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异常/类型
DSM-IV on : 恋物癖分类
恋物癖有不同的分类,可以根据其应用进行分类。任何此类疾病,要被临床上认可,必须以 6 个月的反复、强烈、性唤起的幻想或性冲动为特征,涉及特定行为,具体取决于恋物癖。获取完整的病史并进行完整的精神状态、身体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帮助评估和排除其他疾病过程。排除主要医疗或精神疾病。寻找涉及纹状体-丘脑-皮质处理回路的硬性和软性神经系统体征(理论)。 |
DSM-IV 对“主流”恋物癖的定义和临床诊断相当严格。上一节概述了恋物癖。本节将详细介绍每个组成部分。
DSM-IV 认可了七种恋物癖类型为临床性质,并将所有其他恋物癖类型归入“未分类的恋物癖”标题下的单个代码。这七种类型是临床性质的原因有几个。[1]
第一个原因是,人们普遍认为,所有人类在这七类中至少都具有有限的恋物癖倾向。虽然这听起来可能有些令人不安,但该理论认为,这些行为被视为偏差是因为正常人可以控制这些微小的冲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窥淫癖、受虐癖、暴露癖以及摩擦癖都有轻微的冲动。许多人都有施虐癖或恋童癖的唤起,并对此感到厌恶。这些行为在几乎所有的人中都被抑制了,正如多项测试所显示的那样。 [2]
这些是“临床”恋物癖的第二个原因是,它们发生在人口中足够大的一个群体中,可以在临床条件下进行测试和检查。从字面上讲,任何行为或互动都可能成为恋物癖的基础,包括鬼魂、食物,甚至闪光片等奇特的东西。(这些,有趣的是,都已被报道)[3] 七种临床类型对诊断有明确的定义,并且在法律、文化和道德方面存在明确的问题,这不仅是精神科医生,也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约翰·温奇博士是一位异常心理学研究员,也是恋物癖专家,他写了一篇关于为什么临床恋物癖如此重要以及为什么人们对其他恋物癖类型关注较少的长篇论文。
确定恋物癖性障碍临床意义的首要因素与这些障碍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成正比。那些更危险的恋物癖,如性欲杀人综合征和强奸癖,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它们属于犯罪心理学而不是性心理学。另一方面,未分类恋物癖的行为,就其实际关注点而言,是相当无害的。人们很少听说有人因为喜欢丝绸的感觉而成为法律问题。然而,临床恋物癖既广泛存在,又具有令人不安的性质。其中许多涉及或可能涉及非自愿参与。所有这些都涉及犯罪性和精神稳定性问题,不幸的是,过时的易装癖除外。[4]
窥淫癖是一种不可控制的吸引力,以及对观察不知情者(通常是陌生人)的行为的唤起,这些不知情者可能是裸露的或正在脱衣,从事性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裸露。窥淫癖者与那些只是喜欢裸露或观看人们发生性行为的人不同,因为唤起来自于对方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观察这一事实。相关行为通常包括各种反社会障碍。
DSM-IV 将诊断的主要标准列为
- 对观看不知情者(裸露、脱衣或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有强烈的性欲、幻想或行为,持续很长时间。
- 窥淫癖活动是性唤起和表达的主要方式。受试者越来越难以在没有这种活动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
- 窥淫癖活动会导致临床上重要的痛苦或损害工作、社交或个人功能。
发病时间通常在 15 岁之前,在所研究的 60% 的病例中,个人可能会过度投入窥淫癖活动,以至于将其作为唯一的性行为。这通常是一种慢性疾病。
级别
- 标准 : 标准的窥淫癖者会定期从事窥淫癖行为,并会试图将窥淫癖主题融入与他人进行的任何性行为中(例如,观看他们的性伴侣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
- 首选 : 首选的窥淫癖者将越来越难以维持个人性关系,而是试图找到方法来观看不知情者在脱衣或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
- 集中 : 集中的窥淫癖者将无法抵抗他们的倾向。他们几乎从不与他人发生直接性接触,并且通常会购买设备来增强他们的窥淫癖倾向。有些人甚至会犯入室盗窃罪来直接观察。
许多人有一些窥淫癖倾向,通常低于临床阈值。主要的临床因素是要求受试者不知情。例如,窥淫癖者不会对去脱衣舞俱乐部感兴趣。
这种疾病的特点是强烈地性唤起的幻想、冲动或行为,涉及与青春期前儿童的性活动,通常是 13 岁或以下。根据 DSM-IV,要被考虑诊断为这种疾病,该人必须年满 16 岁,并且比儿童至少大 5 岁。
级别
- 标准 : 标准的恋童癖者几乎肯定不会与儿童发生性交。他们几乎肯定会使用恋童癖图像,并且可能对儿童实施窥淫癖行为。有些人会使用角色扮演,或者寻求与看起来很年轻的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 首选 : 首选的恋童癖者会试图以性方式与儿童进行至少间接的接触。他们肯定会使用恋童癖图像。如果他们有孩子,他们会试图虐待他们。
- 集中 : 集中的恋童癖者将无法抵抗试图捕食儿童的行为,并且可能会采取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他们有孩子,他们几乎肯定会反复虐待他们。
恋童癖是最常见的恋物癖形式之一。 [5].
引用和参考资料
所有 DSM-IV 框表示来源来自 DSM-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