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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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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ROC)的案例法是指司法院及其行政监督法院的司法判决。中华民国自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建国。1945年10月25日台湾回归后,中华民国在1949年的中国内战中将大陆输给了共产党,并带着其立法 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案例法撤退到台湾,台北成为最新的国家首都。

本书注释并回顾了解释法律和法规的中华民国案例法。司法意见在法律程序中甚至更重要。

语言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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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华民国官方只说普通话,因此英文翻译仅供非正式参考。在正式法律需要的情况下,应始终优先使用原始的繁体中文版本。本书不提供法律建议。

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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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 著作权法 第九条 [1]

"下列项目不得作为著作权的客体

  1. 宪法、法律、法规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对著作的翻译或汇编

......

前款第一项所称“公文”,包括文告、演讲稿、新闻稿及其他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制作的文书。”

在美国,维基教科书的所在地,案例法是 政府法令,美国版权局根据早期的司法案例法认为它不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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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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