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救济
禁令是商标侵权的标准救济措施。 通常的禁令是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和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令更正性广告,迫使被告支付一定数量的广告费用,以消除对原告商标造成的损害。
根据 15 U.S.C. § 1117,法院可以判令因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反映以下因素的某种组合。 对于从被告的利润、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提起诉讼的成本得出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判处三倍的损害赔偿。
- 被告的利润(15 U.S.C. § 1117(a)(1))
- 原告遭受的损失(15 U.S.C. § 1117(a)(2))
- 提起诉讼的费用(可能包括律师费)(15 U.S.C. § 1117(a)(3))
- 判决前利息(15 U.S.C. § 1117(b))
- 法定损害赔偿(15 U.S.C. § 1117(d)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销售额。 然后,被告有责任证明其成本和费用,以便从总销售额中扣除,以得出被告的利润额。 如果法院发现基于被告利润的追偿金额不足或过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其认为公正的金额。
原告必须证明其实际损失。 法院根据原告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或高于该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三倍的任何金额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法院也可以判令获胜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但前提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判令。
在假冒商标或名称(如 15 U.S.C. § 1116(d) 中所定义)的情况下,除非法院发现“特殊情况”,否则非法定损害赔偿金额应乘以三倍。 请注意,国会希望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三倍的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商标法》规定,如果原告证明了 15 U.S.C. § 1114(1)(a) 或 36 U.S.C. § 220506 的任何违反行为,法院应判令该利润或损害赔偿的三倍,以较大者为准,并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该违反行为包括
- (1) 故意使用商标或名称,明知该商标或名称是假冒商标(如 15 U.S.C. §1116 (d) 中所定义),与销售、要约出售或分发商品或服务有关;或
- (2) 提供与实施第 (1) 款中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意图使商品或服务的接收者将其用于实施违规行为。
法院还可以判令从原告提交提出该项判令请求的诉状之日开始,至该项判令发出之日结束,或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更短时间内支付利息。(参见 26 U.S.C. §6621 (a)(2) 以了解确定利率的方法)。
15 U.S.C. § 1117(c) 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最终判决前)因任何此类使用而获得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基于假冒的“故意性”
- (1) 如果法院发现假冒商标的使用并非故意,则法定损害赔偿不得低于每件假冒商标每种已售、要约出售或分发的商品或服务 1,000 美元,不得高于 200,000 美元,法院认为公正即可;或
- (2) 如果法院发现假冒商标的使用是故意的,则不得超过每件假冒商标每种已售、要约出售或分发的商品或服务 2,000,000 美元,法院认为公正即可。
该法定金额代替而非另外加上利润或实际损失;并且不应根据 15 U.S.C. § 1117(b) 乘以三倍。
故意复制他人的商标被视为假冒,根据 18 U.S.C. § 2320,属于重罪,可处以罚款和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