的思想”(首席大法官布莱恩,1468年),以及“在所有民事行为中,法律并不那么看重行为人的意图,而是看重受害者的损失和损害”(兰伯特诉贝西,1681年)。
诺曼征服后的早期英格兰要求使用诉状,这需要花钱,才能将被告带到法庭。诉状的数量有限,而且非常具体。地方贵族会限制可以发布的诉状,以将人们带到国王法庭,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想增加地方法院的权力。
有两个历史上有特殊意义的诉状,即侵权诉状和诉讼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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