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中华民国案例法注释/司法院释字第 499 号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司法院释字第 499 号

2000 年 3 月 24 日

1999 年 9 月 15 日颁布的宪法修正案是否违宪?立法委员数十人正式请求宪法解释。

宪法是国家根本最高法,其修正与宪政秩序的稳定及全体国民福祉关系重大,因此宪法修正制度应遵循适当的宪法修正程序。此外,宪法修正行为最能体现国家主权,故应以公开、明确的方式进行,以符合理性沟通的要求,为宪政国家提供正当的依据。依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 1997 年 7 月 21 日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国民大会为唯一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宪法修正权之机关,其依宪法修正程序进行宪法修正或增修之行为,应符合公开、明确的原则,并应遵守宪法第一七四条及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以符合全体国民对国家之合理期待与信赖。

以秘密投票方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违反程序透明性原则。

  • 林洋谋大法官(部分)
  • 孙森焱大法官(部分)
  • 苏俊雄大法官
  • 赖英照大法官

不同意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陈奇楠大法官(部分)
  • 曾华孙大法官

司法废止 1999 年 9 月 15 日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五版本,将使其恢复到 1997 年颁布的第四版本。此后,第六版本于 2000 年 4 月 24 日通过,并于 2000 年 4 月 25 日颁布,以冻结国民大会。

参考资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