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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9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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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90-7条

2009-05-13 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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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条[1]
如果信息储存服务提供商满足以下条件,则其不应对用户因其服务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版式权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服务提供商不知道用户的侵权行为;
2. 服务提供商没有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以及
3. 在著作权人或版式权人通知用户使用服务提供商服务侵犯其权利后,服务提供商迅速响应,移除或屏蔽被指控侵权的内容或相关信息。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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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Article 90-7".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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