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公民社会/自然权利与美国古典共和主义
Mr. Emore's Class : Heffernan vs. Classical Republicans
(对话)
美国民主制度下法律的普遍趋势以及执行法律者的本能。民主政府的缺陷很容易发现 - 它的优点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才能辨别 - 美国的民主制度常常缺乏经验,但法律的总体趋势是有利的 - 在美国民主制度中,公职人员没有与多数人利益不同的永久性利益 - 这种状况的结果。
民主政府的缺陷和弱点很容易发现;它们可以通过明显的事实来证明,而它们的有益影响则以不明显的方式显现出来,可以说是隐藏的。只需一瞥就能发现它的缺点,但它的优点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才能辨别。美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常常存在缺陷或不完善;它们有时会侵犯既得权利,或认可对社会有害的其他权利;即使它们是好的,它们的频繁出现仍然是一个很大的弊端。那么,美国共和国是如何繁荣和持续存在的呢?
在考虑法律时,必须仔细区分它们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区分它们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如果立法者的意图是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偏袒少数人的利益,并且他采取的措施如此配合,以至于能够以最少的时间和精力来实现他的目标,那么法律可能制定得很好,即使它的目的是坏的;它越有效,就越危险。
民主法律通常倾向于促进尽可能多的人的福利;因为它们来自多数公民,他们会犯错误,但他们不可能有与自身利益相悖的利益。相反,贵族的法律倾向于将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为贵族本质上就是一个少数群体。因此,可以断言,作为一个普遍的命题,民主制度在立法中的目的对人类来说比贵族制度更有用。然而,这就是它的全部优势。
贵族在立法科学方面的造诣远远超过民主制度。它们拥有自我控制能力,保护它们免受暂时兴奋的错误;它们形成远大的计划,它们知道如何培育这些计划,直到时机成熟。贵族政府以艺术的灵活性进行;它懂得如何使所有法律的集体力量在同一时间汇聚到一点。民主制度并非如此,它们的法律几乎总是无效或不合时宜。因此,民主制度的手段比贵族制度更不完善,它无意中采取的措施往往与自己的目标相悖;但它追求的目标更有用。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个由自然或宪法组织的社区,它能够承受不良法律的短暂作用,并且能够在没有毁灭的情况下等待其立法的总体趋势:然后我们将理解民主政府,尽管存在缺点,但可能是最适合促进该社区繁荣的政府形式。这正是美国所发生的事情;我重复一下,我之前说过,美国人最大的优势在于他们能够犯下他们之后可以弥补的错误。
关于公职人员,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观察。不难看出,美国民主制度在选择委以行政权力的人选时经常犯错;但更难说为什么该州在他们的统治下繁荣昌盛。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个民主国家,统治者比其他地方的统治者更不诚实,能力更差,那么被统治者则更加开明,更加关注自己的利益。由于民主国家的人民在自己的事务中更加警觉,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阻止自己的代表放弃自己利益规定的总体行为准则。其次,必须记住,如果民主行政长官更容易滥用权力,那么他的权力期限也更短。但还有一个更普遍、更有说服力的原因。对于国家福祉来说,它们由有才华、有德行的人统治无疑很重要;但也许对他们来说,这些人的利益与整个社区的利益不一致更为重要;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的美德可能几乎毫无用处,他们的才能可能被利用到坏处。我曾说过,当局者的利益不应与整个社区的利益相冲突或相悖很重要;但我没有坚持认为他们与整个人口的利益相同,因为我不知道在任何国家都曾存在过这样的状况。
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政治形式对社会划分的所有阶级的繁荣和发展都同样有利。这些阶级继续形成,就像在同一个国家中的许多不同的社区一样;经验表明,将这些阶级的命运完全掌握在其中任何一个阶级手中,就像让一个民族决定另一个民族的命运一样危险。当只有富人统治时,穷人的利益总是处于危险之中,而当穷人制定法律时,富人的利益也会面临非常严重的风险。因此,民主制度的优势不在于,正如有时所说,有利于所有人的繁荣,而仅仅在于有助于大多数人的福祉。在美国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在能力和道德方面经常都比贵族会提拔的人差。但他们的利益与他们大多数同胞的利益相一致,并且融为一体。他们可能经常背信弃义,也可能经常犯错误,但他们永远不会系统地采取与多数人敌对的行为;他们不能赋予政府危险或排他的倾向。
此外,民主行政长官的管理不善是一个孤立的事实,它只在其当选的短时间内产生影响。腐败和无能不是可以将人们永久联系在一起的共同利益。一个腐败或无能的行政长官不会仅仅因为另一个行政长官与他一样腐败和无能而与他协调措施;而且这两个人永远不会团结起来,努力促进他们后代的腐败和无能。相反,一个人的野心和策略会揭露另一个人的真面目。民主国家行政长官的弊端通常都是纯粹的个人问题。
声音 1:这种哲学代表个人如何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古典共和主义主张即使限制个人自由,也要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两种制度都影响了建国者。自然权利公民形成社会契约,同意组建一个旨在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政府。他们参与其中是为了确保他们权利的保护。此外,公民可以改变政府,如果它没有保护这些权利。在古典共和主义中,公民接受他们对整体利益的义务。他们参与其中,因为这是他们的公民义务。公民很少能进入有效限制他们离开本国的共和国。
声音 2:本杰明·富兰克林认为,公民的权利往往比政府的优先事项更重要。他说,“那些为了获得一点暂时的安全而放弃基本自由的人,既不配拥有自由,也不配拥有安全。”相反,希腊演说家伯利克里说,“公民的优点超过了个人的缺点。”对他和其他古典共和主义者来说,为社区做出的牺牲足以抵消个人错误。
声音 3:宪法大会的信念是,古典共和主义只适合在公民具有相似目标的小型同质社会中发挥作用。因此,自然权利哲学在宪法中得到了更明显的体现,例如在第一条第九款中,它禁止政府暂停重要的权利。
声音 4:我对共同利益的定义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就像在古典共和主义中一样。
声音 1:关于自然权利哲学的共同利益,是个人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这就是我对共同利益的定义。
声音 3:在我看来,每个体系都有致命的缺陷,它们是孤立的路径,通往共同利益。古典共和主义抑制了个性,通过流放或处决来惩罚它,正如苏格拉底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他因教导人们质疑社会而被处决。自然权利社会不会要求他们的公民为整体利益做出牺牲。当今对私利的追求无视清洁空气、学校和公园等社区利益。
声音 2:我们主张同时促进社会和个人发展才是真正的共同利益。这不是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然权利之间的妥协或平均值,而是两种制度的全部益处。简而言之,共同利益是这两种极端的融合。
声音 3:从历史上看,政治没有使用我们的定义,因为它难以实现。相反,它们是包含两种制度一部分内容的折衷方案。实际上,共同利益不仅仅是一个完美的折衷方案,它是在同一时间对两者都有利。建国者理解了这种理想;麦迪逊说,“公共利益,人民大部分人的真正福祉,是追求的最高目标;任何形式的政府...... 只有在适合实现这个目标的情况下才具有其他价值。”
声音 1:我对共同利益的理解,自然权利理论,只能由每个个人决定什么是对自己最好的来确定。
声音 4:我不同意。我相信古典共和主义对共同利益的理解,即由无私的智者为社会利益而决定。
声音 3:不,共同利益是无私的智者权衡大众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和集体利益。
声音 2:自私自利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相反,开明的自私是通过帮助社会,我们反过来帮助自己。区分这两种方法的简单方法是问 - 谁直接受益以及出于什么原因?正如拉罗什富科公爵所说,“无论行动多么辉煌,除非出于伟大的动机,否则不应被认为是伟大的。”
声音 4:我们社会中正在消失的开明利己主义。这主要归咎于社会脱节、缺乏信任、无力感以及美国人普遍存在的个人主义态度。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尔的《引爆点》揭示了要创造意识形态流行病,必须解决问题的细微之处。简而言之,为了鼓励开明利己主义,我们应该鼓励国内度假、为产品贴上州产地标签、推广转学、教导自然领袖成为公民、倡导公共论坛、提供税收优惠作为奖励,以及教育有关开明利己主义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