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联邦制与州权
美国,除了加拿大和奥地利等少数国家,其反联邦制系统是独一无二的,在该系统中,主权政府共享某些权力。您可能还记得在学习邦联条例以及关于宪法批准的辩论时,关于联邦政府权力与州权力的争论是一个热门话题。事实上,这场辩论在宪法生效后的几十年里持续不断,最终导致了内战,内战最终确定了联邦政府对州的至高无上地位。即便如此,关于联邦特权和州权界限应划在哪里,这场辩论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持续着。
联邦制,如前所述,是主权政府之间权力共享。联邦政府在宪法中拥有明确规定的特定权力。虽然第十修正案将任何权力“分别保留给各州,或保留给人民”,即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任何权力,但第四条详细说明了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以及对各州的限制。
- “各州应相互承认彼此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判决,并给予充分的效力。国会可通过一般法律规定证明此类法令、记录和判决的方式及其效力。”(第一节)换句话说,驾驶执照和结婚证等文件在各州之间得到认可,并且一州的法院裁决仍然适用于其他州。这被称为“充分效力条款”。
- “各州公民应享有各州其他各州公民享有的所有特权和豁免。”(第二节,第一款)这已经成为不同解释的来源,一方认为该条款要求联邦政府平等对待所有公民,而另一方则认为,一个人在其本州享有的权利将被带到另一个州。最高法院已维持该含义,即不允许各州在其公民之上歧视其他州的公民。
- “任何因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而在某州被逮捕的人,如果逃离司法管辖区,并在另一州被发现,则应在该州逃离的行政当局要求时,被交出,移交至拥有该罪行管辖权的州。”(第二节,第二款)如果一州州长要求将越过州界逃犯遣返回其本州(引渡),则另一州州长必须这样做。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法院可以强迫州长交出逃犯(强制令)。
- “任何根据某州法律被认定为服役或劳役的人,如果逃到另一个州,则不应因该州的任何法律或规定而免除此类服役或劳役,但应根据拥有此类服役或劳役的当事人的要求予以交出。”(第二节,第三款)被称为“逃亡奴隶条款”,宪法的这一部分不再有效 - 它在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修正案之后被废除。但是,在它生效时,它允许将逃亡奴隶遣返,以响应奴隶主的要求。
- “国会可批准新的州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区内组建或设立新的州;也不得将两个或多个州或部分州合并组建新的州,除非有关各州的立法机构以及国会同意。”(第三节,第一款)这只是表明国会可以批准新的州加入美国。它禁止从现有州的一部分或两个州的合并部分创建新的州,除非有关州或各州的立法机构以及国会同意。关于西弗吉尼亚州的形成存在(名义上仍然存在)争议,因为它是在内战期间由联盟同情者从弗吉尼亚州的一部分中分出来的,但没有得到弗吉尼亚州立法的同意。
- “国会应有权处理和制定关于属于美国领土或其他财产的一切必要规则和条例;本宪法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美国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权利。”(第三节,第二款)从本质上讲,所有联邦领土都是属于但不属于美国的地区。在过去,此类地区包括路易斯安那领地、俄勒冈领地和阿拉斯加(在建州之前)。如今的例子包括波多黎各和关岛,它们不是州,而是美国领土。美国国会对美国领土拥有最终权力,并有权决定宪法的哪些部分适用于领土。
- “美国应保证本联邦中每个州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并应保护它们免受侵略;并在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当立法机构无法召开会议时)的申请时,保护它们免受国内暴力。”(第四节)不言自明;美国每个州都将拥有共和制政府形式。他们确实如此。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并行运行,拥有三个政府部门。州政府彼此之间以及与联邦政府非常相似。这将在本章后面更详细地讨论。联邦政府也有责任保护各州免受入侵或攻击。
如前所述,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结构非常相似,拥有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但法律、法规和系统本身的具体内容因州而异。在这方面,各州不是华盛顿特区的简单从属省份,而是在联邦中彼此结合的主权州。因此,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州政府相比,州政府非常强大。但是,美国宪法仍然是最高法律,拥有最终权威。
每个州的政府行政部门由州长领导,州长由各州公民选举产生,不受联邦政府的管辖。因此,州长是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和该州军队(国民警卫队)的总司令。州长的选举程序、权力范围以及任期限制因各州宪法而异。
副州长通常与州长在同一张选票上选举产生。然而,在18个州,州长和副州长分别选举,州长和副州长可能来自不同的政党(这种情况很常见)。在50个州和5个美国领地中,有42个州设有副州长。副州长基本上是州长的“二把手”,与美国副总统的职能相似。如果州长不在州内或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副州长将接任州长(不过,在某些州,副州长将担任代理州长,直到举行选举)。副州长通常是州议会上议院的主席(类似于副总统担任美国参议院议长的角色),在一些州,副州长相当于其他州的国务卿职位。
与联邦政府不同,大多数州拥有多个行政部门,其中关键的行政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然而,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并非如此,并且因州而异,一些职位由选举产生,另一些职位由任命产生。在一些州,所有或几个这些职位可能由宪法设立,而在其他州,一些或所有这些职位由州长、议会或司法机构任命。这些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州审计长。
国务卿最广为人知的职能是担任其所在州的首席选举官员。国务卿通常是州长继任者的候选人,通常排在副州长之后。在没有副州长的州,国务卿是州长继任者的下一位候选人。在没有国务卿的州,这些职责通常由副州长承担。在美国各地,国务卿的常见职责包括管理《统一商法典》(确保美国各州商业合同和实践统一的法律)、记录保存、管理公证员以及保管州印章。在马萨诸塞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弗吉尼亚州,这个职位被称为“联邦秘书”。
州司法部长是州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该州的首席执法官员。在一些州,他们领导州司法部门,类似于美国司法部。
州审计长也可能被称为州主计长或州财务主管。
几个州部门与联邦政府总统内阁相似。这些部门管理着州的官僚机构,可能被称为部门、机构或委员会,具体取决于州。人们经常打交道的知名官僚机构之一是车辆管理局。该机构负责签发驾照和登记。在一些州,这项功能由实际的车辆管理局(或名称不同的类似机构)处理,而在其他州,则由州交通部门的分支机构处理。在夏威夷,这项功能在县一级完成。您(读者)可能熟悉的其他一些机构包括鱼类和野生动物、林业或交通运输。
县是低于州一级的行政管理层级。在50个州中的48个州,县都作为政治划分存在。在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州,县仅仅代表地理划分——地图上的线条。在阿拉斯加州,县被称为自治市,在路易斯安那州,它们被称为教区。县政府的权力范围因州而异,从不存在(如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州的情况)到薄弱(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到在其特定县或管辖区内拥有广泛的权力。
县的行政中心被称为县城。它几乎等同于该县的“首府”。县通常由监事会或县委员会管理(正如本节中迄今讨论的大多数内容一样,州界甚至县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委员会由该县的人民选举产生。这些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制定县法规的权力,执行这些法规的权力,甚至与县行政管理和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做出的决定相关的某些有限的上诉权力,特别是与规划相关的权力。
日常运营通常由县经理监督。县书记、登记员或记录员负责记录,例如公司章程、结婚证、判决书、选举和选民登记。此外,在大多数县,当地审判法院都位于县城。
如上所述,每个县在其管辖区内行使权力的范围在全国各地差异很大。在新英格兰,这个范围很小——在康涅狄格州、罗德岛州和马萨诸塞州的部分地区不存在,因为征税和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掌握在市政府手中。在新英格兰的其他地区,县作为治安官管辖区的一部分发挥作用(见下文)。
在新英格兰以外的大多数县,县通常提供法院、公共设施、图书馆、医院、公共卫生、公园、道路、执法和监狱。其他重要的县官员包括验尸官/法医、财务主管、评估员、审计长、财务主管和地区检察官。
治安官的职责和责任因州和县的界线而异。治安官通常是县内最高执法官员,通常由该县的人民选举产生,这是美国政治的独特特征。在南部,治安官选举被视为县级政治中最重要的职位。
警长办公室使用宣誓警官,称为警长副手,以执行其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同样,这些职责在各州之间差异很大,在某些州,相应的职责由州警察执行。在美国 3,141 个县中,只有 80 个县拥有实际的“县警察局”。警长部门通常执行“县警察”的职责。
尽管很少见,但县可以对在县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征收销售税。县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财产税(例如,对房屋或营业场所的财产税)、用户费用(例如,公园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或罚款(交通违规、停车计时器等)。这些资金用于提供县级服务,例如执法、学校或扫雪。
市是低于县级的政府层级。不同类型的市包括村庄、城镇或乡镇以及城市。这些是由州宪章合并的。任何未合并到市内的区域都被视为未合并区域,由县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