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主义者常见问题解答/什么是无政府主义?/2.11
A.2.11 为什么大多数无政府主义者支持直接民主?
对于大多数无政府主义者来说,在自由协会中对政策决定进行直接民主投票是自由协议的政治对应物(这也称为“自我管理”)。原因是“许多形式的统治可以在‘自由’、非强制性的、契约性的方式下进行。. . . 而且这是天真的。. . . 认为仅仅反对政治控制本身就能导致压迫的结束”。[约翰·P·克拉克,马克思·施蒂纳的利己主义,第 93 页] 因此,我们在组织内部建立的关系在决定其自由主义性质方面与它的自愿性质一样重要(有关更多讨论,请参阅第 A.2.14 节)。
很明显,个人必须一起工作才能过上完全的人类生活。因此,“不得不与其他人类一起生活”,个人有三个选择:“他[或她]必须服从他人的意志(成为奴隶)或使他人服从他的意志(拥有权威)或与他人兄弟般地生活在为所有人的最大利益而努力(成为伙伴)。没有人能逃脱这种必要性”。[埃里科·马拉特斯塔,生活与思想,第 85 页]
无政府主义者显然选择了最后一个选择,即结社,作为个人能够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类一起工作的唯一手段,尊重彼此的独特性和自由。只有在直接民主制度下,个人才能表达自己,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自我治理,从而充分发展他们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就提高个人自由及其智力、道德和社会能力而言,有时成为少数人比始终受老板意志支配要好得多。那么,无政府主义直接民主背后的理论是什么?
正如伯特兰·罗素所指出的,无政府主义者“并不希望在集体决定的意义上废除政府:他真正希望废除的是,一个决定被强加于那些反对它的人的制度”。[通往自由之路,第 85 页] 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自我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一旦一个人加入一个社区或工作场所,他或她就成为该协会的“公民”(为了便于理解)。该协会围绕着所有成员的集会组织起来(对于大型工作场所和城镇,这可能是一个功能性小组,例如特定办公室或社区)。在这个大会上,与其他人一起,他的政治义务的内容被定义。在协会中行动,人们必须运用批判性判断和选择,即管理自己的活动。而不是承诺服从(就像在国家或资本主义公司这样的等级组织中一样),个人参与做出自己的集体决定,他们对同胞的承诺。这意味着政治义务不是欠于群体或社会之上的一个单独实体,例如国家或公司,而是欠于自己的同胞“公民”。
虽然集会的人们共同制定了管理其协会的规则,并且作为个人受这些规则约束,但他们也优于这些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始终可以修改或废除。共同地,相关联的“公民”构成一个政治“权威”,但由于这种“权威”基于他们之间的横向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精英之间的纵向关系,因此这种“权威”是非等级的(“理性”或“自然”,参见 B.1 节 -“为什么无政府主义者反对权威和等级制度?”- 有关这方面的更多信息)。因此,普鲁东
"In place of laws, we will put contracts [i.e. free agreement]. - No more laws voted by a majority, nor even unanimously; each citizen, each town, each industrial union, makes its own laws." [The General Idea of the Revolution, pp. 245–6]
当然,这样的制度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参与到每一个所需的决策中,无论这些决策多么琐碎。虽然任何决定都可以提交给大会(如果大会决定这样,也许是由其中一些成员促使的),但在实践中,某些活动(以及纯粹的功能性决定)将由协会的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处理。这是因为,引用一位西班牙无政府主义活动家的话,“集体本身不能写信或加总数字或做数百种只有个人才能完成的家务”。因此,需要“组织管理”。假设一个协会“没有指导委员会或任何等级职位”,“每周或更频繁地在全体会议上开会,解决其发展所需的一切事宜”,它仍然“任命一个严格具有行政职能的委员会”。然而,大会“为这个委员会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准则,或者赋予它一项强制性的授权”,因此“将是完全无政府主义的”。因为“将这些任务委托给有资格的个人,他们在事前接受了如何进行的指示,. . . 并不意味着集体本身的自由放弃”。[何塞·卢纳斯·普霍尔斯,引自马克斯·奈特劳,无政府主义简史,第 187 页] 需要注意的是,这遵循了普鲁东的观点,即在工人协会内部,“所有职位都是选举产生的,章程须经成员批准”。[普鲁东,同上,第 222 页]
自我管理(即直接民主)将取代资本主义或国家等级制度,成为构成自由社会的自由加入协会的指导原则。这将适用于无政府主义社会运作所需的协会联盟。“在无政府主义社会中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代表团,”何塞·卢纳斯·普霍尔斯正确地指出,“都必须随时接受选举他们的部分或各部分的永久投票的替换和撤回”。结合“强制性授权”和“纯粹的行政职能”,这“使任何人都无法将自己[或她自己]的权威提升为一点点”。[引自马克斯·奈特劳,同上,第 188-189 页] 普霍尔斯再次遵循了普鲁东的观点,普鲁东在 20 年前要求“执行具有约束力的授权”,以确保人民不“放弃他们的主权”。[没有神灵,没有主人,第 1 卷,第 63 页]
通过基于授权和选举的联邦制,无政府主义者确保决策自下而上。通过做出我们自己的决定,通过自己照顾我们共同的利益,我们排除了其他人统治我们。对于无政府主义者来说,自我管理对于确保任何体面的人类生存所需的组织中的自由至关重要。
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如果你属于少数群体,那么你被其他人统治着(“民主统治仍然是统治”[L·苏珊·布朗,个人主义的政治,第 53 页])。现在,我们所描述的直接民主概念不一定与多数人统治的概念相关。如果一个人发现自己在一个特定投票中属于少数群体,他或她面临着同意或拒绝承认它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剥夺少数群体行使判断和选择的机会,就是侵犯其自主权,并将它没有自由接受的义务强加于它。多数人意志的强制性强加违背了自我承担义务的理想,因此违背了直接民主和自由结社。因此,直接民主并非剥夺自由,而是自由结社和自我承担义务背景下的直接民主是培养自由的唯一手段(“个人自主权受到履行既定承诺义务的限制”。[马拉特斯塔,引自引自马克斯·奈特劳,埃里科·马拉特斯塔: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的传记])。不用说,如果一个少数群体留在协会中,它可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并试图说服多数群体其观点的错误。
我们必须在此指出,无政府主义者对直接民主的支持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数人总是正确的。远非如此!支持民主参与的理由不是多数人总是正确的,而是不能信任任何少数群体不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整体利益。历史证明了常识所预言的,即任何拥有独裁权力的人(无论是国家元首、老板、丈夫,等等)都会利用他们的权力来丰富和赋予自己权力,以牺牲那些受其决定影响的人为代价。
无政府主义者认识到,多数人可能犯错误,并且确实犯错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协会理论非常重视少数群体的权利。这可以从我们的自我承担义务理论中看出,该理论基于少数群体反对多数群体决定的权利,并使异议成为决策的关键因素。因此,卡罗尔·帕特曼
"If the majority have acted in bad faith. . . [then the] minority will have to take political action, including politically disobedient action if appropriate, to defend their citizenship and independence, and the political association itself. . . Political disobedience is merely one possible expression of the active citizenship on which a self-managing democracy is based . . . The social practice of promising involves the right to refuse or change commitments; similarly, the practice of self-assumed political obligation is meaningless without the practical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 of minorities to refuse or withdraw consent, or where necessary, to disobey." [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p. 162]
超越协会内部的关系,我们必须强调不同的协会如何相互合作。正如可以想象的,协会之间的联系遵循与协会本身相同的轮廓。我们不是个人加入协会,而是协会加入联盟。联盟中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会内部一样,具有相同的水平和自愿性质,成员拥有相同的“发言权和退出权”,少数群体也拥有相同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社会成为协会的协会,社区的社区,公社的公社,基于通过最大限度地参与和自我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自由。
这种联盟的运作在 A.2.9 节(无政府主义者希望什么样的社会?)中概述,并在 I 节(无政府主义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中更详细地讨论。
这种直接民主制度很好地融入了无政府主义理论。马拉特斯塔代表所有无政府主义者,他认为“无政府主义者否认多数人统治人类社会的权利”。正如可以看出,多数人无权将自己强加于少数群体——少数群体可以随时离开协会,因此,用马拉特斯塔的话来说,他们不必“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即使他们还没有听到这些决定是什么”。[无政府主义革命,第 100 页和第 101 页] 因此,自愿结社内的直接民主不会产生“多数人统治”,也不会假设少数群体必须始终服从多数群体。实际上,支持直接民主的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这符合马拉特斯塔的论点,即
"Certainly anarchists recognise that where life is lived in common it is often necessary for the minority to come to accept the opinion of the majority. When there is an obvious need or usefulness in doing something and, to do it requires the agreement of all, the few should feel the need to adapt to the wishes of the many . . . But such adaptation on the one hand by one group must be on the other be reciprocal, voluntary and must stem from an awareness of need and of goodwill to prevent the running of social affairs from being paralysed by obstinacy. It cannot be imposed as a principle and statutory norm. . ." [Op. Cit., p. 100]
由于少数群体有权退出协会,并拥有广泛的行动、抗议和上诉权,因此多数人统治并未作为一项原则被强加。相反,这仅仅是一种决策工具,它允许表达少数群体的异议和意见(并对其采取行动),同时确保没有少数群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多数群体。换句话说,多数人决议对少数群体没有约束力。毕竟,正如马拉特斯塔所说
"one cannot expect, or even wish, that someone who is firmly convinced that the course taken by the majority leads to disaster, should sacrifice his [or her] own convictions and passively look on, or even worse, should support a policy he [or she] considers wrong." [Errico Malatesta: His Life and Ideas, p. 132]
即使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者莱桑德·斯普纳也承认,直接民主在某些情况下是有用的,他指出,“所有或几乎所有自愿协会都赋予多数成员或成员中的一部分(少于全部成员)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决定使用何种方式来实现目标。” 然而,只有陪审团的一致决定(这将“判定法律和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决定个人权利,因为“这个法庭公正地代表了全体人民”,因为“任何协会都不能在其法人身份下,对任何个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实施任何法律,除非所有协会成员都同意实施该法律”(斯普纳对陪审团的支持源于他承认“在实践中,所有协会成员不可能达成一致”)[《陪审团审判》,第 130-1f 页,第 134 页,第 214 页,第 152 页和第 132 页]
因此,直接民主和个人/少数群体权利并不冲突。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想象直接民主将被用于大多数协会中的大多数决策(也许需要超多数才能做出基本决策),再加上陪审团制度和少数群体抗议/直接行动的某种结合,并评估/保护少数群体主张/权利在一个无政府主义社会中。真正的自由形式只能通过直接参与的人们在实践中创造出来。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无政府主义者对直接民主的支持并不意味着这种解决方案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最好的选择。例如,许多小型协会可能更喜欢共识决策(参见下一节关于共识,以及为什么大多数无政府主义者不认为它是一个可行的替代直接民主的方案)。然而,大多数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自由结社内的直接民主是与无政府主义原则(个人自由、尊严和平等)相一致的最佳(也是最现实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