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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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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商标是最古老的知识产权形式,并且在普通法中已经受到保护了几十年,但它们是美国最后被联邦法规保护的,并且侵权案件直到 19 世纪末才非常罕见。

第一部商标法案于 1870 年颁布,在 *商标案* 中被最高法院裁定无效,100 U.S. 82 (1879),因为该法案超出了宪法赋予的专利和版权条款的权力。国会响应了**1881 年商标法**,该法案基于其商业条款的权力。

现行的联邦商标法是**1946 年兰汉法**,编入《美国法典》第 1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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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汉法案建立了联邦**注册**商标的程序。如果商标符合某些资格,它可以被列入**主要注册簿**,这为它提供了许多好处。其他商标可以列入**补充注册簿**,该注册簿的存在是为了允许在美国无法注册的商标从要求先进行本国注册的外国国家注册,并允许对不够独特而无法获得主要注册簿资格的描述性商标进行注册。注册并非获得商标保护的强制性要求,但主要注册簿上的联邦商标比未注册商标获得的保护要强得多。联邦注册并非获得商标保护的强制性要求,但希望在美国联邦法院执行商标的商标所有者需要联邦注册或违反兰汉法案关于**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条款。

联邦注册仅限于商标所有者在**州际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和服务商标。除其他标准外,联邦注册商标不得“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或“贬低或虚假地暗示与人、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的关系”。它们不得“仅仅是描述性的”、“欺骗性地误导性的”、“主要在地理上误导性的”、“主要仅仅是一个姓氏”,或在没有证明其具有次要意义的情况下是“功能性的”。参见 15 U.S.C. § 1052。

除了联邦注册外,美国 50 个州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商标注册系统。如果商标符合该州的资格,它可以被列入该州的商标注册簿。州注册并非获得商标保护或使用该州的法院系统来执行商标权利的强制性要求。美国联邦和州商标注册系统并存。由于更早的采用日期加上实际和持续的使用,州注册商标或普通法未注册商标可能比具有有效联邦注册的商标拥有更高的权利。

只有主要注册簿和补充注册簿上的商标才能用 ® 符号标记,以表示其更高的保护级别。任何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或主要注册簿或补充注册簿上的商标,都可以用 ™ 或 ℠(服务商标)符号标记。这些符号的存在是为了提醒第三方注意他们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商标而侵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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