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案例注释/司法院释字第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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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7日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禁止犯特定罪行的人驾驶出租车是否违宪? 申请人犯有杀人未遂罪,无法登记取得出租车驾驶执照。 行政诉讼被驳回,因此申请宪法解释。
人民的职业选择权受宪法保护(第15条),但有若干限制(第23条),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自由,防止紧急危机,维持社会秩序或促进公共利益。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1款禁止犯有特定重罪的人驾驶出租车是合宪的。
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必须寻找其他工作。
- 由Raymond T. Chu翻译
- 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
- 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