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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案例注释/司法院释字第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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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584号

2004年9月17日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禁止犯特定罪行的人驾驶出租车是否违宪? 申请人犯有杀人未遂罪,无法登记取得出租车驾驶执照。 行政诉讼被驳回,因此申请宪法解释。

人民的职业选择权受宪法保护(第15条),但有若干限制(第23条),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自由,防止紧急危机,维持社会秩序或促进公共利益。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1款禁止犯有特定重罪的人驾驶出租车是合宪的。

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必须寻找其他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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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