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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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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华民国 (台湾) 法律
第八条

首次颁布于 197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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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1]
条例的条文应按条顺序竖排,并在“第 X 条”标题下书写,一条可随后细分为款、项或目。款以两字空格为标题,不标号。项以中文数字为标题。目以中文数字加中文引号为标题。

颁布修正案于 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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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2]
条例的条文应按条顺序书写,并在“第 X 条”标题下书写,一条可随后细分为款、项或目。款以两字空格为标题,不标号。项以中文数字为标题。目以中文数字加中文引号为标题。
前款所定目再细分为更详细的目录时,标题应以阿拉伯数字标示,并以该目之 1、2 或 3 引用之。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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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文本过去习惯竖排书写。2004 年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第二款,允许横排书写。

  1. 源于 2004 年文本。
  2.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 (台湾). 2004-05-19. Retrieved 2017-04-07.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