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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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1]
- 条例的条文应按条顺序竖排,并在“第 X 条”标题下书写,一条可随后细分为款、项或目。款以两字空格为标题,不标号。项以中文数字为标题。目以中文数字加中文引号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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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2]
- 条例的条文应按条顺序书写,并在“第 X 条”标题下书写,一条可随后细分为款、项或目。款以两字空格为标题,不标号。项以中文数字为标题。目以中文数字加中文引号为标题。
- 前款所定目再细分为更详细的目录时,标题应以阿拉伯数字标示,并以该目之 1、2 或 3 引用之。
台湾法律文本过去习惯竖排书写。2004 年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第二款,允许横排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