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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导论/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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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伦理理论根据行动的结果来判断行动;如果一项行动带来了内在善与内在恶的最佳平衡,那么该行动就是正确的或应尽的义务。因此,功利主义者强调我们行动或政策的结果。杰里米·边沁在他的著名“效用原则”中阐述了这一点。功利主义是后果主义伦理学分支中一个著名的例子,它认为行动的道德判断取决于后果的客观价值。善与恶在不同类型的功利主义之间有所不同,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和尊重偏好的功利主义是最值得注意的。

功利主义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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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由 杰里米·边沁 创立,并由他的弟子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进一步发展。边沁最感兴趣的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对法律的影响,他开发了一个精确的系统,将犯罪对效用的不利影响与惩罚的严重程度联系起来。密尔从更广泛的哲学角度探讨了功利主义,并为其辩护,以反驳反对伦理学家的批评。密尔通过采用边沁的格言来实现这一点,即重要的是幸福的精确程度,并添加了一个质量因素,其中质量由能够充分享受给定快乐的“合格评判者”来决定。然而,密尔进一步建议,某些幸福的质量如此之高,以至于任何程度的这种幸福都优于任何程度的质量较低的幸福。这个论点是有争议的,部分原因是它具有恩赐性,但主要是因为密尔引入它的理由——有些幸福的质量如此之高,以至于一个消息灵通且独立的陪审团将永远选择一些这种幸福,而不是任何数量的另一种幸福——远非严谨,可能根本就不是这样。

另一位 19 世纪的哲学家 亨利·西德威克 以今天更常见的思路重新解释了功利主义。他发现将效用归类为幸福是笨拙的,因此开始将效用视为一种衡量欲望和满足程度的标准。因此,如果一件东西满足了许多人的愿望,它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就是好的,如果它没有满足,或者如果它违背了他们的愿望,它就是不好的。

两个今天仍然被认可的功利主义分支最终发展起来

行为功利主义或 AU 指出,如果一个行为者面临道德抉择,那么做出带来所有受影响者最大总快乐的选择在道德上是必须的。

规则功利主义或 RU 指出,每个人都必须按照道德规则集行事,这样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这套规则行事,就会比每个人都按照任何其他道德规则集行事产生更多的快乐。

今天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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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辛格是一位当代哲学家,他的基本伦理方法是功利主义。

詹姆斯·雷切尔斯教授批评了功利主义哲学,主要攻击了以下几点

  1. 行动的正确与错误仅根据其结果来判断
  2. 唯一重要的结果是是否产生了快乐或不快乐
  3. 任何人的快乐都与其他人的快乐同等重要

雷切尔斯发现功利主义的第一个缺陷是将幸福作为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虽然这在原则上很有吸引力,但雷切尔斯认为它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一个证明这一点的例子是,如果一个朋友在背后说某人的坏话,功利主义会声称这是一个道德行为,因为这个人没有意识到;因此,它没有给他们造成任何伤害。雷切尔斯建议人们不应该为了让自己快乐而寻求朋友。相反,幸福应该是对一个人所取得成就或获得的成就的反应。

雷切尔斯提出的另一个观点是关于只考虑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行动本身的重要性的教条。例如,如果一名警官因种族问题而被指控虐待某人,根据功利主义,最好的解决方案显然是认定警官有罪并严厉惩罚他们,因为这将使大多数人获得快乐。雷切尔斯会反驳说,这并不道德,因为虽然更多人感到快乐,但一个人在没有得到公平代表的情况下被毁了。雷切尔斯会声称他们应该接受公正的审判,并根据法律进行起诉。另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人在洗手间里安装了隐藏摄像头,功利主义会声称这是道德的,因为他没有给任何人带来不快乐,并增加了自己的快乐。雷切尔斯会否认这一点,并声称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雷切尔斯还攻击了功利主义者关于每个人都平等的论点,你自己的快乐并不比其他人的快乐更重要。他声称这完全不切实际,因为一个人通常可以在每次购物时都能增加他人的快乐。例如,如果一个人有 20 美元,他可以用来买新鞋,也可以用来捐赠给贫困人士,显然捐赠会帮助更多的人,但牺牲自己和亲人的快乐来帮助陌生人是否合理?雷切尔斯会声称它不是。

功利主义的其他经常引用的批评是,这种哲学没有考虑到一个人的意图。如果一个人出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幸福的意图采取了行动,而最终行动却降低了幸福,那么他做的事情是否不道德?如果四个人需要器官移植才能活下来,那么为了让他们活下来,违背一个人的意愿杀死他并将他的器官移植给他们,这是否是一种道德行为?如果功利主义认为任何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幸福的行动都是好的,那么为了拯救他人而违背一个人的意愿杀死他将是一种道德行为。

参考和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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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