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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E 考试/争议解决/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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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三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仲裁、调解和诉讼。前两种方法属于替代争议解决(ADR)的范畴。关于仲裁的部分将探讨其历史根源和发展,并评估其优缺点。然后,我们将深入探讨仲裁程序,包括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程序。接下来,我们将把注意力转向调解及其基本原则。这种日益流行的 ADR 方法将根据其在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方面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专门从事争议解决的律师应该记住,他们在代表客户处理与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案件时,有专业义务探索可供客户选择的各种争议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应该与客户讨论是否替代争议解决 (ADR) 技术,例如调解,可能是比正式程序(如仲裁或诉讼)更好的选择。此要求最初包含在律师监管局 (SRA) 2011 年的行为准则中,尽管它已经过更新。当事方及其法律代表应牢记,诉讼前行为实践指南鼓励在诉讼开始之前解决争议,并要求考虑替代争议解决 (ADR)。它提醒人们,诉讼应该作为最后的手段。根据相关的诉讼前议定书或实践指南,各方应在开始法律诉讼之前考虑谈判或其他形式的 ADR 是否可以促进解决他们的争议。如果一方没有考虑 ADR,可能会在诉讼结束后受到成本制裁。即使最终选择诉讼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的实践指南也要求各方考虑使用 ADR。例如,规则 1.4(2)(e) 指示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促进使用 ADR。规则 26.4 允许法院暂停案件以允许 ADR 进行,而第 29 部分的实践指南赋予法院权力,可以自行决定,无需听证,就 ADR 发出指示。

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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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争议解决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选择,各方应该尽可能地参与。未能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经济制裁。

仲裁、调解和诉讼的特点,使其成为解决争议的合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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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和诉讼是英国争议解决体系中三种不同的解决争议机制,每种机制都有其自身特点,使其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诉讼

对抗性程序: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程序,当事方在法庭上向法官或陪审团陈述自己的案件。每一方都主张自己的立场,法官或陪审团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正式规则和程序:诉讼遵循法院制定的正式规则和程序,包括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程序。这些规则提供了结构,并确保解决过程的公平性。法律代表:诉讼中的当事方通常有法律代表,例如律师和律师,他们在他们一方进行辩护,并在法律体系的复杂性中进行导航。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诉讼中达成的决定对相关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上诉,但通常,该决定是最终的。仲裁

裁判程序: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其中任命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来解决争议。仲裁员听取双方意见,考虑证据并做出决定,该决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灵活性:仲裁为各方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可以选择管理程序、规则和仲裁员。这种灵活性允许各方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和偏好定制仲裁。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是保密的,这对希望将敏感信息保密于公众的各方来说可能是有益的。可执行性:仲裁裁决通常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如此,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执行。调解

促进性程序:调解是一种自愿和保密的程序,其中中立的第三方,即调解员,协助各方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调解员促进沟通,识别潜在利益,并帮助各方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非正式和非约束性:与诉讼和仲裁不同,调解是非正式和非约束性的。各方控制结果,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任何提议的和解。维护关系:调解可以通过促进公开沟通和合作来帮助维护各方之间的关系。它允许各方解决潜在问题,并找到满足他们利益的创造性解决方案。成本和时间效率:调解通常比诉讼或仲裁更快、更便宜,因为它避免了冗长的法庭程序和发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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